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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7 13:28:25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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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工程科学研究院职工考勤管理制度(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我院科研、生产及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树立良好形象、提高工作效率,为职工绩效考核、奖惩提供依据,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职工正常上下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7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职工。管理服务部门实行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打卡时间为上午8时30分前,下午16时50分后。第四条迟到或早退:职工在院规定的上班时间开始后10分钟内到达工作岗位的,视为迟到;职工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10分钟内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第二章假别与假期第五条职工请假分为以下九种情况: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公假。其中:(一)病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事假、年休假不包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三)婚假、丧假包含公休日不包含法定假日。第六条事假事假是指职工占用工作时间处理个人事务,经批准后执行的假期。事假一般连续不可超过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因私出国及去港、澳、台,按事假请假。第七条病假病假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给予的医疗期。(一)职工请病假连续7天(含)以上的,需同时提供哈内省保医院,哈外县级以上正规医院出具的门诊手册和休息证明,否则,不予审批病假。(二)因病住院治疗职工,可先按病假办理审批,但出院后需提供出院证明、住院费结算收据,否则,按旷工处理。第八条工伤假(一)职工因工负伤的,应在5个工作日以内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现场证明及认定工伤的其它材料,经所在部门核实并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随同医院诊断书一并交院人事教育处。院人事教育处据此上报省人社厅,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确认工伤后,按工伤待遇处理。(-)职工因工负伤必须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方可按工伤假对待,否则按病假或事假处理。(三)职工因工负伤已恢复,即停工留薪期已满,未经
批准不上班者,根据《黑龙江省工伤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黑劳社发[2007]89号)规定,按旷工处理。第九条婚假职工凭结婚证书给予正常婚龄假期1-3天;晚婚假期3-18天。第十条产假女职工正常生育假期为98天,晚育假期为6个月,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假期为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假期为42天。产假均须出具县以上医院证明。第十一条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死亡给丧假。本地,假期1-3天;外地,假期1-3天,外加路程。第十二条探亲假职工探父母,已婚职工每4年探望1次,假期20天,未婚职工每年探望1次,假期20天;探配偶,每年探望1次,假期30天。第十三条年休假(一)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1、年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工资的;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内累计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年内累计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年内累计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三)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1、2、3、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年休假。(四)部门已安排年休假,职工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2、请事假天数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五)年休假施行职工本人预报申请,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部门工作统筹安排,可集中休假,也可分段休假,分段休假,每次休假时间最短为5天。年休假一律不跨年度安排。第十四条公假职工因工出差按公假请假,由院选派进修、培训的,按公假处理。第十五条职工请假天数超过规定天数,须办理续假手续。除病假外,续假均按事假审批。
第十六条加班(一)管理服务部门职工在工作时间应妥善安排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需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没有必要或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不得以加班名义完成。(二)对加班人员给予补休,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于加班当月安排补休时间。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于当月安排补休的,保留至3个月,过期作废。管理服务部门职工加班时间以打卡机记录时间为准。加班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补休半天;超过4小时的,补休1天。第三章请假与假期审批第十七条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出勤的,均需事前由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第十八条院党委成员、班子成员、纪委书记、总工、副总工及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按下列权限审批:(一)院长离哈或离省外出1天以上,应按程序向省农委主要负责同志请示。(二)院党委成员、班子成员、纪委书记、总工及副总工请假需向院长请示。(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需向分管院长请示。第十九条部门副职及以下人员请假,按下列权限审
批:(一)公假及病事假3天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由人事部门审核,部门负责人批准。(二)事假4个工作日(含)以上,20个工作日(含)以内的,病假1年内连续休假2个月以内,累计不到6个月的,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经人事教育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职工1年内连续休病假2个月或累计休假6个月以上,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参加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的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续假。(三)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经人事教育处审核,报院长批准。出国假期不得超过半年,去港、澳、台地区不得超过三个月,到期必须按期返回。如因故确需续假,续假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出国及去港、澳、台地区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经人事教育处审核,报院长批准。如果超过假期(包括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过假期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四)工伤假由人事教育处审核,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特殊情况处理(一)职工因病或不在哈市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
请假手续的,可委托考勤员事前办理请假手续,考勤员不在时可委托他人事前办理手续。(二)职工在领导不在时请假,需由请假人通过电话向领导请示,经批准后,由请假人告知部门考勤员,由部门考勤员在领导签字栏内注明“补签”并签字,领导回来后由请假人及时办理补签手续,否则,按请假手续不完备情况处理。第四章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职工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均按实际天数扣发误餐第二十二条迟到或早退实行年内累计,比照事假处理。正常情况下,迟到或早退一次按10分钟累计,如果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三次的,从第四次起,当年内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按半小时累计,年内累计结余不到4小时的,按半天事假处理,超过4小时按1天事假处理。第二十三条职工当年未休或未休完的年休假可抵消已休的病、事假。用年休假抵消病、事假,需本人在当年11月份之前提出申请,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教育处备案。用年休假抵消病事假的,已按病事假扣发的误餐费不予补发。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一)不请假迟到或早退,经教育再次违反者,一次按
旷工半天处理;(二)请假手续不完备,经告知后,再次违反规定者,按旷工处理;(三)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岗上班者按旷工处理;(四)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者,按旷工处理;(五)弄虚作假,编造病事假理由而骗取休假者,按旷工处理。第二十五条职工旷工连续3天、累计5天以内,按工作日扣发本人基本工资,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累计旷工超过5天者停发工资。第五章考勤管理第二十六条人事教育处负责全院考勤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各部门考勤情况汇总,按考勤管理规定核对部门请假审批手续,监督各部门考勤制度执行情况。第二十七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考勤工作负责,不得任意放宽准假标准,对部门人员违反考勤制度行为须在第一时间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考勤制度,且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的人员,须于第一时间向院考勤管理部门反映。第二十八条各部门须建立职工请假审批簿(部门全体人员考勤表),用于部门人员办理请假审批登记,并作为职
工履行请假手续的依据。第二十九条各部门须设兼职考勤员,考勤员负责管理职工请假审批簿,协助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部门人员请假及完备请假手续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本部门职工病事假及休假时间的统计,于每月3日前将月考勤结果(主要负责人签字)及假条和相关证明交到院人事教育处。独立考勤部门考勤员上交考勤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及假条和相关证明。第三十条职工打卡记录,任何人不得更改,考勤管理人员要对原始记录的安全性负责,如发现打卡记录有更改,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工程科学研究院职工考勤制度》废止。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