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00 KB
  • 2022-05-17 13:16:01 发布

肇庆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

  • 7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关于印发《肇庆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学院〔2005〕70号发布)各单位:《肇庆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已经学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学校要求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教职工进行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9月印发)7 肇庆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完善我校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合理支付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和岗位津贴,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课)和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二、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教职工考勤制度,指定一名干部负责教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按时向学校人事处上报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情况,同时在本单位进行公布。上报及公布上月考勤情况的时间为每月1-5日。  三、休假种类及规定(一)事假: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要请假的为事假。请事假者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请假条,按审批权限获得批准后方为有效。1.教职工请事假(1)连续请事假超过5天的,从第6天起只发岗位津贴的50%;1个月内连续或累计事假超过10天,事假期间只发岗位津贴的50%;1个月内连续或累计事假超过15天,事假期间不发岗位津贴。7 (2)一学期累计事假超过15天,事假期间只发岗位津贴的50%;累计事假超过30天,事假期间只发岗位津贴的20%;事假累计超过40天,不发事假期间的岗位津贴;事假累计超过50天,不发事假期间的岗位津贴,同时不发该学期奖金,并且从第51天起只发基本工资的50%,不发岗位津贴和奖金。年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并同时暂停社会保险关系和住房公积金关系,超过6个月的事假原则上不批准,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报经学校院长办公会议严格审批。  2、教职工因私事出境期间,本人工资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00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3.事假期间,不发劳务酬金和奖金。(二)婚假:教职工结婚,按有关规定享受婚假5天。如男女双方都符合晚婚年龄,其婚假在原定的基础上增加10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可根据路程的远近酌情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三)产假(哺乳假):晚婚女教职工在产假期间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140天产假,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产假15天,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产假时间可以顺延,工资、奖金、岗位津贴照发,劳务酬金不发。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可另请哺乳假到婴儿一周岁,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5%发给,奖金、劳务酬金和岗位津贴不发。  凡施行人流、上环、结扎等计划生育手术的,凭校医院审核的医院证明按规定给予休假,期间工资、奖金、岗位津贴照发。  (四)看护假: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女方产假期间,男方有10天看护假期,享受公假待遇。在小孩出生后三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7 (五)探亲假。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每年一方探亲假一次;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教职工每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教职工每四年可以探父、母一次。教职工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符合前文规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探亲假均应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探亲的路费报销按有关规定办理。如寒、暑假无法安排的,经批准可另作安排。出境探亲的假期及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工作时需请病假。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按如下执行。1.教职工病假超过15天至一个月内(年病休累计两个月内)的,病假期间的岗位津贴只发90%。2.病假超过一个月在两个月内(年病休累计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岗位津贴只发70%。3.病假超过两个月在三个月内(年病休累计四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岗位津贴只发50%。  4.病假超过三个月,但不足六个月的(年病休累计超过六个月),从第四个月起(或年累计满六个月后),只发30%的岗位津贴。  5.病假超过六个月(年病休累计超过八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年病休累计满八个月后),不发岗位津贴。  6.经医院确诊为癌症者,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给。  7.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南粤杰出教师,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给。  8.教职工病假期间,一律不发劳务酬金。除按上述规定计发岗位津贴外,可继续享受有关生活福利待遇。7 (七)丧假:教职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去世时,可请丧假,假期为5天。若教职工在外地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去世,且必需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酌情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后,经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八)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同意而擅离工作岗位;或假期已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不批准而不到岗的;或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的,均作旷工处理。有充分理由,事后补办请假手续经批准的,不作旷工论处。  四、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一)教职工有病或因工负伤请假时,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如属因工负伤的须在24小时内报告学校,以便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二)教职工请事假,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并将请假条送交所在单位考勤监督员后,方可离开岗位,确因当时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在事后3天内补办手续方可按事假处理。  (三)学校中层党政一把手在上班期间因公或因私离开肇庆城区,超过1天的,实行报告制度。党务部门一把手必须向党委书记报告,行政业务单位一把手必须向校长报告。中层党政一把手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由人事处、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党政一把手批准;中层党政副职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由所在单位、人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其他干部、教师、职工请假在3天以内的由本人填写请假条,所在单位领导批准;超过3天、5天以内的,由本人填写请假条,所在单位领导提出意见,报人事处审批;超过5天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假满回校要按时到所在单位销假。(四)教职工请婚假、产假(哺乳假)、看护假、丧假等须填写请假条,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计生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人事处批准。产假、看护假原则上一次性连续安排;婚假、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7   (五)任课教师、兼课教师请假同时还需获得教务处批准。  (六)教职工的请假申请(病假需附经校医院审核的医院诊断证明),经批准后交本单位考勤监督员作为考勤依据,考勤监督员应妥善保管,按时将请假条(含有关材料)附在考勤统计表后,一并按时上报人事处。教师外出进修按《肇庆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规定》办理。五、旷工、迟到、早退的处理办法  1.按旷工处理的教职工,旷工半天至1天,不发当天的工资、岗位津贴、劳务酬金和当月奖金;旷工2天至4天,不发旷工期间的工资、岗位津贴、劳务酬金,只发半年奖金的50%;连续旷工超过5天,不发旷工期间的工资、岗位津贴、劳务酬金,不发半年奖金;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不发旷工期间的岗位津贴、劳务酬金,不发全年奖金;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2.教职工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2次,由部门领导给予批评;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以上,每次扣发岗位津贴50元;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8次以上,每次扣发岗位津贴80元,直至扣完当月岗位津贴为止。  3.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作旷工半天处理。  六、计算工作人员日工资,按每月平均实际工作日天数20.92天算。  七、对违反考勤、请假制度者,单位领导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具体负责考勤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弄虚作假行为要追究其个人责任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7 八、本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凡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上级人事部门颁发的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与学校以前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九、若干规定1.岗位津贴指省发放的各项岗位(生活)补贴以及教师津贴。2.奖金指每年按3个月基本工资额发给的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即年终双薪)。3.教职工因各种假期要停发、扣发的工资、岗位津贴、奖金和劳务酬金,在各单位考勤结果统计上报月份的下月工资中执行。十、后勤集团人员的考勤管理办法由后勤集团另行制定,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十一、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肇庆学院教职工考勤情况统计表     2.肇庆学院教职工请假条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