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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7 13:16:01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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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中心正常工作秩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工作时间中心每周工作五个工作日,即周一至周五上班。出勤时间原则上为上午9:00--中午12:00,中午1:00--下午16:30,三个分中心、国家CNG气瓶检验中心可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作息时间调整出勤时间。二、休息时间(一)公休日:每周六、周日。(二)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五一”1天、端午1天、中秋1天、国庆3天,共计11天。(三)婚假:职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可享受休婚假5个工作日(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条件的(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可增加10个工作日。(四)产假1.已婚女职工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分娩或妊娠享受产假90天(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1)属于晚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年龄为24周岁以上),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6
(2)经县(区)级以上医院医嘱证明为难产(剖腹产)的(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增加产假15天,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3)多胞胎生育的,增加产假15天。2.女职工哺乳期内(婴儿不满一周岁),每天给1小时哺乳时间,视为出勤。哺乳时间应与部门主要负责人商量确定,固定为提前1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生育双胞胎的,每天可再增加三十分钟哺乳时间。3.晚育者产假期间,配偶可享受护理假7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出勤。4.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五)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给予5个工作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丧假。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六)探亲假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安排探亲,或者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6
(七)年休假1.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工作年限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4.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计入年休假。5.在编职工工作年限按连续工龄计算,非在编职工工作年限按进入中心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三、缺勤(一)迟到、早退1.迟到:未经批准,比规定上班时间晚到。2.早退:未经批准,比规定下班时间早走。(二)病假1.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必须休养的需请病假,如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应于当日早上8:30以前通过电话向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并在到岗后2日内补齐请假手续,并附相关凭证(诊断书、病历、休假证明等)。2.病假超过3天,应报中心办公室人事干部备案。3.病休证明不全,视为事假。4.病假遇节假日不顺延。(三)事假1.职工因事不能出勤的,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待相关审批手续完成后,可请事假。6
2.如工作需要或请假理由不充分,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不批或少批事假天数。不服从审批擅自不到岗或延长休假者,按旷工处理。3.如需续假,必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4.确因突发事件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当事人应于当日早上8:30以前通过电话向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请假。到岗后2日内按规定补齐请假手续。(四)旷工: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为旷工。1.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缺勤。2.上班期间脱岗、干私活、办私事、打游戏或拒绝服从工作安排;3.因个人原因打架斗殴致伤,因违法乱纪被公安机关收审、拘留、传讯等不到岗;4.提供虚假病休证明骗取病假,经查实后视为旷工。四、考勤待遇(一)公休、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期间,基本工资、津贴全额发放。(二)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津贴按日扣发。(三)迟到、早退每次按20元扣罚,从当月的基本工资中扣除。每年迟到、早退累计20次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四)病假期间,津贴按月按日扣发,基本工资按以下标准发放。1.连续病假在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6
2.连续病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放。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80﹪计发。(五)事假期间,津贴按日扣发,基本工资按以下标准发放。1.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日扣发。(六)旷工期间,基本工资、津贴按日扣发,年累计旷工在15天以上,聘用人员解聘,在编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五、考勤管理(一)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按中心规定认真填写由中心统一格式的《职工考勤表》,对部门职工作好考勤记录(记录要求完整,请假手续齐全),并对考勤表的真实性负责。当月考勤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次月二日前(节假日顺延)交办公室人事干部汇总。(二)办公室人事干部应在每月7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汇总后的缺勤情况在中心内网上公告。对各部门上交的考勤表统一归档、管理,未经中心主任同意不得擅自撕毁。(三)办公室人事干部应不定期对各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6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规定同时废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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