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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4 15:47:09 发布

四川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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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清理结果我局经清理后的行政权力共774项,其中行政审批(行政许可)18项;行政处罚702项;行政强制7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行政权力(含备案)43项。目录1、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18项)-------------------1-282、行政处罚类(702项)-----------------------30-7683、行政强制类(7项)-------------------------769-7804、行政确认类(3项)----------------------------781-7855、行政裁决类(1项)-----------------------------7866、其他行政权力类(43项)-----------------------788-832869 四川省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清理目录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序号编码行政权力名称权力类型实施主体1008282671-A-001000内资公司(含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及分公司登记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008282671-A-002000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及营业单位登记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008282671-A-00300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含网站名称登记)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008282671-A-004000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行政审批(行政许可)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定)2.四川省各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5008282671-A-005000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项目审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定)2.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6008282671-A-006000外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定)2.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7008282671-A-007000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项目审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8008282671-A-00800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行政审批(行政许可)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定)2.四川省各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9008282671-A-00900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行政审批(行政许可)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定)2.四川省各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10008282671-A-01000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行政许可)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定)2.四川省各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869 11008282671-A-011000企业集团登记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2008282671-A-012000非企业广告经营许可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3008282671-A-013000烟草广告审批行政审批(行政许可)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2.四川省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14008282671-A-014000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15008282671-A-015000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6008282671-A-016000个体工商户登记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7008282671-A-017000合伙企业登记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8008282671-A-018000食品流通许可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9008282671-B-019000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0008282671-B-020000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1008282671-B-021000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22008282671-B-022000对被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3008282671-B-023000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不构成犯罪时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4008282671-B-024000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5008282671-B-025000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6008282671-B-026000对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7008282671-B-027000对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8008282671-B-028000对经营者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9008282671-B-029000对被政府及其所属机关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0008282671-B-030000对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1008282671-B-031000对经营者从事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2008282671-B-032000对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及代表其名称或者姓名的文字、图形、代号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3008282671-B-033000对擅自更换他人所产商品上标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4008282671-B-034000对采用伪造或者冒用等手段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35008282671-B-035000对销售明知是仿冒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伪造冒用质量标识的商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6008282671-B-036000对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7008282671-B-037000对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8008282671-B-038000对未经授权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修理”或者其他类似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9008282671-B-039000对经营者进行价格欺骗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0008282671-B-040000对以还本销售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1008282671-B-041000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2008282671-B-042000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3008282671-B-043000对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4008282671-B-044000对从事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5008282671-B-045000对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6008282671-B-046000对奖金超过五千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7008282671-B-047000对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8008282671-B-048000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49008282671-B-049000对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滥收费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0008282671-B-050000对被各级人民政府、所属机关及被授予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滥用行政权力所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1008282671-B-051000对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2008282671-B-052000对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3008282671-B-053000对投标者串通投标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4008282671-B-054000对投标者和招标者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5008282671-B-055000对经营者以强制行为参与市场交易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6008282671-B-056000对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约定等手段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7008282671-B-057000对转移、隐匿、销毁责令暂停销售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8008282671-B-058000对经营者擅自转移查封、扣押财物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9008282671-B-059000对经营者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致使违法所得难以确认,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0008282671-B-060000对被检查的经营者阻碍监督检查机关行使职权,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61008282671-B-061000对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2008282671-B-062000对最高奖金额超过五千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3008282671-B-063000对经营者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4008282671-B-064000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5008282671-B-065000对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限制竞争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66008282671-B-066000对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7008282671-B-067000对仿冒已经取得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8008282671-B-068000对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9008282671-B-069000对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0008282671-B-070000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1008282671-B-071000对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2008282671-B-072000对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3008282671-B-073000对经营者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4008282671-B-074000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5008282671-B-075000对经营者在以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中,同时违反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6008282671-B-076000对零售商或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7008282671-B-077000对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后,零售商拒绝接受该商品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8008282671-B-078000对零售商要求供应商承担未事先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9008282671-B-079000对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货物下架或撤柜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0008282671-B-080000对零售商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违反约定收取返利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1008282671-B-081000对零售商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服务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2008282671-B-082000对零售商限制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价格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3008282671-B-083000对零售商限制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84008282671-B-084000对零售商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5008282671-B-085000对未经供应商同意,事先订立合同,擅自向供应商收取服务费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008282671-B-086000对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擅自终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7008282671-B-087000对零售商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费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8008282671-B-088000对零售商要求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商品条码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费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9008282671-B-089000对零售商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90008282671-B-090000对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91008282671-B-091000对零售商未提供促销服务,但以促销为由收取费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92008282671-B-092000对零售商收取的与商品销售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93008282671-B-093000对供货商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94008282671-B-094000对供货商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95008282671-B-095000对经营者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导致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96008282671-B-096000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和宣传,或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97008282671-B-097000对未在经营场所明示促销内容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98008282671-B-098000对未明示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和商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99008282671-B-099000对在明示期限内,擅自变更促销内容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00008282671-B-100000对未明码标价、或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明示的费用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01008282671-B-101000对虚构原价打折或利用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02008282671-B-102000对擅自降低促销商品、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或将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03008282671-B-103000对虚构奖品、赠品价值或以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04008282671-B-104000对未明示积分优惠卡的相关内容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05008282671-B-105000对擅自改变积分优惠卡已明示的内容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06008282671-B-106000对虚构事由开展促销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07008282671-B-107000对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时,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08008282671-B-108000对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为退换货设置障碍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09008282671-B-109000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869 110008282671-B-110000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111008282671-B-111000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112008282671-B-112000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113008282671-B-113000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联合抵制交易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114008282671-B-114000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115008282671-B-115000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116008282671-B-116000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117008282671-B-117000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118008282671-B-118000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119008282671-B-119000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120008282671-B-120000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121008282671-B-121000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122008282671-B-122000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123008282671-B-123000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869 124008282671-B-124000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125008282671-B-125000对被调查的经营者拒绝或阻挠反垄断执法机构进入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126008282671-B-126000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127008282671-B-127000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或阻挠反垄断执法机构查阅、复制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128008282671-B-128000对被调查的经营者拒绝或阻挠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封、扣押相关证据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129008282671-B-129000对被调查的经营者拒绝或阻挠反垄断执法机构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130008282671-B-130000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31008282671-B-131000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32008282671-B-132000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33008282671-B-133000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继续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34008282671-B-134000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35008282671-B-135000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36008282671-B-136000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37008282671-B-137000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38008282671-B-138000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等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将不同商品强制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39008282671-B-139000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限制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40008282671-B-140000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限制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141008282671-B-141000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交易条件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42008282671-B-142000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同的交易数量、品种、品质等级差别待遇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43008282671-B-143000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优惠条件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44008282671-B-144000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同的付款条件、交付方式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45008282671-B-145000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同的保修内容和期限、维修内容和时间、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条件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46008282671-B-146000对除价格垄断行为外,《反垄断法》未明确规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47008282671-B-147000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48008282671-B-148000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49008282671-B-149000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50008282671-B-150000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51008282671-B-151000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52008282671-B-152000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53008282671-B-153000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54008282671-B-154000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55008282671-B-155000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56008282671-B-156000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拒绝采用新的技术标准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57008282671-B-157000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58008282671-B-158000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159008282671-B-159000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60008282671-B-160000对除价格垄断协议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未明确规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61008282671-B-161000对行业协会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62008282671-B-162000对行业协会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63008282671-B-163000对经营者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限定为由,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处理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64008282671-B-164000对经营者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授权为由,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处理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65008282671-B-165000对经营者以依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发布的行政规定为由,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处理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66008282671-B-166000对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67008282671-B-167000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欺骗、误导行为以及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68008282671-B-168000对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69008282671-B-169000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出资违法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70008282671-B-170000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71008282671-B-171000对以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72008282671-B-172000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清算时,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73008282671-B-173000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74008282671-B-174000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75008282671-B-175000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76008282671-B-176000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77008282671-B-177000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78008282671-B-178000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79008282671-B-179000对公司不当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80008282671-B-180000对公司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181008282671-B-181000对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82008282671-B-182000对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83008282671-B-183000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84008282671-B-184000对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85008282671-B-185000对公司怠于接受年度检验以及年度检验中的欺诈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86008282671-B-186000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87008282671-B-187000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88008282671-B-188000对拒不改正虚假出资且怠于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89008282671-B-189000对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90008282671-B-190000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91008282671-B-191000对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92008282671-B-192000对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93008282671-B-193000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94008282671-B-194000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95008282671-B-195000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96008282671-B-196000对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97008282671-B-197000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98008282671-B-198000对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199008282671-B-199000对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00008282671-B-200000对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01008282671-B-201000对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02008282671-B-202000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03008282671-B-203000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04008282671-B-204000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05008282671-B-205000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06008282671-B-206000对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07008282671-B-207000对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08008282671-B-208000对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未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09008282671-B-209000对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210008282671-B-210000对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11008282671-B-211000对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12008282671-B-212000对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13008282671-B-213000对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14008282671-B-214000对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或者违规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15008282671-B-215000对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16008282671-B-216000对以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17008282671-B-217000对企业集团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18008282671-B-218000对企业集团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19008282671-B-219000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20008282671-B-220000对未依法登记为企业集团而冒用企业集团名义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21008282671-B-221000对一般无照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22008282671-B-222000对无照经营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23008282671-B-223000对无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24008282671-B-224000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25008282671-B-225000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26008282671-B-226000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27008282671-B-227000对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28008282671-B-228000对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29008282671-B-229000对中外合作者逾期不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30008282671-B-230000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31008282671-B-231000对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32008282671-B-232000对外资企业逾期不投资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33008282671-B-233000对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34008282671-B-234000对外国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35008282671-B-235000对外国投资者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236008282671-B-236000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37008282671-B-237000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的,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38008282671-B-238000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39008282671-B-239000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40008282671-B-240000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41008282671-B-241000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办理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协议修改、分支机构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42008282671-B-242000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43008282671-B-243000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44008282671-B-244000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45008282671-B-245000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46008282671-B-246000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47008282671-B-247000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48008282671-B-248000对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49008282671-B-249000对代表机构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50008282671-B-250000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51008282671-B-251000对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52008282671-B-252000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53008282671-B-253000对代表机构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54008282671-B-254000对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55008282671-B-255000对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56008282671-B-256000对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机关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257008282671-B-257000对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58008282671-B-258000对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59008282671-B-259000对代表机构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60008282671-B-260000对私营企业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61008282671-B-261000对私营企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62008282671-B-262000对私营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63008282671-B-263000对私营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64008282671-B-264000对私营企业出租、转让、出卖、伪造、涂改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65008282671-B-265000对私营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66008282671-B-266000对私营企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虚报注册资本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67008282671-B-267000对私营企业不按规定办理企业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年度检验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68008282671-B-268000对私营企业出租、转让、涂改、伪造、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及副本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69008282671-B-269000对私营企业抽逃资本、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70008282671-B-270000对私营企业无照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71008282671-B-271000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欺诈手段使私营企业登记注册为“国有”、“集体”企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72008282671-B-272000对以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73008282671-B-27300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74008282671-B-27400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75008282671-B-27500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76008282671-B-27600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77008282671-B-27700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78008282671-B-27800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79008282671-B-279000对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80008282671-B-280000对以欺诈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81008282671-B-281000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282008282671-B-282000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83008282671-B-283000对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84008282671-B-284000对个人独资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85008282671-B-285000对个人独资企业在年度检验中欺诈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86008282671-B-286000对个人独资企业遗失营业执照且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87008282671-B-287000对个人独资企业遗失或者毁损营业执照且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88008282671-B-288000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89008282671-B-289000对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90008282671-B-290000对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91008282671-B-291000对伪造营业执照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92008282671-B-292000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93008282671-B-293000对以欺诈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94008282671-B-294000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95008282671-B-295000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96008282671-B-296000对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97008282671-B-297000对合伙企业未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98008282671-B-298000对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299008282671-B-299000对合伙企业未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00008282671-B-300000对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欺诈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01008282671-B-301000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02008282671-B-302000对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03008282671-B-303000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04008282671-B-304000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305008282671-B-305000对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经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06008282671-B-306000对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07008282671-B-307000对有关行政机关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08008282671-B-308000对个体工商户不依法承担《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三)至(八)项规定义务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09008282671-B-309000对个体工商户违反劳动与社会保障规定雇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10008282671-B-310000对个体工商户招用童工、在校学生,虐待侮辱帮手、学徒,引诱或胁迫帮手学徒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11008282671-B-311000对个体工商户违反《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禁止性规定从事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12008282671-B-312000对个体工商户以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名义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13008282671-B-313000对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出具证明使个体工商户以全民或集体名义登记注册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14008282671-B-314000对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15008282671-B-315000对个体户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16008282671-B-316000对个体户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17008282671-B-317000对伪造合同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18008282671-B-318000对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19008282671-B-319000对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20008282671-B-320000对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21008282671-B-321000对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D322008282671-B-322000对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23008282671-B-323000对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24008282671-B-324000对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25008282671-B-325000对提供虚假担保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26008282671-B-326000对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27008282671-B-327000对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328008282671-B-328000对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29008282671-B-329000对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30008282671-B-330000对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31008282671-B-331000对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32008282671-B-332000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合同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33008282671-B-333000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的合同中订立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34008282671-B-334000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的合同中订立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35008282671-B-335000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的合同中订立免除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36008282671-B-336000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的合同中订立免除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37008282671-B-337000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的合同中订立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38008282671-B-338000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39008282671-B-339000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40008282671-B-340000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41008282671-B-341000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42008282671-B-342000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43008282671-B-343000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44008282671-B-344000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45008282671-B-345000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46008282671-B-346000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47008282671-B-347000对伪造合同示范文本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48008282671-B-348000对特殊合同文本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在首次使用30目前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D备案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49008282671-B-349000对格式条款提供方变更经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未在15日前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报原备案机关备案或者格式条款提供方变更自愿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未备案而继续使用备案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350008282671-B-350000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在备案审查、监督检查或者受理举报、投诉中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向提供方书面通知修改,提供方无异议的,未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进行备案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51008282671-B-351000对当事人利用合同串通侵占国家、集体财产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52008282671-B-352000对当事人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集体资产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53008282671-B-353000对当事人利用合同隐瞒产权关系,化公为私,非法改变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54008282671-B-354000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将国有、集体资产非法交由第三人使用和经营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55008282671-B-355000对当事人利用合同无法定理由不履行国家订货合同义务或者擅自变更、解除国家订货合同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56008282671-B-356000对当事人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工程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57008282671-B-357000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58008282671-B-358000对当事人利用合同以参与救灾、扶贫等公益活动的名义订立合同后,无法定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59008282671-B-359000对当事人利用合同买卖国家禁止流转或者非法买卖国家限制流转的物品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60008282671-B-360000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61008282671-B-361000对当事人伪造、变造合同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62008282671-B-362000对当事人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63008282671-B-363000对当事人利用虚假信息、广告或者宣传,引诱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64008282671-B-364000对当事人明知无履约能力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65008282671-B-365000对当事人为逃避履行合同义务,擅自对己方、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财物和权利进行藏匿、处分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66008282671-B-366000对利用合同为当事人提供虚假担保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67008282671-B-367000对当事人伪造、变造或者以作废的文件、证照、印章骗取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68008282671-B-368000对当事人采用欺诈手段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其他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69008282671-B-369000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四川省合同监督条列》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证照、证明、印章、账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70008282671-B-370000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实施的违法行为时,拒绝提供或者藏匿、销毁、转移有关证据和财物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71008282671-B-371000对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372008282671-B-372000对广告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73008282671-B-373000对广告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74008282671-B-374000对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75008282671-B-375000对广告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76008282671-B-376000对广告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77008282671-B-377000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78008282671-B-378000对广告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79008282671-B-379000对广告中未清楚、明白表示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以及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而未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80008282671-B-380000对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81008282671-B-381000对使用依法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82008282671-B-382000对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做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83008282671-B-383000对大众传播媒介违反广告可识别性规定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84008282671-B-384000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禁止性规定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85008282671-B-385000对内容未以国务院卫生行政机关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的说明书为准的药品广告发布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86008282671-B-386000对违反特殊药品广告禁止性规定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87008282671-B-387000对违反农药广告内容禁止性规定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88008282671-B-388000对广告内容不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发布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89008282671-B-389000对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广告中未标明“吸烟有害健康”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90008282671-B-390000对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未经审查擅自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91008282671-B-391000对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92008282671-B-392000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93008282671-B-393000对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394008282671-B-394000对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未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95008282671-B-395000对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96008282671-B-396000对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97008282671-B-397000对广告经营活动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98008282671-B-398000对广告经营者未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无证照经营广告业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399008282671-B-399000对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不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00008282671-B-400000对刊播、设置、张贴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损害我国民族尊严,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广告内容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01008282671-B-401000对新闻单位刊播广告无明确标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02008282671-B-402000对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做广告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03008282671-B-403000对广告经营者刊播、设置、张贴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04008282671-B-404000对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设置、张贴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05008282671-B-405000对未提交有关证明而刊播、设置、张贴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06008282671-B-406000对违反广告费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07008282671-B-407000对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08008282671-B-408000对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09008282671-B-409000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医疗广告内容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10008282671-B-410000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11008282671-B-411000对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12008282671-B-412000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经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而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13008282671-B-413000对单位和个人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14008282671-B-414000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15008282671-B-415000对擅自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16008282671-B-416000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417008282671-B-417000对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18008282671-B-418000对房地产广告欺骗、误导公众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19008282671-B-419000对食品广告不真实、合法、科学、准确,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20008282671-B-420000对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不具有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21008282671-B-421000对食品广告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22008282671-B-422000对食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23008282671-B-423000对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24008282671-B-424000对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超出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内容,扩大范围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25008282671-B-425000对保健食品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26008282671-B-426000对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不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27008282671-B-427000对禁止生产经营或违规生产经营的食品发布广告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28008282671-B-428000对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29008282671-B-429000对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宣传保健作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30008282671-B-430000对普通食品广告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份或者特殊营养成份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31008282671-B-431000对伪造、变造酒类广告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32008282671-B-432000对经营、发布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33008282671-B-433000对酒类广告不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34008282671-B-434000对酒类广告内容违法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35008282671-B-435000对广告中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36008282671-B-436000对大众传媒媒介违反规定发布酒类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37008282671-B-437000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38008282671-B-438000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39008282671-B-439000对印刷品广告含有虚假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40008282671-B-440000对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41008282671-B-441000对发布印刷品广告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以及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发布印刷品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442008282671-B-442000对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未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未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43008282671-B-443000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未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或未按照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44008282671-B-444000对印刷品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印刷品广告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45008282671-B-445000对违反《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二年有效期限,未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46008282671-B-446000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违反规定内容、形式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47008282671-B-447000对广告经营者针对特殊群体需要发布中外文对照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时违反国家语言文字有关规定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48008282671-B-448000对其他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49008282671-B-449000对违反公共场所发布印刷品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50008282671-B-450000对印刷品广告的印制企业印制含有违法内容的印刷品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51008282671-B-451000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52008282671-B-452000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者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53008282671-B-453000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真实、合法,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含有虚假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54008282671-B-454000对票据、包装、装潢以及产品说明书等含有广告内容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55008282671-B-455000对广告客户或广告经营者实施依法应停止发布广告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56008282671-B-456000对化妆品广告内容不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以及对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57008282671-B-457000对广告客户不持有相关证明材料而发布化妆品广告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58008282671-B-458000对广告客户不持有相关证明材料而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59008282671-B-459000对可能引起广告客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未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60008282671-B-460000对化妆品广告出现禁止内容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61008282671-B-461000对广告经营者未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承办、代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广告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462008282671-B-462000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63008282671-B-463000对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64008282671-B-464000对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其他商品、服务的广告,未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未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65008282671-B-465000对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66008282671-B-466000对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违法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的广告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67008282671-B-467000对未经批准而在需报经批准场合发布烟草广告、发送广告品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68008282671-B-468000对烟草广告内容出现违法情形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69008282671-B-469000对烟草广告中未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或忠告语不清晰、不易辩认,所占面积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70008282671-B-470000对广告经营单位有违法情形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71008282671-B-471000对广告经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72008282671-B-472000对广告经营单位核准登记后一年以上未开展正常广告经营业务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73008282671-B-473000对广告经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74008282671-B-474000对广告经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75008282671-B-475000对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76008282671-B-476000对广告经营单位未建立和执行基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77008282671-B-477000对广告经营审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广告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78008282671-B-478000对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79008282671-B-479000对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80008282671-B-480000对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一条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81008282671-B-481000对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82008282671-B-482000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483008282671-B-483000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84008282671-B-484000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85008282671-B-485000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86008282671-B-486000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87008282671-B-487000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88008282671-B-488000对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89008282671-B-489000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90008282671-B-490000对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91008282671-B-491000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92008282671-B-492000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93008282671-B-493000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94008282671-B-494000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未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未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未依法办理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95008282671-B-495000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96008282671-B-496000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97008282671-B-497000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理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98008282671-B-498000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499008282671-B-499000对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00008282671-B-500000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审查销售者经营资格、明确销售者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检查、不及时制止并报告销售者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01008282671-B-501000对有安全隐患的产品,生产者不及时履行公布、通知、召回、报告义务,销售者不立即履行停止销售、通知并报告义务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02008282671-B-502000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503008282671-B-503000对食品经营者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04008282671-B-504000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05008282671-B-505000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06008282671-B-506000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07008282671-B-507000是食品经营者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08008282671-B-508000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09008282671-B-509000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10008282671-B-510000对食品经营者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11008282671-B-511000对食品经营者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12008282671-B-512000对食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未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13008282671-B-513000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14008282671-B-514000对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15008282671-B-515000对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16008282671-B-516000对食品经营企业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17008282671-B-517000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未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18008282671-B-518000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不真实,或未保存二年以上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19008282671-B-519000对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未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520008282671-B-520000对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未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21008282671-B-521000对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22008282671-B-522000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23008282671-B-523000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24008282671-B-524000对食品经营者经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25008282671-B-525000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26008282671-B-526000对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未标有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27008282671-B-527000对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28008282671-B-528000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29008282671-B-529000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30008282671-B-530000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31008282671-B-531000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不依法履行管理义务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32008282671-B-532000对食品广告的内容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33008282671-B-533000对食品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34008282671-B-534000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35008282671-B-535000对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36008282671-B-536000对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537008282671-B-537000对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38008282671-B-538000对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39008282671-B-539000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40008282671-B-540000对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41008282671-B-541000对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42008282671-B-542000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43008282671-B-543000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44008282671-B-544000对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45008282671-B-545000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46008282671-B-546000对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47008282671-B-547000对生鲜乳收购站收购停止收购的生鲜乳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48008282671-B-548000对乳制品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49008282671-B-549000对违反《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50008282671-B-550000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51008282671-B-551000对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52008282671-B-552000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商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53008282671-B-553000对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54008282671-B-554000对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55008282671-B-555000对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56008282671-B-556000对经营者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57008282671-B-557000对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58008282671-B-558000对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559008282671-B-559000对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60008282671-B-560000对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61008282671-B-561000对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62008282671-B-562000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63008282671-B-563000对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64008282671-B-564000对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65008282671-B-565000对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66008282671-B-566000对骗取消费者预付款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67008282671-B-567000对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68008282671-B-568000对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69008282671-B-569000对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70008282671-B-570000对经营者销售失效、变质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71008282671-B-571000对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72008282671-B-572000对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73008282671-B-573000对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提供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74008282671-B-574000对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75008282671-B-575000对经营者在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向其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并且两次以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76008282671-B-576000对经营者应当履行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决定,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77008282671-B-577000对洗染业经营者违反规定,导致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78008282671-B-578000对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79008282671-B-579000对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80008282671-B-580000对在生产、储存、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581008282671-B-581000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82008282671-B-582000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83008282671-B-583000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84008282671-B-584000对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85008282671-B-585000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86008282671-B-586000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87008282671-B-587000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88008282671-B-588000对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89008282671-B-589000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90008282671-B-590000对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91008282671-B-591000对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92008282671-B-592000对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93008282671-B-593000对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94008282671-B-594000对非法出售或收购铁路器材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95008282671-B-595000对无照从事煤矿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96008282671-B-596000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97008282671-B-597000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598008282671-B-598000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599008282671-B-599000对逾期不改正未取得资质等级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00008282671-B-600000对违规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01008282671-B-601000对经营者因违法建筑法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02008282671-B-602000对违反《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03008282671-B-603000对发包方利用发包权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单位承担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04008282671-B-604000对违法从事建筑勘察、施工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05008282671-B-605000对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06008282671-B-606000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07008282671-B-607000对出售报废汽车拆解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配件,但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08008282671-B-608000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09008282671-B-609000对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10008282671-B-610000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11008282671-B-611000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12008282671-B-612000对未领取《测绘资格证书》进行测绘或者超经营范围进行测绘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13008282671-B-613000对通过伪造、涂改、借用、租用《测绘资格证书》的手段非法经营测绘业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14008282671-B-614000对测绘成果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15008282671-B-615000对测绘项目承包者的分包量大于总包量百分之四十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16008282671-B-616000对测绘项目承包者向没有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个人分包或转包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17008282671-B-617000对测绘市场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18008282671-B-618000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19008282671-B-619000对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20008282671-B-620000对娱乐场所未按要求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拒不改正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21008282671-B-621000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22008282671-B-622000对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623008282671-B-623000对销售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24008282671-B-624000对为走私烟草制品提供存储、运输服务及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25008282671-B-625000对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26008282671-B-626000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27008282671-B-627000对倒卖烟草专卖品,不构成犯罪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28008282671-B-628000对生产、销售、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29008282671-B-629000对为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存储提供场地、运输服务及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30008282671-B-630000对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31008282671-B-631000对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32008282671-B-632000对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33008282671-B-633000对未按国家规定在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申请和使用注册商标并在市场销售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34008282671-B-634000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35008282671-B-635000对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36008282671-B-636000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37008282671-B-637000对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38008282671-B-638000对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39008282671-B-639000对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条件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40008282671-B-640000对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41008282671-B-641000对复制、募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42008282671-B-642000对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43008282671-B-643000对未经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或者四川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使用“四川省著名商标”字样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44008282671-B-644000对在非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其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645008282671-B-645000对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四川省著名商标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46008282671-B-646000对商标印制单位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以及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承接印制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47008282671-B-647000对商标印制单位未按规定填写登记表格,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后未按规定将资料造册存档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48008282671-B-648000对商标印制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未按规定登记台帐。废次标识未按规定集中进行销毁,流入社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49008282671-B-649000对商标印制单位未将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存档备查的,未存满两年期限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50008282671-B-650000对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51008282671-B-651000对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52008282671-B-652000对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特殊标志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53008282671-B-653000对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54008282671-B-654000对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55008282671-B-655000对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56008282671-B-656000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57008282671-B-657000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58008282671-B-658000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用权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59008282671-B-659000对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未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60008282671-B-660000对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61008282671-B-661000对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但注册人拒绝办理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62008282671-B-662000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注册人未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63008282671-B-663000对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64008282671-B-664000对商标代理组织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665008282671-B-665000对商标代理组织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以及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66008282671-B-666000对商标代理组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67008282671-B-667000对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68008282671-B-668000对商标代理人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69008282671-B-669000对商标代理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70008282671-B-670000对商标代理人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71008282671-B-671000对商标代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72008282671-B-672000对商标代理人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不拒绝接受委托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73008282671-B-673000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组织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74008282671-B-674000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侵犯亚运会标志权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75008282671-B-675000对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侵犯亚运会标志权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76008282671-B-676000对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77008282671-B-677000对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78008282671-B-678000对商品零售场所未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79008282671-B-679000对商品零售场所应向未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未索取相关证照,未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80008282671-B-680000对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81008282671-B-681000对违反《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82008282671-B-682000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未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83008282671-B-683000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隐瞒、拒绝或者阻挠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在其网络交易平台内进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684008282671-B-684000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或者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少于两年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85008282671-B-685000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86008282671-B-686000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87008282671-B-687000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信息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88008282671-B-688000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89008282671-B-689000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侵犯经营者商业秘密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90008282671-B-690000对农资经营者未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91008282671-B-691000对农资经营者未建立进货销货、台账,或台账保存少于2年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92008282671-B-692000对农资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93008282671-B-693000对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机关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94008282671-B-694000对农资经营者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95008282671-B-695000对农资经营者未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96008282671-B-696000对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或对无证无照的,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97008282671-B-697000对农资市场开办者未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以及种子经营者未按农资市场开办者的要求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698008282671-B-698000对农资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机关处理消费纠纷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699008282671-B-699000对农资市场开办者发现经营者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00008282671-B-700000对农资市场开办者未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01008282671-B-701000对未经许可设立拍卖企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02008282671-B-702000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03008282671-B-703000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04008282671-B-704000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05008282671-B-705000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06008282671-B-706000对拍卖企业不按规定备案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07008282671-B-707000对拍卖企业未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电话、未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08008282671-B-708000对拍卖企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商业信誉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09008282671-B-709000对拍卖企业不按规定发布拍卖公告、展示拍卖标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10008282671-B-710000对拍卖企业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11008282671-B-711000对拍卖企业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12008282671-B-712000对拍卖企业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13008282671-B-713000对拍卖企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14008282671-B-714000对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15008282671-B-715000对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16008282671-B-716000对企业年检中的欺诈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17008282671-B-717000对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18008282671-B-718000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19008282671-B-719000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20008282671-B-720000对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21008282671-C-721000查封(封存)、扣押(暂扣)物品行政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22008282671-C-722000查封、扣押相关证据行政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23008282671-C-723000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行政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24008282671-C-724000临时扣留营业执照行政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869 725008282671-C-725000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资金行政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26008282671-C-726000收缴销毁商标标识行政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27008282671-C-727000加处罚款行政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28008282671-F-728000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行政确认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729008282671-F-729000经纪人资格认定行政确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30008282671-F-730000“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定行政确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31008282671-E-731000企业名称争议裁决行政裁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32008282671-Z-732000动产抵押登记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33008282671-Z-733000动产抵押登记公示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34008282671-Z-734000特殊标志使用人书面使用合同存查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35008282671-Z-735000暂停销售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36008282671-Z-736000取缔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37008282671-Z-737000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38008282671-Z-738000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章程修改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39008282671-Z-739000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40008282671-Z-740000公司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41008282671-Z-741000分公司登记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42008282671-Z-742000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43008282671-Z-743000外资企业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2.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744008282671-Z-744000外资企业延期出资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2.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745008282671-Z-745000外资企业每期出资验资报告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2.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746008282671-Z-746000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2.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869 747008282671-Z-747000外资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2.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748008282671-Z-748000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修改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49008282671-Z-74900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书送达接收人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50008282671-Z-75000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51008282671-Z-75100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52008282671-Z-75200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53008282671-Z-75300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54008282671-Z-754000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55008282671-Z-755000企业法人非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56008282671-Z-756000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变化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57008282671-Z-757000企业集团章程修改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58008282671-Z-75800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事项变更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59008282671-Z-759000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变更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60008282671-Z-760000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修改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61008282671-Z-761000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设立登记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62008282671-Z-762000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63008282671-Z-763000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注销、吊销登记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64008282671-Z-764000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65008282671-Z-765000经纪聘用合同和经纪执业人员有关信息资料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66008282671-Z-766000拍卖活动前的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67008282671-Z-767000拍卖活动竞买人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68008282671-Z-768000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强制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69008282671-Z-769000格式条款合同文本自愿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70008282671-Z-770000修改后的格式条款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71008282671-Z-771000格式条款合同变更强制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72008282671-Z-772000格式条款合同变更自愿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73008282671-Z-773000特殊合同强制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774008282671-Z-774000变更、解除、撤销经备案合同的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8项序号1行政权力编码008282671-A-001000行政权力名称内资公司(含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及分公司登记869 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2.《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1999年10月20日)企业注册登记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并由现行的按企业注册资金的比率收取,改为定额收取,另文下达。在定额收费标准文件下发前,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的,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4‰收取。收费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2.《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1999年10月20日)企业注册登记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并由现行的按企业注册资金的比率收取,改为定额收取,另文下达。在定额收费标准文件下发前,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的,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4‰收取。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行政权力编码008282671-A-002000行政权力名称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及营业单位登记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变更登记费、年检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1992年8月20日起施行)。3.《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1999年10月20日)下调20%降低标准:收费标准1.注册资本在1千万元以下(含1千万元)的,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4‰收取。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3.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100元。4.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行政权力编码008282671-A-003000行政权力名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含网站名称登记)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收费依据《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1992年8月20日企施行)收费标准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1000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100元。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行政权力编码008282671-A-004000行政权力名称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实施主体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定)2.四川省各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行政权力依据1.《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二)外商投资的公司。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2.《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1992年8月20日企施行)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9]1707号,1999年10月20日发布。收费标准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2.外商投资企业(1)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2)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3)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4)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5)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6)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7)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869 (8)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为600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300元。(9)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1000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100元。(备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9]1707号,1999年10月20日将上述收费标准下调20%。)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行政权力编码008282671-A-005000行政权力名称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项目审定实施主体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2.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行政权力依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由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2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三条规定的文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中方主要合营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行政权力编码008282671-A-006000行政权力名称外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实施主体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2.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行政权力依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设立外资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外国投资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2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2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外国投资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行政权力编码008282671-A-007000行政权力名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项目审定实施主体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到其分支机构设立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8行政权力编码008282671-A-008000行政权力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实施主体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定)2.四川省各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行政权力依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变更登记费、年检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1992年8月20日起施行)。3.《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1999年10月20日)下调20%降低标准。收费标准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2.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1)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2)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3)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4)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5)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6)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为600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300元。869 (7)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1000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100元。(备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9]1707号,1999年10月20日将上述收费标准下调20%。)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9行政权力编码008282671-A-009000行政权力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实施主体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定)2.四川省各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行政权力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2.《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1992年8月20日企施行)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9]1707号,1999年10月20日。收费标准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2.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1)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2)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3)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4)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5)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6)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为600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300元。(7)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1000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100元。(备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9]1707号,1999年10月20日将上述收费标准下调20%。)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869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0行政权力编码008282671-A-010000行政权力名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实施主体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定)2.四川省各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行政权力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收费依据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代表机构登记的收费项目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代表机构登记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收费标准1.设立登记费:600元2.驻在期限延期登记费:300元3.变更登记费:100元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1行政权力编码008282671-A-011000行政权力名称企业集团登记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行政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名称核准(仅公司设立、名称变更)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限一个工作日内分送)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核准人员审查(限3个工作日)核准退或补材料驳回申请人简易程序执照或各种通知文书打印(限1个个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执照或各种通知书869 序号12行政权力编码008282671-A-012000行政权力名称非企业广告经营许可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2.《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登记手续:(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申请兼营广告业务应当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条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5.《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由申请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呈报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相对人维权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渠道869 序号13行政权力编码008282671-A-013000行政权力名称烟草广告审批实施主体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2.四川省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行政权力依据《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4行政权力编码008282671-A-014000行政权力名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实施主体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广告经营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  (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企业登记工作程序流程图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日内)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登记机关范围的事项(限5日内)准予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当场或15日内)不予登记颁发(换发)执照(核准决定作出后10日内)公告(需公告的)注:1、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准予登记。2、申请人到登记场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需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3、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的,收到原件当场(到登记场所提交的)或15日内(邮寄提交的)作出准予(原件与受理的申请材料一致)或不准予(原件与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登记的决定;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5、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6、承诺时限: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及营业单位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法定为30日)内办结;内资公司及分支机构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法定为15日)内办结。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法定为15日)内办结。7、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流程参照企业登记流程。869 广告审批流程图企业登录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政务大厅网站下载办事指南及示范文本企业填报材料提交至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政务大厅网上预审(8个工作日)通过不通过企业将纸质材料(含预审通过通知书提交至工商窗口)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审核、办结(3个工作日)取件869 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程序流程图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日内)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登记机关范围的事项(限5日内)准予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当场或15日内)不予登记颁发(换发)执照(核准决定作出后10日内)注:1、申请人到登记场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予以受理。不需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2、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没递交的不予受理。3、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4、承诺时限: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法定为15日)办结。核实(15日内)869 序号15行政权力编码008282671-A-015000行政权力名称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6行政权力编码008282671-A-016000行政权力名称个体工商户登记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收费依据1.《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1992年8月20日起施行)。收费标准1.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2.变更登记费标准:每户每次收费10元。3.补发营业执照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7行政权力编码008282671-A-017000行政权力名称合伙企业登记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修改,2007年6月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收费项目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合伙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1.《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1992年8月20日起施行)“五、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均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即按下列标准收费:1.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2.变更登记费标准:每户每次收费10元。3.补发营业执照费标准: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4.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2.《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计价物[1993]1744号,1993年9月24日)“七、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附件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一、乡以下的农村居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开业登记及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均收费十八元;二、对于边远贫困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暂不发照,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食品流通许可办理流程图2.申请受理6.执行决定(受理窗口)4.复核归档(食品安全监管机构)5.审批决定(局领导)3.现场核查(工商所)补充材料不合格合格受理信息1.申请人备注:申请人补正材料、预约现场核查的时间不计入法定审批时限。补充材料合格格869 序号18行政权力编码008282671-A-018000行政权力名称食品流通许可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869 二、行政处罚类共702项序号1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1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2.《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2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3.《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前款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一)使用经国家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商品;(二)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行业总会认可的在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三)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较高声誉的商品。4.《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营业执照直至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5.《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6.《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7.《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869 第八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前条规定予以处罚外,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四)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无违法所得,且未给权利人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且危害后果较轻,经营者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危害后果一般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5.违法所得在15万元以上,危害后果较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6.违法所得在15万元以上,危害后果较重的:吊销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2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有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意向,未实施违法行为,能积极协助调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有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有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有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4.有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后果较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5.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5.5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2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被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经营者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0.5倍至1倍的罚款。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重,但能消除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5.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2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不构成犯罪时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有行贿意向、单位有受贿意向,签订了购销协议,尚未实施,无违法后果的:责令改正。2.经营者行贿、单位受贿1万元以下,行、受贿方无违法所得的: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经营者行贿、单位受贿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行、受贿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6.7万元以下的罚款。4.经营者行贿、单位受贿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行、受贿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7万元以上14.3万元以下的罚款。5.经营者行贿、单位受贿8万元以上,行、受贿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4.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2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虚假宣传未造成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6.7万元以下罚款。4.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6.7万元以上14.3万元以下罚款。5.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4.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2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未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并积极配合调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6.7万元以下的罚款。4.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6.7万元以上14.3万元以下的罚款。5.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4.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2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违法从事有奖销售,无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经营者违法从事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轻微损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经营者违法从事有奖销售,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欺骗群众,给消费者造成危害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6.7万元以下罚款。4.经营者违法从事有奖销售,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欺骗消费者,群众反映强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6.7万元以上14.3万元以下罚款。5.经营者违法从事有奖销售,推销商品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面大,危害后果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4.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2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投标者串通投标、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但未进行招投标的:责令改正。2.违法行为给其他竞争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中标无效,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行为给其他竞争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中标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6.7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行为给其他竞争者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中标无效,处以6.7万元以上14.3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法行为给其他竞争者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中标无效,处以14.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2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正在转移、隐匿、销毁被责令暂停销售的财物时被及时制止,无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2.经营者转移、隐匿、销毁被责令暂停销售的财物30%以下的:处财物价值的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3.经营者转移、隐匿、销毁被责令暂停销售的财物30%以上50%以下的被处财物价值的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4.经营者转移、隐匿、销毁被责令暂停销售的财物50%以上的:处财物价值的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5.经营者转移、隐匿、销毁被责令暂停销售的财物50%以上,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财物价值的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2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经营者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倍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重,但能消除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3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3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从事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七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四)其他假冒注册商标行为。2.《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3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及代表其名称或者姓名的文字、图形、代号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及代表其名称或者姓名的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2.《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九条:经营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无违法所得,且未给权利人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且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可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且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且危害后果一般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5.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且危害后果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3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更换他人所产商品上标识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擅自更换他人所产商品上的标识。2.《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九条:经营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无违法所得,且未给权利人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且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可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且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且危害后果一般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5.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且危害后果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3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采用伪造或者冒用等手段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伪造或者冒用等手段,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一)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二)擅自使用尚未取得的质量标志,或者使用的质量标志与实际不符;(三)使用被取消的或已失效的质量标志;(四)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条形码标记或者监制、研制单位;(五)擅自使用尚未取得的专利标志,或者使用的专利标志与实际不符;(六)伪造厂名(含商号)、厂址、产地(含农副产品的生长地、养殖地等)或者冒用他人厂址、产地;(七)伪造商品规格、等级、成份及含量;(八)伪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九)伪造、擅自制造质量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质量标志;2.《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九条:经营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无违法所得,且未给权利人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且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可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且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且危害后果一般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5.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且危害后果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3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销售明知是仿冒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伪造冒用质量标识的商品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销售明知是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禁止的商品。2.《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比照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营业执照直至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九条:经营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比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七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第八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前条规定予以处罚外,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四)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3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第十二条第三款:本条第一款所称的其他方法是指下列行为:(一)对商品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二)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三)伙同或指使他人冒充顾客作诱导;(四)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五)通过大众传播媒体作虚假的宣传报道;(六)其他虚假宣传行为。2.《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对获奖或者认证作虚假宣传的:处1千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2.对商品成分作虚假宣传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对厂名厂址作虚假宣传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4.对商品性能、性质作虚假宣传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3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广告。2.《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3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经授权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修理”或者其他类似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修理”或者其他类似名义从事经营活动。2.《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处以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在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4.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3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进行价格欺骗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价格欺骗:(一)谎称降价;(二)谎称赔本销售、进价销售、清仓销售、搬迁销售、歇业销售、最低价销售;(三)在明示的价格之外增加收费。2.《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情节轻微,能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2.违法情节较轻,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以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情节较严重,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4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以还本销售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五条:经营者不得以还本销售形式从事经营活动。前款所称还本销售,是指经营者承诺在购买者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返还购买者所购商品价款的销售方式。2.《四川省反不正当经营条例》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还本销售在5万元以下的:处以1千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2.还本销售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还本销售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4.还本销售在15万元以上的: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4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前款所指其他手段,包括旅游度假、房屋装修、提供住房使用权等使对方受益的手段。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2.《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采用给予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按同期相应费用折算贿赂金额。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行贿、受贿3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行贿、受贿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6.7万元以下罚款。3.行贿、受贿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以6.7万元以上14.3万元以下罚款。4.行贿、受贿2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的:处以14.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4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以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目的,以高薪或者其他优厚条件聘用掌握、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员。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包括原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决窍、设计资料、管理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2.《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对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并积极配合调查的:处以1万元以上6.7万元以下罚款。2.对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以6.7万元以上10.5万元以下罚款。3.对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在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处以10.5万元以上14.3万元以下罚款。4.对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在60万元以上的:处以14.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4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2.《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对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并积极配合调查的:处以1万元以上6.7万元以下罚款。2.对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以6.7万元以上10.5万元以下罚款。3.对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在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处以10.5万元以上14.3万元以下罚款。4.对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在60万元以上的:处以14.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4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从事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二)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表示或不予公开;(三)将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与没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或者将有不同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2.《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情节轻微,能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违法情节较轻,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情节较严重,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以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4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2.《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情节轻微,能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违法情节较轻,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情节较严重,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以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4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奖金超过五千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条: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同一奖券具有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最高奖数额之和不得超过五千元。以实物或其他形式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价格折算金额。2.《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情节轻微,能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违法情节较轻,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情节较严重,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以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4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2.《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处以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2.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以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4.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5万元以上的: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4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二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使用其提供的或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销售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二)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者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三)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四)对不接受其不合理要求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加收费用;(五)其他限制竞争行为。2.《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经营者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以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以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且危害后果较重的:处以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且危害后果较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处以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4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滥收费用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经营者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0.5倍至1倍的罚款。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至1.6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至2.4倍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且危害后果较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至3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5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被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被授予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滥用行政权力所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被授予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经营者销售商品的范围、方式、对象、数量;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不得采用设立关卡、提高检验标准、增加审批手续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涉及国计民生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购销进行限制;以及为防止疫情、病虫害传播临时限制特定商品在地区间的流通,不属前款禁止的行为。2.《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0.5倍至1倍的罚款。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5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前款禁止的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五)处理因外观质量受到损害,而内在质量尚未改变,且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2.《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处以1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罚款。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以9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以1.5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5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前款所称其他不合理条件,是指对商品的价格、销售地区和经营对象等方面的限制。《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收回搭售的商品,退还价款,取消不合理条件;对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违法行为轻微,搭售商品价款较小,无危害后果的:责令退回搭售价款。2.搭售商品价款在3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搭售价款,处以1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3.搭售商品价款在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搭售价款,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4.搭售商品价款在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搭售价款,处以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5.搭售商品价款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退回搭售价款,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5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投标者串通投标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六条:投标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串通投标:(一)投标者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者相互约定,在类似招标项目中轮流中标;(三)投标者就标价之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2.《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五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中标无效,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中标无效,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违法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中标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6.7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中标无效,处以6.7万元以上14.3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中标无效,处以14.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5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投标者和招标者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采用下列行为,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标书,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尚未报送标书的其他投标者;(二)招标者在要求投标者就其标书澄清事项时,故意暗示或者作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者中标;(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公开招标时抬高或者压低标价,以促成其中标;(四)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五)在招标过程中的其他营私舞弊行为。2.《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五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中标无效,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中标无效,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违法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中标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6.7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中标无效,处以6.7万元以上14.3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中标无效,处以14.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5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以强制行为参与市场交易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经营者不得以下列强制行为参与市场交易:(一)迫使他人与自己交易;(二)迫使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交易;(三)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四)迫使竞争对手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五)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交易关系;(六)其他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行为。2.《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交易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以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交易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4.交易额在15万元以上的: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5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约定等手段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约定等手段采取下列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一)联合限定价格或者约定其他不合理的经营条件;(二)分割市场;(三)联合拒绝购买、销售或者服务。  有下列联合行为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为降低成本、改进质量而统一商品规格和技术要求或者共同研究开发商品的;(二)为适应市场经营而优化组合,进行专业化发展的;(三)其他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采取的联合行为。 2.《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五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6.7万元以下罚款。3.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以6.7万元以上14.3万元以下罚款。4.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5万元以上的:处以14.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5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转移、隐匿、销毁责令暂停销售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三)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暂停销售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商品,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财物价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2.转移、隐匿、销毁责令暂停销售的财物30%以下的:处以财物价款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3.转移、隐匿、销毁责令暂停销售的财物30%以上50%以下的:处以财物价款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4.转移、隐匿、销毁责令暂停销售的财物50%以上的:处以财物价款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5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擅自转移查封、扣押财物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经营者擅自转移查封、扣押财物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处以被转移财物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财物价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2.擅自转移查封、扣押财物30%以下的:处以财物价款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3.擅自转移查封、扣押财物30%以上50%以下的:处以财物价款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4.擅自转移查封、扣押财物50%以上的:处以财物价款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5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致使违法所得难以确认,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犯有本条例所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经营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致使违法所得难以确认,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经营额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4.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6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被检查的经营者阻碍监督检查部门行使职权,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阻碍监督检查部门行使职权,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责令其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能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2.违法行为较轻微,经教育能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2.2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较严重,有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2.2千元以上3.8千元以下罚款。4.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3.8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6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2.《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违法从事有奖销售,无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经营者违法从事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轻微损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经营者违法从事有奖销售,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欺骗群众,给消费者造成危害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6.7万元以下罚款。4.经营者违法从事有奖销售,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欺骗消费者,群众反映强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6.7万元以上14.3万元以下罚款。5.经营者违法从事有奖销售,推销商品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面大,危害后果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4.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6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最高奖金额超过五千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2.《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6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2.《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6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关于禁止有奖销售行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2.《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违法从事有奖销售,无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经营者违法从事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轻微损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经营者违法从事有奖销售,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欺骗群众,给消费者造成危害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6.7万元以下罚款。4.经营者违法从事有奖销售,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欺骗消费者,群众反映强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6.7万元以上14.3万元以下罚款。5.经营者违法从事有奖销售,推销商品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面大,危害后果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4.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6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限制竞争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二)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三)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四)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五)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六)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七)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2.《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公用企业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公用企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未实施违法行为,能积极协助调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有限制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有限制行为,有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4.有限制行为,后果较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5.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5.5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6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贪污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经营者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0.5倍至1倍的罚款。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重,但能消除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5.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6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仿冒已经取得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知名商品经营者已经取得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被仿冒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本规定对侵权人予以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6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未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并积极配合调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6.7万元以下的罚款。4.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6.7万元以上14.3万元以下的罚款。5.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4.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869 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6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未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并积极配合调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6.7万元以下的罚款。4.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6.7万元以上14.3万元以下的罚款。5.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4.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7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未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并积极配合调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6.7万元以下的罚款。4.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6.7万元以上14.3万元以下的罚款。5.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4.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7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未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并积极配合调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6.7万元以下的罚款。4.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6.7万元以上14.3万元以下的罚款。5.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4.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7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2.《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未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并积极配合调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6.7万元以下的罚款。4.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6.7万元以上14.3万元以下的罚款。5.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4.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7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有行贿意向、单位有受贿意向,签订了购销协议,尚未实施,无违法后果的:责令改正。2.经营者行贿、单位受贿1万元以下,行、受贿方无违法所得的: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经营者行贿、单位受贿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行、受贿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6.7万元以下的罚款。4.经营者行贿、单位受贿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行、受贿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7万元以上14.3万元以下的罚款。5.经营者行贿、单位受贿8万元以上,行、受贿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4.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7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有行贿意向、单位有受贿意向,签订了购销协议,尚未实施,无违法后果的:责令改正。2.经营者行贿、单位受贿1万元以下,行、受贿方无违法所得的: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经营者行贿、单位受贿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行、受贿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6.7万元以下的罚款。4.经营者行贿、单位受贿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行、受贿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7万元以上14.3万元以下的罚款。5.经营者行贿、单位受贿8万元以上,行、受贿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4.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7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在以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中,同时违反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在以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中,同时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对贿赂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处罚种类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7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零售商或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未造成危害,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予以公告,处以非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7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后,零售商拒绝接受该商品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一)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 (二)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 (三)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 (四)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 (五)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未造成危害,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予以公告,处以非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7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零售商要求供应商承担未事先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一)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 (二)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 (三)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 (四)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 (五)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未造成危害,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予以公告,处以非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7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货物下架或撤柜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一)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 (二)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 (三)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 (四)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 (五)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未造成危害,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予以公告,处以非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8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8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零售商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违反约定收取返利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一)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 (二)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 (三)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 (四)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 (五)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未造成危害,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予以公告,处以非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8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8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零售商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服务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一)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 (二)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 (三)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 (四)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 (五)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未造成危害,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予以公告,处以非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8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8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零售商限制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价格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零售商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  (二)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未造成危害,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予以公告,处以非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8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8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零售商限制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零售商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  (二)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未造成危害,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予以公告,处以非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8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8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零售商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供应商同意,并且供应商派遣人员仅从事与该供应商所供商品有关的销售服务工作;  (二)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就供应商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工作期限等条件达成一致,且派遣人员所需费用由零售商承担。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未造成危害,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予以公告,处以非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8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8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经供应商同意,事先订立合同,擅自向供应商收取服务费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未造成危害,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予以公告,处以非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8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8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擅自终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未造成危害,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予以公告,处以非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8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8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零售商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费用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  (一)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二)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  (三)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四)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五)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未造成危害,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予以公告,处以非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8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8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零售商要求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商品条码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费用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  (一)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二)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  (三)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四)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五)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未造成危害,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予以公告,处以非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8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8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零售商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  (一)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二)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  (三)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四)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五)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未造成危害,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予以公告,处以非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9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9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  (一)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二)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  (三)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四)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五)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未造成危害,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予以公告,处以非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9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9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零售商未提供促销服务,但以促销为由收取费用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  (一)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二)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  (三)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四)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五)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未造成危害,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予以公告,处以非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机关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9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9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零售商收取的与商品销售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  (一)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二)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  (三)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四)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五)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未造成危害,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予以公告,处以非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9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9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供货商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供应商供货时,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  (二)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未造成危害,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予以公告,处以非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9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9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供货商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供应商供货时,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  (二)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未造成危害,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予以公告,处以非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9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9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导致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四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2.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0.4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5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拒不执行责令改正,危害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9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9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和宣传,或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2.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0.4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5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拒不执行责令改正,危害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9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9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在经营场所明示促销内容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2.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0.4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5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拒不执行责令改正,危害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9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9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明示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和商品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2.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0.4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5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拒不执行责令改正,危害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9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09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在明示期限内,擅自变更促销内容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2.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0.4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5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拒不执行责令改正,危害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0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0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明码标价、或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明示的费用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2.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0.4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5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拒不执行责令改正,危害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0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0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虚构原价打折或利用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2.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0.4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5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拒不执行责令改正,危害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0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0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降低促销商品、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或将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2.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0.4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5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拒不执行责令改正,危害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0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0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虚构奖品、赠品价值或以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2.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0.4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5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拒不执行责令改正,危害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0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0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明示积分优惠卡的相关内容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2.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0.4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5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拒不执行责令改正,危害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0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0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改变积分优惠卡已明示的内容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2.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0.4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5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拒不执行责令改正,危害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0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0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虚构事由开展促销活动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2.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0.4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5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拒不执行责令改正,危害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0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0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时,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2.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0.4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5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拒不执行责令改正,危害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0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0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为退换货设置障碍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2.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0.4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5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拒不执行责令改正,危害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0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0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减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6.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1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1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减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6.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1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1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减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6.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1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1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减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6.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1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1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联合抵制交易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减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6.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1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1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减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6.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1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1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减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6.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1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1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减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6.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1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1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减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6.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1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1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1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1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2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2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2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2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2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2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2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2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2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2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2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2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被调查的经营者拒绝或阻挠反垄断执法机构进入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2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2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2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2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或阻挠反垄断执法机构查阅、复制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2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2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被调查的经营者拒绝或阻挠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封、扣押相关证据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2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2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被调查的经营者拒绝或阻挠反垄断执法机构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3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3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下列方式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一)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0.5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3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3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下列方式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二)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0.5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3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3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下列方式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三)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0.5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3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3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继续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下列方式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继续与其进行交易。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0.5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3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3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下列方式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五)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0.5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3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3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实施下列限定交易行为:(一)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0.5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3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3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实施下列限定交易行为:(二)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0.5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3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3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实施下列限定交易行为:(三)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0.5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3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3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等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将不同商品强制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一)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等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将不同商品强制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0.5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3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3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限制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二)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0.5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4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4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限制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三)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0.5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4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4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交易条件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四)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0.5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4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4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同的交易数量、品种、品质等级差别待遇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下列差别待遇:(一)实行不同的交易数量、品种、品质等级;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0.5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4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4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优惠条件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下列差别待遇:(二)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优惠条件;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0.5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4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4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同的付款条件、交付方式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下列差别待遇:(三)实行不同的付款条件、交付方式;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4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4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同的保修内容和期限、维修内容和时间、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条件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下列差别待遇:(四)实行不同的保修内容和期限、维修内容和时间、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条件。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4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4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除价格垄断行为外,《反垄断法》未明确规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九条:本规定未明确规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除价格垄断行为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认定。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4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4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经营者主动停止垄断协议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3.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4.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5.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6.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7.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4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4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二)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经营者主动停止垄断协议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3.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4.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5.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6.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7.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4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4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经营者主动停止垄断协议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3.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4.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5.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6.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7.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5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5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二)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经营者主动停止垄断协议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3.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4.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5.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6.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7.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5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5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经营者主动停止垄断协议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3.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4.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5.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6.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7.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5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5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经营者主动停止垄断协议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3.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4.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5.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6.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7.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5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5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二)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经营者主动停止垄断协议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3.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4.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5.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6.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7.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5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5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经营者主动停止垄断协议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3.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4.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5.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6.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7.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5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5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四)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经营者主动停止垄断协议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3.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4.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5.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6.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7.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5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5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拒绝采用新的技术标准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五)拒绝采用新的技术标准。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经营者主动停止垄断协议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3.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4.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5.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6.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7.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5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5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以下垄断协议:(一)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经营者主动停止垄断协议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3.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4.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5.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6.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7.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5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5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以下垄断协议:(二)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经营者主动停止垄断协议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3.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4.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5.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6.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7.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5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5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以下垄断协议:(三)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经营者主动停止垄断协议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3.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4.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5.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6.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7.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6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6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除价格垄断协议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未明确规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八条:本规定未明确规定的其他垄断协议,除价格垄断协议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认定。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经营者主动停止垄断协议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3.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4.从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5.一般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6.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7.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6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6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行业协会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禁止行业协会以下列方式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垄断协议行为:(一)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从轻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其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其处十五万元至三十五万元的罚款。3.从重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其处三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6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6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行业协会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禁止行业协会以下列方式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垄断协议行为:(二)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从轻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其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其处十五万元至三十五万元的罚款。3.从重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其处三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6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6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限定为由,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处理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限定为由,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从事垄断行为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处理。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6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6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授权为由,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处理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二)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授权为由,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从事垄断行为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处理。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6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6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以依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发布的行政规定为由,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处理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三)以依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发布的行政规定为由,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从事垄断行为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处理。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6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6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八条: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5.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6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6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欺骗、误导行为以及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3.《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6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6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补足虚报资本金。2.有限公司虚报金额占注册资本金1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虚报金额占5%以下的,处以虚报金额2.5%以上5%以下罚款。3.有限公司虚报金额占注册资本10%以上2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虚报金额占5%以上,10%以下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2%以下罚款。4.有限公司虚报金额占注册资本20%以上30%以下,股份公司虚报占注册资本10%以上20以下,社会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于虚报注册资本12%以上15%以下罚款5.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占注册资本30%以上,股份公司虚报金额占注册资本20以上,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6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6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出资违法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虚假出资骗取登记时间未满一个月,且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并能主动纠正的:责令改正。2.有限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不满应出资数额的1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不满应出资数额5%,但尚未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2.5%以上5%以下罚款。3.有限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20%以上,股份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10%以上,但尚未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4.有限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50%以上,股份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30%以上,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未造成奇特社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8%以上12%以下罚款。5.有限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50%以上,股份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30%以上,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且造成不良社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12%以上15%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7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7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30日内返还),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予以处罚。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抽逃出资时间不足一个月,且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并能主动纠正的:责令改正。2.有限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不满应出资数额的10%,股份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不满应出资数额的5%,但尚未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2.5%以上5%以下的罚款。3.有限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20%以上,股份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10%以上,但尚未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4.有限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50%以上,股份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30%以上,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尚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8%以上12%以下的罚款。5.有限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50%以上,股份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30%以上,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且造成不良社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12%以上15%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7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7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以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罚款、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骗取公司登记时间不满一个月,过失提交涉及股权转让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以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骗取公司登记时间未满三个月,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外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一般重要事实,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轻微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3.骗取公司登记时间未满六个月,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外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一般重要事实,社会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改正,处以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4.骗取公司登记时间未满六个月,提交涉及股权转让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以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违法案值较大或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7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7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清算时,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一款: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无主观故意,未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能及时改正,未造成债权人损失的:责令改正。2.未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时间在30日以下的,债权人损失较小,能及时弥补损失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未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时间在30日以上60日以下,给债权人造成损失较小的:处以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4.未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时间超过60日,经责令改正后仍不进行公告,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处以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7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73000行政权力名称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2.隐匿或者分配公司财产在50万元以下,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金额2.5%以上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隐匿或者分配公司财产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有较轻危害后果的: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金额5%以上6.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4.隐匿或者分配公司财产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有一定危害后果的: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金额6.5%以上。8.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3.7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5.隐匿或者分配公司财产在200万元以上,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金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7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7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自由裁量标准1.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无违法收入,能及时改正的:警告。2.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有违法收入,经警告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7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7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退还公司财产。2.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有立功表现,经教育能退还公司财产,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经教育能退还公司财产,且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有一点危害后果的: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罚款。5.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危害后果较重的: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7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7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及时改正的首次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2.提供虚假材料,但能证明无违法故意,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危害后果较重,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多次提供虚假材料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7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7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第二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的首次违法行为:责令改正。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情节较轻微,危害后果较小,能够积极改正的:责令改正,处以所得收入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轻微,能积极弥补过失的:责令改正,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重,经责令改正后能积极弥补过失的:处以所得收入2.2倍以上3.8倍以下罚款。5.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处以所得收入3.8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7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7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3.《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限期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对不听劝告拒绝接受管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收缴物资,没收生产工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或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或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经责令改正后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经营时间超过3个月,危害后果较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处以4.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5.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或经营时间超过3个月,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违法行为或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危害后果严重的:予以取缔,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7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7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公司不当停业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8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8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公司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至案发时间未超过15日,且能及时改正,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登记。2.违法行为至案发之日时间未超过20日,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轻,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至案发之日时间未超过30日,造成一定危害后果,逾期不登记的:处以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至案发之日时间超过30日,在规定的时限内不改正,危害后果较严重的:处以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未取得前置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8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8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8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8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关闭、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显著轻微,认识较好,无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2.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5.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的:责令关闭,处以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8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8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8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8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逾期10日未办理的:处以9千元以下罚款。2.逾期20日未办理的:处以9千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3.逾期30日未办理的:处以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8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8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公司怠于接受年度检验以及年度检验中的欺诈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在年检截止日期后3个月内部申报年检的:限期接受年度检验。2.在年检截止日期后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不申报年检的: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3.在年检截止日期后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不申报年检的:限期接受年检,处以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4.在年检截止日期后超过12个月不申报年检的:予以公告,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3.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公告逾限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8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8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公司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自行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2.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未造成后果,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案件的:处以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3.涂改、伪造营业执照,经教育能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4.涂改、伪造营业执照,经教育仍不纠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8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8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及时自行纠正,情节显著轻微的:责令改正。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超过30日的:处以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3.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超过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处以1千元以上2.2千元以下罚款。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超过60日的:处以2.2千元以上3.8千元以下罚款。5.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案件工作的:处以3.8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8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8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拒不改正虚假出资且怠于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8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8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9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9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第一款(一)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未造成危害,没有非法所得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2.违法行为轻微,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中由积极表现,非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9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较轻微,有一定危害后果,但经教育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改正,非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较严重,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处以非法所得额2.4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9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9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未造成危害,没有非法所得的:责令提供真实情况,警告。2.违法行为轻微,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中由积极表现,非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责令提供真实情况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较轻微,有一定后果,但经教育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改正,非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提供真实情况,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较严重,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提供真实情况,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责令提供真实情况,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4倍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7千元至1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9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9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较轻微,未造成社会后果,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中由积极表现,非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2.违法行为较轻微,有一定后果,但经教育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改正,非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较严重,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4至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7千元至1万元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9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9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三)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未造成危害,没有非法所得的予以警告。2.违法行为轻微,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中由积极表现,非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较轻微,有一定后果,但经教育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改正,非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较严重,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逾期不办理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扣缴营业执照。5.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逾期不办理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7千元至1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9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9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没有非法所得的:警告。2.违法行为轻微,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中有积极表现,非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轻微,有一定后果,但经教育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改正,非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较严重,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4倍至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9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9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没有非法所得的:责令停业整顿。2.违法行为轻微,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中由积极表现,非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较轻微,有一定危害后果,但经教育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改正,非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较严重,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情节严重,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7千元至1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9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9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五)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没有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2.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失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并立即改正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5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3.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失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处以5千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4.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5.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处以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9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9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六)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中有积极表现,非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2.违法行为较轻微,有一定后果,但经教育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改正,非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较严重,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情节严重,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7千元至1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9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9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七)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19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19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七)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0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0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八)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中有积极表现,非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2.违法行为较轻微,有一定危害后果,但经教育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改正,非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较严重,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4.情节严重,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7千元至1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0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0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九)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中有积极表现,非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2.违法行为较轻微,有一定危害后果,但经教育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改正,非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较严重,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4.情节严重,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7千元至1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0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0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一)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弄虚作假情节轻微,能及时改正的: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予以警告。2.弄虚作假二项以下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3.弄虚作假四项以上的:责令提供真实情况,予以警告,并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4.拒绝监督检查,经教育能及时改正的: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并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拒绝监督检查,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并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0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0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0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0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上罚款。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并立即改正,无非法所得,经营时间未超过10日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2.违法情节轻微,非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经营时间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从事经营活动,非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经营时间30日以上3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千元以上7.4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从事经营活动,非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经营时间超过3个月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7.4千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5.经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仍继续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经营时间超过3个月,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1.4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0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0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上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擅自改变企业名称时间未超过10日,及时改正的:警告,限期办理变更登记。2.擅自改变企业名称,时间在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3.擅自改变企业名称,时间在30日以上3个月以下的: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处1千元以上3.7千元以下罚款。4.擅自改变企业名称,时间在3个月以上,经限期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的: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处3.7千元以上7.3千元以下罚款。5.擅自改变企业名称,时间在3个月以上,拒不进行变更登记的: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处7.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0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0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上罚款。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无非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2.违法情节轻微,非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3.7千元以下罚款。3.非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3.7千元以上7.3千元以下罚款。4.非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7.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0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0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上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0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0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未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上罚款。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0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0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没有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2.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失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并立即改正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5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3.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失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处5千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4.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5.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处以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1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1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1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1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超范围经营依法予以查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1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1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处罚种类罚款、撤销登记、吊销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未满1个月,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未满3个月,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3.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未满6个月,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后果较大的:责令改正,处以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4.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未满6个月,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5.以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撤销企业登记,吊销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1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1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处罚种类罚款、撤销登记、吊销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办理。2.逾期未办理但能及时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3.逾期未办理但能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4.逾期未办理,有一定危害后果的: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1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1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或者违规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1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1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1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1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以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二十二条: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处罚种类罚款、撤销登记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1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1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企业集团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处罚种类罚款、撤销登记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1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1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企业集团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撤销企业集团登记。处罚种类撤销登记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1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1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罚款、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2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2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依法登记为企业集团而冒用企业集团名义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未依法登记为企业集团而冒用企业集团名义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取缔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2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2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一般无照经营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无照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时间未超过15日,情节显著轻微、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6千元以下罚款。2.无照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时间未超过30日,非法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依法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处以6千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3.无照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时间超过30日未满3个月,非法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经教育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2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2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无照经营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无照经营规模较大(经营面积在50平米左右或从业人员超过5人),经营时间在30日内,社会危害较严重,经教育能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上7.1万元以下的罚款。2.无照经营规模较大(经营面积在50平米左右或从业人员超过5人),经营时间在30日-3个月之间,社会危害较严重的:依法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处以7.1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的罚款。3.无照经营规模较大(经营面积在50平米左右或从业人员超过5人),经营时间超过3个月之间,违法所得在8万元以上,社会危害较严重的:依法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2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2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无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未造成后果,经营额在3万元以下,且当事人积极纠正违法行为的: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2.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未造成后果,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以下,且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且当事人积极纠正违法行为的: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8.5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罚款。3.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未造成后果,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以下,且违法所得在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且当事人积极纠正违法行为的: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7.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4.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造成一定后果,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以下,且违法所得在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15万元以上的: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2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2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经营时间未超过一个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经营时间未超过两个月,非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轻微,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经营时间未超过三个月,非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4.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经营时间未满六个月,且非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5.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经营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非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2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2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条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改正,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2.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条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8.5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罚款。3.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条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7.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4.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2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2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六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责令改正。2.当事人违法行为涉案物资达被查封、扣押财物30%以下,危害后果轻微,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案件,经教育能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被查封、扣押财物价值2.5%以上5%以下的罚款。3.当事人违法行为涉案物资达被查封、扣押财物30%以上50%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被查封、扣押财物价值5%以上9.5%以下的罚款。4.当事人违法行为涉案物资达被查封、扣押财物50%以上,有一定危害后果,经教育能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被查封、扣押财物价值9.5%以上15.5%以下的罚款。5.当事人违法行为涉案物资达被查封、扣押财物50%以上,有严重的危害后果,经教育能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被查封、扣押财物价值15.5%以上20%以下的罚款。6.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涉案物资达被查封、扣押物资的30%以下的:处以被查封、扣押财物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7.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涉案物资达被查封、扣押物资的30%以上50%以下的:处以被查封、扣押财物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8.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涉案物资达被查封、扣押物资的50%以上的:处以被查封、扣押财物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2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2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未超过3个月的:责令限期接受年检,属于公司的,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处以1.5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500元以下罚款。2.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责令限期接受年检,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处以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3.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超过6个月不满12个月的:责令限期接受年检,属于公司的,并处以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处以9千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4.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超过12个月的:责令限期接受年检,属于公司的,并处以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处以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5.公告期满后仍未接受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2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2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提交一般虚假证明文件,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接受年检,属于公司的,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处以1.5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500元以下罚款。2.提交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一般性事实,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轻微的:责令限期接受年检,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处以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3.提交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一般性事实,社会危害较轻的:责令限期接受年检,属于公司的,并处以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处以9千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4.提交主要证明文件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接受年检,属于公司的,并处以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处以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5.提交主要证明文件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违法案值较大或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2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2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中外合作者逾期不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九条: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3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3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合作企业违反前款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3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3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3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3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外资企业逾期不投资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外资企业法》第九条: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3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3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外资企业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3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3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外国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3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3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外国投资者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2.《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3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3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的,处以1.85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较重的,处以3.65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3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3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的,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二款: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的,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3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3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撤销登记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3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3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的,处以7400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较重的,处以1.46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4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4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的,处以4400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较重的,处以7600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4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4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办理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协议修改、分支机构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协议修改、分支机构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的,处以600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较重的,处以1400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4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4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二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的,处以600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较重的,处以1400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4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4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4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4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的,处以900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较重的,处以2100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4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4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的,处以900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较重的,处以2100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4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4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的,处以2200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较重的,处以3800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4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4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的,处以4400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较重的,处以7600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4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4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的,处以9.5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较重的,处以15.5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4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4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代表机构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财物、罚款、吊销登记证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的,处以18.5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较重的,处以36.5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5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5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处罚种类罚款、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的:处以7.4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3700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较重的:处以14.6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7300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5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5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处罚种类罚款、吊销登记证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的,处以7.4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较重的,处以14.6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5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5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由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处罚种类罚款、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的,处以3.7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3700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较重的,处以7.3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7300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5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5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处罚种类罚款、吊销登记证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的,处以3.7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较重的,处以7.3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5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5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  (三)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登记证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的,处以1.6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较重的,处以2.4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5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5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  (三)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登记证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的,处以1.6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较重的,处以2.4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5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5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  (三)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登记证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的,处以1.6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较重的,处以2.4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5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5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  (三)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登记证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的,处以1.6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较重的,处以2.4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5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5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  (三)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登记证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的,处以1.6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较重的,处以2.4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5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5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代表机构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代表机构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活动的,由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5年内,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处罚种类吊销登记证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6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6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私营企业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  (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2、《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私营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  (二)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的;  (五)出租、转让、出卖、伪造、涂改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超过一定数额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审核批准。具体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6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6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私营企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  (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2、《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私营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  (二)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的;  (五)出租、转让、出卖、伪造、涂改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超过一定数额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审核批准。具体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6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6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私营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  (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2、《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私营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  (二)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的;  (五)出租、转让、出卖、伪造、涂改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超过一定数额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审核批准。具体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6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6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私营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  (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2、《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私营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  (二)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的;  (五)出租、转让、出卖、伪造、涂改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超过一定数额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审核批准。具体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6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6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私营企业出租、转让、出卖、伪造、涂改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  (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2、《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私营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  (二)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的;  (五)出租、转让、出卖、伪造、涂改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超过一定数额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审核批准。具体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6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6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私营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第三十五条:私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纳税;  (三)按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职业道德;    (五)履行经济合同;  (六)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七)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费用;  (八)生产经营的商品,应当标明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九)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本企业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十)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十一)接受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2.《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第四十七条: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责令其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八)项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九)项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抽逃资本额和转移财产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6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6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私营企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虚报注册资本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第三十九条:私营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制作、播放、出售或出租反动、淫秽书刊、画册和音像制品;  (三)利用色情、赌博招徕顾客;  (四)偷税抗税;  (五)违反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的规定;  (六)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虚报注册资本;  (七)不按规定办理企业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年度检验;  (八)出租、转让、涂改、伪造、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九)抽逃资本、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2.《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第四十七条: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责令其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八)项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九)项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抽逃资本额和转移财产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6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6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私营企业不按规定办理企业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年度检验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第三十九条:私营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制作、播放、出售或出租反动、淫秽书刊、画册和音像制品;  (三)利用色情、赌博招徕顾客;  (四)偷税抗税;  (五)违反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的规定;  (六)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虚报注册资本;  (七)不按规定办理企业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年度检验;  (八)出租、转让、涂改、伪造、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九)抽逃资本、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2.《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第四十七条: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责令其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八)项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九)项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抽逃资本额和转移财产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6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6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私营企业出租、转让、涂改、伪造、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及副本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第三十九条:私营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制作、播放、出售或出租反动、淫秽书刊、画册和音像制品;  (三)利用色情、赌博招徕顾客;  (四)偷税抗税;  (五)违反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的规定;  (六)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虚报注册资本;  (七)不按规定办理企业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年度检验;  (八)出租、转让、涂改、伪造、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九)抽逃资本、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2.《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第四十七条: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责令其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八)项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九)项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抽逃资本额和转移财产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6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6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私营企业抽逃资本、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第三十九条:私营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制作、播放、出售或出租反动、淫秽书刊、画册和音像制品;  (三)利用色情、赌博招徕顾客;  (四)偷税抗税;  (五)违反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的规定;  (六)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虚报注册资本;  (七)不按规定办理企业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年度检验;  (八)出租、转让、涂改、伪造、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九)抽逃资本、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2.《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第四十七条: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责令其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八)项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九)项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抽逃资本额和转移财产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7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7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私营企业无照经营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第十九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私营企业必须取得《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2.《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限期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对不听劝告拒绝接受管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收缴物资,没收生产工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公司名义无照经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处罚。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7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7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欺诈手段使私营企业登记注册为“国有”、“集体”企业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的,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纠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失或故意造成私营企业虚假登记注册的,由有权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7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7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以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处罚种类撤销登记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7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7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  (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7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7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  (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7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7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  (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7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7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  (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7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7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二)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7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7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二)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7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7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或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或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经责令改正后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经营时间超过3个月,危害后果较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5.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或经营时间超过3个月,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违法行为或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危害后果严重的:予以取缔,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8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8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以欺诈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骗取企业登记时间不满一个月,过失提交一般虚假证明文件,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2.骗取企业登记时间未满六个月,提交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一般重要事实,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轻微的: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3.骗取企业登记时间未满一年,提交一般虚假证明文件,造成社会危害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4.骗取企业登记时间一年以上,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违法案值较大或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8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8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及时自行纠正,责令改正。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超过30日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超过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超过60日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8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8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逾期不登记时间未超过30日,危害后果较轻:责令限期登记。2.逾期不登记时间未超过3个月,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逾期不登记时间超过6个月,危害后果较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8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8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逾期30日未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2.逾期45日未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逾期60日未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8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8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个人独资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在年检截止日期后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不申报年检的: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2.在年检截止日期后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不申报年检的:限期接受年检,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3.在年检截止日期后超过12个月不申报年检的:予以公告,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4.公告逾限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8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8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个人独资企业在年度检验中欺诈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及时自行纠正,责令改正。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超过30日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超过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超过60日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5.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案件工作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8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8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个人独资企业遗失营业执照且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8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8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个人独资企业遗失或者毁损营业执照且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8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8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8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8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企业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2.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案件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3.涂改营业执照,经教育能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4.涂改营业执照,经教育仍不纠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9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9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涂改营业执照,经教育仍不纠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2.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自行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3.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造成后果,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案件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9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9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伪造营业执照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伪造营业执照,经教育能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15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2.伪造营业执照,经教育仍不纠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9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9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9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9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以欺诈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撤销企业登记自由裁量标准1.骗取企业登记时间不满一个月,过失提交一般虚假证明文件,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2.骗取企业登记时间未满六个月,提交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一般重要事实,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轻微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骗取企业登记时间未满一年,提交一般虚假证明文件,造成社会危害的:责令改正,处以5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骗取企业登记时间一年以上,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违法案值较大或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9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9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及时自行纠正,责令改正。2.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未超过30日的: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3.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超过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4.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超过60日的: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9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9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或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或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经责令改正后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经营时间超过3个月,危害后果较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4元以下罚款。5.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或经营时间超过3个月,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违法行为或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危害后果严重的:予以取缔,并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9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9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逾期不登记时间未超过30日,危害后果较轻:责令限期登记。2.逾期不登记时间未超过3个月,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逾期不登记时间超过6个月,危害后果较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9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9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合伙企业未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逾期30日未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2.逾期45日未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逾期60日未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9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9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29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29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合伙企业未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在年检截止日期后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不申报年检的: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2.在年检截止日期后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不申报年检的:限期接受年检,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3.在年检截止日期后超过12个月不申报年检的:予以公告,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4.公告逾限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0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0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欺诈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及时自行纠正,责令改正。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超过30日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超过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超过60日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5.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案件工作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0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0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及时自行纠正,责令改正。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超过30日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超过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超过60日的:处以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5.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案件工作的: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0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0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罚款。2.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案件的:处以45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3.涂改、伪造营业执照,经教育能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4.涂改、伪造营业执照,经教育仍不纠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0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0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骗取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间不满一个月,过失提交一般虚假证明文件,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2.骗取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间未满六个月,提交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一般重要事实,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轻微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3.骗取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间未满一年,提交一般虚假证明文件,造成社会危害的: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4.骗取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间一年以上,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违法案值较大或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的: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5.个体工商户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自行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6.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未造成后果,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案件的: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7.涂改、伪造营业执照,经教育能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8.涂改、伪造营业执照,经教育仍不纠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0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0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0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0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经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0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0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0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0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有关行政机关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0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0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个体工商户不依法承担《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三)至(八)项规定义务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十一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三)至(八)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0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0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个体工商户违反劳动与社会保障规定雇工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十三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劳动行政机关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1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1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个体工商户招用童工、在校学生,虐待侮辱帮手、学徒,引诱或胁迫帮手学徒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十三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劳动行政机关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1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1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个体工商户违反《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禁止性规定从事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十四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一)至(六)项、(八)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1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1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个体工商户以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名义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九)项规定,责令其按实际经济性质重新登记注册,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1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1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出具证明使个体工商户以全民或集体名义登记注册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1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1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时,可以对无照经营者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物、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1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1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个体户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1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1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个体户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1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1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伪造合同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合同;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1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1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1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1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2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2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2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2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2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2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六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2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2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2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2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八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2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2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提供虚假担保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九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九)提供虚假担保;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2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2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十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2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2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2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2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2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2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3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3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3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3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3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32000行政权力名称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合同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3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3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的合同中订立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力依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3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3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的合同中订立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3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3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的合同中订立免除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3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3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的合同中订立免除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3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3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的合同中订立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3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3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3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3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4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4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人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4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4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4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4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4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4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4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4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4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4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4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4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予处罚: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5.从重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4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4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伪造合同示范文本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合同示范文本。2.《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伪造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0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4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4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特殊合同文本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在首次使用30目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下列合同文本含有格式条款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在首次使用30目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房屋买卖、房屋中介、物业服务合同文本;(二)供电、供水、供气合同文本;(三)旅游合同文本;(四)有线电视、邮政、电信服务合同文本;  (五)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文本;(六)运输合同文本;(七)拍卖、抵押、质押合同文本;(八)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合同文本。2.《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格式条款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未按要求修改备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2000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4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4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格式条款提供方变更经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未在15日前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报原备案机关备案或者格式条款提供方变更自愿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未备案而继续使用备案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格式条款提供方变更经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应当在使用15日前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报原备案机关备案。格式条款提供方变更自愿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备案。未备案的,不得继续使用备案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2.《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格式条款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未按要求修改备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2000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5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5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备案审查、监督检查或者受理举报、投诉中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向提供方书面通知修改,提供方无异议的,未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进行备案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备案审查、监督检查或者受理举报、投诉中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供方修改。提供方无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进行备案;提供方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可要求听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复核后仍然要求修改的,提供方应当在15日内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进行备案。2.《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格式条款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未按要求修改备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2000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5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5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当事人利用合同串通侵占国家、集体财产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一)串通侵占国家、集体财产;2.《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上7300的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300元以上1000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5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5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当事人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集体资产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集体资产;2.《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上7300的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300元以上1000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5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5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当事人利用合同隐瞒产权关系,化公为私,非法改变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隐瞒产权关系,化公为私,非法改变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2.《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上7300的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300元以上1000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5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5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将国有、集体资产非法交由第三人使用和经营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四)将国有、集体资产非法交由第三人使用和经营;2.《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上7300的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300元以上1000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5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5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当事人利用合同无法定理由不履行国家订货合同义务或者擅自变更、解除国家订货合同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五)无法定理由不履行国家订货合同义务或者擅自变更、解除国家订货合同;2.《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自由裁量标准1.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300元以上1000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2.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下的罚款。4.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上7300的罚款。5.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300元以上1000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5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5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当事人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工程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六)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工程;2.《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上7300的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300元以上1000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5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5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2.《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上7300的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300元以上1000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5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5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当事人利用合同以参与救灾、扶贫等公益活动的名义订立合同后,无法定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八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八)以参与救灾、扶贫等公益活动的名义订立合同后,无法定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2.《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上7300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3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5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5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当事人利用合同买卖国家禁止流转或者非法买卖国家限制流转的物品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九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九)买卖国家禁止流转或者非法买卖国家限制流转的物品;2.《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上7300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3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6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6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十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十)危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行为。2.《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上7300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3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6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6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当事人伪造、变造合同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一)伪造、变造合同;2.《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上7300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3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6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6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当事人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二)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2.《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上7300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3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6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6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当事人利用虚假信息、广告或者宣传,引诱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三)利用虚假信息、广告或者宣传,引诱当事人订立合同;2.《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上7300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3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6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6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当事人明知无履约能力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四)明知无履约能力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2.《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上7300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3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6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6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当事人为逃避履行合同义务,擅自对己方、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财物和权利进行藏匿、处分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五)为逃避履行合同义务,擅自对己方、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财物和权利进行藏匿、处分;2.《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上7300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3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6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6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利用合同为当事人提供虚假担保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六)提供虚假担保;2.《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上7300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3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6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6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当事人伪造、变造或者以作废的文件、证照、印章骗取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七)伪造、变造或者以作废的文件、证照、印章骗取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2.《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上7300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3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6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6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当事人采用欺诈手段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其他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八)采用欺诈手段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其他行为。2.《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700元以上7300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3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6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6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证照、证明、印章、账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证照、证明、印章、账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2.《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7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7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实施的违法行为时,拒绝提供或者藏匿、销毁、转移有关证据和财物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实施的违法行为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藏匿、销毁、转移有关证据和财物。2.《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藏匿、销毁、转移有关合同违法行为证据和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2000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7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7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罚款、没收费用、停业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发布的版面小(播出的时间短),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0.5倍至1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2.违法情节较轻,发布的版面较大(播出的时间较长),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轻微,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情节较重,发布的版面较大(播出的时间较长),未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较大,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7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7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费用、罚款、停业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情节轻微,发布的版面小(播出时间短),广告内容中无意识出现国旗、国徽、国歌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0.5倍至1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2.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做宣传,违法行为较轻,发布的版面较小(播出时间较短)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3.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做宣传,违法行为较重,发布的版面较大(播出时间较长),未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较大,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立即违法行为,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4.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做宣传,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7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7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费用、罚款、停业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情节轻微,发布的版面小,播出时间短,广告内容无意识出现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0.5至1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做宣传,违法行为较轻,发布的版面较小(播出时间较短)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3.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做宣传,违法行为较重,发布的版面较大(播出时间较长),未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较大,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立即违法行为,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4.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做宣传,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7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7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费用、罚款、停业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情节轻微,发布的版面小,播出时间短,广告内容无意识出现国家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2.使用国家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做宣传,违法情节较轻,发布的版面小,播出时间短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3.使用国家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做宣传,违法情节较重,发布的版面大(播出时间较长),未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较大,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立即违法行为,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4.使用国家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做宣传,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7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7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费用、罚款、停业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情节轻微,发布的版面小(播出时间短),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0.5倍至1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2.违法情节较轻,发布的版面小(播出时间短),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较轻,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情节较重,发布的版面大(播出时间较长),未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较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令立即违法行为,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4.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7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7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费用、停业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情节轻微,发布的版面小(播出时间短),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0.5倍至1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2.违法情节较轻,发布的版面小(播出时间短),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较轻,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情节较重,发布的版面大(播出时间较长),未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较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令立即违法行为,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4.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7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7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费用、停业自由裁量标准1.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较小,未造成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0.5倍至1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2.违法情节较轻,发布的版面小(播出时间短),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较轻,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情节较重,发布的版面大(播出时间较长),未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较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令立即违法行为,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4.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7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7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费用、停业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情节轻微,发布的版面小(播出时间短)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内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2.违法情节较轻,发布的版面小(播出时间短),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情节较重,发布的版面大(播出时间较长),未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较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令立即违法行为,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4.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7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7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中未清楚、明白表示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以及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而未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费用、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情节轻微,发布的版面小(播出时间短)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0.5倍至1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2.违法情节较轻,发布的版面小(播出时间短),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情节较重,发布的版面大(播出时间较长),未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较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令立即违法行为,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4.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8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8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费用、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8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8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使用依法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费用、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有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标注,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0.5倍至1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2.有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标注,经教育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3.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4.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且危害后果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8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8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做广告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费用、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有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标注,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0.5倍至1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2.有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标注,经教育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3.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4.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且危害后果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8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8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大众传播媒介违反广告可识别性规定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版面在1/8(不含)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2.版面在1/8至1/4(不含)之间的:责令改正,处以1千元以上3.7千元以下的罚款。3.版面在1/4至1/2(不含)之间的:责令改正,处以3.7千元以上7.3千元以下的罚款。4.版面在1/2至整版的:责令改正,处以7.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8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8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禁止性规定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费用、罚款、停业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情节轻微,发布的版面小(播出时间短),主动及时停止发布的: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0.5倍至1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2.违法情节较轻,发布的版面较小(播出时间较短),的: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情节较重,发布的版面较大(播出时间较长),未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较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令立即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4.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8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8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内容未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的药品广告发布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费用、罚款、停业自由裁量标准1.超广告批文范围但不影响广告批文原意的: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0.5倍至1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2.已改变广告批文原意的: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3.已改变广告批文原意,未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较大,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4.已改变广告批文原意,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8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8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特殊药品广告禁止性规定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费用、罚款、停业自由裁量标准1.发布的版面小(播出时间短),主动停止发布,未造成任何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0.5倍至1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2.违法情节较轻,发布的版面较小(播出时间较短),未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较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情节较重,发布的版面较大(播出时间较长),未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较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令立即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4.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8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8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农药广告内容禁止性规定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费用、罚款、停业自由裁量标准1.广告主散发印刷品广告或店招广告,违法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2.违法情节较轻,发布的版面较小(播出时间较短)的: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0.5倍至1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3.违法情节重,发布的版面较大(播出时间长),未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较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4.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8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8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内容不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发布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费用、罚款、停业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情节较轻微,发布的版面较小,播出时间五日以内,且主动及时更正的: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0.5倍至1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2.违法情节较轻,发布的版面较小,播出时间十日以内的: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3.发布的版面较大,播出时间十日以上一个月以内,未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较大,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4.播出时间一个月以上,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8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8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广告中未标明“吸烟有害健康”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费用、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在非主流媒体上发布,发布的版面小(播出时间短),且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0.5倍至1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2.在非主流媒体上发布,发布的版面小(播出时间短)的: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3.在主流媒体上发布,违法情节较重,发布的版面较大(播出时间较长),危害后果较大,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4.在主流媒体上发布,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9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9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未经审查擅自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费用、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主动停止发布,未造成任何社会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0.5倍至1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2.违法情节较轻,发布的版面较小,播出时间十日以内的: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情节较重,发布的版面较大(播出时间较长),未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较大,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4.多次发布,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9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9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当事人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经行政执法机关教育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且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案件的:处以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经教育能积极降低危害后果的:处以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9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9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当事人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经行政执法机关教育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且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案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经教育能积极降低危害后果,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9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9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费用、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9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9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未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违反规定者,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9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9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2.《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五)弄虚作假的;(六)贬低同类产品的。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9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9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9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9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经营活动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广告管理条例》第四条: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2.《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五)弄虚作假的;(六)贬低同类产品的。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9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9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经营者未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无证照经营广告业务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财物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39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39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不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广告管理条例》第七条: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0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0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刊播、设置、张贴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损害我国民族尊严,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广告内容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五)弄虚作假的;(六)贬低同类产品的。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0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0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新闻单位刊播广告无明确标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广告管理条例》第九条: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0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0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做广告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做广告。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0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0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经营者刊播、设置、张贴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0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0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设置、张贴广告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0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0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提交有关证明而刊播、设置、张贴广告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  (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  (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  (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  (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  (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  (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证明。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0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0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广告费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2.《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国家物价管理机关制定。  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物价、城建部门协商制订,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0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0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发布广告、取消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擅自发布医疗广告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的:警告。2.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时间未超过15日,经教育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擅自发布医疗广告超过15日以上未满1个月,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案件工作的:处以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4.擅自发布医疗广告超过1个月,且发布版面较大,但当事人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后果的:处以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5.擅自发布医疗广告超过1个月,且发布版面较大,经警告仍不改正违法行为,多次发布违法广告的:处以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0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0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的:警告。2.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时间未超过15日,经教育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超过15日以上未满1个月,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案件工作的:处以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超过1个月,且发布版面较大,但当事人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后果的:处以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5.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超过1个月,且发布版面较大,经警告仍不改正违法行为,多次发布违法广告的:处以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0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0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医疗广告内容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广告的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的:警告。2.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时间未超过15日,经教育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超过15日以上未满1个月,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案件工作的:处以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超过1个月,且发布版面较大,但当事人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后果的:处以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5.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超过1个月,且发布版面较大,经警告仍不改正违法行为,多次发布违法广告的:处以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1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1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的:警告。2.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时间未超过15日,经教育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超过15日以上未满1个月,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案件工作的:处以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超过1个月,且发布版面较大,但当事人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后果的:处以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5.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超过1个月,且发布版面较大,经警告仍不改正违法行为,多次发布违法广告的:处以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1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1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的:警告。2.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时间未超过15日,经教育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超过15日以上未满1个月,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案件工作的:处以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超过1个月,且发布版面较大,但当事人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后果的:处以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5.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超过1个月,且发布版面较大,经警告仍不改正违法行为,多次发布违法广告的:处以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1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1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经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而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的:警告。2.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时间未超过15日,经教育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超过15日以上未满1个月,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案件工作的:处以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超过1个月,且发布版面较大,但当事人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后果的:处以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5.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超过1个月,且发布版面较大,经警告仍不改正违法行为,多次发布违法广告的:处以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1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1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单位和个人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2.《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3.《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发布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发布时间10日内,情节轻微的:限期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千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发布时间10日以上20日以下,情节严重的:限期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发布时间20日以上30日以下,情节严重的:限期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9千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发布时间超过30日,情节严重的:限期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5.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1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1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证。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撤销登记证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无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下罚款。2.违法行为较轻微,经责令改正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无危害后果的:处以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较严重,经责令改正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有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9千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较严重,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撤销登记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1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1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2.《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时间10日以内,经教育能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2.违法时间10日以上20日以内,经教育能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时间20日以上30日以下,经教育能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9千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时间30日以上,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1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1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2.《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缴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缴销户外广告登记证、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时间10日以下,经教育能改正的:缴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2.违法时间10日以上20日以下,经教育能改正违法行为的:缴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处以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时间20日以上30日以下,经教育能改正违法行为的:缴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处以9千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时间30日以上,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缴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处以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1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1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但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2.《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第十五条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1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1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房地产广告欺骗、误导公众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2.《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发布一次,版面小,主动进行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发布。2.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处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处违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经责令停止发布仍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发布,予以通报,处违法所得额2.1倍至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1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1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广告不真实、合法、科学、准确,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三条: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2.《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发布一次,版面小,主动进行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发布。2.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予以通报,处以违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经责令停止发布仍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发布,予以通报,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2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2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不具有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五条: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二)卫生许可证;(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四)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五)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六)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七)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2.《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发布一次,版面小,主动进行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发布。2.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予以通报,处以违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经责令停止发布仍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发布,予以通报,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2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2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广告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六条: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2.《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发布一次,版面小,主动进行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发布。2.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予以通报,处以违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经责令停止发布仍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发布,予以通报,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2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2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八条: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2.《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发布一次,版面小,主动进行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发布。2.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予以通报,处以违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经责令停止发布仍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发布,予以通报,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2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2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2.《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发布一次,版面小,主动进行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发布。2.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予以通报,处以违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经责令停止发布仍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发布,予以通报,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2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2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超出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内容,扩大范围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条: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2.《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发布一次,版面小,主动进行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发布。2.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予以通报,处以违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经责令停止发布仍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发布,予以通报,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2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2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保健食品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2.《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发布一次,版面小,主动进行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发布。2.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予以通报,处以违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经责令停止发布仍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发布,予以通报,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2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2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不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2.《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发布一次,版面小,主动进行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发布。2.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予以通报,处以违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经责令停止发布仍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发布,予以通报,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2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2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禁止生产经营或违规生产经营的食品发布广告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四条:《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2.《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发布一次,版面小,主动进行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发布。2.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予以通报,处以违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经责令停止发布仍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发布,予以通报,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2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2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2.《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发布一次,版面小,主动进行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发布。2.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予以通报,处以违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经责令停止发布仍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发布,予以通报,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2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2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宣传保健作用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2.《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发布一次,版面小,主动进行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发布。2.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予以通报,处以违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经责令停止发布仍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发布,予以通报,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3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3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普通食品广告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份或者特殊营养成份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2.《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发布一次,版面小,主动进行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发布。2.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予以通报,处以违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发布2次以上,版面较大,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经责令停止发布仍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发布,予以通报,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3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3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伪造、变造酒类广告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上述文件发布广告。2.《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3.《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罚款、没收广告费用、停业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3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3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发布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经营,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2.《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3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3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酒类广告不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酒类广告应当符合卫生许可证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2.《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3.《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4.《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停业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3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3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酒类广告内容违法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一)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二)饮酒的动作;(三)未成年人的形象;(四)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五)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六)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七)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八)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2.《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3.《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罚款、没收广告费用、停业。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3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3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中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2.《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3.《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停止其广告业务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3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3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大众传媒媒介违反规定发布酒类广告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大众传播媒介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违反下列规定:(一)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21:00)不超过2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10条;(二)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2条;(三)报纸、期刊: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2条,并不得在报纸第一版、期刊封面发布。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2.《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停止其广告业务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3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3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办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兽药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和《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2.《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3.《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3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3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办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农药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3.《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3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3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印刷品广告含有虚假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2.《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能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案件工作,后果较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较严重,且发布版面较大,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后果较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仍不改正,违法情节严重,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或经营额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至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7千元至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4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4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印刷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2.《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能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案件工作,后果较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较严重,且发布版面较大,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后果较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仍不改正,违法情节严重,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或经营额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至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7千元至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4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4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发布印刷品广告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以及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发布印刷品广告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2.《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能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案件工作,后果较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较严重,且发布版面较大,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后果较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仍不改正,违法情节严重,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或经营额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至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7千元至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4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4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未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未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2.《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能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案件工作,后果较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较严重,且发布版面较大,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后果较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仍不改正,违法情节严重,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或经营额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至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7千元至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4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4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未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或未按照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按照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2.《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能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案件工作,后果较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较严重,且发布版面较大,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后果较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仍不改正,违法情节严重,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或经营额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至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7千元至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4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4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印刷品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印刷品广告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印刷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2.《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4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4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二年有效期限,未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有效期限为二年。广告经营者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可以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延续申请。2.《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4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4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违反规定内容、形式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顶部位置标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期数、发布时间、统一标志“DM”。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依次组成:广告经营者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字号+“广告”字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字样应显著,各组成部分大小统一,字体一致,所占面积不得小于首页页面的10%。2.《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首页和底页应当为广告版面,广告经营者不得将广告标题、目录印制在首页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得使用主办、协办、出品人、编辑部、编辑、出版、本刊、杂志、专刊等容易与报纸、期刊相混淆的用语。3.《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中的广告目录或索引应当为商品(商标)或广告主的名称,其所对应的广告内容必须能够具体和明确地表明广告主及其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经营者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4.《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4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4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经营者针对特殊群体需要发布中外文对照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时违反国家语言文字有关规定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广告经营者针对特殊群体需要发布中外文对照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得违反国家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2.《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4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4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其他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名称、规格、样式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样本及其他有关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广告经营者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或者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2.《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4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4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公共场所发布印刷品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凡发布于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印刷品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要征得上述场所管理者的同意。上述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属于自己管辖区域内散发、摆放和张贴的印刷品广告负责管理,对有违反广告法规规定的印刷品广告应当拒绝其发布。2.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5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5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印刷品广告的印制企业印制含有违法内容的印刷品广告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印刷品广告的印制企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印制含有违法内容的印刷品广告。2.《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5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5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5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5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者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2.《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者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由原登记机关撤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处罚种类撤回登记证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5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5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真实、合法,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含有虚假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2.《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原登记机关可以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违法行为人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缴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3.《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处罚种类缴销登记证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5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5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票据、包装、装潢以及产品说明书等含有广告内容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票据、包装、装潢以及产品说明书等含有广告内容的,有关内容按照本办法管理。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5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5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客户或广告经营者实施依法应停止发布广告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一)化妆品引起严重的皮肤过敏反应或者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事故的;(二)化妆品质量下降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三)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5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5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化妆品广告内容不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以及对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2.《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3.《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4.《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5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5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客户不持有相关证明材料而发布化妆品广告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四)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五)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六)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七)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它证明。2.《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或者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3.《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证明。4.《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5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5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客户不持有相关证明材料而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广告客户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二)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三)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2.《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或者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3.《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  (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  (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  (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  (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  (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  (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证明。4.《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5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5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可能引起广告客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未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6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6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化妆品广告出现禁止内容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七)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2.《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3.《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4.《广告管理条例》第七条: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5.《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6.《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6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6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经营者未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承办、代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广告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2.《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6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6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2.《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6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6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2.《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第、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6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6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其他商品、服务的广告,未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未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2.《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第、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6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6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凡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2.《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第、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6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6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违法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的广告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下列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一)社会公益广告;(二)迁址、换房、更名等启事广告;(三)招工、招聘、寻求合作、寻求服务等企业经营广告; (四)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首尾处出现的鸣谢单位或者赞助单位名称;(五)报纸、期刊报花、栏头上标明的协办单位名称。2.《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第、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6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6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经批准而在需报经批准场合发布烟草广告、发送广告品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在国家禁上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2.《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6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6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烟草广告内容出现违法情形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吸烟形象; (二)未成年人形象; (三)鼓励、怂恿吸烟的; (四)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2.《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6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6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烟草广告中未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或忠告语不清晰、不易辩认,所占面积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辩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2.《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7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7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经营单位有违法情形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一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经营单位,暂缓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要求的;(二)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三)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尚未改正的。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整改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7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7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经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二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核减其广告项目直至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处罚种类《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7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7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经营单位核准登记后一年以上未开展正常广告经营业务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办理广告经营注销手续;拒不办理的,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7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7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经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限期补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7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7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经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截止日期前未参加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实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接受检查的,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处罚种类《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7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7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六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整改、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7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7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经营单位未建立和执行基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七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整改、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7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7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经营审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广告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八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补办、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7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7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九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报;逾期仍未补报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补报、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7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7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8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8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一条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根据国家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方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中可以使用方言;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应当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广告用语参照《民族自治地方语言文字单行条例》执行。2.《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3.《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4.《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恩,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5.《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在下列情况下,广告中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不适用第八条规定:(一)商品、服务通用名称,已注册的商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通用标志、专业技术标准等;(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外国语言文字为主的媒介中的广告所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6.《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使用错别字;(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宇和简化宇;(四)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五)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7.《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8.《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8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8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等,不适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但应当与原形一致,不得引起误导。2.《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中、古文字,应当易于辨认,不得引起误导。3.《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8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8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物品、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四百元以下罚款。4.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按照一般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万六千四百元以上三万五千六百元以下罚款。5.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万五千六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6.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二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7.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点五倍以下罚款。8.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照一般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六点五倍以上八点五倍以下罚款。9.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八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相对人权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869 渠道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8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8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四百元以下罚款。4.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按照一般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万六千四百元以上三万五千六百元以下罚款。869 5.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万五千六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6.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二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7.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点五倍以下罚款。8.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照一般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六点五倍以上八点五倍以下罚款。9.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八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8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8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869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四百元以下罚款。4.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按照一般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万六千四百元以上三万五千六百元以下罚款。5.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万五千六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6.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7.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点九倍以下罚款。8.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照一般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二点九倍以上四点一倍以下罚款。9.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四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8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8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违反本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3.拒不改正,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改正,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处二千元以上七千四百元以下罚款。5.拒不改正,按照一般行政处罚的,处七千四百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6.拒不改正,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8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8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3.毁灭有关证据,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4.毁灭有关证据,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一千四百元以下罚款。5.毁灭有关证据,按照一般行政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一千四百元以上七万零六百元以下罚款。6.毁灭有关证据,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七万零六百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8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8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四百元以下罚款。4.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按照一般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万六千四百元以上三万五千六百元以下罚款。5.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万五千六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6.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二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7.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点五倍以下罚款。8.869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照一般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六点五倍以上八点五倍以下罚款。9.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八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8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8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违反本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3.拒不改正,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改正,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处二千元以上七千四百元以下罚款。5.拒不改正,按照一般行政处罚的,处七千四百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6.拒不改正,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8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8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3.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四百元以下罚款。4.按照一般行政处罚的,处一万六千四百元以上三万五千六百元以下罚款。5.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处三万五千六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9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9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9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9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9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9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9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9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9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9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未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未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未依法办理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9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9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7500以下罚款证。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7500元以上15000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9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9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9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9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理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9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9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49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49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0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0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审查销售者经营资格、明确销售者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检查、不及时制止并报告销售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0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0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有安全隐患的产品,生产者不及时履行公布、通知、召回、报告义务,销售者不立即履行停止销售、通知并报告义务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处罚种类责令召回产品、停止销售,罚款、吊销许可证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0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0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种类纠正违法行为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0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0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经营者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869 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6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0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0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869 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6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0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0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869 标准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6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0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0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869 标准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6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0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07000行政权力名称是食品经营者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自由裁869 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6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0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0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869 标准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6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0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0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869 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6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1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1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经营者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869 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6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1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1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经营者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869 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6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1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1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未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经营者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6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1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1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物品、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6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1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1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7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1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1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7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1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1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经营企业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7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1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1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未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7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1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1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不真实,或未保存二年以上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7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1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1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未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7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2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2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未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7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2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2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7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2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2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6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2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2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6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2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2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6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2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2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6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2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2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未标有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行为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6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2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2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6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2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2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16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56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2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2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责令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16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56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3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3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责令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16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56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3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3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不依法履行管理义务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责令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16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56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3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3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广告的内容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停止发布广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3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3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并处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并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3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3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四百元以下罚款。4.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按照一般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万六千四百元以上三万五千六百元以下罚款。5.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万五千六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6.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二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7.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点五倍以下罚款。8.869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照一般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六点五倍以上八点五倍以下罚款。9.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八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3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3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一)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3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3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二)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3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3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三)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3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3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3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3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4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4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4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4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照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4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4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4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4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照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20倍以上26倍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26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4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4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照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4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4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4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4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4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4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4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4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乳制品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自由裁量标准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4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4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下列盐制品:(一)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二)土盐、硝盐;(三)工业废渣、废液制盐。2.《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用盐。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3.《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其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较轻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2.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一点五倍的罚款。3.按照一般行政处罚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一点五倍以上四点一倍以下的罚款。4.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四点一倍以上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5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5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产品、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5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5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产品、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5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5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商品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产品,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5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5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罚款、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5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5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5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5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2.销售货值5千元以下,主动消除影响,且有立功表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3.销售货值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千元以上3.7千元以下罚款。4.销售货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且多处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7千元以上7.3千元以下罚款。5.销售货值5万元以上,拒不执行责令改正,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足以造成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5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5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2.销售货值5千元以下,主动消除影响,且有立功表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3.销售货值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千元以上3.7千元以下罚款。4.销售货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且多处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7千元以上7.3千元以下罚款。5.销售货值5万元以上,拒不执行责令改正,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足以造成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5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5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3.《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869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5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5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869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3.《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5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5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869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3.《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6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6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869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3.《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6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6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869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3.《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6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6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869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3.《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6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6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869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3.《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6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6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869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3.《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6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6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869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3.《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6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6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骗取消费者预付款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869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3.《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6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6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869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3.《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6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6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869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3.《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责令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6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6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869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3.《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7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7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销售失效、变质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869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3.《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7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7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869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3.《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7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7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69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3.《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责令警告、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7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7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提供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69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3.《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7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7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869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3.《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7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7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在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向其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并且两次以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2.《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在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向其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并且两次以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但经营者能够证明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超过时限的除外。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法要求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7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7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者以《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履行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决定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履行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决定,不得以下列情形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营者不执行或者不完全执行“三包”规定的;  (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提供不符合规范的服务,或者销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商品拒绝退货、更换、重新按规范提供服务的;  (三)销售、提供假冒他人商标或者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拒绝退货、更换的;  (四)销售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商品拒绝退货、更换的;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失效、变质、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商品而拒绝退货、更换的;  (六)以广告、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法,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拒绝退货、更换的;  (七)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而拒绝补足数量,或者退还相应部分的货款的;提供服务的内容不足而拒绝补足,或者拒不退还相应费用的;  (八)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滥收费用而拒绝退款的;  (九)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而拒绝重作、退款或者赔偿损失的;  (十)经营者拒绝消费者因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数量、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而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  (十一)行政机关因消费争议向经营者送达要求其到场协商的文书,五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经营者因无理拒绝、无故拖延等行为,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869 2.《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警告。2.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费用在5千元以下,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5千元以下罚款。3.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费用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4.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费用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费用在3万元以上,拒不执行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严重损害,或者导致群体性投诉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7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7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洗染业经营者违反规定,导致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对消费者造成危害,消费者不予追究的:责令改正。2.经营者未达到双方约定要求,不予理睬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但能及时主动消除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0.4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5千元以下罚款。3.经营者未达到双方约定要求,不予理睬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经执法人员教育后,能主动改正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0.45倍以上0.9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4.故意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对多名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予以拖延、无理拒绝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的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造成消费者严重财产损失,拒不执行责令改正,阻碍、刁难行政执法的,或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违法所得的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7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7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非法收购或出售电力设施器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或实物,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物、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7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7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2.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3倍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3倍上0.7倍以下罚款。4.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7倍上1倍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8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8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在生产、储存、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机关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管理机关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8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8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8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8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8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8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8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8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8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8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8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8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8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8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8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8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8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8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2.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13万以下的罚款。3.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3万以上17万以下的罚款。4.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7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5.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9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9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9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9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9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9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9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9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9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9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非法出售或收购铁路器材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由工商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9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9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无照从事煤矿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产品、没收设备、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2.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4.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9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9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处罚种类暂扣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9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9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2.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4.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9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9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59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59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逾期不改正未取得资质等级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0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0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违规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行为;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01行政权编号008282671-B-601000行政权名称对经营者因违法建筑法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依据《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0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0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一)串通侵占国家、集体财产;(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集体资产;(三)隐瞒产权关系,化公为私,非法改变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四)将国有、集体资产非法交由第三人使用和经营;(五)无法定理由不履行国家订货合同义务或者擅自变更、解除国家订货合同;(六)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工程;(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八)以参与救灾、扶贫等公益活动的名义订立合同后,无法定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九)买卖国家禁止流转或者非法买卖国家限制流转的物品;(十)危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行为。2.《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一)伪造、变造合同;(二)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利用虚假信息、广告或者宣传,引诱当事人订立合同;(四)明知无履约能力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五)为逃避履行合同义务,擅自对己方、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财物和权利进行藏匿、处分;(六)提供虚假担保;(七)伪造、变造或者以作废的文件、证照、印章骗取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八)采用欺诈手段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其他行为。3.《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0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0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发包方利用发包权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单位承担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于发包方利用发包权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单位承担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3.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0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0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违法从事建筑勘察、施工等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或施工、责令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证、照或越级勘察、设计、施工的;(二)非法转包工程的;(三)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签等的;(四)无证、照或越级承担建设监理的;(五)利用行贿、“回扣”等手段承揽工程任务,或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2.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或施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或施工,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4.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或施工,吊销营业执照,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0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0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处罚种类查封、取缔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0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0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2.《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2.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3.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4.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0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0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出售报废汽车拆解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配件,但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2.《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4.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0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0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2.《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罚种类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吊销营业执照。2.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吊销营业执照。3.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吊销营业执照。4.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吊销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0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0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2.《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罚种类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吊销营业执照。2.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吊销营业执照。3.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吊销营业执照。4.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吊销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1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1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制造、销售、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2.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5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5.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1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1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火葬区禁止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3.《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处罚种类没收、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没收非法产品,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2.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非法产品,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非法产品,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5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4.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非法产品,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1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1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领取《测绘资格证书》进行测绘或者超经营范围进行测绘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未领取《测绘资格证书》进行测绘或者超经营范围进行测绘的,或者通过伪造、涂改、借用、租用《测绘资格证书》的手段非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市(地)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百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测绘,并没收违法所得。2.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五到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六十五的罚款。4.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六十五到百分之八十五的罚款。5.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八十五到百分之百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1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1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通过伪造、涂改、借用、租用《测绘资格证书》的手段非法经营测绘业务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未领取《测绘资格证书》进行测绘或者超经营范围进行测绘的,或者通过伪造、涂改、借用、租用《测绘资格证书》的手段非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市(地)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百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测绘,并没收违法所得。2.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五到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六十五的罚款。4.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六十五到百分之八十五的罚款。5.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八十五到百分之百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1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1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测绘成果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测绘成果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市(地)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登记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罚种类吊销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1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1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测绘项目承包者的分包量大于总包量百分之四十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测绘项目承包者的分包量大于总包量百分之四十的,或向没有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个人分包或转包的,由市(地)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处罚种类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1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1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测绘项目承包者向没有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个人分包或转包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测绘项目承包者的分包量大于总包量百分之四十的,或向没有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个人分包或转包的,由市(地)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处罚种类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1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1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测绘市场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投标单位应以其实力参与竞争,禁止投标单位之间或招投标单位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方利益。2.《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压价竞争的,或者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1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1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邮政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5万以下的罚款3.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行为较为严重,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5.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1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1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2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2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娱乐场所未按要求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拒不改正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未按要求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拒不改正的,分别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2.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2000以上3500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严重,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2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2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3.《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10%以上20%以下罚款。2.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30%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30%以上40%以下罚款。4.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40%以上50%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2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2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23行政权编号008282671-B-62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销售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销售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海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走私烟草制品提供存储、运输服务及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2.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4.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2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2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为走私烟草制品提供存储、运输服务及条件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销售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海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走私烟草制品提供存储、运输服务及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2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2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2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2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2.《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七条:违法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处罚种类销毁非法印刷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2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2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倒卖烟草专卖品,不构成犯罪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处罚种类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2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2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生产、销售、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生产、销售、存储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及用于生产、销售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相关物资,可并处以生产、销售、存储烟草制品货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没收物品、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及工具、设备和其他相关物资,并处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及工具、设备和其他相关物资,并处1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及工具、设备和其他相关物资,并处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5.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及工具、设备和其他相关物资,并处1.7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2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2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为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存储提供场地、运输服务及条件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为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存储提供场地、运输服务及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2.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5.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00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3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3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10%以下。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且危害后果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处非法经营额5%以下或者非法获利0.5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且有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非法经营额1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且危害后果较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非法经营额10%以上15%以下,或者非法获利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5.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危害后果严重的:予以通报,处非法经营额15%以上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3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3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10%以下。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且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非法经营额5%以下或者非法获利0.5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且有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非法经营额5%以上1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且危害后果较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非法经营额10%以上15%以下或者非法获利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5.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危害严重的:予以通报,处非法经营额15%以上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3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3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2.《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10%以下。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且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非法经营额5%以下或者非法获利0.5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且有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非法经营额5%以上1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且危害后果较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非法经营额10%以上15%以下或者非法获利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5.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危害严重的:予以通报,处非法经营额15%以上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3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3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按国家规定在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申请和使用注册商标并在市场销售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商标法》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2.《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10%以下。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不知国家规定而未申请和注册并销售商品的或已知国家规定而未申请和注册并销售商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申请注册。2.不知国家规定而未申请和注册并销售商品的,并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已知国家规定而未申请和注册并销售商品未造成危害后果,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并处非法经营额3%以下罚款。3.不知国家规定而未申请和注册并销售商品的,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已知国家规定而未申请和注册并销售商品,并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并处非法经营额3%以上7%以下罚款。4.不知国家规定而未申请和注册并销售商品的,并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或已知国家规定而未申请和注册并销售商品,并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并处非法经营额7%以上10%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34行政权编号008282671-B-63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2.《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处罚种类没收、销毁、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时间较短,没有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违法行为时间在3个月以下,并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非法经营额0.9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非法经营额0.9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时间在1年以上,并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1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非法经营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3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3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2.《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处罚种类没收、销毁、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时间较短,没有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违法行为时间在3个月以下,并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非法经营额0.9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非法经营额0.9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时间在1年以上,并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1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非法经营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3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3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2.《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处罚种类没收、销毁、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时间较短,没有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违法行为时间在3个月以下,并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非法经营额0.9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非法经营额0.9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时间在1年以上,并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1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非法经营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3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3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2.《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时间较短,没有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违法行为时间在3个月以下,并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非法经营额0.9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非法经营额0.9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时间在1年以上,并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1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非法经营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3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3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2.《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时间较短,没有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违法行为时间在3个月以下,并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非法经营额0.9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非法经营额0.9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时间在1年以上,并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1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非法经营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39行政权编号008282671-B-63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条件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2.《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时间较短,没有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违法行为时间在3个月以下,并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非法经营额0.9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非法经营额0.9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时间在1年以上,并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1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非法经营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4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4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2.《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时间较短,没有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违法行为时间在3个月以下,并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非法经营额0.9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非法经营额0.9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时间在1年以上,并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1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非法经营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4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4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复制、募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2.《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时间较短,没有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违法行为时间在3个月以下,并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非法经营额0.9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非法经营额0.9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时间在1年以上,并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1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非法经营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4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4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2.《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时间较短,没有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违法行为时间在3个月以下,并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非法经营额0.9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非法经营额0.9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时间在1年以上,并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1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非法经营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4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4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经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或者四川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使用“四川省著名商标”字样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未经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或者四川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四川省著名商标”字样。2.《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轻微,能主动改正其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2.违法行为在3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9千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在1年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4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4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在非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其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在非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其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著名商标所有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2.《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对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给权利人造成3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给权利人造成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处以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4.拒不改正,给权利人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处以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5.拒不改正,给权利人造成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处以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4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4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四川省著名商标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四川省著名商标并予公告:(一)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四川省著名商标的;(二)在有效期内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四)、(五)、(六)项条件的;(三)超越该著名商标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围,责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的。2.《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骗取四川省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四川省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该商标自撤销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四川省著名商标。处罚种类撤销四川省著名商标并公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能主动及时纠正,违法所得在3千元以下的:撤销其“四川省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处以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2.违法行为较轻微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撤销其“四川省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较严重,有一定危害后果,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撤销其“四川省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9千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撤销其“四川省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4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4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商标印制单位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以及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承接印制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2.《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没有非法所得的:限期改正,警告。2.违法行为轻微,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中有积极表现,非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轻微,有一定后果,但经教育能积极采取弥补措施进行改正,非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较严重,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4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4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商标印制单位未按规定填写登记表格,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后未按规定将资料造册存档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2.《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没有非法所得的:限期改正,警告。2.违法行为轻微,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中有积极表现,非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轻微,有一定后果,但经教育能积极采取弥补措施进行改正,非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较严重,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4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4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商标印制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未按规定登记台帐。废次标识未按规定集中进行销毁,流入社会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2.《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没有非法所得的:限期改正,警告。2.违法行为轻微,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中有积极表现,非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轻微,有一定后果,但经教育能积极采取弥补措施进行改正,非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较严重,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4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4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商标印制单位未将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存档备查的,未存满两年期限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2.《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没有非法所得的:限期改正,警告。2.违法行为轻微,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中有积极表现,非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轻微,有一定后果,但经教育能积极采取弥补措施进行改正,非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较严重,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5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5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撤销登记自由裁量标准1.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改正其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2500元以上5千元以上罚款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违法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违法情节较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违法情节较严重的: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5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5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撤销登记自由裁量标准1.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改正其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2500元以上5千元以上罚款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违法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违法情节较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违法情节较严重的: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5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5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特殊标志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撤销登记自由裁量标准1.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改正其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2500元以上5千元以上罚款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违法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违法情节较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违法情节较严重的: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5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5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改正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违法行为较轻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违法所得,处1.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千元以下罚款。3.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违法所得,处1.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4.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违法所得,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5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5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改正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违法行为较轻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违法所得,处1.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千元以下罚款。3.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违法所得,处1.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4.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违法所得,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5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5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改正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违法行为较轻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违法所得,处1.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千元以下罚款。3.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违法所得,处1.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4.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违法所得,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5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5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没收工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未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擅自使用其标志,未对权利人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2.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签订了使用许可合同,但在合同到期后仍在继续使用三个月内,并对权利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签订了使用许可合同,但在合同到期后仍在继续使用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并对权利人造成一定危害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4.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签订了使用许可合同,但在合同到期后仍在继续使用半年以上,并对权利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5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5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至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5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5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用权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世界博览会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没收商品和工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未与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擅自使用其标志,未对权利人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2.与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签订了使用许可合同,但在合同到期后仍在继续使用三个月内,并对权利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与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签订了使用许可合同,但在合同到期后仍在继续使用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并对权利人造成一定危害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4.与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签订了使用许可合同,但在合同到期后仍在继续使用半年以上,并对权利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5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5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未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至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6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6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至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6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6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但注册人拒绝办理手续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至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6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6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注册人未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至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6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6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进行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1.5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5.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至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6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6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商标代理组织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  (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6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6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商标代理组织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以及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  (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6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6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商标代理组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  (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6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6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  (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6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6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商标代理人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6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6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商标代理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7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7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商标代理人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7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7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商标代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7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7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商标代理人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不拒绝接受委托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7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7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组织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2.《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组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处罚种类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7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7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侵犯亚运会标志权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侵犯亚运会标志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2.《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3.《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物品、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869 渠道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7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7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侵犯亚运会标志权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侵犯亚运会标志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处罚种类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7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7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2.《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7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7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2.《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7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7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商品零售场所未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2.《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7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7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商品零售场所应向未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未索取相关证照,未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2.《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1.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6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8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8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2.《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8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8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8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82000行政权力名称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未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2.《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7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8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8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隐瞒、拒绝或者阻挠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在其网络交易平台内进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网络交易平台内进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检查。2.《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7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8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8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或者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少于两年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2.《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7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8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8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内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2.《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7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8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8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并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2.《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8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8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信息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8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8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8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8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侵犯经营者商业秘密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侵犯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处理。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9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9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农资经营者未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2.《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4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9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9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农资经营者未建立进货销货、台账,或台账保存少于2年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2.《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4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9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9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农资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2.《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4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9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9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2.《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4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9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9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农资经营者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2.《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4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9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9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农资经营者未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2.《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4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9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9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或对无证无照的,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2.《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4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9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9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农资市场开办者未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以及种子经营者未按农资市场开办者的要求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2.《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4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9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9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农资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2.《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4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69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69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农资市场开办者发现经营者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4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0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70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农资市场开办者未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项: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2.《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4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01行政权编号008282671-B-70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经许可设立拍卖企业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3.《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4.《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第六十条规定给予处罚。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并无违法所得也无其他危害后果的:予以取缔。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社会后果严重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02行政权编号008282671-B-70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3.《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拍卖企业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2)拍卖企业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3)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4)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6)拍卖企业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7)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8)拍卖企业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4.《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1)、(2)、(4)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5)、(6)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1.有违法企图但及时纠正,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危害后果较小的:处拍卖佣金0.5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行为较轻且未损害委托人或竞买人利益,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处拍卖佣金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4.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损害委托人或竞买人利益:处拍卖佣金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5.拍卖标的由拍卖人员或委托人竞得而严重损害其他竞买人合法权益的:处拍卖佣金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03行政权编号008282671-B-70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3.《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拍卖企业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2)拍卖企业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4)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6)拍卖企业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7)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8)拍卖企业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4.《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1)、(2)、(4)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5)、(6)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处罚种类没收拍卖所得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04行政权编号008282671-B-70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3.《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4.《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竞得拍卖标的也未造成其他竞买人等损害或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9%以下的罚款。2.造成其他竞买人等损害较轻,委托人竞得拍卖标的或其他一般违法情形的: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9%以上21%以下的罚款。3.两年内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造成其他竞买人等严重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21%以上30%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05行政权编号008282671-B-70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3.《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1)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2)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应价;(3)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4)其他恶意串通行为。4.《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1)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2)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3)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4)其他恶意串通行为。5.《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事前有串通合意未实施串通拍卖、违法行为较轻且给他人造成损害较小或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16%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22%以下的罚款。2.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或其他违法情形一般的行为: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6%以上24%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22%以上38%以下的罚款。3.多次串通、两年内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24%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38%以上50%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06行政权编号008282671-B-70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拍卖企业不按规定备案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备案内容如下:(1)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2)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3)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展示日期;(4)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5)其它材料。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2.《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责令改正。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3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4.两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07行政权编号008282671-B-70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拍卖企业未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电话、未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举报电话,并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2.《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责令改正。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3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4.两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08行政权编号008282671-B-70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拍卖企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商业信誉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拍卖企业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2)拍卖企业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4)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6)拍卖企业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7)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8)拍卖企业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2.《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3)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3千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4.两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09行政权编号008282671-B-70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拍卖企业不按规定发布拍卖公告、展示拍卖标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2.《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7)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3千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4.两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额2.1至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7千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10行政权编号008282671-B-71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拍卖企业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拍卖企业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2)拍卖企业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4)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6)拍卖企业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7)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8)拍卖企业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2.《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7)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额0.5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千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3千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4.两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额2.1至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7千元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11行政权编号008282671-B-71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拍卖企业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拍卖企业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2)拍卖企业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4)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6)拍卖企业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7)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8)拍卖企业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2.《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1)、(2)、(4)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有行贿意向,签订了购销协议,尚未实施,无违法后果的:责令改正。2.经营者行贿1万元以下的,行贿方无违法所得的: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经营者行贿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行贿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6.7万元以下的罚款。4.经营者行贿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行贿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6.7万元以上14.3万元以下的罚款。5.经营者行贿8万元以上,行贿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4.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12行政权编号008282671-B-71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拍卖企业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拍卖企业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2)拍卖企业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4)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6)拍卖企业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7)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8)拍卖企业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2.《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1)、(2)、(4)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虚假宣传未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6.7万元以下的罚款。4.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在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6.7万元以上14.3万元以下的罚款。5.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4.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13行政权编号008282671-B-71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拍卖企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拍卖企业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2)拍卖企业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4)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6)拍卖企业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7)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8)拍卖企业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2.《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1)、(2)、(4)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经营者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未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有上述违法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并积极配合调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有上述违法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6.7万元以下的罚款。4.有上述违法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6.7万元以上14.3万元以下的罚款。5.有上述违法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在6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4.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1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71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1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71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1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71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企业年检中的欺诈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1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71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2.《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1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71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1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71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2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B-72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制作笔录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869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初查审核立案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察)抽样送检结果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其他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核审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受理申请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相对人送达结案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案件来源处罚告知执行869 三、行政强制类共7项序号72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C-721000行政权力名称查封(封存)、扣押(暂扣)物品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2.《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3.《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四)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869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5.《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6.《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7.《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869 8.《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9.《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10.《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1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869 12.《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棉花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现场检查、调查、查阅、查封、扣押等职权。13.《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要求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二)调查利用合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和与之有关的活动,对相关场所实施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财物、工具可能被转移、藏匿、毁损的,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  (三)查阅、复制、提取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发票、账册、凭证、业务信函、数据电文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1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四)查询从事违法行为的代表机构的账户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行政强制种类强制措施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2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C-722000行政权力名称查封、扣押相关证据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涉嫌垄断行为,经向有权查处垄断案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采取下列调查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行政强制种类强制措施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2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C-723000行政权力名称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3869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6.《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行政强制种类强制措施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2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C-724000行政权力名称临时扣留营业执照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行政强制种类强制措施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2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C-725000行政权力名称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资金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行政强制种类强制措施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2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C-726000行政权力名称收缴销毁商标标识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3.《商标法》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5.《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行政强制种类行政强制执行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2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C-727000行政权力名称加处罚款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种类行政强制执行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行政强制流程图(查封扣押)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予以销毁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收财物处理依法先行处理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充抵罚款或退还当事人财物所变卖款项资料归档869 四、行政确认类共3项序号72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F-728000行政权力名称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实施主体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四川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四川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2.《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七条:四川省著名商标由商标权利人自愿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经法定机关签章的身份或登记证件复印件;(二)《商标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产量、质量、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在行业同类同档中排位情况;(五)该商标广告发布与宣传及参与公益活动等方面情况;(六)该商标在国内外注册使用、管理、自我保护情况。申请人可以将文件和材料交所在地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直接送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转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被认定的四川省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四川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在省级主要报刊上公告。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省著名商标认定流程图申请人提交申报省著名商标材料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审、会审。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发布初审公告(公告期30天)根据异议理由确定认定或不认定予以认定的发布认定公告,颁发省著名商标版匾和证书869 序号72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F-729000行政权力名称经纪人资格认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经纪人的登记管理;(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经纪行为,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三)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四)国家赋予的其他职责。2.《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六条: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3.《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七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个人独资经纪企业。4.《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八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合伙经纪企业。5.《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九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经纪公司。6.《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十条:经营经纪业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取得资格。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3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F-730000行政权力名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定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合同信用奖惩制度,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合同信用记录优良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激励,对有合同失信行为和不良合同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戒。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第16号2006年1月24日)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选流程图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提出申请(自愿)审查(工商所对资格进行审查)测评社会公示相关部门联评局办公会议审议核定公告发证未通过审议退回申请869 五、行政裁决类共1项序号73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E-731000行政权力名称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作出处理决定登记机关受理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申请被申请人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流程图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受理后6个月内作出处理1个月内提交869 六、其他行政权力类共43项序号73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32000行政权力名称动产抵押登记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3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33000行政权力名称动产抵押登记公示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十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阅。《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各一式四份,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留存两份,其中一份留作动产抵押登记档案,一份置备于《动产抵押登记簿》中。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图申请受理(当天)审查(当天)不予登记当天退回申请材料予以登记当天给予登记869 序号73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34000行政权力名称特殊标志使用人书面使用合同存查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序号735869 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35000行政权力名称暂停销售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2.《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场所;  (三)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暂停销售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商品,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四)对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经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有关部门应予协助;查封、扣押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必要时经县经以上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对容易腐烂、变质、易燃、易爆等不易保存的物品,经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按规定程序先行处理;  (五)查封、扣押的财物,在通知送达或公告后三个月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序号736869 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36000行政权力名称取缔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3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37000行政权力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备案审批流程图申请人领取表格,准备材料提交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审查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不受理决定,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给备案通知书审核决定869 序号73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38000行政权力名称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章程修改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3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39000行政权力名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4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40000行政权力名称公司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4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41000行政权力名称分公司登记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4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42000行政权力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4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43000行政权力名称外资企业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备案实施主体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2.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4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44000行政权力名称外资企业延期出资备案实施主体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2.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4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45000行政权力名称外资企业每期出资验资报告备案实施主体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2.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4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46000行政权力名称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备案实施主体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2.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4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47000行政权力名称外资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备案实施主体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2.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外资企业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4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48000行政权力名称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修改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合伙协议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将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送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4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49000行政权力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书送达接收人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应当重新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5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50000行政权力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5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51000行政权力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5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52000行政权力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隶属企业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5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53000行政权力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申请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自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5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54000行政权力名称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条: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5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55000行政权力名称企业法人非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5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56000行政权力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变化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5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57000行政权力名称企业集团章程修改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5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58000行政权力名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事项变更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外国企业的有权签字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以及代表发生变更的,外国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5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59000行政权力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变更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6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60000行政权力名称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修改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6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61000行政权力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设立登记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6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62000行政权力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6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63000行政权力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注销、吊销登记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如其名称是经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注销登记情况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核准该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6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64000行政权力名称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65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65000行政权力名称经纪聘用合同和经纪执业人员有关信息资料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66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66000行政权力名称拍卖活动前的备案实施主体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备案内容如下:(1)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2)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3)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展示日期;(4)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5)其它材料。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拍卖备案流程图前期备案拍卖人(拍卖企业)于拍卖前七天内提出备案申请材料受理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作出撤拍建议,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出具前期备案通知书后期备案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后期备案通知书拍卖备案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2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媒体、标的展示日期3拍卖清单及审批文件复印件4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5其它材料869 序号767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67000行政权力名称拍卖活动竞买人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备案实施主体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68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68000行政权力名称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强制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下列合同文本含有格式条款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在首次使用30日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房屋买卖、房屋中介、物业服务合同文本;(二)供电、供水、供气合同文本;(三)旅游合同文本;(四)有线电视、邮政、电信服务合同文本;(五)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文本;(六)运输合同文本;(七)拍卖、抵押、质押合同文本;(八)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合同文本。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69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69000行政权力名称格式条款合同文本自愿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遵循自愿原则备案,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备案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70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70000行政权力名称修改后的格式条款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备案审查、监督检查或者受理举报、投诉中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供方修改。提供方无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进行备案;提供方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可要求听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复核后仍然要求修改的,提供方应当在15日内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进行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71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71000行政权力名称格式条款合同变更强制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格式条款提供方变更经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应当在使用15日前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报原备案机关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72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72000行政权力名称格式条款合同变更自愿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格式条款提供方变更自愿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备案。未备案的,不得继续使用备案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73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73000行政权力名称特殊合同强制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下列合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政府采购合同、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国家订货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基本建设工程合同;(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合同。其他合同遵循自愿的原则备案。2.《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依法应当办理合同备案而未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备案。当事人办理合同备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序号774行政权力编号008282671-Z-774000行政权力名称变更、解除、撤销经备案合同的备案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变更、解除或者撤销经备案的合同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备案。自愿备案的合同除外。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869 格式条款合同备案流程图备案的格式化条款应当备案的各类条款政府规定的其他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备案申请书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格式条款文本及其他材料承办人的委托代理证明等受理审查材料齐全出具备案受理单审查格式条款文本对违反规定的发出修改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按通知书要求修改合格后予以备案对通知修改有异议时依法举行听证审查备案对有损消费者利益的格式条款文本进行公布对拒绝修改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予以处罚其他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