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2 MB
- 2022-05-21 03:24:42 发布
-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第三十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本章考情分析】年份单选题多选题合计2011年1题1分1分【本章教材结构】第一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和核算特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负债行政事业单位净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支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第二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支付程序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核算会计报表的种类第三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编报年度决算的要求【本章具体内容】第一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和核算特点本节考点:(1)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特点(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内容(3)行政事业单位负债的内容(4)行政事业单位净资产的内容(5)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内容、收入确认、计量(6)行政事业单位支出的内容、计量本节内容: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特点1、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核算其行政事业活动采用收付实现制。2、行政事业单位对外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类似企业的利润表)设置了五项会计要素。(1)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2)反映行政事业活动成果的会计要素包括收入和支出。70页
3、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不计提折旧,应收及预付款项一般不计提坏账准备。【例题1:多选】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要素中,反映行政事业活动成果的有()A资产B利润C净资产D收入E支出【答案】DE【例题2:2011年单选】目前我国行政单位会计采用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基础是()。A.收付实现制B.实地盘存制C.永续盘存制D.权责发生制【答案】A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要素(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具体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1)货币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等。(2)应收及预付款项。行政事业单位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一般不计提坏账准备。(3)存货。①行政单位购入的材料以购价作为入账价格,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计入库存材料价格,直接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②行政单位的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来确定当期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③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作为减少或增加当期支出处理,属于非正常性的毁损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理。(4)对外投资。行政单位的对外投资是指行政单位用结余资金购买的国债。①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不予预计,应当在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收入。70页
②转让债券取得的价款或债券到期收回的本息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收入。(5)固定资产。①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为: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②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一般不计提折旧。(6)无形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誉等。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应当在无形资产的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按照摊销额减少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并计入当期支出。(二)行政事业单位负债(1)应缴款项。①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以及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②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2)应付及预收款项(3)应交税金。(4)借入款项。核算特点在于:一般不预计利息支出,实际支付利息时,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而借人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计入事业支出;为开展经营活动而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计入经营支出。(三)行政事业单位净资产1.净资产的内容行政单位的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基金、结余等;事业单位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其中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基金,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修购基金、住房基金等。2.净资产的计量和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额记账。(1)固定基金。固定基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70页
(2)事业基金。①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分为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部分内容。②事业单位的一般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滚存的结余资金,从当年未分配结余中转入或从拨入专款结余中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金额转入。③事业单位的投资基金是指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所占用的基金。(3)专用基金。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修购基金以及其他基金(住房基金等)(4)结余。①行政单位的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行政单位的正常经费结余与专项资金结余,行政单位的正常经费结余与专项资金结余应当分别核算。②事业单位的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注1】事业结余=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非经营业务负担的销售税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年度终了事业结余应当全数转入结余分配。【注2】经营结余=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经营业务负担的销售税金。年度终了,经营结余通常应当转入结余分配,但如为亏损则不予结转。(5)结余分配。结余分配的内容主要有两项:一是有所得税缴纳业务的事业单位计算应交所得税。二是事业单位按规定计提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进行上述分配后结存的,当年未分配结余转入一般基金。【例题3:单选】下列项目中,不属于事业单位净资产项目的是()A事业结余B专用基金C固定基金D应缴预算款【答案】D(四)行政事业单位收入1.收入的内容70页
(1)行政单位的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其中,其他收入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不必上交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2)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其中,其他收入包括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2.收入的确认和计量(1)行政单位的收入应当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2)事业单位的收入通常应当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即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五)行政事业单位支出1.支出的内容(1)行政单位的支出,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2)事业单位的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2.支出的计量和核算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支出数额记账。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应当正确归集经营支出和事业支出,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合理的分摊。3.拨入、拨出专款及专款支出【例题4:多选】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包括()。A对外投资收益B财政补助收入C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D零星杂项收入E经营收入【答案】ACD第二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本节考点:(1)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各账户的功能。(2)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范畴。(3)预算结余资金的处理70页
本节内容: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5)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2.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需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或经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后,由财政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3.各账户的功能账户功能国库单一账户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国库单一账户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使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不设置该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在国库会计中使用。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预算外资金专户在财政部门设立和使用。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特设专户在按规定申请设置了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使用。70页
【例题5:单选】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的是()。A国库单一账户B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C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D预算外资金专户【答案】C二、支付程序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方式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一).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写。(二).财政授权支付程序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特别紧急的支出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三).预算结余资金的处理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数额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数额,加上年预算结余数额,减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额,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额和财政授权支付数额和应缴回财政部门数额后的余额计算。三、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核算【例题6:多选】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适用于()。A工资支出B年度财政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C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D特别紧急的支出E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答案】AE第三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本节考点:(1)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种类70页
(2)年度决算编制要求本节内容:一、会计报表的种类1.行政单位会计报表(1)行政单位会计报表是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和报表说明书。(2)资产负债表应于每月末、季末、年末编制。1)月报和季报按照“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的会计等式编排,左方为资产部类,包括资产和支出两大类;右方为负债部类,包括负债、净资产和收入三大类,资产部类总计=负债部类总计。2)年报按照“资产一负债=净资产”的会计等式编排,左方为资产类,右方为负债类和净资产类,资产合计-负债合计=净资产合计。2.事业单位会计报表(1)事业单位会计报表是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年度决算)三种。(2)资产负债表应于每月末、季末、年末编制。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一般按照“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的会计等式编排,左方为资产部类,包括资产和支出两大类,右方为负债部类,包括负债、净资产和收入三大类,资产部类总计=负债部类总计。二、编报年度决算的要求1.清理结算2.核对一致3.正确截止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主管会计单位对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拨款,截止到12月25日,逾期一般不再下拨。4.及时入账5.清理往来6.银行对账7.清理盘点8.决算调整70页
【例题7:单选】下列报表中,属于行政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的是()。A固定资产明细表B收入明细表C利润表D收入支出总表【答案】D【本章主要考点总结】1、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特点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的内容3、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及各账户的功能4、财政直接支付及授权支付的范畴5、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种类【会计部分知识体系】第二十七章会计概述第二十八章会计循环第二十九章财务报表分析第三十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第六部分法律法律部分考情分析:年份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合计2007--2011年11题11分6题12分17题23分法律部分知识结构:第三十一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三十三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十四章公司法律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三十五章其他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70页
本部分具体内容:第三十一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本章考情分析】本章为2011年教材的新增内容。年份单选题多选题合计2011年1题1分1分【本章教材结构】“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第一节调整经济的法律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经济法基础知识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本章具体内容】第一节、调整经济的法律本节考点:(1)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阶段(2)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本节内容:一、“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1、法学视角的“经济”含义从法学视角来界定经济,“经济”就是指人们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2、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第二个阶段始自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从最初诸法合一发展为刑法、民法分离;以后又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以致发展到十几个法律部门。这个时期对经济关系调整起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第三个阶段是进入当代社会,法律体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新兴法律部门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辅助性法律部门。70页
3、“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的关系。(1)“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所谓“调整经济的法”,是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既包括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产生的经济法,它既包括调整国内经济关系的法,也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它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例题1:单选】当代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模式是()。A诸法不分,刑、民合一B民商法主导模式C行政法主导模型D民商法、经济法主导,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辅助模式【答案】D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1.民商法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注】人类要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首先要完成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这种结合具体体现为人对财产的支配关系,在法律上就表现为物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2.经济法【注1】经济法与民商法协调互补,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调整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体系。【注2】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调整和规制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活动。如企业的市场准入、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会计法、银行业法、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土地法等。(2)调整和规制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活动。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3)调整和规制国家直接从事的经济行为。如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3.其他法律部门70页
除了民商法和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还包括劳动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部门。【例题2:单选】人类要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首先要完成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这种结合具体体现为财产的支配关系,在法律上就表现为()。A物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B所有权法律制度和支配权法律制度C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和刑事责任法律制度D行政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律制度【答案】A第二节、经济法基础知识本节考点:(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经济法的本质(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本节内容: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和组织管理性的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内容经济管理关系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运用一系列手段在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宏观领域的经济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具体包括第一,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第二,产品质量管理关系;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其一,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如进行招标、定(购)货、发包、出让、信贷、担保等活动时发生的合同关系;其二,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例题3:多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A经济管理关系B市场管理关系70页
C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D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E刑事责任关系【答案】ABC二、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作为法的一个部门,集中体现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是由经济的社会化所导致的国家干预、参与经济之法。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所谓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经济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立足社会整体,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属于社会本位法。行政法强调上下隶属的行政关系,是权力本位法。民法强调人人生来平等和自由,以个人权利为本位。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经济法通过具体制度和规范,分别细致地调整各种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在总体上对经济关系进行系统、综合的调整。4.经济法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法我国颁布的经济性法律、法规,都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的产物。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规范国家公务的法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法为私法(物权法、合同法)经济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并对之进行平衡协调的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新型的法。【例题4:多选】下列关于经济法的本质表述正确的有()A经济法是权力本位法B经济法是以私为主,公私兼顾的法C经济法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的法D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的法E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70页
【答案】CDE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平衡协调原则平衡协调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经济法的制定及实施各个环节,都应体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社会效益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统一,国家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统一这些价值和理念。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不仅直接体现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还体现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如规划和产业政策、财政税收中。有限干预原则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合法、合理、合经济规律。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享受和承担的权(力)利、义务、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例题5:单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是()A有限干预原则B维护公平竞争原则C平衡协调原则D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答案】D【例题6:2011单选】下列法律原则中,属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是()。1、合同自由原则2、一物一权原则C.有限干预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答案】C【解析】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有限干预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本章主要考点总结】1、法律对经济关系调整的三个阶段2、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3个)4、经济法的本质(5个)70页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4个)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年份单选题多选题合计2009年3题3分1题2分5分2010年2题2分2分2011年3题3分1题2分5分【本章教材结构】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一节物权概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种类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第二节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共有、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第三节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第四节担保物权抵押权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本章具体内容】第一节、物权概述本节考点:(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物权的种类(4)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本节内容: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70页
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与债权的联系(1)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2)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①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②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2)物权属于支配权;债权属于请求权①物权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②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即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①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②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①物权的标的是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注】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②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①物权的追及效力。Ⅰ: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70页
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Ⅱ: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②物权的优先效力。Ⅰ: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注】物权优于债权不是绝对的,如“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指租赁物交付后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或其他物权的设定而受到影响。Ⅱ: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债权不具有这种对内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例题1:多选】与债权相比,下列关于物权的特征表述正确的有()A物权是对人权B物权是法定的C物权属于支配权D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和行为E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答案】BCE【例题2:2011年单选】关于物权与债权区别的说法,错误的是()。A.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B.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C.物权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D.物权具有优先力与追及力,债权只有追及力【答案】D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70页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2.一物一权原则①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②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例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权等。3.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①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②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的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不动产的转让一经办理登记手续,便发生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注】为防止一房两卖的发生,我国《物权法》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注1】《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注2】传统的不动产物权登记都是针对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而70页
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注3】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经过预告登记之后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的效力。【例题3:单选】下列项目中,不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是()A物权法定原则B物权意定原则C一物一权原则D物权公示原则【答案】B【例题4:多选题】甲向乙出售房屋并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应在一年内分期支付完毕价款;甲先将房屋交付乙使用,一年后转移所有权。房屋交付后,双方前往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预告登记。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B.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丙,则甲、丙的买卖合同无效 C.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丙,则该买卖行为不能发生物权效力D.若甲因为乙没有按期支付价款而依法解除合同,则预告登记失效E.若乙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答案】CDE三、物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不同的种类。分类标志类别概念物权种类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自物权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所有权他物权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①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70页
他物权从设立目的的角度②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③主要标的物为不动产④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担保物权①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②担保物权是从权利,以所担保的债权作为其主权利。它以此债权的存在为前提。③标的物为不动产或动产④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即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权有无从属性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所有权、地上权等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地役权、担保物权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法定物权法定物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意定物权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质权、抵押权。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有期限物权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所有权【例题5:多选】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物权可以分为()。A.自物权B.用益物权C.担保物权D.他物权E.主物权【答案】AD70页
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通常可将各种保护物权的方法分为物权的保护方法和债权的保护方法。1.物权的保护方法这是指权利人通过行使各种物上请求权,或者通过提起确认物权之诉的方法保护物权。物权方法依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不同可分为:①请求返还原物。②请求排除妨害。③消除危险。2.债权的保护方法这是指权利人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对权利人的自身利益加以保护的方法。债权方法旨在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相比较而言,物权方法更能充分地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因此在适用次序上,债权方法是次于物权方法的,即只有当物权方法不能使物权得到完整的保护时,才适用债权方法。债权方法的内容主要以赔偿财产损失为主,但也不排除其他方法,如恢复原状、返还不当得利等。3.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区分标准具体区别根据不同(1)物权保护方法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适用民法关于物权的规定;(2)债权保护方法则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它适用于民法关于债的规定。适用范围不同(1)物权保护方法只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不管侵害是否造成实际损失,权利人均可采取这种方法。(2)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既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又适用于对债权的侵害。在保护物权时,采用损害赔偿方法仅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已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目的不同(1)物权的保护方法,旨在恢复物权人对物权的客体享有完整的、排他的支配权利,从而使物权的内容得到实现。(2)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旨在补偿受害人因遭受不法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70页
【注】在具体运用以上方法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只有当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适用时,才适用债权的保护方法。第二节所有权本节考点:(1)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3)共有(4)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本节内容: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注1】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在形式上、法律上的表现。【注2】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例题6:单选】所有权的核心内容是(),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答案】D(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法律特征具体内容所有权的独占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对所有权而言,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即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当所有权受到不法占有或者侵害时,财产所有人有权70页
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所有权的全面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权的存续性法律不限制各项所有权的存续期限。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而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权能在分离期限届满后,最终仍属于所有权人。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1.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1)原始取得。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取得方式具体内容生产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先占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的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添附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形,其中加工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发现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在该物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拾得遗失物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国有化和没收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70页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①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②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受让人须是善意的。即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第二,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财产。第三,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作为基本标志。【注1】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注2】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所有权的消灭①所有权的相对消灭。这是指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②所有权的绝对消灭。这是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例题7::2011年多选】下列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有()。A.继承房产B.财产收归国有C.没收非法所得D.生产产品70页
E.接受赠与【答案】BCD三、共有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注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应有部分的确定如果根据意思及法律两种方法不能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时,则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注2】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是对共有物按应有部分比例享有一定部分的用益权。【注3】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须得到绝大多数共有人的同意。《物权法》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注1】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注2】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注3】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注4】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包括三种:①夫妻共同财产。②家庭共有财产。70页
③遗产分割前的共有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成立的原因不同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标的物不同通常为多数,其标的物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一般是单一或少数。权利的享有不同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以其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不同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行使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但其回复共有物的请求,应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而进行。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例题8:单选】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相同。为提高该房屋使用价值,甲向乙、丙、丁提议拆旧翻新。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A、即使乙、丙、丁不同意,甲仍可以拆旧翻新B、只要乙、丙、丁中有一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C、只要乙、丙、丁中有二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D、只有乙、丙、丁均同意,甲才可以拆旧翻新【答案】C【解析】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拆旧翻新)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70页
【例题9:2011年单选】甲、乙、丙、丁4人按份共有一艘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用该船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事项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A.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B.无须经乙、丙、丁同意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D.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答案】B【解析】《物权法》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2、《物权法》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3、业主不仅对这些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共有部分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例题10:2011年单选】根据《物权法》,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过()同意。A.有利害关系的业主B.物业管理公司C.业主委员会D.小区全体业主70页
【答案】A【解析】本题可以凭生活经验选择。【例题11:单选】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业主对于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B.业主对于共有部分的使用,应征得其他业主的同意C.业主对于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应当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来决定D.业务若放弃共有部分的权利,也可不履行其共有义务【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使用共有部分时不需要征得其他业主同意;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第三节用益物权本节考点:(1)用益物权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内容(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4)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5)地役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本节内容: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70页
①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从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出来的单独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之上的权利,它的存在不需具备前提条件。而担保物权虽然也源于所有权,但其存在须以担保权人对担保物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②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所有权人对物具有完全的支配力,用益物权则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它既要受法律的一般限制,还要受所有权人对其内容范围的限制,用益物权不具有所有权那样彻底支配的性质。③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通过物之价值担保债权得以清偿。④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用益物权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该不动产,而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行使并非直接占有其标的物。【例题12:多选】下列关于用益物权的表述错误的有()。A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自物权B用益物权是限制的物权C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D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动产E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答案】AD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1、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70页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属于国有的土地、草原、滩涂、荒地、山岭和林地等,但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资源。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第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3、取得方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划拨土地没有期限的限制。《物权法》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土地承包经营权1、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法律特征:第一,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三).宅基地使用权1、概念: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2、法律特征:第一,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第四,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四)地役权1、概念: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2、法律特征:70页
第一,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第二,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第三,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举例:甲房地产公司从他人手中购得土地一块,以“观景”为理念设计并建造观景商品住宅楼。该地块前有一学校乙,双方协议约定:乙在20年内不得在该处兴建高层建筑,为此甲每年向乙支付10万元作为补偿。甲在合同生效时取得了地役权。第四节担保物权本节考点:(1)担保物权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内容(2)抵押权(3)质权(4)留置权本节内容: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概念: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2、担保物权特征:(1)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担保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2)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得约定设立担保物权,也不得协议变更担保物权发生的要件和内容。(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且因债权的移转而移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应当注意,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并不是绝对的,如最高额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存在的前提条件。(4)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70页
(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者代替物。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一).抵押权1、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2、抵押权的设定:(1)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抵押权是法定抵押权:(2)法定抵押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抵押自然设立。《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3)基于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抵押权是意定抵押权。《物权法》第185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3、抵押标的:又称之为抵押财产(1)《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⑥交通运输工具;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2)《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70页
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抵押登记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地产)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题13:2010年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列财产中,可以设定抵押的是()。A.土地所有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使用权有争议的财产D.依法被查封的财产【答案】B(二)质权1、概念: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70页
,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提供质押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接受该财产作为其债权担保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押的财产称为质物。2、质权的法律特征:第一,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的一个重要的区别。第二,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第三,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是担保物权具有的一般特征,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应当具备这些特征。3、质权的类型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根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三)留置权1、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注1】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成立无需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也不影响留置权的存在,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行使留置权。《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条规定体现出了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在受偿顺序上的不同。【注2】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70页
《物权法》第232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能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本章主要考点总结】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物权的种类4、物权的保护方法5、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6、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消灭方式7、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基本规定8、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规定9、用益物权的概念、种类和法律特征10、担保物权的概念、种类和法律特征11、抵押财产的基本规定12、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质权的种类13、留置权的基本规定第三十三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年份单选题多选题合计2007年3题3分1题2分5分2008年3题3分1题2分5分2009年1题2分2分2010年3题3分2题4分7分2011年3题3分2题4分7分【本章教材结构】第一节合同概述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第三节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70页
第四节合同的担保和保全第五节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第六节违约责任【本章具体内容】第一节合同概述本节考点:(1)合同的特征(2)合同的分类本节内容: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合同关系中是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的。2.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4.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合同的分类分类标准类别具体内容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不同双务合同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单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合同。70页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有名合同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法律上没有确定一定名称,又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有名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即属于无名合同。实践中,当事人订立的无名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可以是有效的。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要式合同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某一合同的成立不需要采用特定方式。根据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也称为“附属合同”。例如,担保合同【例题1:2011年单选】民事合同可以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A.买卖合同B.委托合同C.技术合同D.保管合同【答案】D【例题2:多选】借用合同是()A.单务合同B.实践合同C.双务合同D.诺成合同E.从合同【答案】AB【例题3:单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这种合同称为()。70页
A.从合同B.诺成合同C.实践合同D.要物合同【答案】B第二节合同的效力本节考点:(1)合同的生效要件(2)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本节内容:一、合同的生效要件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约束力就是合同的效力。【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事人达成合意,意味着合同成立;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生效要件具体内容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对于公民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订立合同,但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合同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实施合同行为。对于法人而言,其行为能力须与权利能力相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容合法合同内容,不得与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合同行为遵守国家法律、国家政策、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意思表示真实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自由产生,同时与其表达出来的意思相一致。合同的形式合法70页
当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就成为该合同的形式要件。如不采用这种形式,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登记、审批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二、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合同类型情况效力无效合同(不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而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3.合同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效力待定合同(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而其是否能够生效还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1.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是否能生效还须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70页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由于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而可以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撤销或变更。)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或变更之前均为有效合同,只有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予以变更时,合同才自始无效或效力发生变化。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予以撤销或变更。【例题4:多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E.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答案】BCDE【解析】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例题5:多选】2011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该买卖行为无效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C、甲可以追认该行为D、若甲未追认,该买卖行为对甲不发生效力E、乙与丙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答案】BCDE【例题6:2011年多选】下列合同中,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有()。A.一方乘人之危迫使对方签订的合同70页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C.重大误解的合同D.显失公平的合同E.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答案】ACD【例题7:2007年单选】下列关于无效合同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的提法中,错误的是()。A.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B.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它部分仍然有效C.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D.对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可以撤销【答案】D第三节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本节考点:(1)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2)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3)合同终止的情形本节内容:一、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强调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或过程。合同的成立所体现的是合同订立活动结果,它表明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达成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一)要约70页
1、要约的概念:要约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2、要约需要满足的条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是:区别要约要约邀请目的和效果不同能够使相对人获得承诺资格;要约发出后,得到的回应是承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发出后,得到的回应是对方的要约对象不同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向不特定的主体发出。内容不同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只是表达了行为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法律约束力不同要约发出后,在一定期间对要约人是有约束力的。没有任何约束力的。(3)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如果不能确定受要约人,则表明发出提议的人并没有选择相对人,所发出提议的目的是为了邀请不特定的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属于要约邀请,如一般商业广告等。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受要约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比如,商店中标明价格的商品销售、悬赏广告等,就是向不特定的顾客发出的要约。(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注】内容不具体确定的提议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了五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即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3、要约的生效、撤回及撤销70页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例题8:多选】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下列项目属于要约邀请的有()。A.寄送价目表B.悬赏广告C.拍卖广告D.招标广告E.商业广告【答案】ACDE【例题9:2011年单选】关于要约的说法,错误的是()。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B.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C.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D.要约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答案】D【例题10: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要约中,允许撤销的是()。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B.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C.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尚未承诺的要约70页
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且已为履约做了准备的要约【答案】C(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2、承诺必须具备的要件:(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我国《合同法》第23条规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承诺是对要约实质性内容的完全接受。要约的实质性要件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受要约人对上述内容加以变更,便构成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3、承诺生效及撤回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标志着合同的成立。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承诺生效前,可以撤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力。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三)缔约过失责任1、概念:70页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是在合同订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他方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2、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行为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例题11:单选】下面()不是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A.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B.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C.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D.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答案】B二、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具体要求如下:①履行主体适当。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履行的,不得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否则就是不适当履行②履行标的适当。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实际履行,不得随意以其他标的来代替。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代替实际履行的为履行标的的不适当。③履行期限适当。70页
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的,则构成迟延履行。如果合同中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在必要的准备时间内履行的,就属适当。④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对履行方式加以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原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规范。合同条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为无效条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利益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即使当事人未提出请求,也可以主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积极履行以下义务。①通知义务。②协助履行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负有积极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债权人协助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及时接受履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在发生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债务时,应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扩大损失等。③保密义务。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请求权而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1)同时履行抗辩权。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不安抗辩权70页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有: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3)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也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只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延期,而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如果对方履行了应当先履行的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随之消灭。【例题11:多选】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其中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丧失商业信誉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E.被依法接管【答案】ABCD三、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复存在。能够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1.合同履行:合同终止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70页
2.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适用抵销的条件包括:①当事人双方必须互相有债务、债权。②当事人双方的给付债务应为同一种类。③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已到履行期。④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是可以抵销的债务。【注】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不能抵销。例如,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法律规定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侵权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债务,都是不能抵销的。3.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告消灭。4.免除债务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5.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发生混同的原因有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权利与义务。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常见的现象是企业的合并。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人让与或债务人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例题12:单选】合同终止最正常、最主要的形式是()A.提存B.抵消C.混同D.合同履行【答案】D70页
【例题13: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债务抵销的提法中,错误的是()。A.当事人双方必须互相有债务、债权。B.当事人双方的给付债务应为同一种类。C.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适用于抵销D.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可以抵销【答案】D.第四节合同的担保和保全本节考点:(1)合同担保的概念及法律特征(2)保证的概念、保证人的资格、保证方式(3)定金的概念、效力、定金合同的性质(4)合同保全本节内容:一、合同的担保(一)概念合同的担保,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措施保证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合同担保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措施。(二)法律特征1、合同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设立担保的目的在于督促合同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2、合同担保具有自愿性和平等性。常见的合同担保是由当事人自愿协商设立的,因此约定担保是合同担保的主要形式。当事人在自愿设立担保时,完全可以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担保的方式、担保的范围等。3、合同担保具有从属性。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而独立存在,它的效力要受主合同的制约。70页
(三)合同担保的形式担保物权(抵押、质押和留置)都是合同担保的形式,除了这些物权担保之外,合同担保还有其他担保形式,如保证、定金等。【例题14:2006年单选】下列各项中,不是合同担保方式的是()A.违约金B.定金C.留置D.抵押【答案】A1.保证(1)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保证的设立一般是通过保证人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来实现的。(2)保证人的资格: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注】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3)保证的方式: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①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只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②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我国《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70页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的责任是较重的。在设立保证时,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就保证方式加以约定,如果保证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例题15:2006年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即使下列单位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但只有()可以作保证人。A.某公立学校B.某公立医院C.某公益社会团体D.某企业法人【答案】D【例题16:2008年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B.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C.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D.保证合同是一种从合同【答案】C【解析】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2.定金(1)概念: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2)定金的效力①证约效力:交付定金的事实可以证明主合同的成立。②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③担保效力。是定金所具有的主要效力。70页
定金罚则的内容,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3)定金合同的性质: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我国《担保法》第90条中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4)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的区别①交付时间的不同。定金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违约金只能在有违约行为发生后交付。②效力不同。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预先给付的效力,而违约金则没有。③性质不同。定金主要起合同担保的作用,而违约金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违约金与定金的罚则并不能并用,二者只能择其一适用。【例题17:2011年多选】关于合同定金的说法,正确的有()。A.定金具有担保效力B.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C.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D.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50%E.当事人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未违约一方可以同时要求赔偿定金和违约金【答案】ABC二、合同的保全(一)概念:70页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二)合同保全的法律特征①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②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③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1.债权人的代位权(1)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2)行使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②债务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④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具备上述条件,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行使其代位权。如果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消灭。2.债权人的撤销权(1)概念: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其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2)行使条件:①债务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②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危害到债权。③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70页
④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侵害债权,债权人证明受让人知情的。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只要具备上述前三项条件,有偿行为则须具备四项条件。行使撤销权须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撤销权成立的,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例题18:2011年单选】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债权人必须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B.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C.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D.代位权行使的费用必须由债权人自己承担【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具体地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作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要求次债务人将其本应对债务人履行的到期债务,直接向自己履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例题19:单选】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认为对自己造成损害的,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A.放弃到期债权B.无偿转让财产C.拍卖优良资产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答案】C第五节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本节考点:(1)合同转让的情形70页
(2)合同变更的法律要件及变更主要发生的场合(3)合同解除的情形本节内容:一、合同的转让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合同转让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合同权利的转让1、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中的债权人全部或部分的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2、在《合同法》第79条中规定了不具有可转让性的情形:(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属于专属性的权利,基于对特定当事人的信用而发生的债权等都是不能转让的;(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特别约定不得转让合同权利,这一约定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3、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二).合同义务的转让1、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债务的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2、《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三).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概括承受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可以分为意定概括转让和法定概括转让。①意定概括转让。这是指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转让协议进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70页
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②法定的概括转让。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例题20:多选】下列关于合同转让的表述正确的有()。A合同转让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即可B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转让C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D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E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答案】BCDE二、合同的变更1、概念: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合意,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内容进行的变更。2、合同变更的法律要件:①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②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③合同的变更应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进行。3、合同的变更主要发生在下列场合:①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如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履行合同债务变更为损害赔偿债务;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变更合同;③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有重大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变更权变更合同;④因情势变更使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的形式变更合同的,不必经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因70页
重大误解或情势变更而提出变更合同请求的,一般应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三、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在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二)合同解除的类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除的类型主要包括协议解除和基于解除权的解除两种。1.协议解除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经协议解除合同的,实际就是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来解除原来的合同。2.基于解除权的解除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必经对方的同意。所以,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属于合同的单方解除。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1)约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的区别:①约定解除属于事先的约定,协议解除属于事后的约定;②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并不一定会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而当事人通过协议解除合同的,则是已经出现了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一旦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就能够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③在约定解除的场合,解除权人不必经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而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解除合同,不能单方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这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而解除合同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70页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题21:多选】合同解除主要包括协议解除和基于解除权的解除,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错误的是()。A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属于合同的单方解除B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解除合同,不能单方解除合同C当事人约定解除权,并不一定会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D协议解除属于事前的约定E经协议解除合同的,实际就是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来解除原来的合同【答案】ABCE第六节违约责任本节考点:(1)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本节内容: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注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注2】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成立的条件。【注3】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70页
(一).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就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而言,违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1、预期违约,即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预期违约是一种毁约行为。实践中可能表现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1)明示预期违约: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对方当事人表示将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义务;(2)默示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到来时,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2、实际违约,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后果有所不同。预期违约可能造成非违约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实际违约则可能造成非违约方期待利益的损失。(二).主观过错在违约责任的构成方面,我国实行的是严格责任。违约责任中的过错通常是通过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即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主观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只有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才可以否定违约责任的构成。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1.继续履行2.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条件,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违约金条款便不能发生效力。当然,违约金条款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当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时,非违约一方仍然有权根据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能生效。如果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则不发生支付违约金的问题。70页
3.违约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目的主要是弥补或填补因违约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利益损失。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四、违约的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违约责任的应根据不可抗力影响范围的大小来决定。《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这一规定表明:①并不是所有不可抗力的发生都能构成违约的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时才可以免责。不可抗力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果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可以免除当事人全部不履行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只是影响合同的部分不能履行的,则部分免除当事人的不履行责任。②只有当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内,才能构成免责事由。2.受害人的过错《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3.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例题22:2010年单选】关于违约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A.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不必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B.违约责任属于财产责任70页
C.不可抗力是免除违约方违约责任的重要原因和理由D.违约可以分为履行期到来后的违约和预期违约【答案】A【本章主要考点总结】1、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分类2、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3、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4、要约需要满足的条件5、要约及要约邀请的区别6、要约的生效、撤回及撤销7、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承诺的生效及撤回8、缔约过失责任9、合同履行10、合同终止的情形11、合同担保的特征及形式12、保证和定金的有关规定13、合同保全的特征及基本方法14、合同转让(权利转让、义务转让)、合同变更和合同的解除15、违约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16、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第三十四章公司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年份单选题多选题合计2007年1题1分1题2分3分2008年2题2分2题4分6分2009年2题2分1题2分4分2010年2题4分4分2011年1题1分2题4分5分【本章教材结构】70页
第一节公司法和公司概述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及其股权转让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及股权转让第四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本章具体内容】第一节公司法和公司概述本节考点:(1)公司法的主要内容(2)公司的特征和种类本节内容:(一)公司法的概念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种类、性质、法律地位、财务制度、组织机构及其运作以及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与清算。(二)公司的特征和种类1、特征(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2)公司具备法人资格(3)公司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根据2、种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注】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例题1:2007年、2008年单选】在我国,由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的形式。70页
A.国有独资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无限责任公司D.两合公司【答案】A.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及其股权转让本节考点: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3.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4.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条件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本节内容: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资格和人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要求: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②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例题1:单选】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A.2个以上,30个以下B.1个以上,30个以下70页
C.2个以上,50个以下D.50个以下【答案】D【例题2:2011年单选】关于公司股东的说法,正确的是()。A.只有自然人可以成为股东B.外国自然人不能成为我国公司的股东C.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分离D.股东必须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答案】C【解析】本题内容有些超纲。但也可以根据理解进行选择。(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股东权利和义务1.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具有证明股东地位,确认股东投资数额的效力。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凭借股东名册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就其股东地位提出的异议。2.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出席股东会会议和对公司重大决策问题行使表决权;(2)选举公司董事、监事权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份转让权;(5)临时股东会的召集请求权和提案权;(6)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权;(7)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8)公司增资的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10)特殊情况下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请求权;(11)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70页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3.股东义务(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有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做出决议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下列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例题3:2004年、2005年单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A.三分之一B.二分之一C.三分之二D.四分之三【答案】C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业务执行机关)(1)董事会基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70页
(2)董事会行使的职权:(5制订(定)3决定)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例题4:2006年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A.1至5B.2至l0C.5至10D.3至l3【答案】D【例题5:2009年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董事会有权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B.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C.董事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D.董事会有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答案】D3.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70页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⑧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4.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1)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①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③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⑤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⑥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70页
【例题6:2006年多选】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行使的职权有()。A.检查公司财务B.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C.当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予以纠正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E.执行股东会的决议【答案】ACD【解析】注意监事会强调的是“监督”。BE是董事会的职权公司经理是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而决定聘任的权利是“董事会”【例题7:多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有()。A、本公司董事B、本公司经理C、本公司副经理D、本公司财务负责人E、职工代表【答案】ABCD【解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将其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但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及其行使。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70页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例题8:2007年多选】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提法中,正确的有()。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B.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C.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D.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E.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答案】ACDE【解析】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例题9:2011年多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有()。A.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B.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任何情况下,其他股东都享有优先购买权C.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该规定无效D.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E.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答案】ADE70页
70页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 高经济师考试大纲
- 2009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精讲班讲义
- 中级经济师基础 (2)
- 2018年度高级经济师教材03.经济学
- 2009年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知识各章讲义
- 推优选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考点练习
- 2009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精讲第05-26讲讲义
- 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章节习题:
- 经济师考试《中级财政税收》知识点社会保障支出
- 2016年中级经济师《中级工商管理》真题与解析
- 2017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章节讲义整理归纳
- 2018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精简排版直接打印版(必看精华)
- 2018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章节练习试题汇总(整理可打印版)
- 2018最新版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讲义
-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章节整理版
-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背诵版
- 中级经济师金融专业技术知识和实务讲义
- 初级经济师各章考点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