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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7 13:23:0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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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合理安排员工休息、休假,规范员工考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第二章工作时间第三条根据经营特点,公司依法对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同的工时制度即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不定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岗位及人员范围,依据《XX集团关于规范加班管理的通知》确定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执行。第四条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午休就餐时间12:00-13:00,不能执行该工作时间的,经事业部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可按照单位的规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由各单位在确保员工休息、休假及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基础上自行确定。第三章加班管理第五条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全体员工应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避免不必要的加班。第六条公司实行审批加班制度。员工加班必须填写《加班审批表》(见附表一),并经直接上级及部门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后方视为加班,否则一律不视为加班。第七条公司在非工作时间内组织的娱乐性活动不视为加班。第八条经批准的加班由所在部门按照相等的时间安排补休,无法安排补休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由单位依法发放加班费。第四章休假管理第九条公司在岗员工可享受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律规定的法定休息日。第十条员工请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病假、事假等超过一天的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休假期满当日,必须办理续假或销假手续,见《请(销)假表》(附表二)。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以
电话或其他形式向直接上级口头请假,并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员工的请假手续需经直接上级及部门负责人批准、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后,方可休假。第十二条请假员工的直接上级及部门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请假员工协商确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事假期限,并有权拒绝员工的请假要求。第十三条未经批准而休假、假期已满但未及时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继续休假视为旷工。第十四条探亲假(一)探亲条件:与公司连续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两年的在岗员工、工作地离家150公里以上、节假日不能与家人团聚的,可以享受已婚、未婚探亲假。(二)探亲范围:1、与员工本人的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双方都不在一地居住,且在公休假日不能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假,与父或母任一方可以在公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2、与配偶不在一地居住,且在公休假日不能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假期。(三)探亲假期:1、探望父母(1)未婚员工符合探亲条件,可享受一年一次10-15天、两年合并一次25天的探亲假(公休、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2)已婚员工符合探亲条件,可享受四年一次20天的探亲假(公休、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3)符合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未婚员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外地的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不再另给婚假,探亲假假期可延长3-5天。2、探望配偶已婚员工符合探亲条件,可享受一年一次20天的探亲假(公休、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已经按规定享受外派人员探亲假的不再重复享受该探亲假。(四)探亲待遇:
1、生活费待遇:按照300元/月的标准发放,本人工作地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外派人员探亲假不执行该生活费待遇,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2、探亲路费(1)员工和父母或配偶居住地之间的往返路费(车船费)由员工所在单位负担(两年合并为一次的只报一次往返路费);(2)乘火车日间乘车12小时以上,夜间乘车8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席卧铺票,乘坐飞机、火车软卧按照相同路程的硬席卧铺票报销(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3)探亲员工路途中需住宿的,按照不高于30元/日的标准凭票报销;(4)乘坐出租车及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一律由员工自理,不予报销。第十五条婚、丧、产假(一)婚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员工可享受三天婚假,法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晚婚增加婚假至十五天(含公休、节假日及法定婚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增假期间的月工资标准按照本人工作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执行。婚假不得分段累计休假,不得补休。员工请婚假必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人事行政部门备案)。(二)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去世可享受丧假五天,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员工配偶的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丧假三天,外地亲属可增加不超过三天的路程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在请假期内,丧假期间工资照发。(三)产假:1、公司的在岗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晚育(年满24周岁)增加产假30天,领取独生子女证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双胞胎或多胞胎生育者,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员工在90天的产假外增加产假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人事行政部门备案)。2、女职工在节育手术或怀孕流产期间,根据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的诊断证明及病历,享受不超过42天的产假。3、产假期间的工资:由本人参保地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或由单位按照本人工作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发放产假工资。第十六条病、事假
(一)事假:1、员工请事假一到三天的,由直接上级及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的事假必须报人事行政部批准。2、公司员工未以真实理由连续或六个月内累计请一个月、十二个月内累计请一个半月及以上事假的,可以不予保留原工作岗位,并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3、员工请事假必须优先核减本人的带薪年休假时间。不享受带薪年休假或带薪年休假已经休完的员工,请事假期间不予发放工资。(二)病假: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需请病假,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就诊收费收据(或住院结算单)等证明性材料。未能及时提供病假证明材料的,视为事假。2、公司可视情形派人陪同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或了解病情,员工必须予以配合,否则公司有权拒绝员工的病假申请,并要求员工立即回公司上班,不按要求正常上班的视为旷工。3、员工的病假最长不得超过所提供诊断证明建议的休假期限,且不得超过本人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4、规定的医疗期内,由单位按照本人工作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5、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工作;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所在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1993年股份制改组以前的原固定制身份的固定工可以办理吃劳保、病退及内部退养手续。第十七条迟到、早退、旷工(一)迟到:实际出勤时间晚于规定工作时间一小时以内的视为迟到。(二)早退:实际离开时间早于规定工作时间一小时以内的视为早退。(三)以下情形视为旷工:1、无故不出勤的;2、迟到或早退一小时及以上且未履行书面及口头请假程序的(缺勤一到三小时视为旷工半天,缺勤三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3、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本职岗位的;
4、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继续休假的;5、以不真实理由请假的;6、因岗位调整不服从分配而不按规定到岗的;7、其他可视为旷工的情形。(四)旷工处罚:1、旷工一到三天,旷工当日无工资,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2、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三十天内累计旷工六天以上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十二天以上的解除劳动关系。第十八条请长假:适用于1993年股份制改组以前的原固定制身份的固定工。(一)现在岗的1993年股份制改组以前的原固定制身份的固定工请一个月以上长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经单位负责人及集团人力资源部共同批准方可休假。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公司视为旷工,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做出处理。(二)请长假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员工请假期间,公司不予保留工作岗位,不发放任何工资,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负担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三)长假期满当日必须到单位人事行政部门销假并在公司内自行选择岗位重新竞聘上岗。不履行销假手续且继续休假的员工,离开公司六个月以上,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公司三年以上,不予办理吃劳保、病退及内部退养手续;离开公司五年以上予以除名。第五章考勤管理第十九条本单位依法确定考勤形式,完善考勤管理规定,建立并妥善保存考勤档案备查。考勤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三年。第二十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早退。第二十一条员工上下班必须按规定自行进行考勤登记,不得要求他人代替考勤也不得代替他人考勤。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规定自行进行考勤登记的,必须经本人的直接上级及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单位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员工,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并妥善保存相关记录。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依照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本制度原则下依法制定实施细则,并于发布当日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从2007年12月29日起开始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与此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以相应法律、法规为准。附件:《加班审批表》、《请(销)假表》。加班审批表单位名称部门名称加班人姓名加班时间加班原因:直接上级签字:年月日部门负责人批准:年月日备注:附表二:请(销)假表单位名称部门名称请假人姓名请假时间
请假原因:直接上级签字:年月日部门负责人批准:年月日销假记录:销假人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