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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7 13:22:58 发布

7601 j集团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040801批准,040801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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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管理制度1.目的: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2.适用范围:事假、病假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册员工,其他休假仅适用于公司在册正式员工。3.归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办。4.工作时间设置:公司根据各部门岗位特性和实际情况设置岗位工作时间,主要分为常白班、倒班、值班和其他班。4.1常白班上午:8:00—12:00(周一至周六)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冬季)14:30—18:00(周一至周五)(夏季)注:夏季时间为每年的5月初至10月初,其余为冬季时间4.2倒班(四班三倒):早班:8:00—16:00中班:16:00—24:00夜班:0:00—8:00早班:(次日)8:00—16:00工作8小时,休息24个小时,按早、中、晚班顺序循环倒班。4.3值班:公司节假日或特殊情况下应安排专人值班,值班的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公司各生产单位及直接为生产服务单位根据生产情况在需要时主动安排人员值班。4.4其它班:公司根据其岗位特性和实际情况设置岗位工作时间,但原则上职工个人的年工作时间不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具体规定由该岗位所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4.5遇节假日或冬夏变换等情况,工作时间发生变更以公司通知为准。 5.考勤管理自2010年12月1日起,由手写签到改用纹考勤机考勤,刷卡时间:办公室:早上8点前到办公室刷卡中午1:30分前到办公室刷卡下午5:30分下班时按照规定刷卡后再离开。车间:早上8点前到车间刷卡中午1点钱到车间刷卡晚上8点刷卡后离开在规定时间以后刷卡的均为迟到,5.1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休假及请假按相关规定执行。5.1.1未经批准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到公司者视为迟到,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日处理。5.1.2未经批准在规定的下班时间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指停止工作离岗更衣)为早退,提前30分钟以上下班者按旷工半日处理。5.1.3未经批准擅自缺勤及不服从临时工作安排者,按旷工处理。5.1.4进出厂时间以发展部行政保卫办核实的刷卡时间为准。5.2部长级(含)以下员工上下班必须刷卡,同时不得托人或受托刷卡。5.3员工未经批准班中离厂,根据离厂时间长短按旷工处理。 5.4员工考勤以部门填报的手工考勤和汇总考勤为基本依据,以刷卡记录为对照。5.5迟到、早退每次罚款50元,不刷卡、托人刷卡、代人刷卡每次罚款50元;旷工扣发当日收入,同时处以每天50元罚款;连续旷工3天按下岗处理;无故连续旷工7日或全月累计旷工10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15日者,属严重违纪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2款解除劳动合同,终止与本公司的劳动关系。5.6待岗、下岗人员的考勤管理按《待岗、下岗人员管理规定》执行。6.休假及请假给假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工伤假、探亲假等。员工休假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外,其他休假均需按程序审批。6.1法定节假日6.1.1包括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妇女节半天(仅限妇女)、国际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特殊情况按通知执行。6.1.2因工作需要,公司要求员工于公休假日或法定假日照常出勤时,员工不得无故推诿。6.1.3生产承包部门休假根据生产状况和实际倒班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6.2请假给假6.2.1事假6.2.1.1员工如有私事必须亲自处理,应事先请假,特殊情况可用电话或委托他人向部门主管请假,同时,在回厂后两个工作日内应直接向部门主管申请补办书面请假手续。6.2.1.2 一般员工请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含3个),由部门主管批准;连续请假在三个工作日至十五个工作日(含节假日)内,由所在部门主管签署意见,部长批准;连续请假十五个工作日以上,由所在部门主管签署意见,总经理批准。主管以上职务请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由其上级领导批准;三个工作日以上由总经理批准。6.2.1.3员工申请事假,主管可视具体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6.2.2病假(员工普通伤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离岗治疗或休养者,可申请病假)若有员工需要请假,请及时向所在主管说明情况,经主管批准之后找唐总经理批准,一经通过再向办公室递交请假申请。6.2.2.1病假须有公司医务负责人签署的病休证明;6.2.2.2一般疾病一次病假休息时间不超过三个工作日;6.2.2.3需住院治疗者,凭市医保中心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住院许可证在医务室备案后到人力资源办开具住院介绍信,到相关医院办理住院登记后方可,急诊可先住院,但必须在三天内补完上述手续,因公在外地患急性病,应住乡级以上公立医院,要求在七天内补办有关手续,否则医疗费自理。6.2.2.4公司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工作关系在本部门保留;超过时限时根据情况经本部门部长同意,可以转交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病休手续或另行处理。6.2.3婚假6.2.3.1符合国家法定年龄结婚者,凭结婚证及相关证明可请假3天。符合国家晚婚规定者(男满25周岁及女满23周岁)最多可请假21天;再婚者婚假为3天。6.2.3.2子女结婚者,可请假2天。 6.2.3.3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不得断续请假给假。6.2.4产假6.2.4.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产假假期为半年,剖腹产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从小孩出生之日算起,怀孕后需提前休假的按产前休假处理。6.2.4.2女员工流产,产假最长不超过30天。6.2.4.3配偶生育,可酌情给男方30天以内护理假期。6.2.4.4其他情况按河南省计划生育政策执行。6.2.5哺乳假:女员工在政策内生育,其婴儿在一周岁以内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休哺乳假。6.2.6丧假6.2.6.1员工父母、配偶、子女丧亡可请假3天;6.2.6.2员工祖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丧亡可请假2天。6.2.7工伤假:员工因执行公务而导致伤残或疾病,持公司医务室和安全管理部门证明,可申请工伤假;若工伤假期满需增加假期按病假程序审批处理。6.2.8探亲假6.2.8.1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合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一般按距工作地点400公里以外),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一般按距工作地点400公里以外),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6.2.8.2职工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 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6.2.8.3除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外,员工近一年内休产假、护理假或其他休假累计超过20天时,不得休探亲假。6.2.9员工请婚假、丧假、探亲假,人事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路程远近另批路程假。6.2.10员工请假若与公司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6.3休假分类管理部门:工会(婚假、丧假、产假),生产办(工伤假),人力资源办(探亲假、哺乳假),医务室(病假),所在部门(事假)。6.4休假审批程序6.4.1员工申请休假,按规定填写《请假申请单》。6.4.2《请假申请单》交相应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6.4.3由员工所在部门按审批权限批准。6.4.4批准后的《请假申请单》交部门考勤员统一管理;如果请假时间超过3天,由员工本人到本部门考勤员和造工资表人员处登记,并在两天内把《请假申请单》送人力资源办备案;如果员工旷工超过两天时,员工所在的班组班长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和造工资表人员处登记,由部门考勤员在当天把该员工出勤情况送人力资源办备案。6.5员工未经批准休假或假满擅自不到职者按旷工处理。7.休假期间收入待遇7.1事假:事假期间不发工资;假期超过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支付。7.2病假(零杂工除外):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发病假工资;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发疾病救济费(需签订病休协议书),但最低不低于新乡市生活费标准(现为143元/月)。承包单位的员工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由各单位自行掌握。病假工资标准A、六个月以内B、六个月以上工龄标准(按基本工资计算)工龄标准(按基本工资计算)十年以下满十年不满十五年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满二十年以上40%50%60%70%不满十年满十年以上30%40%7.3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假期间由公司按基本工资发放;产前休假参照《关于已孕女职工产前休假的规定》;哺乳假期间按市最低生活费(现为143元/月)发放。7.4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在批准的休假期(医疗期)内,所在单位发给基本工资。7.5婚假、丧假、探亲假:不超过规定的假期,足额发放当月预付工资。7.6若与公司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8.考勤审核汇总8.1职工工作调动时,由调出部门把其原始考勤转到调入部门,由调入部门在月底汇总。8.2每月5日前各单位根据人员实际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后,经单位主管签字核实后连同原始考核记录报送人力资源办,考勤信息务必确凿,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明属实,根据情节轻重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元-200元罚款。8.3人力资源办负责公司日常出勤情况的抽查及考勤表审核、整理、汇总并存档。9.本规定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办负责解释、补充。1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此规定相抵触的以此规定为准。编制:尚海珍审核:张玉芬唐天路批准:周永利日期:200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