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考勤管理制度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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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7 13:21:13 发布

8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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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集团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三、工作时间(一)实行5天40小时工作制,(二)工作时间按季节变化,但每周工作小时数不得少于整体规定,并于实施前3个工作日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四、基本原则每月14日制作月度考勤汇总表,经部门领导审核后交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员工签字确认后,交由综合管理部存档。公司总部以外办公人员需由部门设立兼职考勤员,完成此项工作。五、假期管理(一)全体公民法定节假日:元旦3天(1月1日);春节7天(农历除夕开始);清明节3天;国际劳动节3天(5月1日);端午节3天; 中秋节3天;国庆节7天。*具体放假日期以每年年初国家假日管理办公室公布为准(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3.8妇女节半天;5.4青年节(14周岁以上青年)半天。以上节假日如逢休息日,不补假;(三)有薪假期:年假、婚假、丧假、生日假、探亲假(详见《福利管理制度》)、产假、陪产假、考试假、复习假、公假(详情参见《福利管理制度》);(四)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申请事假,经批准后执行;(五)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有效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获得批准而休假;(六)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假。六、考勤管理(一)所有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作为发放薪酬的一个重要依据;(二)公司实行严格的加班审批制度,安排统一加班的,必须由部门部长、综合管理部部长审批,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后方可计为加班,一般加班在2个月内安排串休,如因工作原因确不能串休的,按公司规定支付加班费;未经过审批的加班,为无效加班,公司不支付加班费;(三)漏打卡、因工作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打卡、请假、串休、出差等必须在 3个工作日内填写《考勤审批单》,审批人在收到《考勤审批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否则视为旷工。员工每月漏打不得超过3次;(四)未经总经理签字审批的不得随意加班,经总经理签字审批的必须加班的,可以在两个月内给予串休。综合管理部负责将每月汇总的考勤记录、排班表、考勤审批单、加班审批单等相关资料存档。七、迟到、早退、旷工管理(一)迟到、早退上班时间开始后5~30分钟内(含30分钟)上岗者,视为迟到,例如:早上班时间为8:30,早8:36(含)打卡者计算为迟到。提前30分钟(含30分钟)以内下班者,视为早退。(二)旷工1、超过30分钟未上岗或提前30分钟以上下班者,视为旷工;2、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者,视为旷工;3、未请假、请假未被批准、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不到岗者,视为旷工;4、病、事假超过期限,未办理手续者,视为旷工。八、请假管理(一)员工请假须填写《考勤审批单》,并按审批权限履行签批手续;(二)事假:员工请事假,须按规定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如事情紧急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于当日上午十点之前(或上班1.5 小时之内)用电话或其他有效途径向直接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执行。休假中或者休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按审批程序补办请假手续;(三)病假:员工请病假,应提前出具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办理病假审批手续。如病情紧急未能事先履行病假手续的,应在当日用电话或其他有效途径通知部门部长,以便安排工作。休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按审批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员工患一般性疾病,一次请病假不得超过两周。重症者,一次性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确需继续治疗休假的,应提供医院的诊断书办理续假手续;(四)工伤假:员工因公负伤,按医生有效证明办理休假手续。相关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实施《工伤保险条例》配套文件执行。(五)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等、年假(年假休息以整天为单位)凭相关证明文件办理请假手续后执行。九、审批权限(一)假期审批流程 (二)如连休各项休假,按累计请假天数执行审批权限。(三)超过7个工作日的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假满销假,并交接工作。一般员工病事假持续时间超过30天的,休假期满后重新安排岗位,基层干部及以上员工病、事假持续时间超过50天的,休假期满后重新安排工作。十、罚则(一)对未按规定休假期限和审批流程休假的,对职能部门负责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对总经理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处以100-300元罚款);(二)对随意谎报考勤记录的,对职能部门负责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对总经理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处以100-300元罚款);(三)代替他人打卡、代签考勤记录的,对代签员工及员工本人处以100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四)以上罚款为公司级处罚,由综合管理部开据《处罚单》(一式三份,综合管理部一份,财务管理部一份,被处罚人一份),经被处罚人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个人以现金形式在5日内交集团计划财务部。十一、附则(一)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制定;(二)本制度中罚则部分不排除其它奖惩制度约束;(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