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参照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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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7 13:23:25 发布

考勤管理制度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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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目的:规范公司员工劳动纪律、考勤管理和请假制度适用范围:全体员工第二条考勤管理(一)作息时间1、冬季作息: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2、夏季作息: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30注:1、具体安排以及作息时间变更,由公司办公室根据情况拟定,解释权归办公室。2、各项目部应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上下班时间以及相应的考勤制度,严格上下班考勤时间,避免员工发生迟到、早退、旷工现象。(二)迟到、早退管理1、公司要求每位员工自觉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外出办事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2、考勤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并予以检查监督。每月不定期抽查一至二次,抽查采取签到表形式,不得代签,发现一次扣20元,每月底公布一次考勤情况。3、上班时间开始后6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扣罚人民币20元,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处理。 4、员工因参加会议、前往生产现场或其他部门协调工作,超过考勤时间无法签到,各部门负责人应向办公室说明原因。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公司酌情处理。5、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在3次以内者,每次扣罚20元,迟到3次以上,公司予以警告,屡教不改者予以劝退。(三)、旷工管理1、旷工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员工无故缺勤以上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1)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2)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4)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5)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2、旷工扣罚相应工资,旷工一天扣罚两天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一月内累计旷工6天以上(含六天)者以上公司将予以警告,屡教不改者予以劝退。第三条假期管理(一)公休假: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7天(正月初一到初七)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二)以下假期公司视情况酌情安排休息:1、妇女节(3月8日);2、青年节(5月4日);3、元宵节(正月十五)。(三)周六和周日机关人员实行轮休制,必须保证办公室有值班人员,特殊情况除外。(三)探亲假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在分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并距路程200公里以外,可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享受七天的有薪假期,超过七天者不予计发工资。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1、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一个月;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者每三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四年起始时间是结婚第二年;(4)探亲假期是员工与亲人团聚的实际时间,员工探亲时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日;(5)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 (6)探亲假原则一次性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员工经批准也可分两次使用探亲假,但只给一次路程假,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2)期限①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④实行休假制度的员工(如学校寒暑假),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探亲假天数。上述假期包括公假日和法定节假日。(3)待遇员工在探亲假期内,单位应按照本人工资标准发给工资,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日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十一、病假:12.1员工请病假,须持《员工请假审核表》外,还必须附有市级医院提出的休假建议,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长期病假,提前办理好病假手续。12.2员工休病假未办理书面手续的,应经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同意,上班后持病假证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实际病假日期须与证明规定日期相符;实际病假日期与病休证明不符的或证明缺失的,按事假处理。12.3住院治疗无法事先取得病休证明的,凭住院通知单请假。12.4连续病休遇有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时,按各自假别规定执行,但前后病休时间合并计算。12.5因打架、违规操作或违反交通规则而受伤者,按事假处理,不按病假处理。12.6员工因病住院,出院后应向人力资源部送交住院证明,经上一级领导签字后,人力资源部备案。出院后需继续休息,请假手续按上述规定办理。12.7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长期休假者,医疗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与公司签定医疗期协议。医疗期满仍不能恢复工作的,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十二、事假: 13.1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可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天。申请人必须提前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以旷工论处。13.2试用期内的员工原则上不准请事假,遇特殊情况由部门经理从严掌握。试用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五天者,公司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13.3员工事假已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上班时,需提前用电话、电邮及其它通讯方式办理续假手续,经部门同意后方可续假;续假不能超过三天。13.4员工请事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申请表>>,根据审批权限,逐级批准后,方可休假。十一、婚丧假:14.1符合享受婚丧假条件的员工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经事上一级部门领导、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不予认可。14.2公司正式合同制员工结婚,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14.3婚假必须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度内一次性连续使用,逾期作废,不予补偿。14.4休婚假时,申请人应填写《请假申请单》,无极特殊情况,应予准假。14.5婚前体检及办理登记手续给予一天公假。14.6丧假:正式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或无父母需本人赡养的祖父母、无子媳需本人抚养的孙子女死亡时,可享受丧假五天。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死亡时,可享受丧假三天。十二、工伤假15.1员工因公受伤,经规定医务部门诊断,认为不能完成正常工作,需要休养时,可享受工伤假。工伤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工伤鉴定由公司和地方劳动部门鉴定委员会确认,超过上报备案时间,不予确认。15.2员工因工受伤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15.3工伤假须由合同医院开具证明并经人力资源部审定。无诊断证明或手续不全不能按工伤假处理。十三、产假:16.1公司正式女员工生产按规定享受产假,晚婚产假是90天, 晚育应奖励30天,剖宫产再加15天,每多一胎多加15天。16.2女员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生证明需保胎休息的,一律按病假处理。16.3未婚员工流产、生育者一律不予产假。16.4产假以日历日计算,均包括法定公休假日,并且必须一次性连续使用。十一、陪护假:女方生产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福利照旧。十二、哺乳假正式合同制女员工合法生育后,哺乳时间应与公司约定,享受哺乳假。哺乳假每天一小时,直至婴儿满一周岁。第四章加班管理十三、加班时间19.1加班的定义: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工作特点,加班指因业务需要,公司要求员工在国家法定公共假日继续工作或值班等行为。19.2正常工作日8小时以外、周末等不按照加班处理,在员工回南京后可以按照员工要求安排调休。调休人员仍需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十四、加班补贴的计算20.1加班费用按照员工日工资标准的三倍进行支付,在下月工资支付。20.2员工也可以选择以调休方式取代加班费用,标准是按为加班天数的三倍调休;调休当年有效。十五、加班审批程序21.1项目以邮件或书面方式提出申请,部门经理同意,并报请公司分管领导批准。21.2批准文件需通知到人力资源部及财务部。第五章请假管理十六、请、销假22.1个人填写《请假审批表》,以邮件方式发送部门领导—〉部门领导批准,抄送人力资源部备案;22.2长期假(超过10天,不含公假日)必须书面假条,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22.3遇特殊情况,当时无法提出书面申请时,可以先提出口头申请(如通过电话等方式),事后一天内补交书面或电子申请。22.4恢复工作时,应向准假人销假,并向人力资源部备案22.5因工作需要时,公司可以变更员工的休假要求或正在休假的日期。十一、调休23.1连续出差后可申请调休,满1个月可调休2天,人力资源部根据考勤记录每个员工存休天数。23.2员工申请调休,必须在完成报帐等事宜后,按照请假程序办理;23.3根据出差时间由部门领导酌情安排调休天数,人力资源部人力备案。调休期间保持24小时手机开机状态,公司有权随时中止休假。23.4出现存休,部门应及时安排员工休假,遇有病、事假时,在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可以用存休时间冲抵。23.5每个存休的按照每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计算,该时间限内有效,逾期作废。23.6辞职员工自递交辞职报告的同时存休作废,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自离职之日起存休作废。十二、准假权限24.1部门经理级以下员工请假,月度连续或累计请假十天以内,部门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月度连续或累计请假十天以上者,须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24.2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的各种假期审批权属总经理。十三、假期工资25.1事假:扣当日工资,日工资=应发工资/当月天数。25.2病假:当月病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者,不扣发工资;三天以上10天以内扣除当日工资的30%;10天以上按长期病假处理,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25.3产假、工伤假:休假期间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25.4婚假、丧假、哺乳假、陪护假按正常工资发放,超过规定时限,按事假处理。第六章后记十四、本规定2008年3月1日起执行,与本规定相冲突的相关规定,以此为准。 第七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