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行政管理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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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4 15:47:06 发布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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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单元6一、学习导引(一)学习目标了解动物生产经营管理的概念与作用。学习建议学习过程中需要充分联系畜禽生产学、畜禽遗传育种等学科,分析和掌握动物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的性质及其特征。(二)重点难点学习重点1、掌握动物生产经营管理的研究对象。2、对动物生产经营管理作用与应用有基本认识。学习难点1、了解动物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2、掌握动物生产经营管理在实践中的应用。(三)任务指派任务一参观畜、禽、蜂、蚕养殖场(小区),了解人们在从事其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方面的活动情况和执法现状。任务二通过网络与同学相互交流、讨论对动物生产经营管理的一些认识,谈谈自己的看法。同时,在学习课件内容时与自己以往的经验进行对照。任务三 如何培养学习能力,请在百度网中或者谷歌网中搜索。谈谈你对动物生产经营管理的一些理解。二、学习内容(一)畜禽管理概述1.中国畜禽品种资源保护1.1畜禽品种资源现状(1)传统畜禽品种(2)畜禽品种现状为满足人民对肉、蛋、奶等畜产品的需求,我国相继引进了大量的外来高产品种杂交改良国内地方品种,受外来高产品种强烈冲击,我国畜禽品种数量逐渐减少和消失的问题日渐严重。(3)畜禽品种多样性意义畜禽品种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满足未来不可预见的重要基因库,它的任何一点利用都可能在类型、质量、数量上给肉、蛋、奶和毛皮等生产带来创新。案例6-11.2全国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工作概况(1)国家出台系列畜禽品种资源保护法律法规。1994年国务院颁布《种畜禽管理条例》及农业部发布《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初步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体系。(3)开展资源调查、保种技术研究等基础工作。 1976年,农业部组织开展了一次较大规模的畜禽品种资源调查,出版了5部《中国畜禽品种志》。1995年又对西南、西北的偏远地区进行了一次补充调查。2001年开始启动畜禽品种资源动态信息调查项目,对全国畜禽品种资源状况进行动态监测。(4)推进畜禽品种资源的选育和开发利用。为使我国丰富的畜禽品种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在加强保护的同时,重点抓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产业化开发。1.3畜禽种质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情况从1995年开始,国家启动了畜禽种质资源保护项目。(1)实行抢救性保护,紧急抢救了一批濒临灭绝的畜禽品种。(2)加强本品种选育,增加了地方品种的数量,提高了生产性能。(3)开发利用优良地方品种资源,促进了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4)探索保种新方式,收集和保存了一批优秀畜禽遗传基因和素材。2.我国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立法1977年,农业部发布了《全国家畜改良区域规则》。1994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种畜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3日,农业部又制定了《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11月3日,农业部发布并实施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2.1《畜牧法》立法概述(1)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畜牧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畜牧法》有关规定。 (3)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4)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发展。(5)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6)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2.2主管部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1.保护制度1.1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1.2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2.主管部门职责分工2.1农业部职责2.1.1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2.1.2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2.2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2.2.1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案例6-22.2.2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3.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办法3.1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3.2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3.3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4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3.5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3.6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 3.7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三)种畜禽品种选育生产经营管理 1.种畜禽品种选育1.1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1.2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1.3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规定。1.4推荐优良种畜禽。优良种畜禽登记规则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案例6-32.种畜禽生产经营2.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2.1.1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2.1.2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条件:2.2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2.2.1条件2.2.2申请2.2.3管理2.3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四)畜禽养殖管理 1.畜禽养殖方针政策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1.2国家支持草原牧区开展草原围栏、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饲草饲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设,优化畜群结构,改良牲畜品种,转变生产方式,发展舍饲圈养、划区轮牧,逐步实现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态环境。1.3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在其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1.4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1.5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为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案例6-52.畜禽养殖场所管理规定2.1养殖场区条件2.1.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备下列条件:2.1.2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其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2.1.3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2.2场区要求2.2.1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2.2.2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2.2.3畜禽养殖场应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2.2.4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2.2.5从事畜禽养殖,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2.2.6畜禽养殖者应按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规定,在应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2.2.7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3.养蜂业管理3.1总则3.1.1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3.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3.1.3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3.1.4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3.1.5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3.2生产管理3.3转地放蜂3.4蜂群疫病防控3.5附则3.5.1蜂产品是指蜂群生产的未经加工的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毒、蜂蜡、蜂幼虫、蜂蛹等。3.5.2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案例6-7(五)畜禽交易与运输 1.畜禽交易管理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促进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1.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1.3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3km以外。1.4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2.畜禽运输 (六)质量安全保障与法律责任 1.质量安全保障措施案例6-82.法律责任(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2010年1月4日,农业部发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1.总则1.1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1.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2条】。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1.3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1.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2.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2.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2.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2.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2.6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3.1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2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3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3.4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4.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4.1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2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3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4.4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4.5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5.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5.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5.2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5.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5.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6.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6.1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24条】:6.2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第25条】:7.审查发证7.1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7.2本办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7.3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7.4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案例6-98.监督管理8.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8.2本办法第2条第1款所列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第31条】:8.3本办法第2条第1款所列场所停业的,应当于停业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8.4本办法第2条所列场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8.5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34条】。8.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9.罚则(八)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公布《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总则1.1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1.2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1.4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1.5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1.6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2.畜禽标识管理2.1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2.2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2.3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采购畜禽标识,逐级供应。2.4畜禽标识生产企业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2.5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2.6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2.7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2.8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2.9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2.10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标识及所需配套设备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等制度。2.11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3.养殖档案管理3.1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3.2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载明以下内容:3.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3.4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3.5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3.6从事畜禽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3.7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及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4.信息管理4.1国家实施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4.2农业部建立包括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在内的国家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并成为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的子数据库。4.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数据采集要求,组织畜禽养殖相关信息的录入、上传和更新工作。5.监督管理 5.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5.2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5.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等信息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追溯和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追溯:5.4国外引进的畜禽在国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追溯。5.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5.6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案例6-11三、练习作业(一)名词解释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是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的许可凭证。2.畜禽标识: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3.基因库:指一个群体中所有个体的基因型的集合。(二)简答题1.我国的优良畜禽品种有哪些?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有哪些?我国畜禽遗传资源主要有猪、鸡、鸭、鹅、黄牛、水牛、牦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水貂、蜂等20个物种,共计576个品种(类群),其中地方品种(类群)426个。,2005年12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怎样进行种畜禽品种选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3.目前我国畜禽标识有哪些种类?畜禽标识编码由几部分内容组成?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四、讨论交流深入到事业单位和养殖场,了解事业单位对动物生产的管理以及一些做好,是否对与错,与国外对比有什么优势与劣势。谈谈你对我们中国这个动物生产管理的建议与未来发展的方向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