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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06 11:31:35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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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医院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业务培训管理,提高医院学术研究水平,扩大我院的学术影响,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医院鼓励职工参加各种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业学术会议。我院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学科带头人以及中级职称业务技术骨干原则上可以每年参加全国性(省外)学术会议一次,省内学术会议、短期培训不超过三次;中级职称、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可以每年参加省内学术会议、短期培训不超过二次。第二条外出参加的学术会议、短期培训,应与本人所承担的科研、教学、医疗和管理工作有较密切关系;参加非本专业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及其它方面的会议,原则上会议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第三条凡要求参加学术会议、短期培训的职工,必须由本人提前1周到医务科填写《短期管理培训、学术活动、参观学习审批表》并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报经院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参会的人员因参会产生的费用医院不予以报销。第四条医院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业务培训,会务组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规定标准安排,若会议安排的最低住宿标准超过《差旅费管理办法》住宿费标准限额,实行实报实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凭票报销,未按规定开支费用,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第五条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可凭《短期管理培训、学术活动、参观学习审批表》向财务科借支相当数额的会务费,回院后应及时到医务科报到,并完成院内或科内学术讲座后,将发票、参会资料及院内或科内授课资料等报医务科备案后,方可按程序审核报账,并结清借款。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