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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06 11:31:35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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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医学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甘肃省医学会学术会议的组织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甘肃省医学会学术会议应认真贯彻执行我省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扬民主,为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服务。第三条甘肃省医学会倡导和支持专业委员会发挥整体优势举办学术年会或多学科联合性学术会议,积极创办水平高、规模大、有省内外影响力的品牌学术会议。 第二章学术会议的种类第四条甘肃省医学会学术会议分为以下二类:1、一类学术会议:甘肃省医学会和专业委员会承办或协办的国际、全国及西部地区学术会议;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年会;专业委员会成立举办的学术会议;多学科联合举办的学术会议;围绕卫生工作重点和临床、科研工作热点、难点、疑点举办的重要学术会议;上级部门委托召开的学术会议。 2、二类学术会议:专业委员会及其学组举办的专题学术研讨会、读片会、疑难病例讨论会及座谈会等。5
第三章学术会议的审批程序第五条为提高甘肃省医学会学术会议的质量,适度控制学术会议的数量,避免召开准备不充分或内容重复的学术会议,专业委员会计划召开的一类学术会议须报甘肃省医学会审批,其中国际学术会议尚需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第六条专业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将下一年度的学术会议计划(包括继续教育培训项目)上报甘肃省医学会,一类学术会议的上报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前。由省医学会对所有一类学术会议计划进行初审和汇总。第七条各专业委员会申报学术会议时应规范学术会议的名称。学术会议的名称规范为:甘肃省医学会+第×届(××年)+专业名称+学术会议;或者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名称+专题研讨会;全国性学术会议的命名按中华医学会的要求选定。第八条汇总后的学术会议计划经甘肃省医学会批准后汇编成册,专业委员会须严格按照会议计划组织学术会议。第九条特殊情况下确需临时增加的学术会议,可采用一会一报的方式,由甘肃省医学会审议批准。第十条凡未经上述程序批准的学术会议,学术会议名称中一律不得冠以甘肃省医学会或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的名义,也不得以上述名义组织召开学术会议。第四章学术会议的组织分工5
第十一条一类学术会议由甘肃省医学会与相关专业委员会共同举办。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学术会议学术内容的策划、筹备和组织工作,甘肃省医学会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学术会议协调服务工作。第十二条二类学术会议一般由专业委员会或其专业学组举办,甘肃省医学会对学术会议的质量和会务组织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甘肃省医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情况和专业委员会的建议,选择部分二类学术会议作为重点会议,由甘肃省医学会与相关专业委员会或其专业学组共同举办。第十三条各专业委员会应加强对学术会议的管理。会前须向省医学会报送会议的征文通知、会议通知(一式两份);会议结束后专业委员会需在十天内认真写出总结或记要(内容包括:会议名称、地址和日期、出席会议人员及代表人数、会议主要内容及交流形式、会议收到论文数、会议论文交流数、编印论文集数、评审优秀论文数、会议主要收获及意见和建议等),并将会议全部资料一式两份报省医学会办公室归档保存,以便备案和管理。 第五章学术会议的承办第十四条根据会议的具体情况,学术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可由举办方自行承办,也可委托具有会议组织经验和能力的法人单位承办。承办单位按照委托协议书和委托函的要求,承担委托的会务工作。5
第十五条确定承办单位后,学术会议举办方与承办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并出具委托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六条甘肃省医学会各类学术会议均不得委托或承包给个人办会。第六章学术会议的质量管理第十七条学术会议的选题要紧密围绕医学科学发展规划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医学科学研究及防病治病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一类、二类学术会议计划须经专业委员会讨论提出。第十八条一类学术会议均应成立会议筹委会,共同商定会议主题、学术内容和会务组织工作等事项。第十九条各类学术会议均应贯彻"双百"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不同学术观点平等讨论。第二十条对于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学术会议的效果,甘肃省医学会应依据会议相关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现场调查或反馈调查,评价学术会议质量和效益。第二十一条厂商参加学术会议应按照会务组安排,遵守会场纪律,不得影响学术会议的正常进行。第七章 学术会议的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举办学术会议应遵照国家有关财会规定,5
对学术会议的经费进行管理。学术会议经费收支帐目公开,接受省卫生厅和有关部门对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会议经费应在坚决贯彻国家相关规定、勤俭节约的原则下,合理使用。杜绝铺张浪费和不必要的开支,严格执行学术会议财务预算等管理规定。 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坚决贯彻国家相关规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鼓励在边远地区或技术力量薄弱的地区举办学术会议。第二十五条各专业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甘肃省医学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要求举办会议。如有违反,甘肃省医学会将按相关条例处理。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甘肃省医学会。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