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55263.docx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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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7 13:43:37 发布

考勤管理制度5526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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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公司考勤和劳动(工作)纪律管理工作,增强职工的劳动纪律观念,保证公司良好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3.职责本制度由人力部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4..工作要求4.1考勤管理4.1.1考勤归口部门及相关人员职责(1)公司考勤管理工作由人力部归口管理。各部门内设一名兼职考勤员,由各部门自行确定人选,并报人力部备案。(2)考勤员要坚持原则,协助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劳动(工作)纪律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和日常管理的职责,严把考勤关,每月12日前(节假日不顺延)将上月考勤汇总表报人力部。(3)考勤员要根据考勤要求按时将本部门员工的出勤情况登记到考勤记录表上,原始记录要妥善保存,所形成的报表均要以事实为依据。(4)各部门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劳动(工作)纪律,支持考勤员的工作。4.1.2加班审批及考勤记录(1)对加班加点的相关规定A.公司因生产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规定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的视为加班或延长工时。B.加班或延长工时之前要填写《加班(延长工时)审批单》,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报人力部备案。C.因生产(工作)需要被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加班的职工,应优先安排 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记入考勤,计发加班工资;安排职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记入考勤,计发加班工资。D.有劳动定额考核的岗位,在职工未完成定额的情况下,利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或工作之余延长工时,其加班或延长工时的时间不得记入考勤,公司也不计发加班或延长工时工资。E.当日工作时间结束后,因公继续留在公司的综合办、人力部、计财部和资源部人员,其留在公司的时间不算作延长工时,亦不记入考勤。(2)值班管理规定:值班一般有周期性值班(指综合办、资源部及中层以上人员)和临时性值班(指其他部门管理人员)两类。值班必须由公司或部门负责人统一安排,计入考勤,按公司核定的岗位日资标准计发值班工资;中层以上人员只计入考勤,不计发值班工资。4.1.3各种休假的考勤管理(1)休各类假别的职工须严格按公司规定的请假程序办理后,方可休假。确因情况紧急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在两小时内电话通知或由同事代其向部门负责人和人力部请假,并在上班当日履行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2)职工请假时间在2天之内的(含2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须履行如下请假手续:本人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部门请假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到部门考勤员处,记录考勤;请假时间超过2天的,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须履行如下请假手续:到人力部填写请假审批单一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人力部审查签字-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一将其中一联交到部门考勤员处,记入考勤。(3)职工休婚丧假、探亲假及属计划生育规定的各类假别,只可一次按规定全休,未休够的时间视作放弃处理,如确因生产等其他工作原因需分阶段休息,需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4)职工因病休息在2天以上的,须持医院建议休息证明,方可按病假记入考勤。(5)计算各类休假的工资扣减时,职工连续休假跨月度的时间不得分开计算;职工在一个月内休两种及以上假别,应分别以病、事、丧假的2倍天数与探亲假、婚假及属计划生育规定的假合并计算(反之则按50%折算)。4.1.4因公参加会议、培训及其他活动的考勤管理(1)凡在市区(芝旱区、开发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以下同)参加会议或离开公司外出办理公事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领导,时间在1天以内者,须告知属下,同时向公司综合办说明;时间超过1天(含1天)者,须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时向综合办说明,并告知属下。(2)凡在市区参加会议或离开公司外出办理公事的职工,须向部门领导请示并征得批准,同时告知同事。 (3)因公或因病不能出席公司会议或组织活动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须向公司分管领导请假并通知综合办,职工须向部门领导请假。(4)职工因公在外出差,其休息日算作出勤,并按加班对待,而当日工作超过八小时的时间不算作延长工作时间,亦不记入考勤。(5)职工因公在外培训、学习期间,其休息日记入考勤,但不计发加班工资。(6)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及各项党工团活动,在不影响生产(工作)的前提下,部门应予以大力支持,职工参加活动的时间记入考勤。有工时定额考核的岗位应扣除相应的工时定额,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参加活动的时间不算做加班或延长工时。4.1.5各类假别释义及休假的相关规定(1)丧假是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2)在公司工作满1年且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履行期限内的职工,与父母(不包括公婆、岳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家住山东省除烟台市、青岛市、威海市、潍坊市以外的其他地市和全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请探亲假。(3)长期病、事假又不属于解除合同范围的,其工资按照以下标准给付:司龄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0%;司龄在4年以上7年以下的,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司龄在7年以上10年以下的,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司龄在11年以上的,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80%。(4)女职工产前、产后劳动(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A.对妊娠期1―6个月的女职工,可进行倒班作业,但不安排延长劳动时间,并且每周至少保证休息1天。B.妊娠期满七个月的女职工可享受七小时工作制,即每日可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拖后一小时上班,不再安排倒班、加班和延长工作时间。C.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算作出勤时间,有工时定额考核的岗位应扣除相应的工时定额。D.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和医疗药费统一由社会保险医疗机构承担,公司不再重复支付。E.晚育女职工确因实际困难,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可将产假延至1年。延长的假期按病假对待。F.女职工哺乳期内,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假,每次30分钟(可合并使用):家住开发区的职工每次给予15分钟的路程假,其他地区每次给予30分钟路程假(往返路程时间),且哺乳期视为出勤,有工时定额考核的岗位应扣除相应的定额。G.妊娠期调岗的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仍从事新岗位工作,待哺乳期结束后,调回原岗位工作。(5)休各种假的具体规定(如表1所列)。 5.分发:本制度发往公司领导、各部门各1份。附加说明:本制度由人力部提出本制度起草人:本制度审核人:本制度批准人:休各种假的具体规定(表1) 休假类别休假天数工资扣减标准备注5天:内(含5天)按核算加班工资的标准于次月扣.事假减静态工资。节假日及公休日顺延。超过5天当月不得执行动态工资,并按岗位日资标准扣减静态工资。丧假5天之内(含5大)根据岗位日资标准于次月扣减静态工资。节假日及公休日顺延,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超过5天当月不得执行动态工资,静态工资不重复抵扣。病假5天之内(含5大)根据岗位日资标准于次月扣减静态工资。节假日及公休日顺延。超过5天当月不得执行动态工资,静态工资不重复抵扣。长期病假(超过1个月)依据4.1.5(3)条款执行。婚假10天之内(含10天)不扣减当月工资。节假日及公休日不顺延。10天-17天(含17天)当月不得执行动态工资,静态工资不重复抵扣。探亲假10天之内(含10天)不扣减当月工资。节假日及公休日不顺延,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路程假。超过10天当月不得执行动态工资,静态工资不重复抵扣。.产假顺产5个月难产5.5个月小产0.5个月产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公司将不再重复支付。节假日及公休日不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