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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7 13:15:1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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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考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工的考勤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第二章工作职责与分工第三条公司设立考勤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本部考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研究本部考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审定本部考勤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第四条领导小组下设考勤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以下简称工作办公室),由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考勤管理日常事务,组织修订本部考勤管理工作制度、办法和考勤管理工作方案,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第三章考勤管理第五条5
各级领导要重视考勤工作,加强对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的宣传教育,对组织纪律性强,出勤率高,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好的在月度绩效考核予以体现。对少数不遵守劳动纪律,迟到早退出勤不出力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职工应进行批评教育,在月度绩效考核中予以兑现。第六条考勤员应妥善保管考勤表及请假条、调休单、病假条等原始资料,并于次月三日前一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如遇节假日顺延)。对于经查实弄虚作假的单位、部门将在当月绩效考核中扣单位或部门1分。第七条职工之间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调换补休或代班工作,如发现擅自调换补休和代班工作一律按事假处理。第八条凡职工工作调动,必须按照调令要求的时间准时报到并参加工作。第四章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第九条职工因病、事、婚、丧、探亲、产假、计划生育假、补休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原则上须提前二天办理请假手续并经批准,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第十条事假:职工请事假的,一天内由班长批准,二天以内由部门(单位)批准,二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班组长请假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部门、供电所负责人请假均需经分管领导批准。上述请假手续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才有效。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每年不得超过十天,并扣发事假期间工资、奖金和误餐补助。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奖金和误餐补助。第十一条5
婚假:职工结婚享受婚假三天,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由有关部门出具晚婚证明,增加婚假二十天。婚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第十二条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可享受丧假三天。凡符合上述规定的死亡亲属在外地的,另给往返路程假,路费自理。丧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第十三条探亲假。(一)凡工作满一年,符合上级探亲假条件规定,属探亲范围的职工给予探亲假。(二)探望配偶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三)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因工作需要可两年探亲一次,假期四十五天。(四)己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五)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并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六)职工按规定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份由单位负担。探亲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第十四条5
产假:(一)女职工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预产期前一个月要求休息,其休息天计算在九十天之内(含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剖腹产或双胞胎以上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至二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四十天至五十天;七个月以上早产按正常产假处理。对非婚人流、引产、分娩者或超计划生育,不给予产假,也不享受生育待遇。(二)女职工妊娠需要保胎休息的,经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保胎休息按病假处理。(三)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请哺乳假应事先办妥请假手续,否则一律按事假论处,哺乳假休息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哺乳假期间,不影响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四)女职工在婴儿哺乳期间(限一周岁内)的哺乳时间每天二次,每次不得超过四十分钟(含路程时间)如婴儿满周岁后,经(市)县级医院确诊证明为体弱者可延长一至二个月。(五)对于晚育的职工给与以下奖励: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第十五条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应在三天内由所在部门(单位)提出工伤事故及伤势情况报告,并附医院诊断证明,经公司安全运检部审核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县安委会批准后,才能按工伤假处理,否则不予承认。职工因酗酒造成受伤事故者,一律不得按工伤处理。旧伤复发者仍按上述办法办理。在工伤假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5
第十六条病假:(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病假休息,必须将医院诊断证明交到所在单位(部门)。经同意方可休息(特殊情况例外),否则按事假处理。(二)职工连续病休六个月以上者为长病假,长病假职工要求上班应由医院出具康复证明,经批准后方可上班。如上班后三个月内旧病复发又病休,则前后病假合并计算长病假,长病假期间停发工资,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为:工作不满一年者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工作满一年不满三年者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工作满三年及以上者,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第十七条凡是病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均包括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在内。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