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考勤管理办法.doc 12页

  • 43.00 KB
  • 2022-05-17 13:39:33 发布

工人考勤管理办法.doc

  • 12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所三类岗位工人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所三类岗位工人的纪律性、组织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三类岗位工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本办法中无称呼或其他称呼者统指我所劳动合同制三类岗位工人。第二章考勤管理第四条三类岗位工人应参照《**省**所考勤管理办法》参加各部门的日常考勤。每月迟到、早退达到3次,按旷工一天对待。第五条12 年休假、婚丧假、产假、晚婚晚育配偶护理假、探亲假视为出勤。第六条病事假假期涉及跨年度问题时,两次请假时间间隔不足3个月的,跨年度累计。第三章请假制度及程序第七条三类岗位工人在休息日因工作需要不能正常休息的,可由所在科室、大队自行安排调休,但月休息时间不能超过当月正常休息天数。第八条三类岗位工人请假要在***管理应用平台,按批准权限,经领导批准发送**处备案。请假3天及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3天以上15天及以下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主管所领导审核,报政委批准。请假15天以上的和各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报请所长批准。请假人员履行完请假审批手续,收到**处备案通知后方可离所。确因紧急情况无法提前请假者,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第九条三类岗位工人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论处。需续假时,应在假满前回所按照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无紧急情况的不准捎假或口头、电话、书信请假和续假,12 否则按旷工论处。第十条请假期满后,上班第一天须向所在部门负责人销假,参加正常考勤,否则按旷工论处。假期未休完即上班者,须持所在部门证明到所**处更改休假备案,否则按原假期考勤。第十一条所有假种,均遵循本章规定的请销假制度及程序。第四章年休假第十二条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十三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第十四条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第十五条新进我单位且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我单位剩余日历天数这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12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第十六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完婚晚育配偶护理假、探亲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因私脱产或半脱产学习,超过6个月的。已休完当年年休假,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第十八条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每年年初由各科室、大队自行安排本科室、大队的年休假,除特殊原因由上级部门书面通知暂时停止年休假休假外,各部门严禁擅自停止三类岗位工人的年休假休假,否则由各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12 第五章产假第十九条女工人在怀孕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工人,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间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工人,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二十条女工人持准生证等计生部门生育证明,享受产假98天,其中可以产假前休假15天。难产的(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产),持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婚晚育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持结婚证、准生证等证明材料可增加产假3个月,其配偶可以享受护理假1个月。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产假及产假护理假的假期。第二十一条保胎假,怀孕期间确需保胎的,可以根据医务证明,给予保胎假,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病假执行。第二十二条怀孕流产的,持计生部门生育证明,根据我所指定医院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12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计划外怀孕流产的,按病假论处。第二十三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人,应在上班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上班时间。第二十四条女工人在哺乳期内的,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第二十五条女工人详细禁忌劳动范围,参照《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执行。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不得终止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人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第六章婚丧假第二十七条工人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婚假为3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增加晚婚假18天,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21天的晚婚假期)。12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第二十八条工人的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丧假1至3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丧假。第二十九条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的;在外地的上述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1至3天,途中的车船费用等由本人自理。享受晚婚假期的,不再给予路程假。第七章工伤假第三十条在工伤治疗期间,视为出勤。第八章事假第三十一条按照实际事假天数扣发日工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第三十二条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够的再按本章事假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论处。第三十四条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才可申请事假,各部门要严格事假的报批。第九章病假12 第三十五条工人因病请假,须根据指定医疗机构医学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主管所领导审核,报所长(政委)批准给予适当的医疗时间(一般单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我所病假证明指定医疗机构为:**省人民医院和**市中心医院。无指定医疗机构证明的,按事假论处。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按旷工论处。第三十六条工人患病或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单位不得单方面与工人解除劳动合同:连续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不超过3个月;5年以上的不超过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不超过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不超过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不超过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不超过18个月;20年以上的不超过24个月。对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研究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12 累计医疗期: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三十七条工人休病假连续停工治疗时间3天(含3天)以内的原工资福利不变。第三十八条工人休病假连续停工治疗时间超过3天的,给予计算医疗期,从停工治疗的第一天开始累积,因伤病半休的,2个半日作病休1日计算,病休期间的公休日、节假日均包括在内。第三十九条非全月病假的,扣除实际病休天数工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第四十条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8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12 %发给;第四十一条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救济费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3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第四十二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及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第四十三条工人休病假在医疗期内的,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四十四条工人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应参加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第四十五条工人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的活动的,即停发疾病救济费,并限期回到工作岗位,如拒不执行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与其解除劳动合同。12 第四十六条凡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病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论处。第十章旷工的处理第四十七条未按本规定擅自不到岗者,按旷工论处。第四十八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旷工论处。第四十九条若有旷工情况,各部门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及时逐级上报。第五十条旷工人员每旷工一天扣发一天的应发工资,计资天数为21.75天。第五十一条旷工造成严重影响的以及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一章借调人员第五十二条因工作需要所内借调的人员,参加实际工作部门的考勤考核。第五十三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到平级单位的人员,参加实际工作单位的考勤考核,我所不再发放工资。第五十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到上级机关的人员,参照单位在职人员享受相关福利待遇,但不得高于单位12 在职人员相关福利待遇。第十二章离职人员第五十五条退休人员应填写《**省***在职人员离职手续办理清单》,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按相关规定办理,所有手续交接完毕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等离职手续。第十三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遇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有效法律法规执行。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所**处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