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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7 13:39:31 发布

XX街办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及考勤管理规定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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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办事处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XX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机关办公制度,提高办公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配套制度以及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街道办事处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第二章 考勤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将考勤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辞退依据之一。第四条 工作人员必须自觉严格遵守机关考勤和休假、请假及销假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第五条 考勤采取每月抽查的方式,由办公室安排每月抽查人员、时间。考勤内容包括:被考勤人,上下班时间,休假,请假。如有特殊情况的,需书面说明报办公室。第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办事或因公出差、事假、休假、因病请假等,应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审批并在去向牌上标明去向。工作人员请休假,1天以下的,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含1天),由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批准。班子成员请休假,由主要负责人批准。所有请休假均由党政办公室备案。第三章 休假、请假第七条5  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年休假、婚假、生育假(产假)、丧假、病假、事假等假期。第八条 凡在职在编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从下年度开始,按下列规定享受年休假:(一)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者,每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者,每年休假15天。(二)工作人员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或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或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或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三)年休假一般不准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单位布置的特殊工作任务等,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可以在下年度第一个季度末前安排。(四)年休假可与婚、产、丧假等合并使用。(五)由外单位调入我街办的工作人员,如本年已休年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年休假的,可安排休假。(六)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不超过两段,每次不少于5天。第九条 工作人员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第十条 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属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给予男方10天照顾假。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5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意见,适当给予休产假。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休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休产假。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3天的丧假;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公、公婆死亡后,经主要负责人批准,也可给予3天的丧假。对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出具病假书,按照请假程序申请病、伤假,门诊患者每次病假一般不超过7天。慢性病患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凭医院开具的住院通知先请假再办理住院手续,急性病患者可先住院再补办请假手续。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宜昌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如需转往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应由其现住院医院或主治医生出具转院意见或证明。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的应从严控制,视不同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当年未休公休假的应先请公休假,再请事假。第十五条 各种假期计算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但产假除外。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离岗休假、或因事、因病等原因无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休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2天内及时补办。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请、休假基本程序是:(一)本人填写《休假审批表》;5 (二)按审批权限,报经审批;(三)经批准的《休假审批表》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归档。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假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第十九条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科室内部考勤奖按以下情况处理:(一)病假1.一年内累计在1个月内的,科室内部考勤奖全额发给;2.一年内累计超过1个月的,超过一个月以外的,按不在岗时日(平均每日科室内部考核奖x不在岗天数)扣发科室内部考核奖。用公休充抵病假的,减去相应日期。半日工作半日病休的,病假两个半天按病假1天计算。(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工作年限满1年不到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15天。超过7天或15天以外的,按不在岗时日(平均每日科室内部考核奖x不在岗天数)扣发机关内部考核奖。当年未休公休假的应先请公休假,再请事假。用公休充抵事假的,减去相应日期。第二十条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机关津补贴按以下情况处理:1.工作人员请病假,一次性请病假1个月以上的(含1个月),当月津补贴不予发放;一年内累计病假1个月以内的(含1个月),机关津补贴全额发放,超过一个月以外的,按不在岗时日(平均每日津补贴费用x不在岗天数)扣发机关津补贴。如果用公休充抵病假的,减去相应日期。2、工作人员请事假,一年内累计事假7天以内的(含7天),机关津补贴全额发放,超过7天以外的,按不在岗时日5 (平均每日津补贴费用x不在岗天数)扣发机关津补贴。当年未休公休假的应先请公休假,再请事假。用公休充抵事假的,减去相应日期。3、机关津补贴包括日常交通费、误餐费、通讯费。第四章 奖惩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应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工作人员未经准假而自行休病假或不到单位上班的,以旷工论处。凡未按照规定缺勤者均按旷工处理,旷工或者无故缺勤的,扣除旷工或无故缺勤期间内部考核奖。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5次以上或旷工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规定期限的,当年年终考核原则上不能评为优秀。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一年内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给予辞退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各种假期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