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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7 13:26:53 发布

【服务行业】知名大酒店考勤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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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岑君庭大酒店考勤管理细则为了维护酒店正常的工作秩序,严格酒店劳动纪律,保障员工能积极有效地进行工作,特制定本酒店考勤管理细则。一、上、下班员工必须根据所在部门编排的班次工作,按时上、下班。上、下班实行打卡计时制,严禁代打卡或电话通知打卡,上班打卡到岗后及下班离岗吋员工在部门设立的二次签到记录上注明到、离岗时间。1、迟到、早退:凡己到上班时间,本人还未到岗位时即视为迟到;凡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下班即为早退。如员工打卡后没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工作岗位,同样视为迟到。迟到十分钟以内,每月超过2次者,每次扣款10元,并处以口头警告。无故不打上、下班计时卡视同迟到。迟到、早退十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每次扣罚20元,并处以口头警告。每月累计迟到、早退超过5次者,每次扣罚30元,并处以书而警告。2、旷工:凡迟到、早退一小吋以上又无充分理由办理补假手续者,视为旷工(四小吋以内按旷工半天计,达到或超过四小时按旷工一天计)。旷工除扣除员工当日工资外,另还将视下列情况予以处罚:旷工半天,扣除1天日薪,给予书而警告,并罚款20元/次;旷工一天,扌II除2天口薪,给予书面警告,并罚款50元/次;连续旷工二天,扣除4天日薪,给予最后警告,并罚款100元;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合计旷工2次,给予即时解雇。二、请假员工各种假期的申请,无论时间长短,必须填写请(休)假单,经批准后生效。3天以内的假期由部门经理批准生效,并报备人力资源部;3天以上的假期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由人力资源部审批。5天以上的假期必须经过总经理审批。员工请假必须提前填写请(休)假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除外,但事后必须 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三、假期的种类1、法定假期:员工在本酒店任职期间每年可享有十一天法定假期,其中:元旦一天;清明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劳动节”一天;国庆节三天;春节三天。2、病假:员工生病经市级以上医院医生建议,正常情况下经部门同意,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休病假,紧急情况下,可先休病假,后补办手续。病假三天(含)发放H薪的50%,第四天按事假扣除。3、事假:员工如有正当原因需要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提出申请,三天以下(含三天)者,由部门经理批准;四天以上(含四天)者,须在部门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后生效,并由人力资源备案。否则按旷工论处。特殊情况事后补办事假手续时,须在上班后的三FI内详细说明原因,并经部门经理认可,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生效。事假期间将按规定扣发工资。4、产假:正常分娩为98天,难产假加15天,晚育又领独生子女证的(须将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呈交人力资源部),男员工配偶可休有薪假10天。产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四、婚假:员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婚假为3天;晚婚婚假为15天(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须将结婚证复印件提前30天呈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核准完毕后报酒店总经理审批后生效。五、加班酒店因经营需要安排员工超时工作或在休息日安排员工上班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补休或补薪。如遇法定假期正常上班或部门安排值班者,按加班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发放加班工资。部门副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因管理的需要口常延时工作或节假口值班的不计加班,由酒店另行安排时间休息。六、补休员工补休由部门灵活安排,原则上员工本月加班时间应在下一考勤月补休完毕,如因工作原因无法及时休假的,经酒店批准同意后允许累积到下月,部门应适时安排补休。本年加班时间(除12月份所产生的加班时间外),不跨年度补休。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人力资源部具有相关解释权。年月日 工龄的计算与福利的关系如今“工龄”一词出现的频率已较以往大为减少,但其作用在劳动管理的过程中仍不可低估。就目前情况而言,根据笔者的经验,计算“本企业连续工龄”只须掌握如下要点1・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的,其在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木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2.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3.职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作为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仍应合并计算。4.职工留职停薪期间、留用察看期间,应计入木企业工龄。当然,还有许多其它情况,由于不具代表性和典型性,在此不再罗列。工龄同齐种福利的关系(-)职工年休假《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沪府办发(92)15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龄5年者,从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其中工龄5〜15年,休假7天;工龄15〜25年,休假10天;工龄满25年以上,休假14天。”上述工龄均指在本企业的连续工龄。(二)医疗期1•在2002年5月1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然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第十三条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木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2)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 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3)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木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不限定医疗期。2•在2002年5月1口前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然适用《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即“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长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医疗期可适当延长。”3・在2002年5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由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未规定医疗期,而《上海市劳动合)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的规定,即“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三)病假工资根据沪劳保发(95)83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三)探亲假1・国发(1981)36号文对职工探亲假期作出如下规定:(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2・对于归侨或侨眷职工,(82)侨政会字第011号文件规定:(1)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四年给假一个月计算。(2)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的规定给假。(3)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4)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岀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3・对于台胞职工,劳人险(1983)16号文规定:(1)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2)未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3)已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 (4)台胞职工回大陆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大陆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以上的年限均应理解为“本企业连续工龄”。(五)工龄性养老金根据沪府发(1998)36号文的规定:“工龄性养老金=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X退休吋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5%。”(六)出境定居离职费(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规定:“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职工,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其标准如下:连续工龄满一年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木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由此看来,工龄的概念在劳动管理过程中仍具重要意义。因此,人力资源管理者不可忽视或掉以轻心,而应随时做好细帐,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