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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7 13:31:06 发布

关于学校考勤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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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考勤管理制度范本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内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学院的工作特点特制定如下考勤管理规定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学校考勤管理制度范本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一、适用范围:学院在册正式教职员工    二、作息时间    (一)学院所有岗位均实行坐班制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30(二级学院正院长以上领导干部及58周岁以上、正教授职称的员工下午工作时间为14:0016:30)周六、周日为休息日如因工作需要调整作息时间由院长办公室另行通知    考勤以半天为单位分上、下午分别考勤    (二)二级学院实行值班制度出勤情况由学生处检查、记录、报告班主任每人每周值班不少于4次除此之外二级学院每天必须安排一名科级以上教职工值班    (三)保卫处、总务处等工作岗位实行轮班制保障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三、全勤    对出全勤及无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员工学院给予全勤奖    四、对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旷工的处理    (一)迟到    1、上班后5分钟至15分钟内到岗者按迟到处理每次扣工资10元;     2、上班后15分钟至30分钟内到岗者按事假半天处理每次扣工资15元;    3、上班30分钟后到岗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每次扣工资25元;    4、当月迟到累计三次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加扣工资25元    (二)早退    1、距离下班前10分钟以上无故离岗者为早退每次扣工资10元    2、当月早退累计三次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加扣工资25元    (三)擅离工作岗位    1、工作时间未经请假离校时间超过20分钟视为擅自离岗每次扣工资10元    2、当月离岗累计三次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加扣工资25元    (四)旷工    1、无请假手续不到岗上班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工资50元并扣除当月全部全勤奖    2、员工一年内连续旷工7天累计旷工15天学院将给予除名处理    五、缺勤处理    (一)病假    1、员工因病请假须出具县市级以上公办医院的病假证明由本人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急症、重症者除外)    2、当月休病假3天(含3天)以内者按每天15元扣病假工资    3、当月病假累计超过3天者除按上述标准扣除工资外同时扣发当月全勤奖     4、全年病假累计达到20个工作日病假届满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需继续治疗病休或因病仍无法正常工作的视为自动离职    (二)事假    1、员工请事假时需提前一天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2、当月请事假累计3天(含3天)以内者每天扣工资25元;事假超过3天者除按上述标准扣发当月工资外同时扣除当月全勤奖    3、全年事假累计达到20个工作日的学院有权解聘    (三)婚假    在学院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结婚时享受婚假10天(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提倡教师婚期安排在节假日    (四)产假    1、女职工在学院工作满一年后怀孕生产时给予5—5.5个月全天休假按照有关规定产假可在产前休息但产前休息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5天超过15天的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按病假处理否则按事假处理    2、女职工在学院工作不满一年怀孕学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3、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学院给予每日半天(1个下午)的哺乳时间工作量标准不变    4、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工资完全由社会统筹负担没有参保的由个人负担    (五)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去世由本人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可享受丧假3天     (六)带薪学习、培训    1、学院组织员工参加的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班学习期间仍计发工资的为带薪学习、培训    2、员工带薪学习期间发放岗位工资、校龄工资、学历津贴、职称津贴停发其他项目的工资    3、带薪学习时间超过15天的须与学院签定《培训合同》有关事项按合同条款执行    六、长期休假的处理    员工因产假、脱产学习等原因脱离工作岗位达到或即将达到20个工作日的其所任科级以上职务自动免除保留其员工身份休假结束后根据岗位情况按返岗或调岗处理    七、请假审批程序    员工请假半天以上均须填写请假单并提交直接上级按以下程序审批:请假1天以内者由所在科室科长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者由分管副院长批准    八、考勤汇总与公示    每月月末以部门为单位将请假单及其他缺勤情况报分管院长签字后汇总送交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汇总全院考勤情况并将缺勤等情况进行公示如有逾期不报及瞒报舞弊情况经证实后扣罚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工资每人每次50元    九、补充说明    各部门中层正职以上如因在原单位未正式退休或兼任职务而不能出满勤者需在人力资源处备案经院长批准后视为出勤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