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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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ᑐཀኧᏔᆪୈ>肇学院〔2013〕31号ਈ᎖፝खňᑐཀኧᏔ୴ᒆ৔ఠ༮਌ಯێजėࡼᄰᒀ>>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完善我校人事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结合我校实际,特对《肇庆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肇庆学院2013年5月27日>>>>1 ᑐཀኧᏔ୴ᒆ৔ఠ༮਌ಯێज>DŽPNOQฤSᏜኀࢿDž>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完善我校人事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为合理支付教职工工资薪金、岗位聘任和年度考核提供依据。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9]217号)精神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对《肇庆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肇学院[2005]7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如下:一、考勤要求1.考勤范围:凡本校在编在职教职工、人事代理及外聘人员、劳动合同工等都执行本考勤规定。在正常工作日,从事本职工作、公务出差和参加各种会议、各项集体活动及节假日值班等,均在考勤范围。2.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课)和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规定的各项活动。3.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教职工考勤制度,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教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按时向学校人事处报送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情况,同时在本单位进行公布。报送及公布上月考勤情况的时间为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4.实行考勤公开举报制度。各单位要将每月考勤结果向本单位职工进行公布。由单位职工对考勤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不实问题进行举报,对违反考勤、请假制度者,单位领导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如发2 现有瞒报、虚报等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要进行通报批评,对于具体负责考勤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弄虚作假行为要追究其个人责任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二、考勤的种类及规定(一)休假种类及规定1.事假: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要请假的为事假。教职工请事假按以下规定执行:(1)一年内事假累计在6-20天(含20天)的,事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2)一年内事假累计在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3)事假期间,停发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2.教职工因私事出境期间,本人工资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00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3.婚假:教职工结婚,按有关规定享受婚假5天。如男女双方都符合晚婚年龄,其婚假在原定的基础上增加10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可根据路程的远近酌情增加路程假,路费自理。4.产假(哺乳假):假期期限按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产假时间可以顺延,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照发。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可另请哺3 乳假到婴儿一周岁,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5%计发,岗位津贴按60%计发,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凡施行人流、上环、结扎等计划生育手术的,凭医院证明按规定给予休假,期间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5.看护假:女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男方有10天看护假期,看护假期间全部工资照发。6.探亲假: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每年一方探亲假一次;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教职工每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教职工每四年可以探父、母一次。教职工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符合前文规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因我校有寒暑假,探亲假均应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探亲的路费报销按有关规定办理。因工作原因,寒、暑假无法安排的,经批准可另作安排,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照发。出境探亲的假期及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7.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工作时需请病假。教职工请病假,按如下规定执行:(1)一年累计病假超过15天(含15天)不满两个月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按90%计发;4 (2)一年累计病假在六个月内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按70%计发;(3)一年累计病假在一年内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按50%计发;(4)病假达到一年及以上的,须办理病休手续,病休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按40%计发;(5)经医院确诊为癌症者,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全额发放。(6)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南粤杰出教师,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全额发给。(7)教职工病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8.丧假:教职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去世时,可请丧假,假期为5天。若教职工在外地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去世,且必需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酌情增加路程假,路费自理。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后,经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二)旷工、迟到、早退的处理办法1.旷工:(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因公出差逾期未归,又未办理请假5 手续者;请假期满未归,或因故需续假而不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者;请假人所提请假理由和提供证明经查与事实不符者;要求校内、校外调动的教职工,在学校未批准之前擅自离岗者;校内私自调整工作岗位者。(2)按旷工处理的教职工,旷工2天以内的(不含2天),不发当天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不发半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2天至5天(不含5天),不发旷工期间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不发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不发旷工期间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不发半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不发旷工期间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不发全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2.迟到、早退的处理办法:教职工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2次以内,由部门领导给予批评;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及以上,每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工半天处理。三、人事代理等人员的考勤规定人事代理人员请假期间的工资计发及考勤规定参照在编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劳动合同工的考勤规定1.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请事假3天以上(含3天)的,事假期间按日扣发工资(应发工资合计,下同)。2.累计病假超过15天(含15天)不满一个月的,病假期间工资6 按80%计发(低于当地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当地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按当地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计发。3.劳动合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4.劳动合同工的婚假、产假(哺乳假)、看护假、丧假等休假期限按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五、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一)教职工请病假,教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请假要填写请假条,同时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如属因工负伤的须在24小时内报告学校相关部门,以便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二)教职工请事假,教职工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请假条,按程序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并将请假条送交所在单位考勤监督员后,方可离开岗位,确因当时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电话请假并及时补办手续方可按事假处理。(三)教职工请婚假、产假(哺乳假)、看护假、丧假等须填写请假条,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计生管理部门审核后(丧假除外),报学校人事处批准。产假、看护假原则上一次性连续安排;婚假、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四)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正副职在上班期间因公或因私离开肇庆城区,超过1天的,实行报告制度。中层一把手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由人事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党政一把手批准;中层副职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由所在单位、人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分7 管校领导批准;其他干部、教师、职工请假在3天以内的由本人填写请假条,所在单位领导批准;超过3天、5天以内的,由本人填写请假条,所在单位领导提出意见,报人事处审批;超过5天的,报校分管领导审批,没有充分理由学校原则不批准超过30天的事假;假满回校要按时到所在单位销假。(五)任课教师请假同时还需获得教务处批准。(六)教职工的请假申请,经批准后交本单位考勤监督员作为考勤依据,考勤监督员应妥善保管,按时将请假条(含有关材料)附在考勤统计表后,一并按时报人事处。六、若干规定1.“岗位津贴”指的是基础性绩效工资;2.教职工因各种假期要停发及扣发的岗位津贴,在各单位考勤结果统计上报月份的下月工资中执行;3.因考勤原因扣发的教职工岗位津贴全部转入其所在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账户。七、凡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学校以前的规定、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九、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