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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6 15:31:3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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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操作流程根据《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关于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特制订《XXXX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操作流程》:第一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的内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1.在管理人和托管人网站上刊登发行公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和计划说明书概要;2.在各销售网点摆放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宣传资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计划说明书,供投资者阅览;3.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公告;4.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所网站会员会籍办理系统,完成部门信息的填报,专用席位变更的手续和报备相关资料;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结束后,计划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五日内,计划管理人应将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和验资报告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净值、份额净值、单位累计净值。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期,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披露截止前一个工作日的每份额净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值或其他收益率指标应当至少每周在计划管理人及托管机构网站上公布一次;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在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供上月资产净值(包括上月中每个工作日的资产净值),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交易所报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项审计意见;3.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每季度期满后150(60H)内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季度(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季度(年度)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一个月或一年时,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管理人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还应当提交由计划管理人风险管理与控制部门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独立出具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报告;4.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意见在管理人、托管人网站披露,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管理人(托管人)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经托管人
(管理人)同意,报监管机构备案后可以更换,管理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管理人同意,并报证券业协会备案;1.集合资产管理规模在开始运作之日起六个月内首次达到合同约定比例的,于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报告达到的日期及投资组合情况;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外部因素致使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并于调整次日以书面形式向证券业协会备案调整情况;&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续运作或者客户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的,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计划管理人和托管机构网站上披露;9.计划管理人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在清算完毕后的十五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10•计划管理人发现代理推广机构、托管机构违反推广协议、托管协议及相关规定的,应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约定解除代理推广协议、托管协议,并及时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11.发生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及时履行
通告和披露义务;1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展期、解散或其他可能对计划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12.管理人、托管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变动;13.代理推广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变更;1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和费用的调整;1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16.重大关联事项;1&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第二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的内容(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期1.在管理人和托管人网站上刊登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概要和认购协议;2.在各销售网点摆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宣传资料;3.发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公告;4.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所网站会员会籍办理系统,完成部门信息的填报和专用席位变更的手续文件。(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1.管理人和托管人每季度向投资者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
1.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公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年度审计报告;2.自本专项计划设立次年起每年初,公布年度《跟踪评级报告》;3.涉及到收益分配时,应在每个权益登记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布收益分配报告;4.专项计划终止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清算情况以清算报告形式公布;5.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可能对受益凭证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临时信息披露。6.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第三条信息披露的流程(一)根据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的内容,资产管理部按有关要求制作相关文档和资料,其中涉及集合资产净值计算、财务报表、登记过户数据、网站信息数据等,相关管理资产管理部特别是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中心、资产管理部、机构运营部必须按资产管理部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数据、报表和资料;(二)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中心部、机构运营部必须将所提供的相关数据与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资产管理部应进一步复核相关资产管理部提供的数据、报表和资料;
(三)文档补充修改,确定正式发布文档;(四)资产管理部将所需披露的文件以签报的形式提交合规部审核,上报公司总裁办审批;(五)相关文件办理加盖公司章手续,并备存复印件;(六)资产管理部联系有关机构、营销网点进行信息披露的发布,涉及公司网上披露的信息由公司机构运营部和信息技术中心部具体实施发布;(七)信息披露结束,资产管理部负责将所有信息披露资料复印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