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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7 13:38:26 发布

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请假考勤管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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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请假考勤管理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请假、加班、考勤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请假、加班、考勤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浙江省电力公司 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江省电力公司 关于试行职工年休假制度的通知3 管理职能总经理工作部是公司职工请假、加班、考勤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职工请假、加班、考勤的日常管理工作。4 管理内容与要求4.1 工作、休假时间规定4.1.1 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4.1.2 休假时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2 职工加班规定4.2.1 严格控制加班加点。职工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公休日加班的,须事先填写《职工加班加点审批表》(见资料性附录A),注明事由,经班组长同意,部门负责人批准。事后应安排补休,补休时间按实际延长的累计时间计算,起始时间为半天。对不能及时安排补休的可给予存假,但存假累计不能超过15天。 4.2.2 国定节假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各部门应事先填报《节日加班申请表》(见资料性附录B),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送总经理工作部备案。加班一天,发给职工本人工资300%的加班工资。4.2.3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职工每月加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个小时,但下列情形之一除外。4.2.3.1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4.2.3.2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工作利益,必须及时检修的。4.2.3.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3 职工请假规定4.3.1 病假4.3.1.1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工作,需治疗或休养,凭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经公司医务组认定,向部门领导提出休假申请,经审核同意办妥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突发性急病,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4.3.1.2 职工外出期间患急性病,须由乡、镇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诊断报告和其他有效证明,由公司医务组认定后,按病假处理。4.3.1.3 职工在探亲期间患急性病需就地治疗的,应持当地医院医疗证明和病历卡交公司医务组认定,超出探亲假期限部分按病假处理。4.3.1.4 职工连续病假在三个月以上的,病愈要求上班,须凭医院复诊后出示的病愈证明,经公司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批准,方可上班。上班后视情况分别实行一至三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内如旧病复发,则试工期前后病假时间应合并计算。4.3.1.5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一年内累计缺勤六个月以上的,或二年内连续缺勤六个月以上的,超过6个月部分不计算工龄。4.3.1.6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4.3.1.7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内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工龄  计发标准  连续工龄不满10年  为本人工资的50%  满10年不满20年  为本人工资的60%  满20年不满30年  为本人工资的70%  满30年以上  为本人工资的80%  4.3.1.8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者,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  计发标准   连续工龄不满10年  为本人工资的40%  满10年不满20年  为本人工资的50%  满20年不满30年  为本人工资的60%  满30年以上  为本人工资的70%  4.3.2 事假4.3.2.1 职工因私事请假,应事先说明事由,填写《职工请事假审批表》(见资料性附录C),经部门领导批准。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但回公司后应立即补办请假手续。4.3.2.2 职工请事假,一天以内由班组长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总经理工作部批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请事假由分管领导批准。4.3.2.3 新进职工在见习期、熟练期、考核(使用)期内一般不允许请事假,确遇特殊情况,请事假天数每年不得超过十二天。4.3.2.4 事假期间工资停发。4.3.3 婚、丧假4.3.3.1 婚假:职工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可享受婚假三天;双方均符合晚婚条件的,另增假期十二天。4.3.3.2 丧假:职工的父母(包括养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前往处理丧事,给予丧假三天;父母已故,祖父、祖母死亡时,需亲自处理丧事,可按上述规定给假。4.3.3.3 职工婚、丧假,须去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4.3.3.4 职工婚、丧假,须到公司工会办理相关手续,报总经理工作部备案。4.3.3.5 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4.3.3.6 婚、丧假期内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国定节假日。4.3.4 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按公司《计划生育管理标准》执行。4.3.5 探亲假4.3.5.1 探亲条件4.3.5.1.1 凡公司职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参加工作满一年且已转正;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者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4.3.5.1.2  新进职工在见习期、实习期、熟练期、考核(试用)期内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正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次年享受。调入职工,具备探亲条件而尚未享受当年探亲待遇者,必须由原单位出具证明,方可享受。4.3.5.1.3 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仅限于探望职工本人的父母或养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4.3.5.1.4 已婚职工与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的,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但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的,只能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4.3.5.1.5 夫妻双方,已有一方享受探亲待遇,另一方就不能享受探亲待遇。4.3.5.1.6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官一方已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本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到部队探亲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但往返路费自理。4.3.5.1.7 职工不论以何种方式(病、事、工伤、产假和公差等),当年已和配偶团聚过30天或和父母团聚过2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4.3.5.1.8 职工在结婚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去探望配偶,应从结婚的次年起享受探亲假待遇。4.3.5.1.9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配偶可以到公司职工处探望,其往返路费由公司给予报销,职工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4.3.5.2 探亲地域范围:探亲对象常住户口所在地距公司所在地或职工生活区25公里以外。4.3.5.3 探亲假期4.3.5.3.1 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3.5.3.2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3.5.3.3 因工作需要,公司当年不能给予探亲假期或职工自愿要求二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二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往返路费报销一次。4.3.5.3.4 探亲假原则上一次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部门领导同意,经总经理工作部批准,可以分两次探亲,但探亲往返路费只能享受一次。4.3.5.3.5 职工探亲,除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外,还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和路程假均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日。4.3.5.3.6 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如遇到意外情况(交通事故或灾害)以致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必须持当地政府部门或交通部门证明,其超假日期方可算作探亲路程假;无有效证明的,按事假处理。4.3.5.4 探亲待遇4.3.5.4.1 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本人工资照发。4.3.5.4.2 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4.3.5.4.3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4.3.5.4.4 职工在探亲假期当月不享受各种奖金和津贴。4.3.5.4.5 对于享受探亲待遇而未探亲的职工,可以报销往返路费一次。4.3.5.4.6 职工境外探亲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4.3.5.5 职工请探亲假,应先填写《职工探亲审批表》(见资料性附录D),经班组长、部门领导同意,报总经理工作部批准后,方可探亲。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探亲假须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到总经理工作部办理手续。4.3.6 年休假4.3.6.1 年休假对象及假期4.3.6.1.1 职工参加工作时间满3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6天;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4.3.6.1.2 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凡上半年满规定年限的,可以享受当年度休假或上一档次的假期天数;下半年满规定年限的,从次年起享受年休假或享受上一档次的假期天数。4.3.6.2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4.3.6.2.1 当年产假90天,以及其他计划生育假累计超过60天的;当年请病伤假或疗养累计超过45天的;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当年病、事假相加超过50天的。4.3.6.2.2 不遵守劳动纪律,屡教不改或发生旷工的人员。4.3.6.2.3 发生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者。4.3.6.2.4 因政治、经济或其他问题尚在审查或停职的人员。4.3.6.2.5 受行政警告或党(团)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4.3.6.2.6 受行政留用察看处分或受党(团)察看处分期间的人员。4.3.6.2.7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行政拘留或触犯刑律受到刑事拘留的人员。4.3.6.2.8 被判处管制或缓刑的人员。4.3.6.2.9 因个人原因要求借调到电力系统外单位工作达3个月以上的人员。4.3.6.2.10 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发生上述情况之一者,则下一年度扣除当年已享受的年休假假期。4.3.6.3 年休假管理办法4.3.6.3.1  年休假期由公司统一安排,分级管理。各部门须在不另增加编制和人员、确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职工的年休假。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年休假由分管领导统一安排,副总经理由总经理安排。4.3.6.3.2 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应填写《年休假审批表》(见资料性附录E),经班组长同意,部门领导批准,报总经理工作部办理休假手续。中层管理人员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工作部办理休假手续。4.3.6.3.3 休假人员应在组织安排的时间内休假。对不服从者,取消当年年休假。4.3.6.3.4 年休假一般应安排职工休假。当年的年休假原则上当年使用,并一次休完。但由于工作或生产需要,当年不能一次休完或者当年不能安排休假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当年分期使用或跨年度使用。4.3.6.4 其他有关规定4.3.6.4.1 当年享受探亲假和四年一次的探父母假期的,年休假减半。4.3.6.4.2 已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休假待遇(包括休养),假期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不再安排年休假;不足年休假部分,给予补足。4.3.6.4.3 年休假时间包括公休日,但不含国定节假日。4.3.6.4.4 享受年休假的人员,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4.3.6.4.5 外系统调入人员,从第二年起享受年休假;部属系统内调入人员凭调出单位证明是否在当年享受过年休假为准。4.3.6.4.6 年休假期间,如本人需探亲、疗养、旅游所需费用自理。4.4 以上所指本人工资为:技能工资+达标工资+岗位工资4.5 考勤规定4.5.1 职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没有到岗者为迟到;在未到规定时间离岗者为早退;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不上班者为旷工。当天迟到或早退累计达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或早退累计达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按旷工一天处理。4.5.2 考勤规定一日一考勤。考勤员对所在部门(班组)人员的出勤情况了解核实后,在当天下班前进行考勤记录。对缺勤人员应根据有效的请假证明考勤。4.5.3 公司内借用人员的考勤仍由原部门负责,并在考勤卡中注明借用。借用部门应在月末将借用人员在本部门的出勤情况书面通知被借用人原部门,由原部门考勤员将其附在考勤卡上。4.5.4 公司借出人员由原部门按出差考勤。4.5.5 各类请假手续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表和有关证明应附在考勤卡上,不符合请假手续的请假证明无效,并作旷工处理。4.5.6 公司组织的外出培训、实习人员,由培训、实习队考勤。4.5.7 新进人员、公司内调动人员,从到接收部门报到之日起,由该部门进行考勤。4.5.8 考勤符号。出勤:“│”,补休:“补”,公休假:“休”,加班:“加”,事假:“事”   病假:“病” ,旷工:“旷”,工伤假:“工伤”,产假:“产”,探亲假:“探”,护理假:“护”,婚假:“婚”,丧假:“丧”,年休:“年”,大夜班:“大”,小夜班:“小”,日班:“日”,学习班:“学”,出差:“出差”,函授:“函授”。4.5.9 考勤统计方法4.5.9.1 出勤天数以制度工日为标准,制度工日=日历天数--公休日--国定节假日。计算出勤天数应包括补休。4.5.9.2 月缺勤天数,按实际缺勤天数统计,即缺勤天数=制度工日—出勤天数。4.5.9.3 出勤率计算方法:(本月制度工日-缺勤工日)/本月制度工日*100%4.5.9.4 考勤时间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届时各部门考勤员应将当月考勤情况进行复核并汇总统计,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无误并签名后,于当月28日前将考勤卡、考勤统计表及有关请假证明报送总经理工作部。4.6 本标准如遇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办理。5 检查与考核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检查与考核。5.2 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