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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7 13:30:34 发布

佳木斯职教集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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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职教集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为了适应集团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和维护集团的正常教学、教研等工作秩序,确保集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一、考勤范围各分院、系、部、处、室全体工作人员。二、工作时间的规定全集团教职工一律实行坐班制。考勤的工作时间为集团规定的作息时间。包括教学(包括讲授、指导实习、设计、论文等)管理、科研以及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公益劳动等集体活动。三、请假时间及工资计发(一)病假1、集团教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集团教职工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3、集团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 (3)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二)事假集团教职工在制度工作日内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三)婚假教职工结婚,可以请婚假,婚假3天;晚婚的,增加婚假15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四)产假1、女职工生育,产前产后共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如遇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2、实行晚育(已婚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产假可延长至半年(遇寒暑假不顺延)。(五)哺乳假1、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果上班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工作允许,可享受哺乳假,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哺乳期间,岗位工资按75%发放。2、有18个月以下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给予上、下午两次送奶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路程时间另算。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次增加30分钟。(六)计划生育假已婚职工的人流产假、上下节育环假、结扎假、护理假 均称计划生育假。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疗单位证明,分别享有以下假期并照发工资。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2、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20天;3、人工流产休假15天;4、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16天;5、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假30天;6、妊娠中期引产,休假30天;7、妊娠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假40天;8、护理假。女职工为晚育者,给予在本集团的配偶护理假7天。女方非本集团职工,其在本集团配偶需享受晚育护理假的,须有女方单位出具的晚育证明。对于计划外生育和未婚怀孕、人流、生育的女职工,按《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有关条例处理,但可参照以上假期规定准予休假,休假期均按事假对待。(七)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假期3天。在外地者,另给往返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八)工伤假教职工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工伤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集团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上述八种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请假期间不发误餐费,不发岗位津贴,扣发的工资每月累加,年终一次扣减。(九)聘用教职工(合同期内)病、事假扣发工资标准如下:1、病假聘用教职工请病假每月1-3天,发给原工资;4天或4天以上,其工资部分的扣除,从第5天起按实际天数计算(日工资计算方法:月工资÷21天),按月扣发。2、事假 聘用教职工请事假,其工资部分的扣除,从请事假天数第一天起按实际天数计算(日工资计算方法:月工资÷21天),按月扣发。四、请假审批权限及请假手续(一)请假审批权限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请假(含各种假)在5天(含5天)以内的,由所在分院、系、部、处室的主要行政领导批准;6-15天(含15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提出意见,报请集团分管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2、科级干部请假请假(含各种假)在5天以内(含5天),由所在分院、系、部、处室主管领导批准;6-15天(含15天)以上的,由所在处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集团分管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3、处级干部请假请假(含各种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集团分管领导批准;5天以上的,由常务副院长批准,人事处备案;6-15天(含6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处级部门及分院主要领导请假,报请院长批准,人事处备案。4、院级领导请假副职请假(含各种假),由正职批准;正职请假,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二)请假手续1、凡请假者,本人须填写集团统一印制的《佳木斯职教集团请假审批表》(不得口头打招呼和托人代转),连同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亲自交所在部门考勤员,按审批程序与权限逐级审批。经正式批准并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后,方能休假。如确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预先请假者,应在事后立即办理补假手续。2、请假期满因故不能到岗时,应于期满前申请续假,经正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对于无正当理由,又无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3、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到岗,应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超过假期处理。五、旷工处理制度(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1、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上班者,以及请假逾期不上班又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者。2、公派出国学习、停薪留职、自费出国学习、探亲假期满,逾期不归或续假未准者。3、国内在职、定向进修学习期满不归,无正当理由者。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者。5、迟到、早退超出30分钟以上的,月累计每6次按旷工1天处理。6、教师漏课一次,按旷工1天处理。(二)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和一切津贴、补贴。计算方法:(岗位+薪级+10%)÷21天(三)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人员,经批评教育无效,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每年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累计旷工10天以上,取消其评优、评聘、职务晋升资格,取消其当年的绩效工资(第十三个月工资),每年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累计旷工30天以上,均按自动离职处理。(四)凡因违法违纪、无理取闹而不上班者,停发未上班期间的当月工资和一切岗位津贴、补贴。六、考勤工作要求1、各部门要重视考勤工作,有一名分管领导负责,设一名兼职考勤员,并将名单上报集团人事处备案。2、坚持考勤登记制度。各部门考勤员要认真写考勤表,及时准确地登记职工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3、各部门考勤员要按月汇总考勤情况,于每月25日前填写《佳木斯职教集团考勤表》,由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送集团人事处。人事处对各部门工作人员劳动情况进行不定时 抽查,发现虚报、瞒报、漏报现象,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主要领导责任。4、劳动纪律和考勤结果,将作为评选先进、年度考核、工资待遇、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聘用人员有岗位工资的,参照在职人员扣发工资标准;没有岗位工资的人员,病、事假按实际天数计算(日工资计算方法:月工资÷21天),按月扣发。在职人员扣发工资累加每年一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集团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