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考勤管理制度 5页

  • 17.50 KB
  • 2022-05-17 13:25:34 发布

9考勤管理制度

  • 5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第六执法大队考勤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队伍作风建设,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大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队全体人员,是对全体人员出勤检查与管理的基本依据。第三条客观、公正的考勤制度,对于良好工作氛围的形成、考核制度的实施、工作积极性的调动具有重要的意义。各中队、各科室要加强检查监督,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确保本制度的实施。第四条工作时间的界定(一)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二)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由大队统一安排加班、值班、执行任务的时间。(三)组织安排外出学习、培训、考察时间。第五条考勤实行登记制度,由秘书科进行考勤日常登记与管理。第六条请销假制度(一)大队长、政委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及3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由主任批准;副大队长请假2天以内由大队长批准,3天及3天以上经大队长同意,由分管领导批准; (二)中队长、秘书科长及秘书科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副大队长批准;超过1天由大队长批准;(三)队员请假1天内报中队长批准,2天以内由中队长签注意见,报主管副大队长批准,超过2天以上由中队长签注意见,报大队长批准。(四)因病需要休息或就医者,请假5天以上者,需出具医保定点医院有效证明,并经大队长批准。(五)请假人员经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按旷工处理;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一)无故迟到三十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累计迟到三次者,视为旷工一天。(二)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三)未经批准工作时间不到岗、擅自离岗者。(四)请假原因与事实不符者。第八条工作人员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国家规定和通知的其他节假日。第九条年休假、探亲假、婚假、生育假、丧假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年休假: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休假: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二)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给假30天;探望父母,每年给假20天。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作满一年。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三)婚假7天,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 晚婚是指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女23周岁,男25周岁。(四)产假: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三十天。(五)丧假5天。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除年休假以外的其他假期,均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第十条各类假期以年度为界,原则上一次连续休完,不得跨年累计。第十一条凡是请婚假、产假、年休假或是外出学习、培训、视察等视同出勤。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请假6天以上(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丧假、婚假、生育假、探亲假等),应由本人详实填写《请假审批表》,并按照中队长、大队长逐级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他人代办,事后必须补办手续。第十三条经领导批准的《请假审批表》作为考勤登记的依据。第十四条 当年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连续超过15天者,年终考核不能定为优秀。有旷工情况者,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旷工连续超过5天者,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第十五条对旷工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连续旷工一周者给予警告处分,并扣除相应的奖金、补助等;连续旷工15天以上者,当年旷工累计超过30天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第十六条本制度即日起施行,由大队秘书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