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5考勤管理制度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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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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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0-06-24内部文件_考勤管理制度更新日期:2010-10-19内部文件考勤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考勤是本所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主要依据,各级人员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为建立本所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本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考勤员职责1.本所采用指纹签到方式记录考勤(暂行),考勤员每日负责监督签到,并按规定及时、认真、准确地在《月度考勤记录表》(见附表一)上记录考勤情况,如实反映本所考勤中存在的问题;2.妥善保管各种请假、休假凭证;3.考勤日期为每月1日至31日,在每月底将考勤统计汇总后制作《月度考勤报告表》(见附表二),报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第三条考勤管理1.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所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休息2天。具体时间为:行政人员: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8:00;周六、周日休息。受薪律师: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工作需满8小时,周六、周日休息。2.考勤签到行政辅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到达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必须在每天上午上班、下午下班时各签到一次。任何人不能代替别人签到。无正当理由未签到者视为迟到或早退。若因指纹问题而没有签到成功的,需告知考勤管理员,并在考勤登记本上作好登记,否则视为迟到或早退。如因工作原因不能签到必需至电通知考勤员。3.迟到超过上班时间到达办公职场者视为迟到。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到岗延误时间在5分钟(含)之内者视为迟到。因公事推迟上班而未提前经领导同意者,按迟到论。迟到处罚标准:3.1超过上班时间5分钟以内,口头警告;第6页共6页 公布日期:2010-06-24内部文件_考勤管理制度更新日期:2010-10-193.1超过上班时间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罚款10元(从工资中扣除);3.2超过上班时间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罚款20元(从工资中扣除);3.3超过上班时间1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3.4超过上班时间4小时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3.5累计迟到三次的,视为旷工一天;3.6一年内累计迟到五次以上的,按旷工三天处理;3.7对于多次迟到者(一年内累计迟到五次以上,含五次),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所内规章制度,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任何补偿。1.早退下班时间未到,而未经允许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早退按旷工论。2.旷工当下列情况之一出现时,视为旷工:5.1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岗者,以及各种假期逾期未续假而擅自不到岗位者均视为旷工;5.2委托或代人签到或伪造出勤记录者;5.3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旷工处罚标准:5.1月旷工1日者,除扣除当日工资外,另给予相当于日工资两倍的罚款;5.2月旷工三日以上(含三日)者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所内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且无需给予任何补偿。3.外出市内因公外出时,必须填写《外出登记表》(见附表四),并由直属负责人签字确认。由考勤员将其与考勤结果一并存档。如直属负责人不在,须在三天内补交有关手续,若事后直属领导不予确认,则按情节计作事假或旷工。第一条休假管理请假审批工作流程:第6页共6页 公布日期:2010-06-24内部文件_考勤管理制度更新日期:2010-10-19请假人填写申请表(病假需出具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直属负责人批准→行政负责人批准→领导批准→行政留存请假条并备案→考勤人员复核考勤报领导审阅→考勤记录报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根据缺勤情况扣除工资。1.事假,为无薪假1.1因私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而无法正常出勤者须提前请假,事假在1天以内的(不含1天)需至少提前半小时请假;如遇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须在24小时内用电话、书信、口信等方式通知考勤员,事后须立即补签《请假申请表》(见附表五);如未在24小时内请假或补签《请假申请表》者,按旷工处理;1.2事假在1天及以上的需至少提前2天请假,不要拖到请假前一天的下班时间才提出,并填写《请假申请表》经直属负责人批准,《请假申请表》交考勤员与考勤结果一并存档方可生效,并安排好工作才可离开工作岗位。如果假期不够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1.3连续事假3天(含)以内由直属负责人签批;1.4连续事假超过3天,由所主任签批;1.5连续事假15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需办理离职手续;1.6试用期员工累计不得超过3天事假,否则作终止试用处理。2.病假,根据比例给予薪资的休假2.1因病无法事先请假者,需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15分钟内用电话方式向直属负责人请病假,并用电话、邮件、口信等方式通知考勤员。手上如有未完成的工作需要及时处理,可交待其他同事帮忙处理。休完病假上班后立即补签《请假申请表》;2.2病假在1天以内的(含1天),无需提供证明,每月(一个考勤周期内)允许一次;病假超过1天者需提供区级以上卫生部门出具的有效病假证明(加盖相应的有效公章),经直属负责人批准,交由考勤员与考勤结果一并存档;2.3连续请病假超过15天的视为长病假,申请休长病假时须提交病历、检查报告书等相关资料报请所主任批准;2.4病假销假时须提供有效病假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2.5因打架、斗殴等违纪原因而造成的伤病,不得按病假处理;2.6每月的医疗期累计不超过5天,超过以上规定期限的按事假处理;2.7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内累计不得超过3天,否则作终止试用处理;第6页共6页 公布日期:2010-06-24内部文件_考勤管理制度更新日期:2010-10-192.1病假期按下列原则计扣薪金:病假在3天以内(含3天),病假期间的工资每日按日工资的60%发放;超过3天至15天(含15天)者,病假期间的工资每日按日工资的30%发放;超过15天或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1.有薪假正式员工有薪享有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全体员工有薪享有工伤假、国家法定节假;女员工有薪享有妇女节假。有薪假除法定节假日外均按自然日计算,婚假、计划生育假要求员工在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等相关政策法规前提下方有资格享有。3.1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应提前15天向直属负责人提出申请,须向考勤员提交《结婚证》查验,并留复印件备案,逾期未提供验证的,按事假处理。如员工离职,未休婚假作废,不予补偿。婚假在结婚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使用完毕,婚假期间包含公休日。员工本人在本所工作期间结婚,可休1天婚检假。3.1.1早婚:按法定结婚年龄(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3.1.2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由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结婚的,可享受15天法定婚假。3.1.3再婚:仅享受3天法定婚假。3.2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丧亡,可休丧假3天。另给适当路程假,但累计不超过6天。丧假期间包含公休日。3.3计划生育假符合国家、地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享受以下待遇:3.3.1孕期产检假:怀孕期间每月给予1天孕期检查假,当月未休的不予补休。3.3.2怀孕流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出具深圳市定点医疗保险医院证明从手术之日起可休假15天;三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从手术之日起可休假50天。一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者,其第二次休假按事假处理。员工生育子女后,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不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而怀孕并施行人工流产者,其休假按病假处理。怀孕流产休假期间包含公休日。3.3.3产期产假:员工休产假需出具出生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条件者一次性享受。法定产假为90天(含产前15天)。根据医院证明,属难产或剖腹产的,加30第6页共6页 公布日期:2010-06-24内部文件_考勤管理制度更新日期:2010-10-19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婴儿加15天产假。女方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给予男员工陪产假7天,陪产假须于女方生育前7天至生育后三十天内一次性使用完毕。以上假期包含公休日。3.3.1哺乳期哺乳时间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个工作日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个工作日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直至婴儿年满一周岁。员工可以选择上午晚1小时上班或下午提前1小时下班的休假方式,并通知考勤员,一旦确定休假方式,不可随意更改,如需更改,可以月为单位更改。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假的,一次最多允许4个工作日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需提前申请进行说明,并通知考勤员记录与考勤结果一并存档。3.1法定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的法定节日全薪假期,包括:元旦,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3.2国家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妇女节:休假半天(3月8日),当天下午女员工放假半天;适逢公休日时,不作顺延补假。3.3年休假,在本所工作年资满一年的员工享受的全薪假期。休假时间按工龄计算: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3.6.1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员工须提前15日申请,填写《请假申请表》经直属负责人审批同意,交考勤员与考勤结果一并存档方可生效,并安排好工作才可休假。带薪年休假在当期休假年度内有效,不予累计至下一个休假年度。休假年度是以员工入职日为起止日的一整年。3.6.2第6页共6页 公布日期:2010-06-24内部文件_考勤管理制度更新日期:2010-10-19带薪年休假原则上在配给年度休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年度内安排员工休完的,可跨一个年度补休,仍未休完的,则不再继续累计,余额部分在年度末核算为年休假余额补偿金,随下月工资发放。如因个人原因没有休完的,将不累计到下年度,也不发补偿金。凡当年因工作需要而没有批准休带薪年休假的员工,予以补发应休假天数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3.6.1享受带薪年休待遇的员工请事假,可用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冲销。3.1工(公)伤假员工因执行公务(包括职业灾害)发生事故而致伤、病、残,凭经劳动部门(或社保机构)审批认定的工伤材料,填写《请假申请表》经直属负责人审批确认后,交考勤员与考勤结果一并存档方可生效。工伤住院治疗期间,待遇要按有关劳动法规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出院后仍需休息凭就诊医院证明按病假规定处理。第一条本制度由本所行政部门制订,并负责检查与解释。第二条本制度报所领导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第三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四日第6页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