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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7 13:16:4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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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广播电视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加强劳动纪律,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2006年12月27日六届三次教代会讨论通过和2009年10月22日教代会修改的《博州电大关于教职工病事假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学校实际,参照州党委组织部《自治州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如何做好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规定如下:一、事假1、教职工请事假(出差)2天以内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批;请事假(出差)超过2天至5天以内的,经处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请事假(出差)超过5天的,经处室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提交学校主要领导批准。一个月内多次请假的,从第二次请假开始,均需主要领导同意。2、学校中层干部请事假(出差)3天以内由分管校领导批准;请事假(出差)超过3天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报主要领导批准。每次请事假(出差)前都务必向主要领导报告。3、请事假(出差)均要履行正规的手续和程序,提前填写书面请假条和出差单,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将假条和出差单交校办公室存档。未经正式同意,不得擅自离岗。未履行正规程序者按旷工论处。4、事假(出差)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向相关审批领导及校办公室销假。因特殊情况需延续事假(出差)又无法补办手续的,应提前通知相4
关领导续假,上班后及时补写请假条。5、教职工请事假,按照新政办[1993]97号文件落实工资待遇。二、病假6、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应凭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医院诊断的有效证明方可请病假。不需住院治疗者和慢性病患者请病假同样要履行正规的手续和程序,按照上述请事假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未履行正规程序者按旷工论处。7、急诊就医者或紧急住院治疗者,出院后凭医院证明办理补假手续;需异地就诊者,凭自治州人民医院的转院证明来校办理请假手续。最好提前由家人通过电话向相关领导报告情况。8、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9、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将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住院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新政办[1993]97号文件规定执行。三、旷工、迟到(早退)10、教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履行上下班签到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不得请他人代签或代他人签到,更不得旷工或擅离工作岗位。11、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者,必须按程序提前请假,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未上班者,均按旷工处理。12、教师上课以及外出代课迟到、误课、提前下课等,由教务处制定具体的教师管理细则,并报校行政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4
13、每旷工1天,扣发日平均全额工资(含津贴)的3倍(直至扣完当月工资为止)。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依据新人字[1992]10号和人调发[1992]18号文件精神予以辞退。14、凡工作期间迟到、早退,每累计3次,扣发1天日平均全额工资(含津贴)。四、学校原中层干部、年满50周岁女教师、年满55周岁男教师考勤管理15、原中层干部归口校办公室联系。16、原中层干部、年满50周岁女教师、年满55周岁男教师,可以不纳入年度量化考核。17、学校根据需要安排的工作任务,要积极想办法完成,不得推三阻四,不得借故推诿,更不得拒绝合理的工作安排。18、学校对这部分教师实行弹性坐班制。原则上要求按照上级规定正常上下班,不允许其离岗回家休息,凡是学校召开全校性教职工大会、全校性集体活动以及每周五下午必须到校。确实没有上课、没有承担组教员或其他工作任务的同志,学校有任务或集体活动,接到通知后要随叫随到;如果有事应该请假;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招生任务,以完成学校规定的招生任务确定工作量,作为发放津补贴的依据。19、在参加学校集体活动时间和每周五下午请假一次按请假五天计算;无故旷工,一次按旷工五天计算。按照学校考勤纪律执行。五、考勤待遇和工作纪律20、4
凡是因故经学校同意常年不能上班的在编不在岗教职工,工资和生活补贴照发,30%的工作津贴部分予以扣除;无故又未经学校同意常年不来上班的在编不在岗教职工,工资暂停发放,生活补贴和工作津贴全部予以扣除。21、在岗教职工当月内事假累计达到7-10天或者病假累计达到10-15天,扣除月总津补贴的15%;事假累计超过10天或者病假累计超过15天,扣除月总津补贴的30%。实行绩效工资后,上述扣款从本人半年应得绩效工资中扣除,直至本次半年绩效工资扣完为止。22、凡是教职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校党委统一工作安排,一是扣发全额津补贴,停止工作回家待岗;二是当年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23、凡是科室主任安排工作,不论是否在8小时工作时间之内,遇到打电话故意不接或者关机的情况,可以采取短信通知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校或没有完成相应的工作,视为旷工;安排某项工作,完不成任务或不服从安排,处室主任可以安排其他人代替,但代替发生的费用由该责任者承担;在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上述情况,停止其工作回家待岗,扣除全额津补贴,当年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之有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