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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7 13:06: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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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高级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三届二次教代会通过)为了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依据《志丹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志丹县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关于请假假别:1.事假:教职工因事需请假。2.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3.婚假:教职工因成婚。4.丧假:教职工及配偶的直系亲属亡故。5.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生育的。6.探亲假:教职工符合国家享受探亲假的有关规定。7.公假:因公外派学习、培训、参会等。计假:1.事假:学校集体活动请假2次按1天事假核计。2.病假:因病请假时须持医院诊断证明和病例。销假时,不住院的,应提供医疗费发票。住院的,应提供住院押金票据、出院收费票据或提供报销票据。-4-
因患急症者无法及时提供证明材料的可缓后提供。3.婚假:准假13天。(请假时应提供结婚证书。假期满后,仍需请假则按事假核计)4.丧假:教职工及配偶的直系亲属亡故准假7天。(县外另加路途假2天,假期满后,仍需请假则按事假核计)5.产假(男工陪护假):遵照上级政策贯彻执行。(请产假是应提供准生证明或计生相关证明。产假在寒暑假期间的,寒暑假计入产假。产假满后,若不按时上班按旷工论处。产假满后,确因身体原因仍不能按时上班,请假按病假核计。)6.探亲假:教职工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工作时间不予审批。计薪:1.事假:扣发请假时段内财政工资绩效部分的日平均额。校内绩效按实核发。2.病假:住院治疗期间及大型手术治疗出院后确需疗养者,或经认定患有神经病、绝症、因公致残(伤)者财政工资照常。因病请假不住院治疗者,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者扣除财政工资绩效部分的50%,2—6个月的扣除财政工资绩效部分的80%,6个月以上的扣除财政工资绩效部分全额。注:绩效工资日平均值=月财政工资的绩效部分÷月计薪天数。-4-
3.产假(男工陪护假)、婚假、丧假:在政策规定的时限内财政工资照常,不发校内绩效工资。4.公假:公假期间不发课时绩效,其他工资待遇照常。二、关于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定义为旷工。1.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2.虽提出请假,但未办理审批手续。3.假期已满,但未销假不按时上班。旷工处理办法:每学期旷工在7天以内的,每旷工1天扣发2倍日工资(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并作出书面检查;每学期旷工在7—14天的,扣除3倍日工资,并给予纪律处分;每学期连续旷工15天的,停职停薪,予以解聘。学校集体活动、大型集会等,每旷工1次扣发平均日工资。规定上班时间未按时签到、查岗缺勤者每次扣发工资50元(先通报,核实后再给予处理)。三、关于批假1.产假、婚假、丧假,由校长直接审批。(婚假、产假遇到寒暑假,一并核计,不予另外补假)。2.教职工请病、事假,三天(含三天)之内,本人到教务处履行请假手续,三-4-
天以上七天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七天以上一个月内由校长审批,一个月以上由教育局审批。3.学校行政领导和兼职工作人员履行请假手续时,同时要主管部门和分管部门签批。四、要求与说明1.全体教职工,必须按照请假程序进行请假。教职工请假要及时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不允许越级请假,无特殊情况,不允许他人代替请假或电话请假。2.三查对象在请假期间,应自行落实计生手续。3.要严格批假程序,不徇私情,要如实计假、计薪。4.本制度适用于全校所有的在编人员。5.本制度经三届二次教代会讨论通过,并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执行。2016年7月11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