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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7 13:02:32 发布

2015考勤管理办法(附请假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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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管理办法1目的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严格劳动纪律,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2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员工考勤管理的机构与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以及检查与考核。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的考勤管理。3员工考勤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办公室负责。员工考勤管理工作包括员工考勤、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节育避孕假、探亲假、学习假、带薪年休假管理等内容。4员工考勤4.1员工考勤以班组、科室为单位,以场(站)领导、车间主任、部(室)领导管理为主,人力资源办公室主要进行宏观管理,抽查、监督各单位考勤执行情况。4.2各单位考勤员每月五日前将考勤统计表经单位领导审查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门核实,作为计发工资、津贴等的依据。5事假管理5.1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经批准每年可请不超过五天事假(包括零星事假),并扣发假期工资和津贴。5.2零星事假达4小时以上的,按一 天计算,假期不满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5.3因私申请去港、澳、台、出国的员工,请事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病假6.1员工因病请假的,必须持市级以上医院的建休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等特殊情况,须补办请假手续。6.2员工在探亲假期间患病,不另给病假。因患急病,不能在探亲期满按时返回,须有乡、镇以上(含乡、镇一级)医疗单位的建休证明,经办理请假手续按病假处理。6.3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医疗期按国务院关于《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6.3.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6.3.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6.4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5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医疗期终结,尚不能痊愈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病退年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经有关部门批准,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6.6员工病假五天以内(含五天)的,不扣工资。六天至一个月的,发给基础工资(固定工资的70%,下同)。6.7连续病假一个月以上,医疗期六个月以内的,按以下规定发放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发给本人基础工资的60%,满两年不满四年的发给本人基础工资的70%,满六年不满八年的发给本人基础工资的90%,满八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础工资的100%。员工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疾病救济费。6.8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工作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发给员工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可增发不低于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可增发不低于100%的医疗补助费。6.9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鉴定,如被确认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其鉴定费用可由单位给予报销;若被确认为能从事企业安排的岗位工作的,其鉴定费用由本人承担。7婚、丧假管理7.1员工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给十五天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结婚的,经批准给三天婚假。7.2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给假三天。7.3经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内,其工资照发,车船、住宿等费用由员工自理。8产假及节育避孕假管理8.1产假是指妇女分娩后国家给妇女享受休息的时间。8.1.1已婚妇女24岁以上或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晚育并在一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可给一百三十五天产假,男职工可给七天照顾假。8.1.2符合规定并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或生多胞胎的女职工,其产假(含七个月以上的早产)为九十八天,难产增加十五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婴增加十五天。8.1.3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由于身体状况,无法上岗,持有市级以上医院建休证明,经批准可以请产前假。生育假期满后身体尚未完全康复,持有市级以上医院建休证明的,经批准可以请哺乳假。产前假、哺乳假的工资发放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8.1.4女职工请产假,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由社保基金按照《计划生育保险管理规定》的标准发放。8.1.5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日二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算劳动时间。8.2员工节育避孕手术的休假规定8.2.1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休假十五天,流产同时上环的给休假十八天。8.2.2女职工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休假四十二天。8.2.3输卵管结扎的给休假二十一天,输精管结扎的给休假七天,上节育环的给休假三天。8.2.4以上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其医疗费用、手续费、药费等由所在单位或社保公司生育保险基金报销。8.3员工请产假、节育假必须出示医院证明,经计划生育管理员签署意见,并办理请假手续。9探亲假管理9.1 探亲假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等亲属团聚的时间。员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9.2探亲假的种类和时间9.2.1员工探望配偶假,每年一次三十天。9.2.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年一次二十天。9.2.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四年一次二十天。9.2.6以上假期均不包括路途时间,但包括假期内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9.3探亲的条件和范围9.3.1员工享受规定的探亲假待遇必须工作满一年,实习生、见习生、出国进修培训人员(指进修、培训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员工因其它原因(如病休、学习、公差等各种机会)已和配偶、父母团聚而达到当年规定假期的,不享受探亲假。女职工到配偶居住地生育,超过产假(含难产、双生增假)后继续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假。9.3.2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员工原则上一年一次探望父母,如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其假期为四十五天。9.3.3夫妻分居两地,其中一方实行休假制度原则上以实行休假制度的一方享受探亲假。员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如军队一方已利用年休假期探亲,员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给假,但往返车船费自理。9.3.4 员工在探配偶时,同时可以探父母(指配偶、父母同居一地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9.3.5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待遇的配偶,经单位同意,可以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并按规定给予报销往返路费,员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9.3.6已婚员工由于配偶病故或离婚,父母健在但又不住同一地的,可以从配偶病故或离婚的下一年开始执行一年一次探父母假。9.3.7员工请探配偶假,需对方出示证明,方可请假。9.3.8员工探亲原则上不分期使用,但因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也可安排两期,但只给一次路程假和报销一次往返路费。9.4请探亲假往返车船费开支及其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0学习假管理10.1员工经批准参加学历、职称培训、资格考试的,给予必要的学习假。10.2员工请学习假,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连续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的发给基础工资。11带薪年休假管理11.1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11.2员工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11.3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12请、销假管理12.1员工请假须填写“员工请假单”(见附录表A),中层正职以上领导(含事业部正职)请假,需报请董事长批准,并送综合办公室和人力资源办公室备查。事业部财务科长及人力资源主管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需所在事业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后,报请派出部门负责人批准,并送人力资源办公室备查;三天以上的,需报请总经理批准。其他派出人员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需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后,报请事业部负责人批准,并送人力资源办公室备查;超过三天的,需报请总经理批准,并送人力资源办公室备查。其他人员(含事业部副职)三天以内(含三天)的,报请部门(或事业部)负责人批准,并送人力资源办公室备查;超过三天的,需所在部门(或事业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后,报请总经理批准,并送人力资源办公室备查。12.2假毕,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否则超期天数按旷工处理。13惩处 13.1职工实际缺勤,但考勤情况登记表上记出勤,经查实,考勤员及部门责任人按缺勤处理。13.2未办理或未补办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旷工半天以上者,扣发当日工资。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三十天者,解除劳动关系。13.3迟到、早退、中途溜岗以及工作时间从事上网聊天、玩游戏等与岗位工作内容无关的活动,按旷工处理。13.6考勤结果作为计算工资和奖励发放的依据。14各事业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实施细则并报人力资源办公室备案。15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办公室负责解释。16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员工请假单(存根)№:姓名部门假别请假时间请假理由审批意见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办公室批准意见销假情况注:病假须将医生建休证明作为附件贴上。员工请假单№:姓名部门假别请假时间请假理由审批意见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办公室批准意见销假情况注:病假须将医生建休证明作为附件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