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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7 12:57:15 发布

公司考勤管理规定(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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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考勤管理,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内退和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实习(见习)人员。借出人员或外出长期学习人员,由借用单位和外出学习所在单位出据考勤证明,作为公司考勤依据。第三条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工作纪律,自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第二章工作时间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日(一)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工作五天,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8:30---16:30。(二)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正常上班时间工作的员工原则上应与公司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员工保持一致,工作应安排在法定工作日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能完成。确因需要安排在其他时间工作的,应预先报告主管公司领导,经批准后可安排补休。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职工每周有效工作时间应为40小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应事先报区劳动部门审批同意。(三)公司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2 (四)职工事假、婚假、丧假、年休假、公假及旷工等连续缺勤时,应剔除法定节假日;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剔除法定节假日。(五)月工作日为20.83天,月计薪日为21.75天。第五条迟到、早退、旷工的计算规定(一)凡在规定的上班时间30分钟内未到工作岗位者为迟到。(二)凡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30分钟内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早退。(三)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旷工:1、凡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开始后超过30分钟未到工作岗位、下班提前30分钟以上离开工作岗位;2、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不到岗位者;3、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请假、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假期期满未到岗位者;4、职工因违法违纪、打架斗殴、酗酒未能上班或造成的病假,按旷工处理。5、当月连续或累积迟到、早退3次以上的视为旷工一天。第三章请假休假规定第六条事假(一)职工个人有事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者可请事假。请事假事先填写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才能离开岗位。(二)确因情况特殊事先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用电话方式请假,回公司上班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12 (三)职工请事假,按事假天数间减发效益工资。减发后的效益工资按下述办法计发:效益工资=本人效益工资标准×(1-缺勤天数÷21.75天)。若当月实得收入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务派遣人员按实际缺勤天数扣除日工资。第七条病假(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息不能上班者应请病假。请病假必须提交本人医疗保险医院(含北京市医疗保险中心公布的参加医疗统筹免选综合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假条。非本人医疗保险医院病假条除急诊外,一律按事假处理。非本人医疗保险医院的急诊假条不得超过三天,超过天数按事假处理。出具假诊断证明书或假条者,其误工时间按旷工处理。(二)职工看病,凭医生诊断证明书或病假条、处方、病历复印件可给最多不超过半天的公假,超过半天时全部时间视为事假。(三)职工探亲或请事假在外地患病,在假期内时仍按探亲或事假处理;在假期外,应出具乡镇以上医务部门开出的符合规定的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复印件和假条,方可按病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四)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治疗和休养的,凭本人医疗保险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医疗期期限见表一:表一:医疗期长度一览表实际工作年限本公司工作年医疗期长度累计计算周期12 限10年以下5年以下3个月6个月5年以上6个月12个月10年以上5年以下6个月12个月5-10年9个月15个月10-15年12个月18个月15-20年18个月24个月20年以上24个月30个月(五)职工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按《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条、四十七条之相关规定执行。(六)职工请病假,按病假天数间减发效益工资。减发后的效益工资按下述办法计发:效益工资=本人效益工资标准×(1-缺勤天数÷21.75天)。若当月实得收入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务派遣人员按实际缺勤天数扣除日工资。第八条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经劳动部门审批认定为工伤的,在工伤医疗期间和休养期间为工伤假。第九条婚假职工结婚给婚假三天,初婚且属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为晚婚),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三天外,另加奖励婚假七天。配偶在外地工作12 而需去外地(指配偶的工作地,不含旅游结婚)结婚的职工,可根据路程往返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不报销路费。请婚假必须凭结婚证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婚假不能分段使用,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超过期限未休的,婚假作废。第十条生育假女职工生育的,给予生育假,生育假期限具体规定见表二:假期内容假期天数说明(休假须有医生签字、医院盖章)产假90天1、其中产前假15天。2、难产增加15天。3、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15天。流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15-30天根据医生签发的休假意见流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42天晚育假30天女职工年满24周岁生育为晚育。节育假3天绝育假6天(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需进行产前检查算为工作时间。产前检查需办理请假手续。(二)女职工生育产前假(预产期前15天)一般不得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产前假未休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推迟生产,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三)晚育女职工(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在生产后6个月内休完,超期未休的不再享受。12 (四)已婚职工施行节育、绝育手术,按规定准予休息。休息天数除医院规定给予的假期外,上环增加3天,绝育增加6天。(五)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增加产假90天,但须减发3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六)非婚生育及违反《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按该条例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直至婴儿满一周岁。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当天可以合并使用,但不能隔日累计使用。哺乳时间计为工作时间。第十二条丧假(一)职工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休丧假5天。(二)公婆、岳父母去世,可休丧假3天。(三)去外地治丧可另加往返路程天数,往返费用自理。丧假凭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或复印件)办理请假手续,死亡证明(或复印件)自亲属死亡之日起30天内有效。第十三条探亲假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并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望亲属的职工,可享受探亲假。职工探亲对象是指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具体规定如下:(一)职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原来住在一起的配偶,一方因工作需要调动到外地工12 作,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离别满一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与父母均不住一地的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三)在本公司工作满三年,且与父母均不住一地的已婚职工,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给假20天。(四)职工有生身父母住外地,又有养父母住外地,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五)职工离婚或配偶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职工配偶、父母均死亡,又未再婚,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按未婚职工探亲处理。(六)职工探亲假不包含路程天数,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给。(七)职工探亲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职工因患急病、重病,探亲假期满不能按时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根据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病假处理。(八)职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三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九)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次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分次使用时,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分次使用,跨年度作废。探亲假分次使用时,路程假只给一次,往返路费只按规定的标准报销一次。(十)职工请探亲假须填写《职工请假申请表》,报所在部门同意,交人事保卫部备案后才能离开岗位。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离岗时间视为旷工,车费不予报销。12 (十一)职工探亲往返路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报销。第十四条公假职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公假:(一)职工子女所在学校召开家长会,凭学校证明,可给假半天。(二)职工搬家、修房,经物业管理或房管部门证明,可享受一至三天的公假,超过时间按事假处理。(三)婚前检查及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可给假一天,超过记为事假。第十五条年休假到公司工作满1年的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具体规定如下:(一)休假标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三)年休假时间以公历自然年度为计算单位,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累计计算。(四)年休假审批程序:1、公司将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时间。部门副职以下职工的年休假时间由所在部门主管安排,填写《职工休假安排表》,报主管领导审批,职工本人签字确认。2、部门正职以上管理人员的年休假时间,由主管领导安排后,由人事保卫部填写《职工休假安排表》,报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审批。3、《职工休假安排表》,一式二份,部门留存一份,每年2月20日前交人事保卫部备案一份。4、职工可以根据工作及本人情况,按上述审批权限经批准后调整休假时间。12 5、职工休年假前应填写《职工请假审批备案表》,通过部门考勤员交人事保卫部备案。公司安排了职工休年假而职工未休的,视为自行放弃本年度年休假,公司不支付休假补偿。6、确因工作无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按照上述权限进行申报,写明理由,经职工本人同意,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五)病假或事假可以用当年的年休假抵扣,但须事先经人事保卫部批准。(六)职工工作未至年末,且未休年假离职的,公司不支付休假补偿。(七)按规定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休假时间按出勤处理。(八)年休假可在年度内分次使用,年度内累计计算。年休假当年有效,不能跨年度使用。(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职工年度内待岗、内部退养、请长假或累计缺勤2个月以上的;6、先休年假后发生上述情况时,取消次年的年休假。第十六条请假审批权限(一)公司副职领导请假,需由公司总经理批准。(二)部门正、副职请假三天(含)由主管该部门的公司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三)其他人员请假二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二天以上同时报公司主管该部门的领导审批。12 第四章加班与值班第十七条加班因工作需要,公司安排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职工在非工作时间工作的为加班。加班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特殊情况在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第十八条加班审批程序一.安排加班须由部门负责人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送人事保卫二.部登记备案。三.未办理加班申请及审批手续或申请未被批准自行安排加班的,不计为加班。四.一小时以内加班或应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本职工作而未完成所用的时间,不计为加班。五.临时被公司指派加班未办手续者,应于次日补办加班审批手续。第十九条补休及加班工资职工在法定工作日和假日加班,部门负责人应在三个月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则可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职工在法定节日加班,公司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班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双休日(假日)法定节日(共11天)加班工资标准日薪标准150%日薪标准200%日薪标准300%12 第二十条值班是指由公司安排的未从事本人职(岗)位工作的非生产性工作。职工值班后首先应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每班次发给值班费180元。第五章考勤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实行按月按日记录考勤表考勤,以考勤表和相关请、休假记录信息为考勤统计的基本依据。当月考勤时间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劳务派遣人员考勤时间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第二十二条填写考勤表时用下列统一符号:出勤∨公假□迟到﹤早退﹥病假◎事假×工伤⊙倒班△夜班▲倒休○年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旷工≠第二十三条人事保卫部负责公司考勤管理工作。各部门领导负责落实本部门考勤制度,指派一名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考勤员应坚持原则,秉公考勤。第二十四条考勤记录为结算薪金的依据。人事保卫部和部门考勤员应严格执行公司考勤制度,依据出勤情况逐日如实记录考勤,考勤记录应由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签字确认。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外出工作或因请假、休假、补休等不能按时提交请假信息时,应由本人于每月26日前通过本部门考勤员将有关信息报送人事保卫部。部门未按时报送考勤记录,视为考勤员工作过失,应对考勤员进行处罚;职工未能及时提交请假信息资料,其缺勤日数视为旷工。12 第六章惩处第二十六条职工迟到、早退,在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达到3次(含)以下时,按次数每次扣效益工资30元;一年内迟到、早退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5次的,下年如被聘用,其岗薪标准按所聘岗位降低一档次;迟到、早退在一个月内连续达到或超过10次、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或超过30次的,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职工每旷工一天,按本人职(岗)位工资日标准的三倍予以处罚,核减薪资。连续或半年内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含)以上,全年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含)以上的职工,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第二十八条在考勤管理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违反考勤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七章其它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人事保卫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