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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6 10:38:15 发布

神州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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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实业人力〔2015〕48号各单位、公司机关各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对《神州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神州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已经公司二届七次职代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神州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2月3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增强员工劳动纪律意识,促进员工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并结合实业公司实际制定。第二章劳动纪律的内容第三条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规则,是用人单位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完成工作任务的保证措施,是规范员工劳动行为的重要手段。第四条遵守劳动纪律是员工的义务和责任。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实业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在劳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一)组织纪律。员工必须履职尽责、坚守岗位,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在工作中服从组织分配,团结协作,互相帮助。不得发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负责任,致使用人单位利益遭到损失的失职行为。(二)工时纪律。员工必须遵守用人单位作息时间的相关规定,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充分利用工作时间,努力提髙工作效率。工作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到岗者为迟到,工作时间终了前30分钟内离 岗者为早退。工作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到岗,或工作时间终了前30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离岗者,按旷工半日计算。工作时间开始后超过2小时以上到岗,或工作时间终了前2小时以上离岗者,按旷工1日计算。因公外出、已履行请假手续或单位通勤车晩点等情况除外。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的。2.请假期满未归,且未办续假手续的。3.用伪造事实或涂改休假证明材料等骗取休假的。(三)生产技术纪律。员工应坚持文明生产,遵守生产和技术、工艺、检验等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精心维护仪器设备,提高设备完好率。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未经领导批准,不准自行串班换班,更不能让非本单位人员顶替自己看岗。连续性生产(工作)岗位,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接班人未到,在岗人员要将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经采取妥善措施后方可离LX4冈。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工作需要或员工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达不到工作标准等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应服从用人单位做出的工作岗位安排和内部调动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新岗位工作。员工对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或调动决定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其上级反映或中诉,但在上级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必须按原安排或决定执行。第五条员工必须遵守用人单位规定的各项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关的保密职责。第六条员工不得盗窃、诈骗企业财物;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上便利,贪污、侵占企业财物,收受贿赂,索取财物,挪用公款等。第七条员工必须遵守考勤制度,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各单位要及时、清楚、真实地填写“考勤表”。第八条员工在工作单位、工作场所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不准进行麻将、扑克、棋类、网络游戏等娱乐或赌博活动。(二)不准喝酒或酒后上岗。(三)不准擅自脱岗、串岗、私自协商换岗、换班作业或在岗睡觉。(四)不准将与工作无关人员带进厂区和工作岗位。(五)不准聚众闹事、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阻碍交通、嬉戏打闹、干扰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六)不准在工作时间内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第三章劳动纪律的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劳动纪律管理归口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实行一级管一级的四级管理责任制,即各厂(单位、公司机关各部门)对公司负责、车间(科室)对厂负责、班组对车间负责、员工之间相互督促的全员劳动纪律管理体制。第十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劳动纪律情况,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劳动纪律管理,每月应组织两次以上的劳动纪律检查,发现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必须当血指出并及时纠正和处理。第十一条实行劳动纪律管理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各单位发生的各类违 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一经查实,除追究违反劳动纪律的直接责任人外,严重的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领导和专业部门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第十二条为加强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和检查,公司成立劳动纪律检查办公室,办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部。公司主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主管领导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单位:人力资源部、运营部、工会、监察审计部、综合部。办公室主耍职责是:(一)负责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的修订,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二)负责组织和安排对二级单位劳动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违反劳动纪律处理材料的整理、上报。第十三条考核扣减金额要落实到责任人,不得连带考核其他未违反劳动纪律员工,不得弄虚作假。第十四条各厂(单位)应成立劳动纪律检查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司实行劳动纪律检查情况及违反劳动纪律处理结果报告制度,各单位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检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公司劳动纪律检查办公室。笫四章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第十六条劳动纪律管理实行逐级考核制度。即公司考核各单位、各单位考核车间、车间考核班组。 第十七条公司劳动纪律检查办公室每查出违反劳动纪律一次,考核责任单位500—2000元,由责任人单位相关领导承担。第十八条凡发生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被上级公司考核的,考核金额由公司主管领导、主管部门承担,并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考核责任单位。第十九条对不按规定组织检查、处理及上报相关材料的单位,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次。第二十条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分为薪酬考核和行政纪律处分,薪酬考核和行政纪律处分可以同时进行。行政纪律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人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视其违纪情形、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薪酬考核、行政纪律处分。违纪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薪酬考核;违纪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等行政纪律处分并扣减薪酬。受到薪酬考核和行政纪律处分,符合待岗条件的,同时按待岗处理。违纪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薪酬考核,对当月第二次违反的,加倍考核。(一)凡无故迟到、早退、串岗、脱岗,每发生(现)1人次考核直接责任人100元/次。(二)劳动态度不端正,出工不出力,一经查实,考核100元/次。(三)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或宠物进入生产、工作现场者,考核50元/次。 (四)在工作时间内,操作室、值班室、休息室等无特殊情况不准反锁门、关窗帘,不准在窗户上张贴遮挡物,违者考核直接责任人50元/次。(五)在岗睡觉者,考核100元/次。(六)在工作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看娱乐朵志、看小说、织毛衣、做手工活、玩游戏、打牌等,考核100元/次。(七)在工作时间内,对合理的生产(工作)安排未能按时完成任务者,考核100元/次。(八)在工作时间内,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吵闹等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者,考核50-100元/人次。(九)不服从止常的工作分配、调动、指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者,考核100-300元/次。(十)酒后上岗或在工作时间喝酒,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工作,当班按旷工处理。(十一)发生群体(3人次及以上)违纪行为的,除考核责任人外,考核责任单位领导班子1000元/次。(十二)有旷工行为者,当月无效益工资。(十三)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考勤工作,及时、如实、整洁、规范地填写考勤表,如发现考勤不及时、不真实、不规范等情况,考核责任人(考勤员)100-200元/次。对私自涂改或损毁者,考核责任人300元/次。(十四)对连续性生产作业的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不按时按规定交接班者,考核100元/人•次,同时考核当班班组长100元/次。因通勤车原因影响不能按时接班的不视为迟到,但接班人员未 到,交班人员未履行交接班手续离岗的,考核直接责任人200元/次,同时考核当班班组长200元/次。(十五)认真填写岗位原始记录,保持原始记录的整洁、字迹工整、数据真实,凡发现原始记录不整洁、字迹潦草等行为,考核责任人100元/次。(十六)在生产场所内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考核100元/次。(十七)在生产区域内吸烟者(不含固定吸烟点),考核100元/次。(十八)管理人员超权限批准员工病、事假,考核责任人300元/次。(十九)其它违纪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给予薪酬考核。第二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员工薪酬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一)连续旷工10・15个工作日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20-30个工作日的,留用察看一年;(二)连续旷工6-9个工作日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12・19个工作日的,记大过;(三)连续旷工4-5个工作日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5-11个工作日的,记过;(四)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4个工作日的,警告。第二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1-2个月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工资按相关规定执行:(一)一年内违反劳动纪律受到薪酬考核累计三次及以上者。(二)违反操作规程、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造成产品质量、设 备、生产等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三)故意损坏企业财物、设备、设施、破坏生产者。(四)在工作中营私舞弊、玩忽职守者。(五)泄漏生产经营、技术、操作等秘密者。(六)消极怠工、散布不良言论影响他人正常工作者。(七)在单位组织的综合考核中不合格(或不称职)者。(八)其它较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者。(九)公司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二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二)因违反劳动纪律,一年内待岗累计达(满)两次者。(三)因违反劳动纪律受到行政纪律处分,处分期内再次违反劳动纪律的。(四)不服从正常的工作分配、调动、指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严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六)经公司研究认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七)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一)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30个工作日的。(二)工作时间以各种形式赌博的。(三)有偷盗财物行为的。(四)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将所在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赠与他人,或变卖以获取利益行为的。(五)有恶意篡改、泄露、毁损、作假、遗失企业的凭证、台帐、计算机数据等资料行为的。(六)故意破坏生产、损坏设备、设施及贵重物品,造成经济损失在2000元及以上的。(七)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妨碍、影响企业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或以暴力手段对企业员工进行报复的。(八)在公司所属范围或工作区域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伤害他人,扰乱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主要责任人。(九)聚众闹事,不听劝解,恶意煽动,擅自停工或严重影响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者。(十)在生产工作中,严重违反安全、环保、技术、设备操作规程,玩忽职守、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安全、环保、质量、设备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直接责任者。第二十六条对因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用人单位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应赔偿的经济损失可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后的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追偿损失;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按对生产、经营或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采用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分段计算。具体标准为: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下部分,赔偿60%;超过一万元不足五万元部分,赔偿40%;超过五万元不足十万元部分,赔偿20%;超过十万元不足五十万元部分,赔偿10%;超过五十万元及以上部分,赔偿8%o第五章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程序第二十七条对违纪员工应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做到处分要依法、按规章、程序办理。各单位应在员工被证实违纪之日起,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在一个月内将各种违纪事实材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第二十八条对员工的警告、记过、记人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各单位自行处理的,需在处分下达前征询公司人力资源部意见,并将处分决定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二十九条对员工的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在事实清楚,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后,各单位将被处理员工的违纪事实及相关材料和行政请示文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征求公司工会意见、经公司研究后,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受处分人员的管理与考核。对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由班组按月、车间按季、厂按半年进行考核鉴定,期满后,由单位形成考核材料及处理意见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办理。 第三十一条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应坚持合法、公正、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帮助员工认识和改正错误。对必须处分、考核的,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规定程序并征求工会意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程序进行处理,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员工受到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主管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制度。考勤记录要准确、清楚,假条、疾病诊断书等要真实、准确、手续完备并妥善保管。第三十三条对于滥用职权,在处理员工时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四条员工拒绝接受公司的处理,扰乱公司生产、工作的正常运行,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影响、限制他人正常生活的,报公安机关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各单位(部门)应将劳动纪律纳入员工劳动合同履行考核。对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如有三次及以上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单位耍对员工违纪情况做好记录,建立台 帐,作为员工评价的基础数据之一。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必须结合实际,加强劳动纪律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有关财经纪律、保卫保密纪律等方面的内容和处理按其相关专业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神州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实业人力〔2008)号)257废止。公司现行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神州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