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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6 20:39:45 发布

知识读本企业员工培训教材(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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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知识读本企业员工培训教材 GMP知识读本企业员工培训教材目录第一部分我们的使命第一章健康、疾病与药品………………………………(3)第二章认识药品…………………………………………(5)第三章我们的使命……………………………………(10)第二部分为什么要执行GMP第一章药品质量风险与法规…………………………(15)第二章认识GMP……………………………………(19)第三部分GMP规范要求第一章人………………………………………………(27)第一节组织机构……………………………………(27)第二节人员…………………………………………(31)第三节培训…………………………………………(33)第二章机………………………………………………(38) 第一节设施、设备的技术要求……………………(38)第二节设施、设备的安全操作……………………(41)第三节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43)第四节设施、设备状态标志………………………(45)第五节设备的记录…………………………………(48)第三章料……………………………………………(49)第一节物料的管理基础……………………………(50)第二节物料管理与生产……………………………(64)第三节物料管理与质量……………………………(74)第四章法………………………………………………(78)第一节法与文件……………………………………(78)第二节文件管理……………………………………(83)第三节如何使用文件………………………………(89)第五章环………………………………………………(94)第一节污染和污染媒介……………………………(95)第二节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103)第四部分怎样实施GMP第一章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111)第二章养成良好的GMP意识——职业习惯………(115)第三章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134)第四章学习习惯……………………………………(136)第五章总结…………………………………………(138)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4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163)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附录的通知………………………………………………………(179)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附录…………(179)关于印发中药饮片、医用氧GMP补充规定的通知…(196)附件一中药饮片GMP补充规定…………………(196)附件二医用氧GMP补充规定……………………(199)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201)参考文献………………………………………………(222)我们的使命第一部分 第一章健康、疾病与药品在日常生活中,当身体出现发烧、头疼、鼻塞等症状时,说明我们生病了,身体不在健康,,受到了疾病的困扰必须采取办法治疗疾病。俗话说的好“生病吃药,药到病除”,所以,治疗疾病的办法就是对症下药,恢复身体健康。《辞海》对健康(Health)的定义:人体各器官系统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精力充沛,并具有健全的身心和社会适应能力的状态。通常用人体测量、体格检查和各种生理和心理指标来衡量。《辞海》对疾病(Disease)的定义:指人体在一定条件下,由致病因素所引起的一种复杂而有一定表现形式的病理过程。此时,不同程度上,人体正常生理过程遭到破坏,表现为对外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降低、劳动力受到限制或丧失,并出现一系列临床症状。疾病是致病因素对人体的损害和人体对抗这些损害的防御、代偿等作用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双方,在整个疾病过程中不断进行斗争,直到疾病痊愈或人体死亡时才告终结。由此可见,药品在维护我们的身体健康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的身体一旦受到疾病的侵扰,譬如感冒、腹泻、发烧等,小到身体不适,大到身体的重大疾患,都必须使用药品以调节或治疗,才能恢复健康。大家想想,如果没有药品,当受到疾病的侵扰时,我们将无力与疾病抗争,任由病魔肆虐,疾病将夺去我们的健康甚至生命。 因此,健康离不开药品,我们的生活离不开药品。 第二章认识药品我们知道了药品可治疗各种疾病,挽救生命,那么什么是药品呢?从现在开始,我们就来认识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药品的定义: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从以上定义我们可以得知,没有任何东西其本质就是药品,只有在当人们决定用它作为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有目的地调节生理机能才能称其为药品。药品主要通过其内在的主要成分预防或阻止致病因素对身体的伤害这一原理来治疗疾病,从而确保人们的身体健康。在原始社会,我们的祖先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竭力与疾病做斗争,在这过程中逐渐积累了一些医治疾病的经验,发现自然界有许多植物可以治疗疾病,这就是我们最早的药品。后来人们在前人的基础上通过研发,制造出了合成药,形成了现在药品的两个大类:天然药物和合成药物。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为什么特殊呢?从使用对象上说:它是以人为使用对象,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有规定的适应症、用法和用量要求;从使 用方法上说:除外观外,患者无法辨认其内在质量,许多药品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而不由患者选择决定。同时,药品的使用方法、数量、时间等多种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其使用效果,误用不仅不能“治病”,还可能“致病”,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因此,药品是一种特殊上品。另外,药品还有其本身的特性:1.种类复杂性药品种类有十多种,具体品种,全世界大约有20000余种,我们目前中药制剂约5000多种,西药制剂约4000多种,由此可见,药品的种类复杂、品种繁多。2.药品的医用专属性药品不是一种独立商品,它与医学紧密结合,相辅相成。患者只有通过医生的检查诊断,并在医生的指导下合理用药,才能达到防止疾病、保护健康的目的。3.药品质量的严格性药品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存亡,因此,其质量不得有半点马虎。我们必须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均一、稳定。(1)安全性指按规定的适用症和用法、用量使用药品后,人体产生毒副反应的程度。大多数药品均有不同程度的毒副反应,因此,只有在衡量有效性大于毒副反应,或可解除、缓解毒副作用的情况下才可使用某种药品。假如某物质对防治、诊断疾病有效,但是对人体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严重损害,甚至致死,则不能作为药品。(2)有效性 指在规定的适用症、用法和用量的条件下能满足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的要求。疗效确切,适应症肯定,是药品质量根本的要求,是药品的基本特征。若对防治疾病没有效,则不能成为药品。有效也必须在一定前提条件下,即有一定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3)均一性指药品质量的一致性,主要表现为物理分布方面的特性,是体现药品质量标准的质量特性。药品的每一单位产品都应符合有效性、安全性的规定要求。人们用药剂量一般与药品的单位产品有密切关系,特别是有效成分在单位产品中含量很少的药品,若不均一,则可能等于没有用药,或用量过大而中毒至致死。(4)稳定性指药品质量的稳定程度,在规定条件下保持其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能力。稳定性是药品的重要质量特性。稳定性好,有效期就长,服用也方便。另外,药品的质量还有显著的特点:它不象其他商品一样,有质量等级之分:优等品、一等品、二等品、合格品等等,都可以销售,而药品只有符合规定与不符合规定之分,只有符合规定的产品才能允许销售,否则不得销售。切记:药品质量符合规定不仅是产品质量符合注册质量标准,还应使其生产全过程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 药品还有生产规范性、两重性、检验专业性、使用的时效性、经济性等。药品生产规范性指我们作为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GMP规范,按规范生产管理。药品的两重性指药品可以治疗疾病,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正确使用药品,也会给身体带来严重后果。如阿片类药品,作为药物可以镇痛,作为毒品则能致瘾,对社会造成危害。检验的专业性是因为药品不象其他商品,消费者无法自己分辨药品的质量好坏,而必须由专业的检验人员通过专业的仪器设备分析,才能确定药品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药品的使用时效性指药品只能在有效期内服用,超过有效期不得服用。药品的经济性指药品是一种商品,具有商品的属性----经济性。它主要体现在药品的流通和交换环节中,是指药品生产、流通过程形成的价格水平。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但要把握一个原则:药品是用来治病的,不能被制假分子用来非法牟取暴利。在以上特性中,最重要的是质量的严格性。作为药品,质量出不得任何差错,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就可能危害我们的生命。因此在,要严格控制药品质量,把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在一一消除。药品生产的一般过程以及影响因素,见图1-1。 投诉、收回、和退货、不良反应等发放至生产部门销售发行物料选购成品检验合格入库验收及检验检验的准确、可靠物料流程的管理过程控制的有效性所使用物料的质量影响因素生产过程环境、卫生、设备、物料管理、人员操作物料通过机器设备加工生产库存管理、文件图1-1药品生产的一般过程注意:图中椭圆形的图案中的文字内容就是在生产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因素,它可能导致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 第三章我们的使命认识了药品及其重要性后,我们作为药品的制造者,可以说是人类身体健康的保卫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使命呢?药品生产企业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生产系统、质量系统和客户服务系统。在质量系统中,我们承担着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如:QA人员监控整个生产过程是否按标准SOP进行生产,是否符合规范,确保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检验人员按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判定药品是否符合要求等。质量系统的最终目的就是维护质量标准以及质量体系有效运作。在生产系统中,我们的任务是产品的实现。因此生产过程中就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操作,必须严防污染、混淆、差错的发生,确保生产出来的产品安全、有效、均一、稳定。在客户服务系统中,我们承担着对药品质量的跟踪和售后服务。其目的是正确直到患者用药,确保用药安全,及时反馈患者的信息以及药品的不良反应,为质量系统改进提供方向。由此可见,我们的使命就是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均一、稳定。“好药治病,坏药要命”。作为人类身体健康的保卫者,保护人类的身体健康是我们应尽的职责。我们的职业崇高而责任重大,我们应自觉遵守标准,提高个人修养,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务必按照国家法规要求,进行规范化生产。 我们的使命: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均一、稳定为什么要执行GMP第二部分第一章药品质量风险与法规1961年发生了震惊世界的“反应停事件”,这是20世纪波及世界的最大药物灾难事件。案例:“反应停”事件1961年,一种曾用于妊娠反应的药物“反应停” 。导致成千上万的畸胎,波及世界各地,受害人数超过15000人。出生的婴儿没有臂和腿,手直接连在躯干上,形似海豹,被称为“海豹肢”,这样的畸形婴儿死亡率达50%以上。在市场上流通了6年的该药品未经过严格的临床试验,并且最初生产该药品的药厂曾隐瞒了收到的有关该药品毒性的的一百多例报告。致使一些国家如日本迟至1963年才停止使用反应停,导致了近千例畸形婴儿的出生。而美国是少数幸免于难的国家之一,原因是FDA在审查此药时发现了该药品缺乏足够的临床试验资料而拒绝进口。正是该事件促使了GMP的诞生。药品质量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从最初的药品设计研发、临床试验到药品生产过程、药品经营过程,甚至在使用过程中,药品的质量都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设计缺陷、生产缺陷储存不当、不正确使用等多种显现或隐藏的风险。药品的质量风险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设计质量缺陷,在研发、临床试验中没有被发现,如上例的“反应停”事件。 第二类是生产缺陷或差错造成生产质量与设计不符合,或贮运不当造成生产质量不能得到维持,在药品使用前不能达到药品的安全、有效、均一和稳定。如采用了不稳定的物料,或生产过程受到污染,混合未经验证存在含量的不均匀,未经验证的灭菌方法,清场不彻底,贴错标签等。生产过程的一些差错、疏忽可能造成过程和结果的质量不符合,带来质量风险。第三类是用药质量风险,是药品在使用过程中误用、错用、滥用等或使用方法不正确造成的质量风险。要降低药品质量风险,保障人民用药健康,药品的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及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都必须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因此世界各国都建立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建立健全的药事管理。在我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并不断完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从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共十一章一百零六条,内容包括总则、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药品管理、药品包装的管理、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药品监督、法律责任、附则药品管理法是我国的药品大法,在中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 制定《药品管理法》的目的是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其中第九条和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必须分别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GMP、GSP等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二、系列质量管理规范药品形成是一系列的过程,过程的每一阶段均影响到药品质量。从药品的研发到临床、药品生产、药品经营,各个过程均制定了相应的质量管理规范。包括:-GLP(GoodLaboratoryPractice)《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GoodClinicalPractice)《药品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MP(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SP(GoodSupplyingPractice)《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AP(GoodAgriculturePractice)《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PP (GoodPharmaceuticalPractice)《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这些规范组成了药品质量保证的体系链。药品的质量保证始于新药的研制与开发,形成在药品生产过程中满足既定质量要求,防污染、混淆、差错,并在贮存、经营过程中维持其质量并指导用户正确合理用药。其中实施GMP是制药企业药品质量保证的核心与关键,下面我们来认识GMP。 第二章  认识GMP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理解的药品生产质量就是狭义的最终产品检验是否合格,仅靠抽样样品的检验结果来判断药品质量,决定是否可以出厂。由于检验抽样带有局限性,不能够完完全全代表每个产品,而我们又不可能做到逐盒逐瓶检查,药品质量存在着极大的质量风险。抽样是否具有代表性,检验是否准确等,都影响着结果的判断。所以我们对质量的信含义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药品的质量靠设计赋予、生产过程保障。检验结果来体现。现在药品出厂不仅要检验结果符合规定,而且生产过程符合规范要求。质量不是检验出来的,而是设计和生产出来的。我们迫切需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来保证我们产品的质量。所以有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GMP是药品生产的指导准则和质量保障。一、GMP的发展史“反应停”事件促使了GMP的诞生。1963年,美国FDA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Fordrugs,GMP),从此GMP在世界各国或联邦组织得到不断更新和发展。目前,GMP制度愈加“国际化”,国家的规范向国际规范靠拢或由其取代;二是GMP制度愈加有效和实用,朝着“治本” 的方向发展;三是对人的素质要求和系统管理愈加严格和提高。1982年,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制定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在医药行业推行,在此基础上,1988年3月17日卫生部颁布了GMP,并于1992年发布了修订版,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现行的1998年修订版GMP。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药品生产企业须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纳入了药品管理法的内容。至此药品生产企业执行GMP成为法律的要求。我国现行GMP(1998修订版)共14章88条7个附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人员,其余各章依次为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验证、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产品销售与收回、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自检、附则。二、GMP的目的实施GMP目的是防污染、防混淆、防人为差错。污染  是指当某物与不洁净的或腐坏物接触或混合在一起使该物变得不纯净或不适用时,即污染。简单地说,当一个产品中存在不需要的物质时,即受到了污染。混淆  是指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其他原材料或成品与已标明品名等的原料或成品相混,俗称混药。差错  主要是指错误或意外的变化。质量事故中人为差错占15%左右产生原因主要是:——人员心理、生理疲劳、精神不够集中等引起 ——工作责任心不够——工作能力不够——培训不到位GMP核心是为了“三防”。空气、工艺用水的净化是为了防止污染;设备设计选型使用维护保养要防止污染;清洁卫生管理是为了防止污染;物料的检验、生产监督复核与清场物料平衡是为了防止差错和混淆;定置管理、明确的各种标志是都是为了防止混淆和差错。GMP的核心就是体现在“三防”意识上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保障能生产出来符合质量规定的产品,就要防止污染、防混淆、防人为差错,从而降低产品质量风险。三、GMP实施的指导思想与实施细则 GMP实施是要建立一套文件化的质量保证体系,站在系统的高度,本着预防为主的思想,对药品生产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让全员参与质量形成过程,让质量掌握在我们手中。系统的思想预防为主的思想全过程控制的思想全员参与的思想我们将各种对象、各个环节用系统的方法,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书面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方法,形成标准化的文件管理以取代以往口头化的人治管理。将产品的质量与可能的风险在文件设计形成过程得到充分、适宜的考虑,将产品质量设计表达为执行文件的规定和思想,并留下真实、完整的记录,并能实现过程追溯的要求。总结起来就是:有章可循   照章办事   有案可查  四、GMP实施基础和管理对象GMP的实施要求药品生产企业要建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级部门和人员职责,具备与药品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设备、建立能保障药品质量的文件化管理体系,用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执行经过验证的标准、过程、方法,达到生产和质量的目的。GMP实施的基础总结起来为三要素: 硬件是基础,是实施GMP与药品生产的平台;软件是保障,是药品良好质量的设计与体现;人员是关键,是软硬件实施结合的主体,是工作质量的直接体现。人员要求具备一定的操作技能、GMP意识和经过适宜的培训。能正确地使用硬件,贯彻执行和维护软件,结合形成产品质量。药品生产是一门复杂的科学,跨专业、多领域、多部门。涉及了基建与机电、暖通及净化、物流管理、生产管理技术、质量控制技术甚至管理学、统计学等,许多管理是多专业协同作业,系统管理和协调配合难度大。另外,从生产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转换成品的过程,需要物料部门、生产部门、质量部门设备部门的共同协调运转,过程中涉及许多的技术细节和管理规程,任何环节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不符合或形成质量隐患。现代机械化的生产方式,复杂的技术装备,种类繁多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科技含量愈来愈高,造成生产过程影响因素的复杂性,产品质量要求愈加严格。这样,制药企业生产过程的质量风险控制,也显得日益重要。GMP对生产过程的各要素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基本出发点在于避免抽样的局限性和降低药品质量风险。GMP 概要地说就是依据组织(机构)建立一套完善、可靠、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将企业的所有制造过程的行为通过起草、审核、批准执行的文件,将各项制度和程序予以制度化,并通过企业的自检、上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核,不断地进行纠偏、持续改进,使产品制造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污染、混淆、差错等质量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实施GMP的意义所在。不言而喻,也是我们防止质量风险的最有效的法规和手段!要做好“三防”,就必须实施三要素相结合的方式,即“软”“硬”结合的策略。归纳起来就是:首先建立适宜生产的厂房、设施,组织一支训练有素的人员队伍(包括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选购符合法规要求的物料,用经过验证的方法进行生产;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和质量管理;通过可靠的检验手段得到准确的检测结果;并进行完善的售后服务(包括收回和不良反应管理)。按此分类,GMP各要素也可归纳为:人、机、料、法、环。图2-1GMP各要素分类第三部分,我们就是人、机、料、环、法各要素分别进行介绍。GMP规范要求第三部分 第一章 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组织机构和人员是组成企业的有机体,企业是依靠各部门和人员执行既定的职责而运作,人则是具体的执行者。因此,我们这里所讲的人,不仅仅是讲我们企业的员工,同时包括企业的组织机构。第一节  组织机构GMP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   我们知道,在人、机、料、法、环五大因素中人是影响药品质量诸因素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要把人这个因素管理起来,我们必须赋予它一定的权限和职责,这就形成了我们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是我们开展GMP工作的载体,也是GMP体系存在及运行的基础。因此建立一个高效、合理的组织机构是我们开展GMP工作的前提。  组织机构设置根据企业规模、人员素质、经营方式等不同而不同,可以有差别,但把握一个总的原则,那就是“因事设人”,以避免出现组织机构重复设置、工作低效率。图3-1所示的是制药企业一种典型的组织机构图。总经理营销副总经理制造副总经理营销部工程部物流部生技部质量部行政部财务部固体制剂车间供应仓库QC室QA室图3-1典型制药企业组织机构图既然组织机构是我们赋予人员一定的职责和权限而形成的,也就是说,一个制药企业的组织机构中,每个人都在组织机构中都行使着一定的职责和相应的权限,只是分工不同而已。从表3-1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GMP规范与部门职责的关系。 GMP要素生产部质量部物料部设备部营销部行政部财务部QAQC机构与组织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验证★★★▲★▲▲○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产品销售与收回▲★★★▲★▲▲投诉与不良反应▲★▲▲▲▲▲○自检★★★★★★★○表3-1GMP规范与只能部门关系★:表示与此部门紧密相关     ▲:表示与此部门相关○:表示与此部门无关 由此可见,GMP离我们并不遥远,其实它就在我们身边,作为企业的一员,我们首先要了解我们的组织机构,只有找到自己在组织机构中的正确位置,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从上表中我们看到,在制药企业中,每个部门都会承担着相应职责。而工作范围最广、质量责任最大的一个部门是质量管理部,GMP每个要素都与它紧密相关。其职能是确保所生产的药品对规定标准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其具体表现如下:1、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2、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3、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4、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5、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6、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7、监测洁净室(区)的尘埃数和微生物数8、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9、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质量管理部是我们整个GMP规范实施的核心组织和保障机构。没有它的有效运作,我们产品质量也就无法得到保证。因此,在日常GMP工作中,有许多的工作都需要质量管理部来参与、确认,提供一种质量信任,从而确保我们执行GMP 的有效性、符合性、适宜性。第二节  人员一、GMP实施过程关键在人人是GMP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一切活动都决定着产品的质量。1、人的工作质量决定着产品质量由此可见,我们的工作质量对产品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为保证我们的产品质量,每个员工必须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GMP意识,从而保证我们的工作是高质量的。2、药品生产的五大要素从人、机、料、法、环五大要素构成关系图来看: 机、料、法、环均为人控制,无人就无机、无料、无环,无法,更无从谈药品的生产。由此可见,在药品生产过程中,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二、人员要求1、专业知识与技能要求GMP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必须具备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因此,我们的员工必须是学习过相关知识或经过专业培训,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者才能从事药品生产。2、职业道德要求 因为我们从事着一项特殊商品―― 药品的生产工作,其重要性这里就不再赘述。所以作为药品生产行业的一名员工,我们必须遵守药品生产行业道德规范,提高医药质量,保证医药安全有效,实行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三节  培训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要保证产品质量,首先要保证每位员工具有一定的GMP意识、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那么,怎样才能保证员工具有一定的意识、知识和技能呢?这就是我们本章需要讲的培训。GMP规定: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GMP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切记:我们药品生产行业的所有员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一、培训及培训对象、目的 培训对象:1、在岗人员2、新进人员3、转岗、换岗人员4、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培训的目的:1、适应环境的变换2、满足市场的需求3、满足员工自我发展的需要4、提高企业的效益通过培训,不但自己得到了提高和发展,同样也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二、培训内容、方式及考核作为药品生产行业的一名员工,我们应该接受哪些培训呢?药品生产企业员工培训内容: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岗位操作规程3、职业道德规范4、安全知识GMP规定:对于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培训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学习和实践相结合,提高大家的兴趣: 当效果确认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培训档案:当每次培训结束之后,我们建立培训档案,作为我们培训的原始依据。培训档案应对公司与个人分别建档。公司培训档案:1、培训计划2、签到表3、培训资料4、培训结果分析个人培训档案1、个人培训卡2、考试试卷以及其它证明最后,我们可以用下面的流程图来表示培训的过程:由此可见,培训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通过培训,我们不断地接受新的知识,不断进步,达到培训的最终目的―――成为一名优秀的药品生产行业的人才。 三、合格员工经历以上讲述了组织机构,人员要求以及上岗培训,结合上述因素分析,要成为一名合格的药品生产行业的员工,必须过五关,斩六将,其经历如图所示。培训考核应聘面视体检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图3-2合格员工经历第二章  机在第一章中,我们讲了“人”这个要素,在本章我们讲人、机、料、法、环中第二要素――机。什么是“机” ,我们这里所讲的机就是我们产品形成所涉及的所有设备、设施,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硬件。硬件是基础,是产品的实现平台,没有硬件,根本无法谈及GMP的实施。我们的设施、设备涉及非常广泛,包括厂房设施系统、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等。第一节 设施、设备的技术要求我们知道,我们的设施、设备用于药品的生产,其好坏直接影响我们产品的质量,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这是我们反复强调的,所以对设施、设备的要求不会跟其它行业一样,GMP对我们的设施、设备的技术有如下要求。一、设施要求GMP规定:洁净室(区)的厂房内表面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便于清洁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该区域内污染的介入、产生和滞留功能 对于洁净室(区),GMP规范有以下要求,温度、湿度、照度、压差、沉降菌、尘埃粒子等基本指标,(具体见表3-2),只有当各项指标符合标准,才能进行生产。表3-2洁净室GMP规范基本指标项目100级1万级10万级30万级温度(℃)——18~2618~2618~26相对湿度(%)——45~6545~6545~65照度(lx)≥300≥300≥300≥300沉降菌(个/Φ90mm·0.5h)≤1≤3≤10≤15静压差(Pa)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10>10>10洁净区级别不同房间之间——>5>5>5尘埃粒子数(个/m3)≥5μm0≤2000≤20000≤60000≥0.5μm≤3500≤350000≤3500000≤10500000GMP规定:厂房应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切记:不同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操作间同时进行。 GMP规定: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所以,在生产过程中,我们采用风幕、纱窗、灭蝇灯、粘鼠板等措施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二、设备要求GMP规定: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于清洁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GMP规定: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具,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如果我们使用没有校验过的秤来称量,试想一下,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呢?第二节  设施、设备的安全操作GMP对于设施、设备提出了技术要求,为达到对设备管理的最终目的――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在生产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呢?  1、安全操作我们在对设施、设备进行操作时,必须依“法”操作,确保安全。案例:在某工厂中药前处理车间曾发生过切药机将一操作人员手指切断的事故。分析其原因:由于当事人未按照制定的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待设备安全停下来就去清理出药口,结果失去手指。这就是违“法”操作的直接后果。 由此可见,依法操作对我们来说是多么重要。为了我们的安全,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安全问题:切记:我们一定要按SOP进行操作,人人关心安全,事事注意安全。2、在操作岗位中我们一定要做到“一平”、“二净”、“三见”、“四无”:一平:工房四周平整。二净:玻璃、门窗净,地面通道净。三见:轴见光、沟见底、设备见本色。四无:无油垢、无积水、无杂物、无垃圾。 第三节  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一、设施的维护保养所有的设施应进行日常巡回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厂房内外墙面、地面、门窗、传递窗、照明器材、通风口等及其他辅助设施,巡查中发现损坏要立即汇报并按维修规程组织维修,填写维修记录,净化区内的墙面地面修补应在未生产时开展,避免污染。每年定期对次墙体霉斑检查,以及对下水道、窨井进行清污工作。二、设备的维护保养要保持产品质量,就要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要使用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就要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因为设备像人一样,也需要关心、爱护,才能正常工作。一、小修日常保养是设备维护的基础,是预防事故发生的积极措施。使用部门操作人员应在每天上班后、下班前15-30分钟进行设备的日常保养,通过对设备的检查、清扫和擦拭,使设备处于整齐、清洁、安全、润滑良好的状态 二、中修3个月左右进行一次。电器部分由电器维修人员负责,其余部分由操作人员进行,机修人员辅助和指导保养内容。保养后应做到:外观清洁,呈现本色,油路畅通,油窗明亮、润滑良好,使设备磨损减少,排除缺陷,消灭事故隐患,设备操作灵活,运转正常,保持完好状态。由电器维修人员负责清扫、检查、调整电器部分,确保电器接触良好三、大修一年进行一次,检查传动系统、修复、更换磨损件。清洗变速箱或传动箱,更换新油,消除漏油。调整检查各操作手柄,使其灵活可靠。清洗电机,更换润滑脂,检查电机绝缘情况。整理电器线路,做到线路整齐安全,接地符合规定。对设备进行部分解体检查,调整、修复和更换必要的零部件切记:检修前要做到“三定”、“四交底”、“五落实” 。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工程任务交底、设计图纸交底、检修标准交底。施工及安全措施交底;组织落实、资金落实、检修方案落实、材料落实、检修技术资料及工具落实。模具的管理:模具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设备,主要用于产品的成型,对产品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所以在生产过程中我们要加强模具的管理。切记:模具必须上锁管理。每班使用前必须检查模具有无缺损、划伤、变形、润滑是否良好,上下模具时要轻拿轻放。每批清场时应对模具进行清洁,清洁选用工具应不污染环境、模具、药品,且具有柔软性。GMP规定:与设备连接的主要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第四节 设施、设备状态标志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应做好设施、设备的状态标志。其目的是做到“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愿被别人伤害”。案例:在某厂,也曾发生过同样的切药机切断操作人员手指头的事件。原因却不同,当时设备正处于清洁,却未悬挂状态标志,一实习生误取下切药机上的卡飞轮的钢管,结果导致事故的发生。大家想想:如果我们随时做好状态标志,就完全可以避免此事故的发生。 由此可见,状态标志对我们非常重要,它可以有效地防止差错的发生。设备的状态标志一般分为四类:○设备状态卡完好○设备状态卡维修○设备状态卡运行○设备状态卡封存一、设备的使用状态标志维修 正在或待修理的设备(红底黑字)。完好 指设备性能完好,可以正常使用的状态(绿底黑字)。运行 设备正处于使用的状态(绿底黑字)。封存 处于闲置的设备(红色字体)。二、设备的清洁状态标志已清洁 设备、容器等经过清洗处理,达到洁净的状态(绿底黑字)。待清洁 设备、容器等未经过清洗处理的状态(红底黑字)。○清洁状态卡待清洁○清洁状态卡清洁清洁人: 清洁日期:有效期至: 三、计量状态标志根据GMP对计量要求,计量器具必须要经校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并且有明显的合格状态标志。因此,经检定合格的仪器张贴绿色“合格” 标记并定期校验;部分功能经校验合格的仪器张贴黄色“限用”;损坏的仪器张贴红色“禁用”标记。四、主要管线内容物名称及规定涂色●饮用水水管涂绿色●压缩空气管道刷淡蓝色●真空管道涂刷白色●冷却水管道刷绿色●消防管理刷红色●排污管道刷黑色切记:状态标志一定要正确,置于设备明显位置,但不得影响设备操作。第五节 设备的记录设备记录是追溯设备是否保持良好状态的唯一依据,它包括设备选型、开箱验收、维护保养、运行、清洁记录等等。因此我们一定要做好设备的各项记录。设备记录应能回答以下问题:设备何时来自何地设备的用途设备操作维护保养情况设备清洁卫生情况此项工作谁执行设备的效果评估 设备的累计运行时间切记:记录填写要及时准确。第三章料药品生产,是将物料加工转换成产品的一系列实现过程。产品质量基于物料的质量,形成于药品生产的全过程。可以说,物料质量是产品质量的先决条件和基础。GMP规定:物料;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药品生产的全过程是从物料供应商的选择,到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和使用(生产),直至用户(图3—3)。用  户销 售使用/生产发 放储 存购 入供应商图3—3药品生产过程物流图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必须依存产品质量的保障。然而,当面对鱼目混珠的供应商、种类规格繁多的物料,我们该如何选择?当面对生产使用的几十上百甚至上千种物料,每中物料的性质,用途、储存要求又不尽相同,我们该如何管理?当面对复杂的工艺过程及生产中可能导致污染、混淆、差错风险的各种因素,我们又当如何保障产品质量?当成品质量出现缺陷时我们又如何将齐全部从用户处及时收回? 如此多的困扰和风险,我们怎么来保障物料及产品质量,避免污染、混淆、差错呢?GMP规定:药品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这就是本章将要介绍的内容——物料管理,也就是五环中的“料”的管理。物料管理的对象包括: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物料管理的目标:(1)预防污染、混淆和差错;(2)确保储存条件,保证产品质量;(3)防止不合格物料投入使用或成品出厂;(4)控制物料及成品的:追溯性、数量、状态、效期。接下来介绍物料管理基础及其与生产、质量管理的联系。第一节  物料管理基础本节介绍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及使用的通用管理,内容涉及到供应商评估、物料购进、验收、取样检验、物料储存、物料代码与批号等,归纳起来可以要求为:规范购入、合理储存、控制放行与发放接收、有效追溯一、规范购入 药品的生产不仅要保障产品质量,还要保证生产合法。如不能购买非法厂家或无规定批文的物料。《药品管理法》规定了使用未按规定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假药、劣药定义详见附录《药品管理法》)。GMP规定:药品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他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药品生产所用物料应符合规定单位购进,并按规定验收入库所以,物料的规范购入应包括:从合法的单位购进符合规定标准的物料,并按规定入库。企业应通过以下措施来保障: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定点采购、按批验收和取样检验。1. 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由采购部门选择合法的供应商来提供合法的物料,并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经质量部门确认供应商及其物料合法,具备提供质量稳定物料的能力后,批准将供应商及对应物料列入“合格供应商清单”,作为物料购进、验收依据。2. 定点采购企业为保证所用物料质量稳定,实行定点采购。定点采购的对象及范围应依据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合格供应商清单”。新增物料及供应商须经评估批准后才能实行购进和验收。3. 按批验收和取样检验须按物料到货批次逐批验收、取样检验和入库,保重结果的代表性和准确,并使可追溯。 注意:物料的验收、取样操作不得对物料产生污染。切记:规范购入包括选择合法供应商提供合法的物料,并实行合格供应商的定点采购,按批验收、取样检验和入库。二、合理储存物料的合理储存需要按其性质,提供规定的储存条件,并在规定期限使用。归纳为四个方面:分类储存、规定条件下储存、规定期限内使用、设施与养护1. 分类储存物料需按其类别、性质、储存条件分类储存,避免相互影响和交叉污染。 GMP规定分类原则:(1)常温、阴凉、冷藏及低湿等分开(2)固体、液体原料分开储存(3)挥发性物料避免污染其他物料(4)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5)特殊管理物料安相应规定储存和管理并立明显标志2. 规定条件下储存物料储存必须确保与其相适宜的储存条件,来维持物料已形成得质量,此条件下物料相对稳定。规定的储存条件:(1)温度:冷藏:2—10℃;阴凉:20℃以下;常温:0—30℃。(2)相对湿度:一般为45%--75%特殊要求按规定储存,如空心胶囊。(3)储存要求:遮光、干燥、密封、密闭、通风等。 注意:不正确储存会导致物料变质分解和效期缩短,甚至造成报废。3. 规定期限内使用物料使用期限:物料经过考察,在规定储存条件下一定时间内质量能保持相对稳定,当接近或超过这个期限时,物料趋于不稳定,甚至变质。这个期限为物料的使用期限。 GMP规定: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应复验注意: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药品有效期:经过药监部门批准的药品在规定储存条件下的允许使用期限,药品的销售使用不得超过有效期。注意:《药品管理法》规定,使用过期变质原料药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4. 仓储设施与定期养护物料的储存既要避免影响物料原有质量,同时还要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对仓储设施环境进行维护和清洁,目的是保证物料的储存条件不对物料产生不良影响。GMP规定: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仓库“五防”设施——防蝇、防虫、防鼠、防霉、防潮。GMP规定: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五距”——垛距、墙距、行距、顶距、灯距(热源)。 根据物料性质定期检查养护,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或延缓其受潮、变质、分解等,对已发生变化的物料要及时处理避免污染其他物料。切记:物料须分类储存与定期养护,并在规定储存条件和期限内使用。三、控制放行与发放接收前面所提物料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不合格物料投入使用或成品出厂。因此企业需要对物料是否可以发放和使用进行控制;并使用指令控制发放接收的物料种类和数量,降低混淆、差错的可能。GMP规定: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1.物料状态与控制物料的质量状态有三种,分别为待验、合格、不合格,使用黄、红、绿三种不同的颜色来明显区分,避免物料在储存、发放和使用时发生混淆和差错。切记:物料状态与色标管理(黄红绿)。待验:物料在允许投料或出厂前所处的搁置、等待检验结果的状态。待验——黄色,标识处于搁置、等待状态。合格——绿色,标识被允许使用或被批准放行。不合格——红色,标识不能使用或不准放行。 注意:明显正确的标志是防止物料污染、混淆、差错的必须要求﹗GMP规定:质量管理部门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审核不合格成品处理程序2.物料发放和使用 质量管理部门依据物料的购进情况及检验结果确定物料是否被放行。物料的发放应凭生产指令或包装指令限额领用并记录。物料的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必须复核品名、规格、批号、数量、合格状态、包装完整等,必须复核无误后方可发放和使用。要点:依据生产、包装指令发放发放领用复核,防止差错及时登记卡、帐,便于追溯物料拆零环境与生产环境相适用,防止污染先进先出,近期先出。3.中间产品的流转质量管理部门决定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产品是否可以流转和使用。QA根据工序生产过程及结果评价中间产品是否正常,决定流转和使用。物料加工过程中物料传递(接收/发放)作业的频繁发生,容易产生差错。(1)信息传递差错可能是记录或标志不清或错误,给人错误的信息;也可能是在接收时未认真复核,生产记录、标志、实物不相符。每当这时候,主管可能批评我们“不按规程操作,工作不负责!”大家都不想这样的情况发生!所以要在操作过程前后复核,及时正确标志,就能有效避免了。那就从现在开始认真复核吧﹗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上的哦!措施:依法操作,标志清楚,发放、接收认真复核与记录(实物与记录复核)。 4.成品放行 成品放行规定由质量管理部门评价和批准决定,即使检验合格但未经审核批准的成品不得发放销售。GMP规定:药品放行前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对有关记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配料、称重过程中的复核情况;各生产工序检查记录、清场记录;中间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偏差处理;成品检验结果等。符合要求并有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放行GMP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决定物料、中间产品的使用和成品放行5.特殊管理的物料GMP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验收、储存、保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的规定。菌毒种的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对于“毒、麻、精、放”药品要求实行专库或专柜,双人双锁管理,并有明显的规定标志。GMP规定: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领用,其要求 如下:①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②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记数销毁。③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四、有效追溯药品生产是物料加工转换成品的过程,药品的质量基于物料,形成生产全过程。要保障和追溯药品质量就必须使整个物料管理系统能有效追溯。1.物料的编码系统物料、中间产品、成品均要建立系统唯一的编码,能区别于其他所有种类和批次。企业的物料编码系统包括物料代码和物料批号、产品批号。物料代码企业对每一种物料编制唯一的代码,即使同一物料,规格不同其代码也不同。物料代码是物料在企业内部的“身份证”,在企业内部统一使用。通过物料代码能有效识别物料的种类、具体名称、规格及其标准。根据物料代码领取物料,能有效防止混淆和差错。物料批号料规定对每一物料的不同到货批次编制唯一的物料批号,它随着物料的流转而流转。通过物料批号使任何一具体批次的物料在企业的购进、验收、取样检验、储存、发放、 使用等信息,通过批号联系起来,使物料便于识别、核对和追溯。产品批号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编码系统的使用能有效防止混淆、差错,并使可追溯,因此,企业必须建立物料的编码系统。2.帐卡物相符帐卡物是指物料帐、货物卡或物料签、实物。物料卡是指同一种物料的相关信息登记,包括来源去向及结存数量。用于统计一种物料的使用情况。货位卡用于标志一个货位的单批物料的产品品名、规格、批号、数量和来源去向的卡片。识别货垛的依据,并能记载和追溯该货位的来源和去向。物料签用于标志每一件物料或中间产品品名、批号和数量的卡片。用于识别单独一件物料或中间产品的依据和识别。 注意:在不同企业,货位卡和物料签名称可能不一样,但作用一样。帐、卡、物相应相信必须保持始终一致,物料发放的同时应在卡上进行相应记录。卡建立了账和实物之间的联系,通过账、卡、物的核对,能及时有效地发现混淆和差错。卡不仅是货物的标志,还是追溯的重要凭据,物料去向的记载须注明将用于生产的产品名称和批号。3.各档案相关与可追溯企业在实施GMP过程中,各种活动均需进行相应记录,形成各种档案,使能查询追溯相关资料信息。其中批档案可通过批号能将生产过程中所有的相关的生产、质量、物料、设备、人员、环境等信息连接起来,可真实完整地反映生产状况和追根溯源。批档案可包括物料批档案和产品批档案。 物料批档案包括物料的购进、验收、储存、发放及批物料检验等信息;产品批档案包括的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批监控记录和成品批的发放销售记录等。GMP规定: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以上介绍了物料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供应商选择与购入,物料储存条件和期限,物料的状态管理与放行,物料的追溯系统等。第二节物料管理与生产药品生产是物料到成品的实现过程,也是物料的使用过程。物料质量与生产过程质量共同行成了药品质量。药品生产中复杂的工艺过程、物料的频繁流转、“人机法环”的影响,造成物料及药品被污染、混淆几率增加。所以,在物料管理的基础管理上,如何避免生产过程中各种影响,是药品生产也是物料管理的共同目标。一、药品生产依据标准药品生产必须依据批准的工艺规程,按规定的处方、批量和制法进行。依据工艺规程指定批指令和生产记录,用于记载单批的生产历史和与生产质量相关的信息。工艺规程、 批记录不得随意修改,需按文件规定程序进行修订、并履行审批手续。GMP规定:批: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质量和性质,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品为一批。每批药品均应编制生产批号。批号:识别批的一组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生产工艺规程:指规定为生产一定数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的数量,以及工艺、加工说明、注意事项,包括生产过程中控制的一个或一套文件。标准操作规程:经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办法批生产记录: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图3-4是非无菌制剂的常规生产流程,部分及剂型还包括特殊的过程,如中药制剂的前处理提取、无菌制剂的灭菌等。生产部门根据生产指令下达批指令,批生产按指令领取规定物料种类及数量,物料领发操作与转运过程按物料管理要求进行。所领物料按规定进入生产区域,进行生产操作。批的具体划分原则参见附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中相应剂型规定。 文件传递过程记录追溯入库分装配制/混合称配领料指令下达指令控制追记录朔物料加工过程图3-4非无菌制剂的常规生产流程二、生产操作药品生产须严格按照工艺及操作规程规定方法、步骤进行,并对关键操作进行复核。为防止药品被污染和混淆,生产操作应采取以下措施:生产前检查、操作过程控制、结束后清场。1.生产前确认GMP规定: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工序在生产前,须检查上批清场合格证明,确认生产操作间及设备、容器无上次生产遗留物。准备指令、记录,并确认设备清洁完好,计量器具清洁完好,计量合格效期内。通过生产前的确认,能有效防止上次遗留及清洁的污染、混淆与差错。经确认后允许生产。2.操作过程控制生产过程应严格依法操作,按规定方法、步骤、顺序、时间和操作人严格执行,并对生产过程控制点及项目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标准进行控制和复核。 因生产过程中部分物料的暴露操作,需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尘粒、气体、蒸气、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污染和交差污染;污染既可有环境对药品/物料的污染,又有药品/物料对环境的污染,还有药品与药品之间的交叉污染等。生产过程同一操作间可能同时存在几种物料或摆放加工前后的中间产品,操作时又要从容器到设备,再从设备到容器,都可能发生混淆和差错。所以规定每一房间或设备、容器标明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的状态标志。GMP规定:为防止药品被污染和混淆,生产操作应采取以下措施:1、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2、应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3、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 4、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设施5、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染6、每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志7、直接入药的药材粉末,配料前应做微生物检查生产过程的处理过程不得对药品造成影响。如干燥温度、灭菌方法等。GMP规定:拣选后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他药材。不同药材不得在一起洗涤。洗涤后的药材及切制和炮制品不宜露天干燥药材及其中间产品的灭菌方法应以不改变药材的药效、质量为原则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工艺用水应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检验有记录。应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不得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3.清场与消毒GMP规定: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包括:工序、品名、生产 批号、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负查人签名。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清场时间:每批结束或一批的一个阶段完成后,我们要进行清场;清场内容:包括物料清理和物料平衡计算、记录填写和清理、现场清洁和消毒,清场结果需由另一人复查。清场作用:清场能防止本批物料遗留至下批发生混淆,避免差错。清洁消毒能避免污染。三、平衡与放行物料平衡:产品或物料的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的比较,并适当考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在每批的一个工序或生产阶段结束时,我们需要将物料用量或产品产量的理论与实际之间比较,如果偏差超出正常情况,意味着可能已经发生了混淆和差错。可能是上批药品或其他物品的混入造成平衡过高,也可能是发生“跑料”或是设备异常造成,或是称量过程差错或计量器具不准,都说明我们的物料或产品可能不正常,存在质量风险,必须经过调查评价排除质量问题后才能流入下一工序或出厂。切记:物料平衡是生产过程中防混淆、差错的有效工具。我们要认真清点和计算平衡,即使该工序规程没有要求,也要自己经过衡量。 收率和物料平衡:都是药品生产的质量指标,收率属于经济指标,只计算了合格品的数量;物料平衡属于质量指标,计算合格、残损、抽样等实际量与理论量相比较,是为了防止混淆和差错中间产品流转、成品放行:物料、中间产品、成品在使用前、转入下一工序时、出厂前都要经过QA的审查生产过程和结果是否符合规定,决定是否放行或流转。QA在帮助我们排查隐患,避免我们的小失误酿成大错,我们与QA目标一致。四、关键操作1.称量投料与复核药品生产通常要使用多种原料和辅料,原辅料的配比直接影响到药物的有效、安全和稳定,还有其加工性质(如流动性)。 药品生产必须按照工艺规程规定处方进行称量投料,标准处方须在生产指令中体现。所以,我们应按生产指令进行称配。称量操作的正确与准确都将直接影响产品质量。所以我们称量需要严格按规程仔细进行,称量配料过程必须经过独立的复核。称量要求:依据指令(按照指令的品名与数量)核对物料(品名规格、批号效期、状态)选择计量器具(选择与物料重量与精度要求相一致的计量器具,经校准和调零)准确称量经过复核及时记录与标志GMP规定:称量环境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GMP规定:称量环境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 复核与双人复核A药品贴错B标签,服用后产生事故2.印字包装包装是药品生产过程中最容易发生混淆、差错的工序,如:清场不彻底造成产品混批,标签印错批号、效期,数量短缺、错贴标签等。贴签和装说明书包装差错将造成患者的误导和错用,造成严重的后果。可能造成混淆、差错的原因:同时操作人员相对交多,容易相互影响;标签、说明书外观相似,不一区分;打印批号和效期计算容易出错;操作人员重复操作后,复核意识下降。包装前产品无明显标志。医生患者使用药品依据标签、说明书,若发生差错,后果严重。 所以,我们需要操作前认真复核,包括产品、包材、印字设备等,可将印刷包材的编码和版本号印制在包材上,复核时可只复核号码。首样复核,打印批号、有效期至第一个样品须经过另一人复核。严格清场,认真进行物料统计与衡量,对偏差超出规定必须查明原因。GMP规定: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五、生产过程中紧急情况处理生产过程中难免发生故障而出现一些异常并共同特有的紧急情况,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应急措施预案,以便正确处理,以避免或降低对产品的影响。处理原则:本着防污染、防混淆、防差错原则,情况发生前的正常物料、发生时正在操作的物料,恢复正常后生产的物料应区分标识和存放,经质量管理部门评价批准后按规定处理,以降低或避免损失1.停电或空气净化系统突然故障立即停止生产操作,关闭设备电源。将正在操作物料密闭,做好标志 紧急情况发生前、发生时、恢复生产后的物料产品区分标志存放,等待处理通知。除立即向上级汇报等必要走动外,人员尽量减少走动;若时间长,接到通知后缓慢离开,所有动作幅度应尽量减少。避免开启层流保护和通往低级别区域的门和传递窗。恢复正常后,空气净化系统须自静一段时间,接到上级通知后方才恢复生产。2.设备故障立即停止运行,向上级或质量部门汇报,等待处理。3.其他紧急情况若遇危急安全的紧急情况,如火灾、超压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汇报并同时做适当应急处理,避免事故扩大。第三节物料管理与质量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物料管理贯穿药品生产全过程,质量管理控制药品生产的全过程。物料是质量管理重要的管理对象。一、质量管理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药品生产文件化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促进实施;对制度规程的执行进行复核;评价和决定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使用或发放;审核不合格品的处理;对其他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控制或复核。从而保证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防止和降低对物料产品的污染、混淆、差错。 GMP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依据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货商质量体系一、验证企业对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均通过验证和再验证,证明我们的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货系统确实能达到和保障产品质量的均一稳定。验证: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实能达到预期结果的有文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二、退货和收回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药品退货和收回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药品制剂,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涉及其他批号时,应同时处理。产品收回:影响企业的声誉,需要花费更多的费用可是因为我们:操作失误,造成组分不符合规定贴错标签或印错批号效期清场不彻底造成的混药、混批一、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检察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对用户的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做详细记录并调查处理。应对药品不良反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自检企业至少每年组织自检一次。 定期自检:每年自检一次按预定的程序对GMP全要素目的:证实与GMP的一致性使我们的质量保证体系得到改进和更加完善一、对QA的态度QA负责建立、维护和改进药品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对体系文件执行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核确认,并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过程和结果进行复核,发现隐患和风险,予以纠正,维护和促进体系完整。因此,企业和QA的目标一致。对QA的工作应充分理解和支持配合。QA是友好的,所以无须隐瞒。QA是统一战线的战友,是向着保证产品质量的共同目标共进的保障。第四章法第一节法与文件如果有一天,世界上没有了法,将会是怎样?……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国家没有法会陷入混乱,企业没有法会走向灭亡。法是建立和维护秩序,法是保障和促进发展。一、企业的法法是什么?法是国家的政策法规,是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程序办法等。企业的法从来源上可以分为“外部法”和“内部法”两种“外部法”包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通知、办法、规定,如《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等,是行业共同遵循的准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监督药品生产企业及个人是否按照GMP组织生产,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外部法”,企业必须遵循并关注更新。 “内部法”包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程序办法等,涵盖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是企业工作的依据和标准。内部法通常在企业形成书面规定,主要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 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药品生产需要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而良好的文件是质量保证体系不可或缺的基本部分。企业结合GMP要求与企业实际,建立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涵盖GMP的各个方面,形成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定义:文件是指一切涉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书面标准和实施中的记录结果GMP规定文件应建立内容: GMP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有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1.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制度和记录2.物料验收、生产操作、检验、发放、成品销售和用户投诉等制度和记录3.不和格品管理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4.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5.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培训等制度和记录产品生产管理文件主要有:1.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程的内容包括:品名、剂型、处方、生产工艺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储存注意事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要求等岗位操作法的内容包括:生产操作方法和要点,重点操作的复核、复查,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及控制,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维修、清洗,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题目、编号、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审核人及审核日期、批准人及批准日期、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标题及正文 2.批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操作者、复核者签名,有关操作与设备、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物料平衡的计算、生产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问题记录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1.产品的申请和审批文件2.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3.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4.批检验记录一、文件的作用通过建立书面化的文件,规定了企业的管理体系,明确各自的管理和工作职责,减少语言传递可能发生的差错,保证所有执行人员均能获得有关活动的详细指令并遵照执行,可以对有缺陷或疑有缺陷产品的历史进行追踪。在文件系统的建立上和每分文件的形成过程中,GMP原则(防污染、、防混淆、防差错)得到充分考虑,并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过程和易出错的地方采取相应的软硬件保障措施规定,从而避免产品的质量风险。所以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是GMP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文件使我们的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有案可查。文件使我们的管理和操作标准化、程序化。 文件使企业管理由人制过度到法制,由经验管理过度到标准化管理。第二节文件管理文件管理是指文件的设计、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撤销、印制、分发、培训、执行、归档、保存和销毁的一系列过程的管理活动。GMP归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及保管的管理制度。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先行文本。已撤消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一、文件的设计1、文件编制的时间要求在以下条件下需进行文件的变更或修改:(1)生产开工前、新产品投产前、新设备安装前;(2)引进新处方或新方法前;(3)处方或方法有重大变更时;(4)验证前和验证后;(5)组织机构职能变动时;(6)文件编制质量改进时;(7)使用中发现问题时;(8)接受GMP检查认证或质量审计后。2、文件系统分类与编码文件通常按文件类型和内容对象系统分类,并建立系统的文件编码,每份文件编码唯一,可追溯。国内药品生产企业通常的文件分类:文件编码:通常包括三部分信息,文件分类、该类流水编号、版本号。 图3-5国内药品分类注意:一份文件和一个文件编码是一对一的。现场同一份文件不允许有两个版本出现,否则请立即报告主管和通知文件管理人员。3、文件格式内容企业的文件应有统一的格式、编码要求。通常一份文件包括标题、编码、起草审查批准人签名、生效日期、责任人、适应范围、内容。GMP规定:制定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1.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的说明文件的性质2.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识别其文本、类别的系统编码和日期 3.文件使用的语言应确切、易懂4.填写资料时应有足够得空格5.文件制定、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名一份良好的文件需要规定有:5W1H4、标准与记录的关系记录的制定依据是标准,记录必须与标准保持一致;记录可将最终标准要求列入记录中,便于对照。记录的使用应在标准中予以规定。二、文件的编制与管理1.文件的起草与修订 为保证文件的适用与可操作性,文件的起草与修订通常由文件主要使用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并经相关使用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会稿。起草的文件有五个要求:规范性、系统性、适宜性、可操作性。与国家相关法规相符合,各文件规定不重复、无空缺,规定与企业实际相适应,文件规定的可操作和可被执行。2.文件的审核与批准所有文件的审核人与批准人必须预先规定,审批人具有相应的资格与能力,文件的审批人员应是对文件规定对象负主要责任的管理人员,为保证文件权威性,文件审批人员应在行政级别上高于文件相关人员。所有正式生效的文件,均应有起草、审核、批准人签字,并注明日期。3.文件的印制发放文件一旦批准,应在执行之日前由文件管理员发放至相关人员或部门,文件发放必须进行记录,新文件执行之日必须收回过时的文件。 我们:执行文件,可以提出修订申请不可以自己复制或是销毁文件。4.文件的培训新文件必须在执行之日前进行培训并记录,培训师通常为文件的起草者、审核者或批准者。文件的培训必须保证文件使用者均受到培训。5.文件的执行文件的有效执行是最重要的环节,新文件初始执行阶段,应特别注意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所有文件必须定期进行复核,评价是否与现况相适宜。文件的管理部门应定期向使用部门提供先行文件清单。对现行文件,未经变更控制,不得随意改动文字内容。6.文件的归档文件管理部门保存所有的现行文件原样或样本,过时文件除留档一份外全部销毁,过时、撤销文件留档需做标识并和现行文件原件分开存放。记录按种类和重要性定期归档保存在主要管理部门至规定期限,各种归档文件应建立台帐以便调用。7.文件的回顾应定期对重要的管理制度做相应的回顾,对重要的GMP活动做年度回顾,评价系统和制度是否有效和需要改进。如:(1)产品年度回顾;(2)供户质量管理年度回顾; (1)客户投诉年度回顾;(2)验证年度回顾;8、文件的变更控制任何文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该,文件的使用者或管理人员有权提出变更并履行变更手续。变更文件审批过程同于新文件起草。质量部门应评价文件变更引起的其他相关变更并同时进行。文件的任何变更必须详细进行记录。第三节如何使用文件一、如何正确使用文件正确地使用文件,我们需要:(1)不使用已撤销和过时文件,必须是现行版本;(2)将文件放在工作时能随时查阅的地方;(3)保持文件的清晰和完整,不涂改; (1)不擅自复制和销毁文件;(2)通过程序修订,不得任意修改。使用错误的文件就像给航海的船一张错误的路线图一样,会导致这条大船触礁、翻船药品生产不能使用错误、过时或撤销文件我们要能识别有效文件,并配合文件管理员的工作。文件已经过批准并已生效。应有受控标记,常见的有受控鲜章或专用复印纸等。二、照章办事我们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定已经包含了GMP条款要求,所以我们只要仔细的遵守文件中的每一步骤,那么我们也就符合了GMP的条款要求。 操作过程认真复核,当只有你一人也请复核一次。对文件执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我们应该怎么办?操作无文件支持;文件与实际不相符、操作性差;文件相互间有矛盾。我们需要:详细完整地记录操作过程;立即报告主管和QA人员; 可以提出制定或修订意见或申请。我们不可以:未经批准,不按文件执行;随意涂改文件;隐瞒实情,不真实记录。三、规范记录记录是反映文件执行情况的真实记载,用语证实、评价我们的管理和操作,追溯物料产品及其生产相关信息。所以,记录要求规范填写。记录填写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按规定修改及时在操作过程中及时记录。不提前,不滞后,执行到哪步,记录到哪步。准确按实际执行情况和数据填写,填写数据精度应与工艺要求和显示一致。真实严禁不真实、不负责地随意记录或捏造数据和记录。完整对影响质量的因素均应记录,对异常情况必须详细记录。一般按照设计表格填写完整即可。记录表格中的某项无数据或无此项时需要按填写规定画线或标注。按规定修改填写错误时,将错误内容数据划掉,旁边注明正确内容并签名,修改后原内容应能辨别。四、正确标志 状态标志是防止混淆、差错的有效工具。当生产中要使用房间、设备、器具、物料、环境(房间)等时,我们须要认清它们是什么、现在处于什么状态、能否使用、就必须借助于状态标志。状态标志通常还采用色标管理,绿色标识合格、可以使用,红色标识“不合格”不能使用。药品生产所涉及状态标志:物料标志:包括物料信息标志和合格状态标志。如:每件物料的物料签,生产现场和中间站的每件物料都必须有标志,包括残损物料;合格状态有待验、合格、不合格,分别为黄色、绿色、红色生产状态:操作间正在操作产品信息或是上批产品信息及清场结果。如:生产状态卡、清场合格证设备标志:包括三个部分,设备能否使用(如:完好、检修);设备是否运行中(如:运行);设备是否清洁(如:已清洁)清洁标志:标志设备、容器或房间、工具等是否清洁可以使用。如:已清洁、待清洁。已清洁应符合有效期规定。计量标志:标识计量器具是否合格,允许使用标志,有效期限制我们在进行操作前、过程中、结束时须按规定及时标识或复核,当标志对象状态发生变化时,须及时更新。第五章环 “环”,这里所讲的环是指药品生产所处的整个环境,它包括外部环境卫生、生产工艺卫生以及个人卫生。做好环境卫生工作是我们制药行业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其重要性在以下实例得到充分体现:1964年,在欧洲某国一制药厂,由于在卫生管理不善,导致眼药膏受铜绿芽孢标菌污染,而患者使用受污染的眼药膏之后,最终导致双目失明的惨剧。第一节污染和污染媒介 在讲环境卫生的时候,反复提到一个词——污染。污染是一个很狡猾的敌人,它经常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威胁着产品质量。在我们身边它主要通过尘粒和微生物的两种形式污染我们的产品。尘粒污染:就是指产品因混入不属于它的那些尘粒而变得不纯净切记:几乎任何物料都能转变成尘粒的形式并通过各种媒介传播。 微生物污染:就是指微生物引起的污染。我们上面所说的眼药膏案例,就是受微生物污染的结果大家可不要轻视这些尘埃粒子和微生物这两类敌人,它们危害着我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看看它们的力量吧: 再看看它们的藏身之处吧,世界之大,他们无处不在。在衣服里、头发上、在空气中、在水中以及我们咳嗽打喷嚏的排泄物等,都有他们的身影。所以,当污染化身为尘粒、微生物时,对我们来说是一件很头痛的事,必须采用各种方法阻止污染这个狡猾的敌人。要控制污染,首先必须了解污染是通过什么途径来侵袭产品的。通过深入调查、分析,我们找出了四大帮凶:空气、水、表面、人。第一帮凶就是空气,空气携带着敌人来污染药品。 刚才我们说过每立方米的空气中至少含有60万颗尘粒,同时还存在着大量的微生物,在这样的空气条件下进行生产,肯定会污染药品。因此,要杜绝带有大量尘埃微粒和微生物空气污染药品,消灭污染的办法当然不是隔绝空气,没有空气我们是无法生存的,而是对空气采取过滤措施,把隐藏在空气中的敌人统统过滤掉,使空气质量达到我们的要求。这就是要建立密闭厂房和空气净化系统的原因。空气净化系统现在一般采用三级过滤:初效过滤、中效过滤、高效过滤,逐级对空气中的杂质进行过滤。最后一级----高效过滤器的透过滤在0.1%之内。对空气处理,只过滤了尘粒,但还有大量微生物存在空气中,所以采取对空气的消毒措施来消灭微生物,例如:臭氧消毒方式等杀死微生物。但是常使用一种消毒剂会使微生物产生耐药性,因此,在使用消毒剂时,必须定期交替使用。第二帮凶就是水,尘埃粒子、微生物是怎么通过水来污染药品的?水是我们药品生产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不止是用于生产中,还用于设施、设备清洗中。当带有大量尘埃粒子和微生物的水用于生产或清洗设施、设备时,就转移到药品上面,侮污染了药品。因此,我们直接用于药品生产的水必须经过处理,以防止敌人通过水来污染产品。图3-6是纯化水系统示意图。 通过此套纯化水处理系统,我们用过滤器将水中的尘埃粒子过滤掉,用臭氧将水中的微生物消灭掉,得到符合药品生产的工艺用水。切记:生产过程中的纯化水和注射用水必须保持循环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细菌的滋养、生长。第三个帮凶是表面,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我们在做清洁卫生时不认真、仔细,给敌人留下了空子可钻。不信你看:看到了吧,画面上的人可能就是我们自己,因此我们清洁时一定要依法操作,不让敌人有半点空子可钻。清洁包括清洗、消毒、灭菌等内容。清洗是从表面除去非表面本身物质的过程。灭菌: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杀死物体上或介质中的微生物,特别是芽孢,灭菌后的物品是无菌的。而消毒只能杀死细菌但不能杀死芽孢。切记:一个看起来很干净的表面,除非做了正确的消毒或灭菌,否则会被成百上千万的微生物所污染。第四个帮凶可能大家都不会想到,它就是我们自己。请各位注意以下资料: 表3-3人体各种体态及运动状态所能散发的尘粒数体态散发尘粒数(万个/min)站10坐50坐下、站起100-250走500-1000爬楼梯1000运动150-3000再看我们所测试的一组资料(表3-4):表3-4人体各部位所能散发的尘粒数着衣种类测定日期细菌数/100cm²上衣内侧使用5日后300外侧使用5日后200裤子内侧使用5日后450外侧使用5日后70帽子内侧使用5日后100外侧使用5日后150口罩内侧使用1日后22000使用1日后100袜子内侧使用1日后30000外侧使用5日后2800 不知道各位对以上资料有何感想?事实胜于雄辩,其实我们自己就是敌人最大的帮凶,因此,消灭敌人,我们首先从自己做起。第一,我们对自己净化,流程如图3-7所示。通过我们对自己的变化,减少尘埃粒子和微生物的带入,降低药品在生产过程中受污染的风险。换一次鞋鞋底除尘换鞋室换二次鞋一次更衣室(手清洗消毒)手消毒间(换工衣、工鞋)一次更衣室图3-7人员进出300000级区操作流程图一般生产区换工作服鞋底除尘图3-8人员进出一般区操作流程图GMP规定: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第二,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具体要求我们将在下一节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管理具体阐述。 第二节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我们知道了污染的几大敌人和帮凶。那么我们在生产过程中要哪些措施来防止产品受到污染,保证产品的质量呢?下面从外部环境卫生、生产工艺卫生、人员卫生等三个方面告诉大家在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应该怎么做。一、外部环境卫生药品污染的最大危险之一来自环境,因此GMP要求:GMP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应不对药品产生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相互防碍 记住:药品生产企业不得有高大的乔木及产生花粉、绒毛、花絮等对空气有影响的树种,土地应绿化,不得有漏土,因为这些易产生尘粒的物质会污染环境。二、生产工艺卫生1.生产区环境卫生生产区环境卫生包括洁净区环境卫生和一般区环境卫生,做好生产区的卫生工作,可以避免产品受到污染,确保产品的质量。生产区环境卫生具体清洁频次与一般要求内容祥见表3-5频次洁净区清洁内容一般区清洁内容阶段操作结束清理操作间地面、台面残留的药物;停用的工具清洗并消毒清洁操作间地面、台面的残留物,停用的工具清洗每班清洁操作间地面、门窗、容器清洗并消毒,处理垃圾(无人接班时则还应执行每日清洁内容)清洁操作间地面、门窗、工具、处理垃圾(无人接班时还应执行每日清洁内容)每日清洁各通道、更衣室、操作间送回风口、墙面、地漏、钟、缓冲间及垃圾桶、洗手池、水池、工作台面、货架、拖把架、鞋柜(地面用配置的消毒液进行消毒)清洁更衣室、通道、墙面、地面、垃圾桶、洗手池、水池、工作台面、货架、拖把架及门厅地面、鞋柜每周清洁天花板、灯具、可见管线外表及配电箱清洁天花板、灯具、清洁配电箱、可见管线外表请记住清洁原则:清洁一定要先上后下、先里后外,先清洗、在清洁、后消毒。 GMP规定: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2.物料卫生符合要求的物料是生产合格产品的前提,因此用于生产的物料必须是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方面我们所使用的物料必须经检验合格,最重要的另一方面必须保证物料在使用的过程中不得受到污染。3.设备卫生切记:(1)进入洁净区的物料必须对其外包装处理。(2)流转过程的物料必须密闭。(3)盛装物料的容器具必须是经过消毒的。 我们做设备的清洁卫生,除了对设备进行保养外,更重要的目的是防止交叉污染。因此,每次使用完或使用前都要对设备进行清洁,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设备清洁跟房间的清洁原则一致。一清除清除文件、器具和参与物料。二清洁用饮用水或纯化水进行冲洗。三消毒对需要用消毒液对设备消毒的进行消毒。4.生产现场卫生生产现场的卫生管理工作不善将会导致产品受到严重的污染,从而使到影响产品的质量,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很多:我们所用的物料微生物指标均符和要求,可生产出来的成品的微生物指标检测却不符合要求,这就是未做好生产现场卫生管理的直接体现,因此我们一定要加强生产现场的卫生管理工作。(1)生产前注意上批清场是否在有效期内,超过有效期应重新清场且符合要求,首先确保生产前的卫生工作符合要求。 (2)生产过程中应随时保持现场的卫生工作,不得出现脏、乱、差的场面,物料、设备应符合上述的相关要求。最重要是人员的卫生管理,这一部分将在第三小节叙述。三、人员卫生从上所知,我们自己是药品生产过程中引起产品污染的最大污染源之一,生产人员总是直接或间接地与药物接触,对药品质量发生影响。因此我们必须保证人员卫生符合要求,GMP有如下规定:1.GMP对药品生产人员健康要求GMP规定:传染病患者、皮肤病患者、药物过敏者、体表有伤者不能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操作2.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良好的生产环境需要靠每个人保持、维护,因此我们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澡、勤洗手、勤刮胡子、勤剪指甲、勤换衣。 切记:手是我们在工作时使用的最重要的工具之一,只要你触摸到污染的东西,微生物就会留在你手上或指甲里,因此手是最大的细菌传播工具和途径。在药品生产时必须保持手的清洁。3.以下行为不得再生产场所出现GMP规定: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 怎样实施GMP第四部分通过前面章节的学习,我们已经清楚的了解到,GMP规范是对药品生产全过程的管理,是保障药品生产质量的基本要求。药品质量除满足产品的注册标准外,还应满足GMP规范要求。因此,对涉及药品生产质量的“人、机、料、法、环”及相关活动也应进行系统的管理。而所有的管理活动都靠人去实现,所以人是实施GMP的关键因素。要实现质量管理的目标,就必须靠我们每个人按照要求去实施。那么,如何实施GMP呢?第一章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职业道德社会人在职业活动中都要遵守的行为规范。职业道德的含义:是人们在一定的职业活动范围内所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我们每个人都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在其职业活动中都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这是职业道德的基本表现。各行各业由于特点不同,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药品是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郑筱萸局长说:药品生产是天下大事,也就是天大的事。我们是制药生产企业的普通一员,药品质量掌握在我们手中。因为药品是我们生产出来的,满足药品质量的安全、有效、均一、稳定是我们理所当然的职责。 一、稳定是我们理所当然的职责因此,药品生产企业员工需要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医药行业职业道德的含义:是指医药工作者在自身的工作过程中所应该遵循的,与医药职业活动相适应的行为规范基本原则:提高医药质量,保证医药安全有效,实行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看看下面案例,可以看到,不按照《药品管理法》和GMP的要求去实施药品生产和管理,违背制药行业的职业道德,就会出大事。案例一:震惊全国的“梅花K”假药案2001年,广西半宙制药集团第三制药厂与经销商,为牟取高额利润,擅自改变黄柏胶囊(简称“梅花K”)处方,在该产品中添加了过期的四环素,其含有的四环素讲解产物远远超过国家允许的安全范围,特别是差向脱水四环素。服用后临床上表现为多发性肾小管功能障碍综合征,从而引起肾小管酸性中毒,导致乏力、恶心、呕吐等症状。“梅花K”假药,导致中毒人数61人,其中31人住院治疗,4人病危,其中一位至今为植物人。案例二:2003年11月,某制药企业在未采取任何卫生措施的情况下,把大半年前生产的药品从原来的包装里剥出来,重新包装后在换上新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然后就直接拿到市场上去进行销售了,严重违背了药品管理法和职业道德要求。更换有效期后的药 品,其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有效期无法得到确保,其质量风险无法预测。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统计报道,全国因药品质量问题的投诉,2002年8364件,2003年12820件。药品市场抽检合格率连续4年只有95%。另据国家药品质量公告,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验所核实,从2003年11月以来,全国一些地方发现有24个批次的药品属于假药。这些药包括安乃近片、对乙酰氨基酚片、抗饥消渴片、双氧灭痛片、糖尿灵片、消渴灵片、去痛片、消渴丸等。更有甚者,有的假药劣药中竟隐含激素和化学有害成分。在2003年的针对性抽检中,某市药检局曾在假药“秘方关节炎胶囊”中检出醋酸泼尼松,在中成药“复方胃复康胶囊”中检验出西米替丁,在9种补肾保健品中检出枸橼酸西地那非。这些隐含着激素、化学有害成分的假药劣药,对人体的危害更为严重。因此,加强职业道德,提高职业修养对制药行业刻不容缓。 我们应谨记:我们的工作关系着人的生命安危和健康我们的职业是一个崇高的职业,责任重大我们的工作质量直接影响着产品质量我们应自觉遵守行业规范,提高个人修养第二章养成良好的GMP意识—职业习惯良好的工作结果靠良好的职业习惯来实现,良好的职业习惯由长期的工作意识形成。让我们建立一个良好的职业习惯,形成良好的GMP意识。 由于药品生产的特殊性,我们的工作质量直接影响着产品的质量。我们在工作过程中会不自觉的受到行为习惯的影响,如果一些不良习惯带入到工作中,势必直接关系到工作的结果。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应自觉的按照科学、严谨、一丝不苟的态度去对待每一项工作,养成良好的GMP意识,并让它成为一种工作习惯。GMP意识之一———法规意识药品生产首先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该法对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遵守《药品管理法》。 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实行许可证管理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实行批准文号管理。因此,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和剂型进行生产,生产的产品应取得批准文号。生产时,必须按照批准的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严格实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化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用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假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为表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国家同时对药品的包装进行了规定《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用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在第一章的案例一和案例二中,我们看到,案例一中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应为假药;案例二中更改药品的有效期,应为劣药。两个案例都严重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违背制药行业的职业道德,就会受到相应的惩处。药品生产必须依法守法,让法律意识在我们的思想中留下深深的烙印,并成为我们行为的指南。GMP意识之二----质量意识药品的质量直接影响人们的健康或生命安危,质量的风险就是生命的风险,不能让患者承受产品质量而带来的风险。让我们来看以下例子。案例一: 某市采血中心,由于对采血袋供货商的合法资质审计未定期复审,结果采血袋供货商的生产许可证未能如期换发也不知情,仍在继续使用该供货商的采血袋。等发现该供货商不具备合格供货商资质时,该血袋已大量使用于采血。最后,为防止为可预见的风险,不得不对这些血袋连同采取的血浆进行销毁。试想,如果这样的血浆用于患者,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真是不堪设想﹗案例二:具报道,某市防疫中心,给小儿注射预防麻疹疫苗时由于使用了过期的疫苗,致使大部分小儿出现高烧、呕吐甚至抽搐的现象,大批患儿送往医院急救﹗因此,药品生产必须要在零错误下进行,世界上没有比药品生产对质量要求更严格的了。 从以上章节的介绍,我们还知道,药品生产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从物料选购到产品产出、市场销售,其间要经过许多工序的生产加工和公用系统、辅助系统的协同作业,涉及许多的技术细节和管理规程,靠每一位员工的认真、严格的工作才能完成。尤其是在现代药品生产企业,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品种日益增多;拥有的技术装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也越来越高;产品剂型和工艺技术日益复杂;产品质量要求日益严格,要控制生产过程的影响因素也愈加困难。因此,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如果不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管理和控制,就易发生质量事故,给产品质量带来风险。GMP的良好实施靠每位的工作质量来保障,如果某一环节出现差错,产品质量就会出现问题或隐患,GMP就会出现疏漏。所以说,“GMP在每一个人的身边,GMP在每个人手中”。 让“质量就是生命”的意识在企业的市场、物供、检验、生产、用户服务等各项活动中根深叶茂,让“言必讲产品质量,行必称GMP”蔚然成风,对实施GMP起到有效的思想保证作用。GMP意识之三----规范操作意识 请记住:执行GMP的精髓在于坚持按照法规、章程和既定的SOP进行操作,防止操作的随意性带来的任何风险。规范操作意识的要点,可归纳为:一切行为有规范,一切操作要依法,一切操作有记录,一切记录可追溯。如何照章办事?“章”就是GMP与文件。照章办事能避免任何口头指令带来的差错。依法办事的要点在于明确我们前面提到的“5W1H”。明确了“5w1H”,将有助于快速、准确和有效的实施SOP。除此之外,在工作场所,我们还应执行——定置管理。 防止污染、混淆、差错这三大风险的有效措施是在生产操作规程中严格实行定置定位标识管理管理。生产过程的“机”、“料”、“环”,如果没有正确的存放位置和状态标识,生产过程就无法处于受控状态,也极易发生人为的差错事件,必然给生产造成极大的风险。请您想想:如果你使用的茶杯与其他人一样,怎样防止使用中的混淆呢?唯一的办法就是加以标识﹗现在,让我们来检查一下我们的工作场所:所有的物料、设备、器具等的存放位置都符合减少风险的原则吗?他们都有正确的状态标示吗?如果没有,请您立即纠正,并正确的加以标示且信息完整,并是它成为您的一个工作习惯。“5S”将有助于您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5S”是代表五个日本字: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 品,不仅具有更好的质量,还会提高工作效率。定置管理的工作习惯不仅是您应具有的良好的工作习惯,它也会使您在生活中受益非浅﹗ 请记住:任何操作,都请您及时留下准确记录。我们在质量管理体系的文件制定时已制定了相应的偏差处理程序和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在偏差或异常情况(包含紧急情况)发生时,我们应按照生产过程管理章节中叙述的原则,进行现场的处理。 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重点的是对紧急情况下的物料处理,避免污染或发生差错、混淆。对于生产与检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偏差,必须及时记录,对于工艺参数的任何变更,必须有验证资料和评价。只要我们严格按制定的管理程序和SOP来执行操作就会最大限度的降低质量风险。有了完整、准确的记录即使发生偏差,也能通过记录的追溯,制定纠偏措施和预防措施,来有效的防范质量风险,保证产品质量。GMP意识之四----质量保证意识我们都知道,由于抽样检验的局限性,产品质量应在生产全过程实行质量管理和控制才能得到保障。建立一个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是事实质量保证的组织基础。 从第三部分第一章的介绍,我们已认识了制药企业普遍建立的QA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实施质量保证,对制药企业的生产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其目的在于强化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过程控制。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包含药品制造的整个过程,甚至药品生产的供应商和相关方。图4-1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由于产品质量不是靠检验出来的,而是我们生产出来的,因此,每个人都应自觉参与到质量管理的活动中。药品生产企业不但对生产过程严格管理,与药品生产企业相关的供户,相关方也应参与到质量管理的活动中。通过参与质量管理,可提高我们的质量意识,同时也会提高个人素质与修养。我们全员参与到质量管理的活动中,对生产全过程的质量就有了控制和保证。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就象双层闭环(图4-2),其重点在于将一切可能发生的人为差错、药品的污染和混淆围困起来,不让它们有任何可乘之机﹗图4-2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关系GMP对“人、机、料、环、法”五大要素的要求可大致概括为:“人”——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和道德修养,受过适宜的教育,经培训后具有熟练的操作技能。“机”——满足GMP要求,适应产品的生产工艺和规模需要,按照SOP正确使用、状态完整。“料”——采购符合规定质量要求的物料,物料流通过程严格受控,状态标识正确、内容完整。过程的质量关键控制点应进行物料的数量平衡计算 且在规定的范围内。生产过程的中间产品流转、成品放行,均应质量保证部审核批准。“环”—层层设防、使生产环境、设备卫生状态、人员卫生状态、物料卫生均符合规定,阻止一切污染。“法”—建立完善、科学的GMP文件系统。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有据可查”。真实、准确记录生产过程的工作记录,正确修改,建立可靠的可追踪的生产历史资料。对生产过程涉及质量的相关要素通过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依靠质量保证部门的贯彻和全员参与实施,不但能降低产品质量风险,质量管理体系还会得到完善和发展。GMP意识之五-----持续改进意识GMP的目的是“三防”,从根本上说是降低质量风险。为此,我们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来保障。在体系的运行过程中,我们通过变更、验证(再验证)、内审或自检、认证检查等,进行关键生产参数、质量信息的统计分析,发现缺陷,不断的整改、纠偏,对体系不断的完善,使质量管理始终满足符合性、有效性、适宜性要求,质量管理体系得以持续的改进。符合性:指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符合GMP要求;有效性:指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和文件的有效执行适宜性:指建立的组织机构和配备的药品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与企业生产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如果体系中的任一要素不能持续稳定,质量保证体系这只船就会进水,甚至倾覆。同时,GMP是不断发展的,质量保证体系也需持续改进 和完善。持续改进能使我们的质量管理体系随时保持正常的运转并得到提升。这就是质量管理中著名的“PDCA”循环的工作方法。 每循环一次质量管理就提高一次,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如此循环不止,螺旋式上升。通过质量体系的运行,圆满完成质量循环中所有环节的质量活动,就能保证产品质量。 这个问题由我们质量保证部门来负责组织解决制定预防纠正措施经过必要的验证立即纠偏、整改(硬件、软件或人员调整及培训)第三章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卫生管理不善,很容易造成污染。药品污染后,质量会发生变化,这是GMP要防止的核心。因此,卫生管理在药品生产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案例某医院由于卫生管理不善引起的因六氯苯酚染上铜绿假单孢菌,导致13名新生儿感染。另据报道,氯已啶抗菌液污染,使7人患尿道感染;气管内导管使用的利多卡因药膏由于污染引起4人肺部感染。我们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四勤”,按制定的更衣程序穿好洁净衣,并进行洗手消毒;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进入生产区。·自觉遵守卫生管理的所有制度,严禁在生产区和贮存区内进食、饮、嚼物品,严禁抽烟或保存食物、个人物品,禁止任何不卫生行为。· 生产操作过程中请牢记:裸手不得直接接触药品以及任何与产品有接触的设备。·各种设备、容器具的清洁应与清洁用具清洗地点隔离;不同洁净级别的洁净服清洗,清洗地点应隔离。·遵守企业制定的卫生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工作场所的整洁、洁净。·每年参考健康体检,合格后才上岗。第四章学习习惯《竞争大未来》一书中说过:“想取得领先地位的公司,必须与最先进的顾客、新技术开发者及供货商合作无间,向他们学习,而且不能有地域之见。” 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的报告显示:半数员工的现有技能在3~5年后就会变得一无所用;而且新知识大约每7年就会增加1倍,人类正面临着知识快速更新和知识爆炸的时代。所以,依赖学校教育所学,要能满足变迁社会的需求是不够的。在人生的发展中,人人均必须力行配合组织发展,不断学习。案例美国占据了世界60%的电子市场,信息潮的变幻莫测,快速的演变,使一批一批的大企业陷入困境,以至消亡;一批一批的小企业,成长为撑天大树,大树又遭雷劈。不断的生,不断的亡,创业者及继承者都在销蚀健康,为企业生存与发展而顽强奋斗。根据报道,全球知名企业摩托罗拉公司,该公司每花1美元在培训上,就可以连续3年,每年提升30美元的生产力。 因此,客观定位自己现在所处的位置,建立努力的奋斗目标,从而找到学习需求的方向。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通过学习,对熟知的事物有了新的认识,做出分析评价,就找到了改进的方法。不断学习、持续改进是企业永续发展的基础,是企业永恒的目标,也是个人业绩提升的基础。让学习成为我们的一种习惯,它会使我们终生受益﹗第五章总结我们来回顾一下,实施GMP有那些要点呢?首先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培养和建立GMP意识——包含法规意识、质量意识、规范操作意识、质量保证意识、持续改进意识。养成良好的习惯:职业习惯、卫生习惯、学习习惯。 我们会发现,按照这样的工作方法,会大大提高工作的效率,降低质量风险;工作场所会很整洁、安全;自觉遵守GMP规范不再是一件烦人和难人的事;公司会因为每个人的工作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好的工作结果,会使我们自己对工作满意,受到公司的表扬和赞赏。受益的会是我们自己:因为我是公司的一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第十三条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第二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第二十一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第五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九条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第三十条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第三十一条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第三十二条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第三十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十七条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十八条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第三十九条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第四十条 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检验费。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第四十一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二)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前款所列药品的检验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告。检验费收缴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紧急调用企业药品。第四十四条对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国务院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第四十五条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第四十六条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第四十七条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第五十条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第五十二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第五十三条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第五十五条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拒报、虚报、瞒报。第五十六条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第五十七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五十九条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六十条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第六十一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第六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第六十三条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第八章药品监督第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第六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第六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要求实施药品检验、审批等手段限制或者排斥非本地区药品生产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 第七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七十一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七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第七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 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第八十一条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第八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四条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八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第八十六条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第八十七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八十八条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符合有关规范的认证证书的,或者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三)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四)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第九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一百条依照本法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第一百零一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第十章附则第一百零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第一百零三条中药材的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一百零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三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一)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二)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第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其中,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第七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第八条《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缴销。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第十条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疫苗、血液制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第十一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移送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第十八条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第十九条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审核、批准机关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医疗机构新增配制剂型或者改变配制场所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 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终止配制制剂或者关闭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使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和向患者提供药品,其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相一致,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第五章药品管理第二十八条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九条药物临床试验、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药物的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试制的样品进行检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三十条研制新药,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申报人应当在经依法认定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并将该临床试验机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应当事先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真实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第三十一条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技术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报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报方。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第三十二条生产有试行期标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试行期满前3个月,提出转正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试行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对该试行期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转正要求的,转为正式标准;对试行标准期满未按照规定提出转正申请或者原试行标准不符合转正要求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试行标准和依据该试行标准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第三十三条 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第三十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和进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自药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获得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的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许可;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除下列情形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一)公共利益需要;(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数据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利用。第三十六条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是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该药品品种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批准进口。 进口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册。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第三十八条进口药品到岸后,进口单位应当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以及产地证明原件、购货合同副本、装箱单、运单、货运发票、出厂检验报告书、说明书等材料,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对进口药品逐批进行抽查检验;但是,有《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三十九条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或者审核批准;检验不合格或者未获批准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培育中药材。对集中规模化栽培养殖、质量可以控制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中药材品种,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进行再评价,根据药品再评价结果,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药品再注册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再注册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再注册的规定的,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第四十三条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第四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和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办法、产品目录和药用要求与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第四十五条生产中药饮片,应当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中药饮片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 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第四十六条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印制。药品商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制剂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六章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第四十八条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四十九条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价格;其中,制定和调整药品销售价格时,应当体现对药品社会平均销售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率的控制。具体定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五十条 依法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制定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指定的刊物上公布并明确该价格施行的日期。第五十一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时,应当组织药学、医学、经济学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必要时,应当听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公民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行药品价格监测时,为掌握、分析药品价格变动和趋势,可以指定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定点单位应当给予配合、支持,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第五十三条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广告批准内容不符合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应当交由原核发部门处理。第五十四条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该品种药品广告;已经发布广告的,必须立即停止。第五十五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广告,使用伪造、冒用、失效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或者因其他广告违法活动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发布广告的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公告。第八章药品监督第五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药品抽样必须由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样;被抽检方应当提供抽检样品,不得拒绝。药品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单位拒绝抽检的药品上市销售和使用。第五十八条 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在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药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药品质量的依据。第五十九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药品质量公告应当包括抽验药品的品名、检品来源、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药品规格、检验机构、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等内容。药品质量公告不当的,发布部门应当自确认公告不当之日起5日内,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验的,应当向负责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原药品检验报告书。复验的样品从原药品检验机构留样中抽取。第六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第六十一条药品抽查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验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药品检验费用。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药品检验机构承担。第六十二条依据《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核发证书、进行药品注册、药品认证和实施药品审批检验及其强制性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二)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第六十四条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七条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八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九条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对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条药品申报者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研制方法、质量标准、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药品申报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受理该药品申报者申报该品种的临床试验申请。第七十一条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生产者、销售者为获得生产、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而提交的未披露试验数据或者其他数据,造成申请人损失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六条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并由原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七十七条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未按照规定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发布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第七十八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通知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七十九条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第八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有权作出《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第八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第八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没收的物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监督处理。第十章附则第八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是指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报告书、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药品认证,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相应认证证书的过程。药品经营方式,是指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药品经营范围,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第八十四条《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中“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是指国内或者国外药品生产企业第一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包括不同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品种。第八十五条《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中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是指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向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提供的目的在于影响其药品采购或者药品处方行为的不正当利益。第八十六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