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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6 15:31:31 发布

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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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可转让信用证操作流程信用风险防范〉目录内容摘要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存在先交货还是先交款的利益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需要一个双方都信得过的第三者作为中间人来起担保作用,这一任务就落在了银行身上。因为银行具有资信雄厚与信誉卓著的特点,完全能够承担这项任务。这样就产生了银行保证付款的信用证书支付方式。信用证以银行的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的信任危机。但是为了省去自由贸易中繁杂的交际过程可能导致的“皮鞋成本”,信用证出现了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可以提高国际贸易中的交易效率,减少中间环节。但是不可忽视的是这也是存在风险的一种支付方式,由于可转让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使得可转让信用证当事人除了要面对像其它信用证一般的风险外,还要应对可转让信用证特殊的风险,例如转让行信用风险、第二受益人要面临中间商的换单风险、第一受益人的议付风险等,这些风险已经严重的影 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运用和发展,阻碍了中间商贸易的发展。所以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贸易大国,在金融危机的今天,可转让信用证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及防范的研究更是迫在眉睫。此文的目的在于研究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研究和风险防范。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操作、风险可转让信用证的概念、特点及其分类1.1可转让信用证的概念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FableLetterofCredit),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全部或一部分转换让给第三方、即第二受益人(SecondBeneficiary)的信用证。UCP500第48条第a款规定“可转让信用证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兑汇票、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1.2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根据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实践,以及UCP600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可转让信用证有以下特点: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明示,在UC0600中明确规定只有被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才可以被转让,其中只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时,信用证范范可以转让。使用诸如“可分割”、“可分开”、“可让渡”和“可转移”之类措辞,并不能使信用证成为可以转让的信用证,这一点对于稍后会提到的信用证风险防范也会有关联;可转让信用证只可转让二一般在信用证不特殊标注的情况下信用证只可以转一次,但可有一个或者多个转让对象;信用证的转让取决于开证行的授权,因为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因此信用证的转让需要取得开证行的授权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信用证的转让常常依赖于第一受益人的实际需要,对于可转让信用证来讲有一个大的前提就是在第一受益人提出申请,成对银行才会开出信用证,同样的只有第一受益人提出开出可转让信用证申请,成对银行才会开出可转让信用证;转让信 用证是一份经过“缩水”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因为是允许同时存在多个第二受益人的,所以其受益方均摊会相对缩水;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中间贸易,我想这一点是不需要我解释太多的,很显然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是“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全部或一部分转换让给第三方、即第二受益人(SecondBeneficiary)的信用证”因为信用证是被授权从第一受益人转移到第二受益人的,这就可以理解为第一受益人与第二受益人之间存在着贸易关系,因此这就减少了资金的中间流通环节,因此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中间贸易。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及应注意的问题2.1信用证转让的操作流程可转让信用证业务有两次开证过程,经过一次转让,因此业务流程比较复杂。一般情况下,在转让行与通知行或议付行为同一家银行,并且转让行与第二受益人的通知行或议付行也为同一家银行的基础上,可转让信用证支付的业务流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为了向大家充分的展示这一过程,笔者将会借助一下图示进行详细介绍):(1)第一受益人(中间商)就同等数量、同等品质的标的分别与进口商和第二受益人(实际供货人)签订贸易合同。(2)进口商根据合同规定,申请开立可转让信用证。(3)开证行开出可转让信用证并递交通知行。(4)通知行把可转让信用证通知第一受益人(中间商)。(5)第一受益人(中间商)审证无误后,向转让行申请转让信用证。这一环节体现了是否申请转让是第一受益人的权利,但申请更改的内容必须符合UCP600的规定,必须是合理的要求。(6)转让行根据申请内容开立转让通知书并通知第二受益人(实际供货人)。转让行首先要确定自己是否有资格办理信用证的转让,另外,是否接受转让申请也是自己的权利,但转让行要认真审核第一受益人要求更改的款项,以确定是否符合规定,这是转让行的义务。(7)第二受益人(实际供货人)根据转让通知书办理出口业务,并向转让行交单要求议付。在这过程中,第二受益人一定要严格按转让信用证的要求制单,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避免因单证不符而遭拒付的可能。 (8)转让行通知第一受益人(中间商)替换发票和汇票。(9)第一受益人(中间商)替换发票和汇票要求议付。第一受益人要及时而又准确的换单,如果因换单出现单证不符时,应该在转让行要求第一次更改时及时的更改,以免失去议付的权利。(10)转让行向开证行交单索汇。(11)开证行对单证审核无误后付款或偿付。仃2)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13)转证行将发票差额支付给第一受益人。(14)转让行将货款支付给第二受益人。(15)进口商付款后凭单提货。2.2信用证转让操作应该注意的问题在UCP600规则中也有提到信用证转让操作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以避免违反国际规则,让人借机骗取信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例如:新打的信用证与原证一致;银行办妥手续后通知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将货物出运后备齐单据向出口地银行交单,同时通知第一受益人;第一受益人接到转证行通知后,应立即按照原证开出的发票、汇票,交转证行(通知行)替第二受益人开出的汇票、支票;转证行将单据寄给开证行等。可转让信用证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及风险防范3.1可转让信用证可能面临的多方面的信用风险可转让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既具有一般信用证的属性,又有自己独特的方面。即合理的履行着信用证的功能,也发挥着其优势,起到它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作为可转让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不仅要面对信用证下的一般风险,例如,欺诈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还要应对不同于一般信用证下的特殊风险,例如,转让行信用风险、第二受益人要面临中间商的换单风险、第一受益人的议付风险等。由于可转让信用证业务本身的特点,从合同关系来看,中间商分别与进口商和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而进口商与供货商间没有合同关系,今后任何纠纷都经过中间商才能解决。如果中间商、实际进口人或开证行资信不佳,供货商不能履约,或者任何两方相互串通,狼狈为奸,都会给其他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资信不佳都会给其他当事人带来一定的风险。3.1.1开证行的资信风险从原始开证行、转让行、通知行(即我们所说的议付行)关系来看,原始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但它是有条件的付款,即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必须全部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才会履行付款承诺;另一方面在可转让信用证中,第二受益人是否能安全收汇,取决于第一受益人(即原证的受益人)是否能收到款,也就是说转让行对第二受益人的付款行为完全是建立在付款行或开证行的偿付上。因此,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的权益将受开证行资信的影响。当开证行资信状况不佳时,即使出口商发运货物后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也可能不及时或根本不付款,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权益将不能实现。但是开证行已由中间商和进口商合同选择,实际供货人大多数被动接受, 特别在跨国转让中,实际供货人与原证开证相距特远,对其资信不甚了解,一旦遭拒付又无法从转让行得到付款。3.1.2第一受益人的资信风险从合同关系来看,中间商是业务链的关键环节,购货商和供货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他们分别与中间商订立合约,所以,购货商和供货商之间是一种间接关系。而在整个结算过程中它又是代表物权的货物单据的持有人和银行的付款保证的第一受益人这使实际供货方的利益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中间商的作风和信誉,因此,中间商在整个贸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间商的资信状况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3.1.3供应商的资信风险在可转让信用证操作中因为有中间商的存在,使得进口商无法与供货商取得直接联系,其中的风险只能寻求第一受益人尽快与供货商协商解决,使进口商在交易中处于被动地位。众所周知,转让银行可以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二受益人,如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第二受益人时,情况就会更加复杂,所以进口商是否可以按时履约主要是看它的资信情况。(1)履约风险可转让信用证下进口商和实际的供货商没有正面的接触,相互不了解,特别是在转让多个第二受益人的情况下,如果市场行情发生大的变化,进口商将面临着实际供货商违约的风险。(2)进口商还面临供货商与船方勾结所带来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供货商与船方勾结,在发运货物时以坏货、假货、假单据进行诈骗,就会使进口商遇到风险。当进口商向开证行付款后,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时,可能会发现实际提取的货物与单据记载的货物并不一致,或是数量短缺、品质不良,有时也会遇到凭提单无法找到船方而根本提不到货物的情况。3.1.4转让行的资信风险转让行是按照第一受益人(中间商)的指令,开出转让信用证,中间商在转让行没有保证金,因此,转让行不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只有在原始开证行付款后,转让行才会对它的开证受益人付款。因此,转让行所做的一切,纯粹是一个"转递”行为。但其意义相当重大,他的每一步操作是否违规,都会当中不同的受益人造成巨大的损失。而这一切要看转让行的信用,所以说转让行的资信状况也至关重要。3.1.5进口商资信风险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的可转让信用证中,故意设置某些会给出口商带来风险的软条款。例如:(1)对信用证的生效附加条件;(2)在可转让信用证中规定向行交单的检验证书必须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签发;(3)限制受益人装运等等。 2.2可转让信用证的信用风险防范从上述有关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以及过往案例分析来看,可转让信用证虽然有着明显的灵活性、适应性,但是这种有点背后的局限性也是很显然的,它也存在着独特的风险。基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诸多特殊之处,笔者认为相关银行在办理可转让信用证相关业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要明确信用证是否真正可转。信用证必须明确注明(transferable)才是可转让的信用证,要注意其他相近似的用语均不是真正可转让的,如divisible,fractionabIe,assignabIe,transmissible等均不是正正的可转信用证的标准要注意可转信用证转证后新证与原证的一致性。如果新证对原证的突破超MUCP600所允许的范围,这可面临拒付的风险,因此要注意新证与原证是否一致。要注意某些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禁止信用证转让到特定某些国家去。现实中就存在这样的例子,如美国的法律就禁止信用证转让到朝鲜、古巴、利比亚等国家。要注意对第二受益人办理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所享有的权利的局限性。这些承兑或者议付的的银行的行为没有得到开证行的授权,因此他们的付款、承兑或议付行为对开证行没有法律的约束力。有其要注意作为第二受益人的议付银行的权利的局限。在公开议付的可转让信用证中,开证行所称的成为善意持票人的前提条件是,任何依照信用证办理议付的银行买入的是信用证受益人的汇票等单据,这里的受益人是第一受益人而不可能成为第二受益人,因此第二受益人的权利问题就出现了破坏。要明确第二受益人权利局限性有潜在风险。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由于第二受益人仅仅获得有严格限制的向开证行主张款项的权利,使得信用证法律关系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出现一定的特殊性。第二受益人的权利尽管是受益人,但是他作为受益人可以向银行主张的权利,是受让于第一受益人。一旦第一受益人保留任何权利,第二受益人的权利便受到各种限制。第二受益人收款权利并不能受到信用证的从分保护。作为第一受益人的银行也有必要清醒地认识到,因为始终存在一种风险,即一方面对它在卖方银行在信用证项下作出的付款必须予以偿付,另一方面第二受益人的银行又可依据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因此信用证不能成为银行第一受益人垫付款的非常可靠的保证。结语学完〈国际贸易〉这一课程,收获颇丰,对于国际贸易的具体操作流程有了初步的了解,经过资料的收索以及进一步分析,终于对国际贸易有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解读。这一篇论文的焦点关注在可转让信用证方面,由于这涉及到文书方面的知识对于我的工作生活会有影响作用,同时因为我选择修法律的第二学位,恰好可转让信用证是一个可能会涉及到法律知识运用的方面,所以我确定了这一个研究方面,虽然在研究的过程中遇到了难题,但是在整个研究的过程中我收获到的东西远远比实体知识更宝贵。最后为我的研究题目做一个简短的小结,可转让信用证是信用证根据特殊的情况衍生出来的一种信用证,他可以有效地提高贸易中间过程的交易效率,但是他的风险却也是不折不扣的存在的,所以需要大家在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细心、仔细,谨慎的对待每一个环 节。这样才会有备无患,放心的去完成自己的生意。这和我们的学习以及生活也是一样的,只有真正的去对待、认真的去完成,才会放心的去实现自己的没—个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