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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6 13:52:11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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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案(不设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如有审批事项此处请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精彩文档
实用标准文案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出资时间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百分比(%)认缴期限(年) 注册资本中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精彩文档
实用标准文案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认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精彩文档
实用标准文案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精彩文档
实用标准文案 (九)提请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精彩文档
实用标准文案 第二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年,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精彩文档
实用标准文案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精彩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