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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都项目一期消防工程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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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长安大都项目一期消防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ZYXZ-GC-2012-008招标人:西安中冶建研置业有限公司日期:2012年8月28日 投标邀请函敬启者:针对“中冶·长安大都”项目,现诚邀贵公司参与该项目消防工程施工投标。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项目名称:中冶•长安大都项目一期项目地点:西安市曲江新区QJ3-7-79地块招标范围及内容:中冶•长安大都项目一期10~18#楼、沿街商铺及地下车库消防工程及设计优化,土建预埋配合指导、材料设备供应、施工、调试、培训、技术支持、保障服务、两年免费质保和维护及其它相关服务。施工界面:1)消防施工单位负责消防总水表之后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联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全部消防工程施工;2)消防施工单位负责消防联动电梯紧急迫降功能施工;3)总包单位负责混凝土、砌体结构风管接口、消火栓箱孔洞的预留;4)总包单位负责水泵基础的施工,屋顶风管与井道预留孔洞防水封堵;总包负责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施工;5)自来水公司负责消防水表前、室外消火栓管网的施工;6)电梯安装施工单位负责在电梯机房预留消防联动紧急迫降功能接口。2、投标人资格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消防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项目负责人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建造师资质3、领取招标文件时间:请于2012年8月29日,上午9:00时至下午5:00时,持授权委托书领取招标文件。同时以现金方式缴纳招标文件资料费¥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售后不退。4、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各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后3日内,以转账的方式向招标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5、投标保证金转账指定账户:单位名称:西安中冶建研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西安曲江支行;账号:6、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9月6日下午17:00时前。7、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西安市雁塔区雁南路智慧大厦六楼西安中冶建研置业有限公司成本合约部。8、联系人:张谌联系电话:029-、邮箱:@qq.com 顺颂商祺!西安中冶建研置业有限公司2012年8月28日 第一章投标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工程名称中冶•长安大都项目一期2招标人西安中冶建研置业有限公司3建设地点西安市曲江新区QJ3-7-79地块4招标范围中冶•长安大都项目一期10~18#楼、沿街商铺及地下车库消防工程及设计优化,土建预埋配合指导、材料设备供应、施工、调试、培训、技术支持、保障服务、两年免费质保和维护及其它相关服务。5资质要求详见投标邀请函具体要求6招标方式邀请招标7投标有效期12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日算起)8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后3日内,以转账的方式向招标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招标人在确认投标保证金到账后通知投标人凭转账凭证换取收据;招标工作结束,投标人凭收据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未中标单位在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无息返还;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无息返还;同时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需向总包方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9招标答疑时间不组织答疑会,领取招标文件后3日内以书面、传真形式提交问题,统一答复。10评标办法方案及报价综合评定法11踏勘现场自行组织12工期及质量要求按招标人通知要求进场施工,完成时间以招标人要求为准;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13承包方式由中标人承担该招标工程的设计优化、施工、调试、材料设备供应(招标人指定的材料设备品牌详见附件一消防工程主要品牌一览表),保证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并对工程施工直至交付使用阶段的安全负责。14合同款项支付办法①本工程无预付款;②招标人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施工人员及施工材料入场;③工程进度款根据形象进度拨付,中标单位于每月25日前向招标单位、监理人报送当月已完成合格工程量进度表,经监理工程师及招标单位审核通过后10日内,甲方验收合格后,按当月完成工作量的70%支付,进度款支付至合同含税总价的70%时暂停支付;④工程竣工后支付至合同含税总价的80%(中标人仍须负责其所完成工程的保管,在交付招标人使用前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发生的一切损毁、丢失均由中标人承担);⑤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施工完成,经监理和招标人以及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且办理完结算手续后14日内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预留结算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⑥ 质保金在两年质保期满,扣除质保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后14日内无息返还。15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16签字或盖章要求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17投标文件份数及装订密封要求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电子版本一份,优盘或光盘形式,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印章;封套上需写明:中冶•长安大都项目一期消防工程投标文件投标人全称:投标人地址:18投标文件提交时间及地点截止时间:2012年9月6日下午17:00时前递交地点:西安市曲江新区行政商务区商通大道6号曲江智慧大厦六楼西安中冶建研置业有限公司成本合约部19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向招标人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20投标报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执行2004《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4《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价目表及相关取费规定,软件采用广联达计价软件GBQ4.01860版本一、工程概况中冶·长安大都项目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路以东,共有18栋住宅、临街商业及地下车库组成,总建筑面积约为24.7万平方米,本次招标为一期消防工程,建筑面积约为11.2万平方米。本次招标为:中冶·长安大都项目一期消防工程(消火栓及自喷系统、火灾报警、联动控制、气体灭火、正压送风及强排烟系统、人防地下室通风等)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工程规范、技术文件要求完成设计优化、材料设备供应、施工、调试、培训、技术支持、保障服务、两年免费质保和维护及其它相关服务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图纸(含二次深化设计图),无论任何原因必须保证消防报审、相关电气检测、消防检测、在不影响交房,不影响甲方按时备案的前提下消防验收通过;并承担为之上述所有费用。二、投标须知1、总则1.1投标单位应认真充分研究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1.2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单位应承担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的全部费用,招标单位对这些费用一概不负任何责任。1.1此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若有)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与中标单位的中标书同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望投标单位予以重视。1、工程说明2.1招标范围:中冶•长安大都项目一期10~18#楼、沿街商铺及地下车库消防工程及设计优化,土建预埋配合指导、材料设备供应、施工、调试、培训、技术支持、保障服务、两年免费质保和维护及其它相关服务。具体范围详见消防工程图纸。2.2承包方式:由中标人承担该招标工程的优化设计、施工、调试、材料设备供应(招标人指定的材料设备品牌详见附件一消防工程主要品牌一览表),保证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并对工程施工直至交付使用阶段的安全负责。2.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2.4本次招标为我公司自行组织的邀请招标,除中标人按正式签订的合同规定付费外,其余未中标单位均不另行支付任何补偿金。2.5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消防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项目负责人具有二级以上(不含二级)建造师资质2.6本招标工程要求投标人除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分包、挂靠,不得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2、投标人合格条件3.1本次招标面向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具体资质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3.2投标人被认为具有资格预审阶段规定的资格和具有足够资产及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并已在资格预审阶段提供相关资料。本次招标中不需要再提供该部分资料。3.3资格预审材料的更新3.3.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如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提交相应的更新资料,以证明其仍然满足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真实有效的。3.3.2如果在评选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3、招标方式4.1本工程的招标方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4.2本工程招标按照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原则。1、招标范围5.1招标范围:承包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4项。5.2投标人一旦中标,应确认其投标书已全面理解本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其报价已包括本招标文件所包含的全部工程范围。5.3投标人一旦入选,必须承担责任,不得转包。中标人必须自行完成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2、工程质量标准6.1工程规范、技术标准和质量等级6.1.1本招标工程适用国家现行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以及由招标人可能随相关施工图纸向投标人提供的本工程的具体技术要求。6.1.2本招标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和西安市地方标准,如果招标文件中或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文件中规定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按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相关文件中规定低于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执行。6.2工程质量标准: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3、工期及进度要求7.1本工程招标人要求的总工期、计划开工日期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其中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的书面开工通知或合同中的约定为准。7.2所有分项工程都必须在本须知第7.1款规定的时间内竣工,中标单位负责工程的进度计划安排和工期管理。4、踏勘现场8.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述的时间和地点,自行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8.2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8.3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5、现场情况9.1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9.1招标人声明本工程招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是以诚实可信的态度提供的,是招标人现有的和客观的,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投标人有义务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核查这些资料的准确性。1、投标费用10.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次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任何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10.2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料,无论投标结果如何,均不退还。一、招标文件2、招标文件的内容11.1招标文件的组成包括: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合同文件格式第三章技术要求第四章图纸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六章工程量清单11.2除11.1款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以书面形式发出的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或答疑文件,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样约束作用。11.3本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或答疑文件)是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条款中涉及本招标文件的条款应当与本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或答疑文件)相一致。11.4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和答疑文件的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迟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11.5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份(页)数,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取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发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11.6投标人应认真审阅和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充分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并应充分了解投标人一旦入选后须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义务。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附带的任何回标条件,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11.7 凡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无论入选与否,均应当对招标文件保密和保护招标人及其代理人的知识产权,并应承担其泄密等而引起的一切责任。1、招标文件的澄清12.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12.2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方式进行答疑,投标人应及时签收书面答疑文件。答疑文件或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12.3投标人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质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拒绝对其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2、招标文件的修改13.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做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做出的。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以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的方式做出。13.2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后立即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约束作用。一、投标文件的编制3、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4.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印刷品可以使用其他语种,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投标文件的解释以中文为准。14.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4、投标文件的组成15.1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技术标以及资格预审更新资料(如有)组成。15.2商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²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²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不要求此项内容);²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²投标函及投标报价书;²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²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封面); ²投标报价说明;²报价表统一格式;²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或优盘);15.1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²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²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²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及环境保护措施;²确保工程进度的技术组织措施;²施工方案及项目组织机构组成;²施工机械配备和材料投入计划;²劳动力安排计划及劳务分包情况;²施工进度表和施工网络图;招标人鼓励投标人根据设计图纸要求、国家技术规范及消防工程验收规范等,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合理化建议和优化方案。15.2资格预审更新资料(如有)。1、投标文件格式16.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5.1~15.3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2、投标报价17.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方式。17.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清单编制说明、合同条款上所列的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投标报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17.3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充分考虑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和所掌握的市场信息和本工程的实际,根据自身的情况自主报价。投标人自行配置的方案必须要完全达到设计和相关规范标准及功能要求,并保证能通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17.4本招标工程的建设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3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适当的风险、相应的措施费、配合费、消防工程验收检测费(应包含不在本次承包范围内的其他需要通过消防验收的分项工程的验收检测费用,如:防火门、强排烟 等)、外部环境协调费、施工水电费、为按期完成工程计划发生的赶工费、成品保护费、质量缺陷修复和维护费、政策性文件调整、招标人规定可计取的规费、税金以及为完成本工程投标人认为的其他必须费用等所有明示或暗示的全部费用。17.1凡招标文件要求(或允许)及投标单位认为需要进行报价的费用项目(不论是否要求进入报价),若投标时未报价或未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招标人将视为完成该工程所有的费用投标单位均已计取,并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一旦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或进行索赔。17.2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凡因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疏忽或误解,或因对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市场行情等了解不清而造成的后果和风险,由投标人自己负责,招标人不接受中标人提出的任何理由的索赔。17.3现场施工水电费的计取:包括在本次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中,不单独报价,施工中由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分别挂表计量,按实际用量及相关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和正常的缴费周期按时向总包单位缴纳,由总包单位代缴,消防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无故拖欠。17.4材料、设备品牌要求详见第三章消防工程技术要求。17.5工程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必须有中标单位自行独立完成。1、投标货币18.1本招标工程投标货币一律采用人民币,支付货币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2、投标有效期19.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9.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应完全接受招标人的要求,并不可有任何时间、金钱上的索偿。3、投标人的替代方案20.1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执行。4、投标担保21.1投标人需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的方式、金额和时间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担保。5、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22.1投标文件的份数、签署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的规定。 22.1投标文件的正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晰地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22.2投标文件封面、投标书均应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22.3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需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并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施工组织设计如有修改,须另作补充投标文件。一、投标文件的递交1、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23.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各分项分别装订。分为以下两个部分:商务标、技术标及资格预审更新资料(如有),分别装订成册。23.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各项内容分别封装在内层密封袋内,正副本分别封装,电子版本光盘或优盘跟正本一起封装,两份副本可装在一个密封袋内,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各部分的名称。23.3投标文件内层密封袋的使用由投标人自行选择。密封袋的正面均须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和投标文件签字人印章。23.4投标文件内层密封袋的密封使用投标人自制的密封条在密封袋所有封口处密封并填写密封日期。每处封条上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和投标文件签字人印章各两枚。23.5投标人将所有密封好的内层密封袋统一封装在一个外层包装内。外层包装须坚固、易于密封、搬运和可以直接用于邮递,其大小由投标人根据投标文件的体量自行选择。23.6外包装上应写明招标工程的工程名称、投标人的名称、地址和邮编,并注明开标前不得开封。23.7外层包装用投标人自制的密封条在所有封口处密封并填写密封日期。每处封条上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和投标文件签字人印章各两枚。23.8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2、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4.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提交地点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 24.1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13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1、迟交的投标文件25.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4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6.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6.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24条有关规定密封、标志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晰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26.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26.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一、投标文件的分析、评选3、开标27.1由招标人组织内部开标,承包人不参与。4、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6.27.28.29.30.31.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8.1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不得进入评选。Ø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Ø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Ø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的;Ø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的印章和签字不能为复印);5、评选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9.1评标内容的保密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25.26.27.28.29.30.31.32.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29.1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9.3错误的修正招标人将会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回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9.4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评标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原则;反不正当竞争原则。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单位自行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评标办法:综合评定,合理低价中标。1、定标30.1定标方法招标人将以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来选定中标人,不须向投标人作任何解释。30.2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确定中标人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人将中标通知书发送给中标人。同时,招标人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一、合同的授予2、合同授予标准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回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提出合理竞标价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3、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4、合同协议书的签订33.1合同协议书经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立即生效,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的除外。5、履约担保及支付担保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的要求的金额、方式和时间向招标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6、合同形式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35.1本工程合同形式采用包工包料,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固定综合单价合同。35.2合同价款中可调整的范围:Ø结算工程量根据施工图纸按实计算;Ø变更签证的工程量按实计算,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签证综合单价的,按投标报价中已有的综合单价乘以合同价与承包人最终投标报价的下浮比例计算;投标报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签证综合单价的,可参照类似项目价格进行调整后确定,类似项目即为:发生变更签证与原投标报价中仅为材料发生变化或利用原有材料的,调整办法为在投标报价的基础上按实际认价调整材料费差价或扣除相应材料费乘以合同价与承包人最终投标报价的下浮比例计算;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于变更签证综合单价的,按照计价规则重新组价乘以合同价与招标上限控制价的下浮比例计算,若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应的材料,施工单位应对新增加材料或设备进行报价,由招标人进行认质认价。35.3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及计算方法所有的风险费用全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除合同约定可调整的范围以外,均不予另行调整。第一章合同文件格式 中冶·长安大都项目一期消防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中冶·长安大都项目项目地点:西安市曲江大道合同编号:日期: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西安中冶建研置业有限公司_(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中冶•长安大都项目一期消防工程工程地点:_西安市曲江新区QJ3-7-79地块_工期要求:_本工程的工期为日历天,该工期为绝对工期,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做任何调整、顺延,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施工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7日内进场。承包方式:_包工包料,固定综合单价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本合同所指的承包内容及范围均包括:完成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的供货及运输、制作安装、调试、消防设备检测验收、工程移交、保修、培训等,以及虽未载明,但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须的其他工作。承包范围:中冶•长安大都项目一期10~18#楼、沿街商铺及地下车库消防工程及设计优化,土建预埋配合指导、材料设备供应、施工、调试、培训、技术支持、保障服务、两年免费质保和维护及其它相关服务。总日历天数___天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通过消防工程验收检测五、合同价款1、暂定含税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2、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合同总价是合同文件所确定的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完成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所需的图纸设计优化费、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机械费、材料设备的运输、装卸、仓储保管、保险费、为按期完成该工程所发生的赶工费、为完成工程施工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系统调试费、检测试验费、交付使用前的成品保护费、缺陷修复费、水电费、总包配合费(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其他不可预见费用、利润、规费及税金等一切明示或暗示的费用。六、工程款支付1.本工程无预付款;2.工程进度款根据形象进度拨付,中标单位于每月25日前向招标单位、监理人报送当月已完成合格工程量进度表,经监理工程师及招标单位审核通过后10日内,甲方验收合格后,按当月完成工作量的70%支付,进度款支付至合同含税总价的70%时暂停支付;3.工程竣工后支付至合同含税总价的80%(中标人仍须负责其所完成工程的保管,在交付招标人使用前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发生的一切损毁、丢失均由中标人承担);4.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施工完成,经监理和招标人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且所有消防验收合格、理完结算手续后14日内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预留结算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 质保金在两年质保期满,扣除质保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后14日内无息返还。5.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之前,乙方应按照甲方财务部门要求向甲方提供工程所在地所属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之前,乙方需向甲方开具结算总价100%的发票。由于乙方未按时提供有效发票,甲方不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工期不得顺延。乙方提供的发票如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假票,乙方除应重新开具足额合法的税务发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假票票面金额两倍的违约金并承担一切责任。七、设备与工程变更1.甲方因使用需要变更设计时,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而导致合同款的增减,双方协商办理签证。2.工程范围以外增加的内容,视作为工程变更或签证,将根据投标人中标时所确定的单价按实际变更的工程量作相应调整,如变更项目的单价在原投标时未作报价和确定,则需经招标人的确认后按实予以调整。3.招标所提供的平面图仅说明建筑的布局和定位,投标人须详细审阅所接获的招标文件及平面图纸,并按合同规定的施工范围及技术标书的规定进行规划,并依据市场价格准确报计各项单价和总价,中标后其被确认的单价将作为工程变更的结算依据,并不得再作任何调整。除工程变更外,一切对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理解和计算错误而产生的工程数量和投标价格的失误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4.若乙方在施工进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变更而导致合同款的增减,双方协商办理签证,若因此延误工期,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材料设备,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相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八、接受现场和开工1.本工程现场已具备相应施工条件。对应由甲方必须完成的配合工作,乙方在签订合同后2天内,向甲方提出配合工作要求,由甲方负责施工,确保不影响工期进度。2.乙方在开始正式施工前应做好各项为完成本工程所应当准备的一切工作并支付相应费用,因乙方准备不足导致的延期开工、施工进展不顺利等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并不得要求工期延长或得到经济补偿。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进场通知书后,及时进场,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接受总包方管理,无条件服从总包的各项管理规定。 4.乙方接受现场的期限为:乙方在接到甲方进场通知书后7天内,及时进场,不得无理拒绝。乙方不得因就其进场前的准备工作不足而延误开工时间,否则乙方应承担一切延误责任。九、文件知识产权1.由乙方负责编制的施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项目质量保证计划等)的知识产权,应属于甲乙双方共同财产。2.甲方发布给乙方的关于甲方的要求和其他文件的知识产权应属于甲方的财产。乙方可为了合同目的复制、使用此类任何文件。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甲方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十、工期及工期延误1.乙方应遵从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工期要求。最终阶段工期目标以甲方审核、批准的总控计划为准。2.整体工程工期要求为:2012年月日至2012年月日。3.发生下列情况,并导致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延误的,经乙方提出具体延期要求以及相应依据,经甲方书面确认、监理审核批准后,工期相应顺延:3.1由业主主动提出的涉及功能、面积、标准改变重大的设计变更,且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作量比合同约定的原工作量增加10%。3.2不可抗力;3.3出现甲方、业主批准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4.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内容、顺延要求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将报告和审核意见报监理及业主审批。5.乙方在以上6.3条所述事件发生后7天之内没有提出报告,即被视为无延期及索赔要求。6.非上述原因本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的违约金额度为合同总价的3‰。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该违约金金额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该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给付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十一、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7、图纸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十三、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四、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五、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开始实施起至整个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工程费用支付完毕止。本合同壹式_份,双方各执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双方于年月日签订。(此页以下无正文)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日期:日期: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l.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峻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l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l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l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l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夫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内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l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补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34.3工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l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l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6)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l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且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4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矢。44.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并质保期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47.1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合同补充协议、变更通知、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以及材料、设备所涉及的现行国家、省、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生产企业在技术监督局的备案标准、并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同意。4、图纸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外传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总监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施工中各种矛盾组织协调工作及全程监理。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洽商、设计变更、发包人指定价的认质认价等除被委托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在决策之前需经业主同意。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驻工地代表职权:负责施工全过程内、外部关系协调、处理往来文件,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进行管理。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7、建造师姓名:职务:7.3“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改为:“责任在发包人”。责任在第三人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各自过错承担费用。 7.5在本工程施工中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时所报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如若发包人提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必须更换,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撤出现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7.6项目经理(建造师)每周在工地不得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6个小时,少1天罚款1000元,外出3天以上必须取得监理和发包人的许可。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工程开工前5日内。(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执行《通用条款》8.1.(2)款。将水、电引至施工现场,由承包人同主体施工单位协商解决,投标时投标人应考虑此项费用。(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工程开工前5日内。(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工程开工前5日内。(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通用条款》8.1.(8)款。(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消防验收及检测手续等。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向业主、监理单位报送伍份《通用条款》9.1.(2)款规定的报表。(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9.1.(3)款。(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执行《通用条款》9.1.(5)款。但条款中“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改为“ 发包人只承担国家规定的发包人应交纳的有关费用”。(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9.1.(6)款。(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方执行《通用条款》9.1.(7)款,如因施工方法不当造成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文物和管网保护费用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项目负责人签认后由发包方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9.1.(8)款。交工前应达到工完场清条件及文明工地要求。(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十日内。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五日内。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执行《通用条款》13条。工期提前无奖励。工期每推迟一天除按2000元处罚外,若影响到发包人使用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四、质量与验收15.1工程质量符合国家GB50300—2001各项《建筑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合格等级。工程交付使用前顺利通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执行《通用条款》17条。应按规定进行正常隐蔽工程验收。19.工程试车19.4试车费用的承担范围:安装工程调试、验收所用水、电费均由承包人承担。五、安全施工执行《通用条款》第五条全部条款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规定。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暂定含税合同总价: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适当的风险、相应的措施费、配合费、消防工程验收检测费(应包含不在本次承包范围内的其他需要通过消防验收的分项工程的验收检测费用,如:防火门、强排烟等)、外部环境协调费、施工水电费、为按期完成工程计划发生的赶工费、成品保护费、质量缺陷修复和维护费、政策性文件调整、招标人规定可计取的规费、税金以及为完成本工程投标人认为的其他必须费用等所有明示或暗示的全部费用;本合同第39条规定以外发生的停水、停电、停窝工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①结算工程量根据施工图纸按实计算;②因发包人原因发生的变更签证应依照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洽商文件、发包人认质认价单、工程量确认单及承包人合同价同招标上限控制价的下浮比例进行调整。③计日工按投标书中填报单价计算;④措施费包干,不做调整。(2)清单量若与实际量不符时,经监理工程师会同双方核实签认后,以签认量进行增减并按本条款第31.1条原则办理结算。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不执行《通用条款》23.3条。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应附相应计算书,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数量超过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的部分,经审核后在竣工时结算。26、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根据形象进度拨付,乙方于每月25日前向招标单位、监理人报送当月已完成合格工程量进度表,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审核通过后10日内,甲方验收合格后,按当月完成工作量的70%支付,进度款支付至合同含税总价的70%时暂停支付;工程竣工后支付至合同含税总价的80%(乙方仍须负责其所完成工程的保管,在交付甲方使用前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发生的一切损毁、丢失均由乙方承担);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施工完成,经监理和甲方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且办理完结算手续后14日内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预留结算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金在两年质保期满,扣除质保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后14日内无息返还。七、材料供应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于采购前30天向发包人提供产品样品,经发包人认定后方可采购。需经发包方认质认价认品牌后方可采购的材料设备,按发包方认定的价格、品牌结算,其差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八、工程变更31.确定变更价款31.1清单中因发包方原因发生变更签证时,工程量增减以实际签证量为准。变更签证单价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签证综合单价的,按投标报价中已有的综合单价乘以合同价与承包人最终投标报价的下浮比例计算;投标报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签证综合单价的,可参照类似项目价格进行调整后确定,类似项目即为:发生变更签证与原投标报价中仅为材料发生变化或利用原有材料的,调整办法为在投标报价的基础上按实际认价调整材料费差价或扣除相应材料费乘以合同价与承包人最终投标报价的下浮比例计算,差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于变更签证综合单价的,按照计价规则重新组价乘以合同价与招标上限控制价的下浮比例计算,若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应的材料,施工单位应对新增加材料或设备进行报价,由招标人进行认质认价。新增减变更签证的工程量随进度款支付或扣除。其余情况执行《通用条款》第八条有关条款。31.2通用条款31.2~31.6中工程师均指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交竣工图及资料文件四套。3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后,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相关移交手续后,发包人给予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手续办理完毕30工作日内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且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参照《通用条款》第35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参照《通用条款》26.4条款。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乙方工期每推迟一天除按2000元处罚外,若影响发包人使用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撤出现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方按合同价的2%承担违约金外,另按国务院279号令有关规定处理。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双方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解决;(2)协商达不成一致的,采取第二种方式解决,向发包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工程: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39条。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承包人办理的保险费,结算时以投保票据原件实结。(2)承包人投保内容:41、担保(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履约保证金,担保金额为暂定合同总价的10%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担保有效期:__工程竣工验收___。(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44、合同解除44.7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造成的相应费用,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造成的相应费用,其它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46、合同份数46.2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正本份,副本份;双方各持正本份、副本份。47、补充条款47.1 承包人应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当承包人申报当期进度款计划时应一并报发包人,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在支付的当期进度款中发放农民工工资。47.2本工程竣工后,应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47.3必须达到达到西安市“创卫”要求,严格按达到西安市“创卫”要求施工,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设立专用垃圾场,不得在施工区内任意堆放或乱倒垃圾。施工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标明姓名、年龄、职务并贴照片)。47.4施工过程中,资料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每月发包人管理人员对施工进度和资料进行检查,出现问题限期整改,否则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要按规定将竣工资料交监理验收,由监理出据相应证明后,发包人方可组织验收。47.5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负责检查现场和施工人员安全情况,如监理和发包人管理人员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存在,经指出仍未纠正的承包人每次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民币;出现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自负。47.6现场用电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三相五线制,一机一闸必须带漏电保护,不许用电炉。如施工现场出现用电漏电或短路跳闸,造成停电、影响发包人用电,承包人每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47.7承包单位的到位人员及设备配置必须和投标书施工组织设计所列人员及设备配置相符(如经发包人同意可以更换人员和设备),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根据情况支付违约金2000-10000元人民币。47.8承包人应处理好与总包、工地周边单位和村民的关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负。47.9发包人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单位信誉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质量情况,强化履约职责,追究质量责任。对管理混乱、质量粗枝滥造的情况限期整改并予重罚,对发出整改通知书后仍未整改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将其清除出场,并承担因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48、合同附件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履约银行保函格式附件3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西安中冶建研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消防工程。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水系统工程为2年;2.电气管线、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3.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4.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1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2、保修金为工程结算审定总价的5%,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预留,质保期满(质保两年)并扣除质保期发生的相关费用(若有)后,30工作日内无息返还。3、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4、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5、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6、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日期:日期:附件2 履约银行保函格式致:西安中冶建研置业有限公司鉴于(承包人全称)与西安中冶建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签订承担中冶·长安大都项目一期消防工程施工的合同协议书,并保证按合同规定承担该工程施工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期的工程施工工作,我行愿意出具保函为(承包人全称)担保,担保金额为(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当(承包人全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时,我行在接到业主的结算凭证和付款通知后15天内,在上述担保金的限额内向业主支付款项,以赔偿业主的损失。本保函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工程施工期满,业主向(承包人全称)颁发工程施工终止证书之日后三个月起失效。担保银行:(全称)(盖章)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职务)(姓名)(盖章)日期:附件3 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致:西安中冶建研置业有限公司:我公司承诺在工程招标中若有幸中标,保证不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若在此项目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工伤事故或安全事故,均由我公司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诺单位:(全称)(盖章)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日期: 第一章技术要求消防工程技术要求一、执行的规范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当地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规范: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98《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CECS45:92《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79-8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以上列举之规范、标准仅为列举之举,并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投标人应提供符合GB和IEC最新版本的标准及本技术要求的优质产品,并遵守当地政府及消防部门颁布的标准和规范及法律法规。二、质量标准1.所有设备、材料必须按照发包方进行选购,设备及材料必须符合此标书和有关图纸的设计要求,必须保证为没有缺陷的优等品,并符合当地消防局的有关规定。2.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当地相应的规范和标准以及招标图纸的要求。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合格标准,通过消防专项验收。3. 施工工程记录和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填写,应作到与工程同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应交给建设单位一套完整的工程资料,并按合同要求,绘制竣工图。三、材料及设备要求1.消防水系统消防水泵、消火栓、报警阀组、喷淋头、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排气阀、控制阀、节流装置、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水泵接合器安装需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为满足消防通道宽度要求,甲方可要求采用厚度较薄的非标消火栓箱。2.气体灭火系统(二次深化设计)气体灭火系统的气瓶、气阀等组件及输送管道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检验报告,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外观无变形及机械型损伤等明显缺陷。气体灭火系统的设备、管道应安装整齐、美观,便于操作,防护区、气瓶间及各防护区选择阀标识明确。3.火灾报警系统3.1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主机、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探测器等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3.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必须选用生产厂家最新系列产品,应具有电子寻码、扩展插槽等功能。3.3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按照设计要求及验收规范要求选用阻燃电线、耐火电线或普通电线,如有变更需在投标文件中说明,而不得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替代。3.4选用的高低压柜及各类箱屏必须采用机械部和电力部认可的定点厂生产的产品;进口的电气产品必须有国家商检局检定合格证明,具有合格证,设备有铭牌。3.5建筑电气施工中使用的产品,如电缆电线、开关等,应符合中国电工认证委员会的安全认证要求,其电气产品上应带有安全认证委员会的安全认证要求,其电气产品上应带有安全认证,并具有合格证,设备上有铭牌。4.选用的各类钢材,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厂家应出具材质证明和合格证。5.各种辅材、管件、焊条、油漆等应有合格证。6.所报消防设备材料必须是在全国公安消防网登录,经当地省、市级消防部门核准的消防合格产品,并需出具消防部门年度检验证明及备案证、出厂合格证。四、设计、制作、安装及施工要求所有用于本工程的国产设备均须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的检验合格证,并应通过3C认证。所有产品均须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符合系统设计的线制及要求。1.火灾报警控制柜(1)类型:智能化火灾报警控制柜。(2)组成:火灾报警控制器由电源和主机两部分组成。 (3)电源部分a.电源部分须具有以下功能:1)主电、备电切换功能;2)备用电源充电功能;3)电源故障监测功能;4)电源工作状态指示功能;5)为探测器回路供电功能。b.蓄电池应选用免维护型碱性蓄电池或铅酸蓄电池,蓄电池的容量须满足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c.电源部分须有稳压功能,并在输出部分增加过压和过流保护环节。(4)主机部分a.主机部分须具备如下功能:1)故障声光报警功能;2)火灾声光报警功能;3)火灾报警优先功能;4)火灾报警记忆功能;5)声报警消声及再声响功能;6)时钟单元功能;7)输出控制功能。(5)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回路数必须留有一定的余量;(6)火灾报警控制器须具备汉字显示功能;(7)火灾报警控制器可与消防控制器联合组成一个柜体,但功能不能有任何减少;(8)火灾报警控制器须具备自诊断功能;(9)柜体要求落地安装,柜体表面为静电粉末喷涂防腐。2.消防联动控制柜(1)功能要求消防联动控制柜须具有以下功能:a.对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功能:1)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2)显示启泵按钮启动的位置; 3)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b.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功能:1)控制系统的启、停;2)显示报警阀、闸阀及水流指示器的工作状态;3)显示喷水水泵的工作状态、故障状态。c.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对联动控制对象应有下列功能:1)停止有关部位的风机,关闭防火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2)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机、正压送风风口打开和排烟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d.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柜对联动对象应有下列功能:1)关闭有关部位的防火门、防火卷帘,并接收其反馈信号;2)发出控制信号,强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3)接通火灾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2)消防联动柜可与火灾报警控制合为一面柜子;(3)消防联动柜还需满足以下要求:1)汉字显示功能;2)须留有一定的设备余量;3)柜体表面须进行静电粉末喷涂防腐;3.CRT彩色显示系统(1)系统配置要求:1)21英寸纯平彩色显示器;2)1G以上内存,120G以上硬盘;3)打印机;(2)系统须配有中文操作软件;(3)系统须具有实时显示功能。4.感烟、感温探测器(1)所有探测器均为智能型探测器,其内部的微处理器能够根据探测环境的变化做出响应,并自动进行补偿,能对探测信号进行火灾模式识别,做出判断给出报警信号,在确认自身不能可靠工作的时候给出故障信号;(2)所有探测器均具有自我诊断功能; (3)所有探测器均为模拟量输出;(4)所有探测器均带底座。5.重复显示器要求为LED液晶汉字显示。6.声讯报警器由控制电路、音响电路和闪光灯电路组成,可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控制或由人工控制发出火警音响并伴有闪烁灯光。7、品牌要求7.1火灾报警系统指定的品牌为:海湾、盛赛尔、特灵;7.2消防泵及控制柜指定品牌为:上海凯泉、上海熊猫、上海连成;7.3电线电缆指定品牌为:喜爱、瑞强、远方;7.4钢管指定品牌为:天津利达;7.5气体灭火设备指定品牌为:新竹、海湾、万力达;7.6水箱、阀门和卡箍管件由投标人自主填报品牌。7.7投标人在报价时须注明材料、设备所选用的品牌,中标后招标人现场认质;所有材料设备均要求达到国家相应标准及图纸设计要求,并保证通过国家消防部门验收。五、产品包装及成品保护1.在产品、设备明显部位应注明产品标志:制造厂名或商标、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规格、安装部位、制造日期、编号等。2.承包方必须提供产品安装后详细的保护措施,并配合总包土建单位进行监督和保护,直至工程验收通过为止。 第一章图纸 第一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冶·长安大都项目一期消防工程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二〇一二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单位全称(盖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本人(姓名)系(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招标单位)的消防工程施工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该委托书由签字日期起90天内有效。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代理人:性别:年龄: 单位:部门:职务:投标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年月日投标书致:西安中冶建研置业有限公司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名称)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详细踏勘项目现场和认真充分地研究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等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元)的投标报价按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的要求承接该工程的施工、竣工验收,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2、我方已详细审核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全部内容与要求,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及要求。3、我方保证上述投标报价不低于我公司工程施工的成本价。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日历天),以工程质量合格的标准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并协助招标人办理消防主管部门验收手续,保证顺利通过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及时向招标人移交全部工程,并承担消防验收费用。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7、项目负责人(建造师):(签字)投标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年月日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优化方案及其优惠报价函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方案进行优化,并填报优惠报价,格式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招标人不强制要求各投标人必须进行方案优化,但优化后方案如果被采纳,将作为优先选择中标单位的条件。 中冶·长安大都项目一期消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编制单位:_______(盖章)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造价人员:(签字并盖专业章)日期:二〇一二年月日投标报价说明1、本报价是依据本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工程量清单和答疑纪要及其它有关文件进行编制。2、本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工程量是按业主所发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计取的。若我方中标,施工中出现的工程量差异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结算。3、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达式中所填入的单价和合价,为本工程所涉及的全部项目的价格,是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4年)和招标文件要求及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和投标策略计算报取的。4、本报价中没有填写的项目的费用,各投标单位可自行填写。5、本报价的币种为人民币。6、投标人投标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投标报价统一格式表1投标报价汇总表表2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表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表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表5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表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7措施项目费综合单价分析表表8单位工程主材设备价格表 表1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单位:元序号项目名称造价合计备注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合计.44二措施项目费合计.57三其它项目清单合计0四规费.99五税金.53六含税工程造价合计:(一)~(六).93投标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表2~表8采用广联达清单计价软件自动生成的表样,但每个报表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且各分项报价必须与表1投标报价汇总表相吻合。投标文件电子版请将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或优盘)装在密封的商务标正本标袋内。 中冶·长安大都项目一期消防工程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二〇一二年月日 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5.3款要求内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第一章工程量清单(见后附件) 附件一消防工程主要品牌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指定品牌备注1消防水泵东方、连成2消防风机德州亚太、中大3阀门玉环中玉、捷耐特4沟槽卡箍件潍通、亿佰通5气体灭火西格玛、万利达6消火栓箱及水泵接合器万利达、大华7火灾报警控制器泰和安、海湾8总线操作盘9多线控制盘10智能开关电源11联网接口板12标准机柜13消防广播主机14CD播放机15消防电话总机16蓄电池17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18通用底座19手持编码器20手动火灾报警按钮21消火栓按钮22输入/输出模块23隔离器24编码声光警报器25紧急启停按钮26消防电话分机27吸顶式扬声器上表中列取的品牌,乙方必须选取甲方指定的品牌,上表中未列取的材料和设备,乙方 也须注明所采用的品牌及型号。(消防联动系列均选用泰和安或海湾品牌,消防器材等见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