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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18 11:47:1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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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改委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统计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1政府投资的自治区本级和直属机关项目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办能源[2010]2520号)中第三2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审批章第十四条:“省级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组织申报本地区投资计划。申报前项目法人应对年度计划中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35KV以上以单个项目、35KV及以下以县为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出具批准文件。3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与农网改造升级同属中央投资项目,我委批复可研,为审批类项目,参照农网改造升级办法进行管理。①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4]1644号):4中小型水库项目审批“小型水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发改委负责审批。”②国家发改委《关于全国中型水库建设规划的批复》(发改农经[2008]627号):“中型水库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审批、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关于做好2009年油茶产业发展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
5林木种苗项目审批[2009]1928号):“四、关于下一步油茶、林木种苗、林业湿地保护项目的审批问题,(
三)其他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商林业部门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关于做好2009年油茶产业发展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
6湿地保护项目审批[2009]1928号):“四、关于下一步油茶、林木种苗、林业湿地保护项目的审批问题,(
三)其他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商林业部门审批”。国家发改委农经司、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关于申报旱作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7旱作农业示范基地项目审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项目县发改和农业部门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部门联合审查,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实施方案”。国家发改委农经司、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农产品食粮安全监管局《关于抓紧开展2013年农8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项目审批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地市级综合质检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地市发改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联合上报省级发改和农业部门,经省级农业部门审查后由省级发改部门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9京津沙源治理项目审批改投资[2013]1256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规模、计划安排原则和要求,确定分县(市、旗)的建设计划,指导各县(市、旗)编制年度工程方案,并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
10退牧还草项目审批[2002]354号)“第十七条自治区发展计划委负责退牧还草工程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编
制和实施方案的审核、汇总、综合平衡、上报下达”。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11牧区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审批农经[2009]1981号):“二、认真做好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实施方案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地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12重要支流治理项目审批农经[2009]1981号):“二、认真做好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实施方案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地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13权限内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审批2005年):“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①《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道建设项目计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交规划发(201114政府收费还贷新建和改扩建国道、省道公路项目及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审批)696号):“部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外)原则上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审批”。②《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道建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厅规划字[2011]239号):“省道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原则上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审批”。③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或核准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12]807号)。①《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
“中央本级安排使用的民航发展基金,由民航局根据民航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年度征收15申请国家民航基金和自治区民航专项资金的机场改扩建项目审批情况、投资需求和项目前期准备情况,编制民航发展基金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在申请使用中央民航发展基金时,国家民航局要求申报项目由省级发改委审批”。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5]290号):“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自治区用于基本建设的其它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16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规定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7企业投资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有色金属矿山开发项目、黄金采选矿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8水泥项目核准(除禁止类项目外)《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内政发[2011]128号)规定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公告(工联产业[2009]第48号
19乳制品加工项目核准):“项目实行核准制,按照《政府核准的项目投资目录执行》,项目投产前,须经省级
及以上部门进行投产检查验收”。20专用汽车项目核准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工信部国家发改委2009年10号令)规定对投资生产专用汽车项目由省级投资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国家发改委等12部门《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社会[2013]439号)规定21中小型主题公园项目核准: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亩及以上、不足600亩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2亿元以上、不足15亿元的,为中小型主题公园,新建扩建时由各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权限不得下放。22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2号令):“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
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中方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额1亿①《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
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23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2011]235号):“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
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企业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委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中第六条:“5
24生物质发电项目核准万千瓦及以上风力发电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审批。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
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①《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国家规划矿区以内的煤
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5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以外的项目核准。《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中规定: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核准,省级发改委负责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办理生产许可证,正式投入生产。《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中进一步明确: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项目由省级发改委或省级政府26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内政发[2011]128号)也明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①《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
录》“三、交通运输(一)铁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以上及27100公里以下自治区境内铁路项目核准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5]100号)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三、交通运输(一)铁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以上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①《价格法》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28乙级、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412号,2004年)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
[2012]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29除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以外的水库项目核准等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11]128号):“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盟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
30其他造成跨盟市影响的水事工程核等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11]128号):“跨盟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准,以及其他造成跨盟市影响的水事工程,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1自治区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价格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内计价字{2003}1号)。《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自治区的定价目录为依据32制定权限内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①《价格法》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7号,2004年)③《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服务性价格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9号,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