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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统计表填表单位: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法律依据收费依据和标准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备注名称及条款内容颁布机关颁布时间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国务院令第399号3、劳社部发[2004]10号4、内人社发[2011]213号2002.12.282004.03.052004.04.072011.08.01不收费社会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3、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本着服务、高效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做好审批工作。要参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要求,对申请机构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认真审查。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的通知申请人应先到旗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领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并接受相关咨询,做好申办准备工作。2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2008.01.01不收费社会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行政确认项目统计表填表单位: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法律依据收费依据和标准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备注名称及条款内容颁布机关颁布时间1职工退休退职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8号内劳险字[1999]8号1999.3.91999.5.20不收费对外公开社会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和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同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由盟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由自治区劳动厅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自治区劳动厅审批。2事业单位招聘计划核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2005.11.16不收费对外公开社会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3公务员辞职、辞退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二款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二款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人社部发[2009]69号人社部发[2009]71号2009.7.242009.9.24不收费对外公开社会4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7.5不收费对外公开社会5集体合同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1994.7.52007.6.292004.1.20不收费对外公开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六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6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劳部发(1999)16号)不收费对外公开社会7公务员录用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人事部人事部令7号不收费对外公开社会
8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人社部2008.7.16不收费对外公开社会9公务员奖励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奖励规定》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国家公务员局2008.1.4不收费对外公开社会10公务员提前退休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05.4.27不收费对外公开社会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11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基数核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1.221999.3.19不收费对外公开社会
12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国务院令第375号2001.1.1不收费对外公开社会13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十九条 在自治区内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3.222007.11.30不收费对外公开社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公布14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所在盟市审批;盟市及盟市以下事业单位如何审批,由盟市自行研究确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自治区驻呼和浩特的机关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人事厅审批;自治区驻盟市的机关单位由所在盟市审批;盟市及以下单位的审批由各盟市自行研究确定。内政字(2006)376号内政字(2006)378号2006.7..12006.7.1不收费对外公开社会15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内人发[2004]46号2004.6.17不收费对外公开社会
第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称改革工作。16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第四十九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8号2007.8.302007.11.5不收费对外公开社会
行政征收项目统计表填表单位: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法律依据征收标准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备注名称及条款内容颁布机关颁布时间1各专业技术资格及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申请核定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公务员录用考试等收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2]887号2002.6.21、报名费20元/人2、考务费每人每科50元,计算机应用能力每人每模块60元3、教材资料按实际成本收取对外公开社会2技术工人、技师、高级技师评审报名、评审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对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全区技术工人技师、高级技师评审收费的请示的批复内价费字[1999]第96号1999.11.301、报名费20元/人2、评审取得技师资格的人员每人收取评审费180元对外公开社会
3、评审取得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每人收取评审费220元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第1202号2001.6.18评审正高级每人320元、副高级每人28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每人150元,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每人100元对外公开社会4劳动鉴定收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内价费发[1997]44号1997.5.26每人每次150元对外公开社会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工本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确定全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复函内发改费字[2003]556号2003.12.19工本费5元/证对外公开社会6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一)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原人事部认定资质的单位收取的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由现行的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5元降为10元;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由每份每月20元降为12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由每份每月5元降为3元。三年后自动取消。发改价格[2012]3882号2012.12.11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12元/月、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10元/月、个人委托存档3元/月对外公开社会
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标准降低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应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原则,重新制定本地区各级人才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现行收费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提高。7职业技能鉴定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的函内发改费字[2010]2496号2010.11.01报名费20元/人对外公开社会
行政处罚项目统计表填表单位: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法律依据自由裁量基准备注名称及条款内容颁布机关颁布时间1违法扣押证件、收取财物的处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7.6.291、收取劳动者财物折合人民币在500元以下的,按每涉及一人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2、收取劳动者财物折合人民币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按每涉及一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收取劳动者财物折合人民币在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按每涉及一人处10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4、收取劳动者财物折合人民币在2000元以上的,按每涉及一人处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处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7.6.291、逾期1个月以内的,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支付补偿金; 2、逾期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的,按应付金额80%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3、逾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按应付金额100%的标准支付赔偿金。3劳务派遣违法行为处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3.7.1“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细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涉及人数10人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涉及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涉及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4、涉及人数50人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罚细化标准: 1、涉及人数10人以下的,按每涉及1人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2、涉及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按每涉及1人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涉及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按每涉及1人处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4、涉及人数50人以上的,按每涉及1人处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4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7.8.30 1、介绍人数在5人以下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介绍人数在10人以下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介绍人数在30人以下或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4、介绍人数在30人以上或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5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07.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下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下或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4、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或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6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7.8.301、收取劳动者押金每人500元以下的。按每涉及1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2、收取劳动者押金每人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按每涉及1人处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3、收取劳动者押金每人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按每涉及1人处12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4、收取劳动者押金每人1000元以上的。按每涉及1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7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0.10.281、逾期1个月以内不改正的,按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的标准支付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不改正的,按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两倍的标准支付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逾期超过3个月以上不改正的,按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三倍的标准支付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8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0.10.28 1、逾期1个月以内不缴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其在限期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从欠缴之日起计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逾期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不缴纳的,处以欠缴社会保险数额一倍的罚款,并从欠缴之日起计收滞纳金; 3、迟延缴纳逾期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不缴纳的,处以欠缴社会保险数额两倍的罚款,并从欠缴之日起计收滞纳金; 4、迟延缴纳逾期超过6个月不缴纳的,处以欠缴社会保险数额三倍的罚款,并从欠缴之日起计收滞纳金;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0.10.281、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法行为轻微或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2、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0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0.10.28 1、违法行为轻微或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11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1999.1.221、逾期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逾期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3、逾期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4、逾期4个月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12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务院1999.1.221、迟延缴纳逾期1个月以下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其在期限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从欠缴之日起计收滞纳金;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引注: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2、迟延缴纳逾期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迟延缴纳逾期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4、迟延缴纳逾期超过6个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13失业保险违法行为处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1999.1.221、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在期限内退还的,处瞒报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瞒报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4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2004.1.11、骗取金额不足10000元的,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 2、骗取金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 3、骗取金额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4倍的罚款; 4、骗取金额50000元以上的,处骗取金额5倍的罚款。15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2、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国务院2004.1.11、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4、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所列情形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处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所列情形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16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2004.1.11、逾期一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其在限期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从欠缴之日计收滞纳金; 2、逾期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的,处以欠缴社会保险数额1倍的罚款; 3、迟延缴纳逾期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处以欠缴社会保险数额2倍的罚款; 4、迟延缴纳逾期超过6个月的,处以欠缴社会保险数额3倍的罚款;17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2004.1.11、用人单位没有完整提供工伤认定相关资料,经补办资料后不影响职工工伤认定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伤认定资料严重不足,影响职工工伤认定的,处5000元以上12000以下罚款;
引注: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3、用人单位故意瞒报工伤认定相关资料的。处12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4、用人单位故意销毁工伤认定资料的,处20000元罚款。18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2008.9.181、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2、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3、涉及人数在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处以10000元以上16000以下的罚款; 4、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的,处以16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1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务院2008.9.18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涉及人数10人以下的,按每涉及1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涉及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按每涉及1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涉及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按每涉及1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4、涉及人数50人以上的,按每涉及1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0违法使用特殊人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2004.11.11、涉及人数10人以下的(女职工),按涉及1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涉及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女职工),按涉及1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3、涉及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女职工),按涉及1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4、涉及人数50人以上的(女职工),按涉及1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涉及人数5人以下的(未成年工),按涉及1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8、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6、涉及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未成年工),按涉及1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7、涉及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未成年工),按涉及1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8、涉及人数20人以上的(未成年工),按涉及1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国务院2004.11.11、涉及人数占职工人数不足10%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法定标准1倍以上的,按每涉及1人处100以上200元以下罚款。2、涉及人数占职工人数不足10%以上不足30%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法定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按每涉及1人处200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涉及人数占职工人数不足30%以上不足60%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法定标准12倍以上的,按每涉及1人处300以上400元以下罚款。4、涉及人数占职工人数60%以上或违法延长工作时间3个月以上的,按每涉及1人处4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2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2004.11.11、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总数10%的,处瞒报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2、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总数10%的,处瞒报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23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2004.11.11、用人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处瞒报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2、用人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金额超过5000元的,处瞒报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24职业介绍违法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务院2004.11.11、涉及人数5人以下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2、涉及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下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3、涉及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下的,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4、涉及人数30人以上或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25不履行责令整改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国务院2004.11.11、逾期1个月以内没有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没有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3、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没有改正的,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4、逾期6个月以上没有改正的,处20000元罚款。26违法收取学生费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国务院2003.9.11、违法办学时间20天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违法办学时间20天以上1个月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3、违法办学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25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4、违法办学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4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5、违法办学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65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6、违法办学时间12个月以上的,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27违法收取学生费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员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国务院2003.9.11、涉及招收学生5人以下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涉及招收学生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3、涉及招收学生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涉及招收学生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5、涉及招收学生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以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6、涉及招收学生50人以上的,处以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28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2003.9.11、违法行为涉及金额50000元以下的,处涉及金额0.5倍以下罚款。2、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处涉及金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在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处涉及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4、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在200000元以上,处涉及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29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2003.9.11、骗取金额50000元以下的,处25000元以下罚款。2、骗取金额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处2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骗取金额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处50000元以上75000元以下罚款。4、骗取金额200000元以上的,处7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30违法招用劳动者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引注:第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1.11、涉及人数5人以下的,处以300元以下罚款。2、涉及人数超过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3、涉及人数超过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4、涉及人数超过15人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2、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3、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5、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31就业歧视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引注: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1.11、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2、涉及人数超过3人以上5人以下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3、涉及人数超过5人以上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2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1.11、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引注: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出示而不出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3未建立服务台帐,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引注:第五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1.11、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2、未建立服务台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而未整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34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1.11、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35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1.11、逾期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处以300元以下罚款。2、逾期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引注: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3、逾期超过6个月不满12个月的,处以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4、逾期超过12个月以上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6未扣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1.11、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应当予以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警告仍未重新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逾期1个月以内,未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未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应当予以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3、逾期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未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未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应当予以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4、逾期3个月以上,未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未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应当予以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7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1.11、非法所得涉及金额不足10000元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2、非法所得涉及金额在1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3、非法所得涉及金额在50000元以上不足100000元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4、非法所得涉及金额100000元以上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38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1996.1.221、非法所得涉及金额不足10000元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非法所得涉及金额在1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3、非法所得涉及金额在50000元以上不足100000元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4、非法所得涉及金额100000元以上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39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7.11、涉及人数5人以下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2、涉及人数超过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3、涉及人数超过10人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40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二十六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2010.5.11、未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令改正,并处每人500元罚款。2、造成人身健康损害在工伤10级以下和财产损失较少、情节轻微、有社会影响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人1000元罚款,其中两项以上,处每人2000元罚款。
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3、造成人身健康损害在工伤10级以上,造成重大损失,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具备两项以上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强制项目统计表填表单位: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序号项目名称强制机关法律依据种类期限备注名称及条款内容颁布机关颁布时间1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国务院1995.1.11999.01.22其他行政强制措施2查处取缔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务院20041101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3对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加收滞纳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1999.01.22其他行政强制措施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3.19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对缴费单位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因不设帐册以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加收滞纳金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行政服务项目统计表填表单位: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法律依据办理期限备注名称及条款内容颁布机关颁布时间1劳动用工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旗县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用工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所属的经办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办理用工备案。内人社发[2014]96号2014.8.6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