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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18 11:45:59 发布

农民工收入统计归属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发展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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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收入统计归属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发展统计一、问题的提出改革开放以来城乡经济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改善。然而,城乡二元体制这一中国最鲜明的特征并未得到实质性改变,相比于改革之前,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了将近50%。城乡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不仅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升级,也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城乡收入差距历来受到政府部门和学界的关注。然而,城乡收入差距研究是以城乡收入差距的正确度量为前提,而改革开放以来日益加速的劳动力流动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度量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如何对这些流动人口进行归属,即农民工应当归入城镇还是农村①;二是如何对这些流动人口的收入进行统计和调查。对于第二个问题,主要依靠统计部门去解决,因此本文主要解决第一个问题——农民工收入的归属。20世纪50、60年代建立的户籍制度、劳动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制度,造成了城乡分割的局面。1978年开始,国家通过放松管制,允许农民自由生产、自主投资、自行择业,赋予农民进城务工的权利,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大规模向非农产业转移,每年的转移规模在500万人以上②。然而,当前户籍制度尚未完全打破,造成了农村到城镇就业的流动人口“尴尬”的身份。这些人居住、工作都在城镇,却没有城镇户籍,如同“候鸟”一般在城镇和农村之间流动。按常住人口计算,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2.6%,但按照户籍人 口计算,城镇化率只有35.3%③。研究表明,全国80%以上的地级以上的城市存在不同程度的“半城镇化”现象,尤其是北京、上海、广州半城镇化率超过50%D,城镇内部被割裂成新的二元结构(李爱民,2013)[1]。当前,农村都是农业户口,但既有从事农业劳动,也有从事非农业劳动;城镇都是从事非农业劳动的人,但既有非农户口,也有农业户口,城、乡之间的界限并不像以往那样清晰,而矛盾的焦点在于农民工。应当把这些农民工归为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也就是本文所指的“农民工收入的统计归属问题”,并未取得一致的意见,随着农民工群体越来越庞大,他们收入的归属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也将越来越大。归根结底,农民工收入的统计归属有两种方式:按户籍人口划分和按常住人口划分。户籍人口划分和常住人口划分的根本区别在于农民工的归属,若按户籍人口划分,农民工仍属于农村人口;若按常住人口划分,那么“常住于城镇”的农民工便属于城镇⑤。“常住人口”是国际上人口普查常用的统计口径,是指经常居住在某一地区的人口,包括常住该地而临时外出的人口,但不包括临时寄住的人口。但是关于“经常”到底是指多长时间各国的标准不同。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常住人口的居住标准是6个月,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常住人口的界定标准是1年;新西兰的统计标准是12个月;而香港的统计标准是3个月。然而,无论是以往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方案,还是2013年实行的城乡一体化住户 调查的统计方案,并非完全采用户籍标准或者常住人口标准。在以往的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方案中,具有固定住宅的流动人口属于城镇常住人口;而外出6个月以上,但主要收入带回农村老家的外出从业人员仍然属于农村常住人口,举家外出1年以上的农民工不算农村常住人口。如果举家外出,但没有固定住宅,那么这部分人就被现有的住户统计忽略。而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方案中按照“是否分家”来对农村外出从业人员(农民工)进行归类。可以看到,“固定住宅”、“主要收入带回家”、“分家”这些划分标准与国际通用的“常住人口”标准并不一致,更加偏重于经济上的联系,而“常住人口”则更加侧重于居住时间的长短。此外,在城镇住户调查中到底包含多少农民工,他们又是如何抽样等问题也都是未知的。日前,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表示,到2020年要基本形成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⑥。因此,本文提出以地域发展差异为视角,以常住人口为基本口径的城乡收入差距度量方式,不仅具有自身合理性,也能保持纵向一致性。本文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关于农民工收入不同归属的文献综述;第三部分对农民工收入不同归属下的城乡收入差距进行数理分析,主要提出3个假说;第四部分采用CHIP2007年数据对假说进行检验,并对总体收入差距进行城乡分解,以考察城乡收入差距对总体收入差距的贡献;第五部分是结论。 二、农民工收入的不同归属李实、罗楚亮(2011)[2]指出中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人口和劳动力流动性的急剧增强对传统的城乡“二分法”的住户分类观念和制度提出了挑战,举家外出的农民工往往被官方住户调查系统所遗漏,随着这部分人群不断增加,这样的遗漏对于估计城乡之间收入差距乃至全国收入差距都会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华生(2010)[3]认为城乡收入差距到底有多大取决于城乡如何定义,以及人口如何划分。国家统计局采用的是“收入跟着人走”(王萍萍,2011)[4],但从基层统计核算的实践来看,似乎各种不同的理解是同时存在的(王建国等,2012)[5]。当前关于农民工收入的归属方式,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有些认为农民工应当归入农村,如蔡昉和王美艳(2009)[6]、华生(2010)[3];有些学者认为农民工应当归入城镇,如都阳和朴之水(2003)[7]、史泰丽等(2008)[8]。在第一类文献中,蔡昉、王美艳(2009)[6]对“城乡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的观点提出了质疑,理由是现行的调查制度不能覆盖“常住流动人口”,从而在住户统计中低估了这个群体的收入,夸大了城市收入水平,低估了农村收入水平,所以以往的城乡收入差距是高估了;根据户籍原则,常住流动人口应当归入农村。他们采用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利用泰尔指数对全国收入差距进行城乡子群分解,发现:相比未包括流动人口的城乡收入差距,当流动人口归入农村时城乡间收入差距有明显的下降,为29.4%。然而,问题在于: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中收入不包括非劳动力收入, 如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非劳动收入解释了将近一半的城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