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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7 13:36: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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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管理办法薪酬福利科2013年8月
主要内容一、目的二、适用范围三、管理职责四、管理流程及要求五、产生记录
1目的为加强劳动管理工作,保证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3职责3.1人力资源部3.1.1负责考勤管理办法的制订,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及时做出修订,负责全公司考勤管理工作。3.1.2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各二级单位考勤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并负责对相关休假和费用进行审批。
3职责3.2邯钢职工医院负责按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出具病假等相关假别的证明材料,维护公司和员工的权益。3.3工会负责按本管理办法出具与计划生育相关假别的证明材料,维护公司和员工的权益。
3职责3.4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考勤工作的管理,贯彻落实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维护员工正常的工作、休息权利。
4管理流程及要求4.1工时制度4.2工作时间要求4.3各类假别规定及待遇4.4补休规定4.5病假复工、试工规定4.6考勤管理规定4.7监督与考核
4.1工时制度4.1.1标准工时制:员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5个工作日。4.1.2特殊工时制:是指的综合计算工时制,要求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制基本相同。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工时制度,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执行上述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4.2工作时间要求4.2.1员工必须自觉地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更改上下班时间。4.2.2员工在上班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可正常开展工作。4.2.3员工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连续三班或二班生产(工作)的员工,如遇接班者未到岗,当班员工必须继续坚守岗位,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有人接替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4.2工作时间要求4.2.4单位要切实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每周应安排员工休息二天,休息时间的安排可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休息星期六、日或实行轮休制。为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排定的休息日休息。员工个人之间不得私自以调换、借用、赠送休息日等方式擅自停工休息,更不准雇公司外人员替班,违者按旷工处理。
4.2工作时间要求4.2.5单位要严格控制加班、加点(节假日、休息日工作为加班,延长工作时间为加点),如遇特殊情况需加班、加点时,应动员和组织员工自觉服从生产抢修和抢险任务的需要。休息日加班后原则上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补休时间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员工本人不得自行选择。如确实不能安排补休者,对符合享受加班工资待遇的人员,可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3各类假别规定及待遇4.3.1病假4.3.1.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上班,在邯钢职工医院门诊就诊,应凭就诊病历,医药费收据,诊断病假证明向单位请假。病假证明需经治医师签字,加盖诊断专用章,一般不得超过7天,7天至30天以内,需经治医师和该科主任共同签字,连续或累计休病假30天及以上,需加盖医院院长的签章。
4.3.1.2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在邯钢职工医院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的同时,开具住院诊断证明,并加盖邯钢职工医院住院处专用章后,可按病假考勤;出院后,凭病历,医药费收据和出院证,向单位销假。4.3.1.3在邯钢职工医院就诊并转诊至其他医院治疗的员工,须持转入医院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医药费收据和邯钢职工医院转院证明,向单位请假。4.3.1.4在外地患急病、重病(不包括慢性病)应及时报告所在部门,事后凭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疾病证明(包括就诊病历,医药费收据),可按病假处理。
4.3.1.5员工休病假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累计计算,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发病伤假工资,累计达六个月(扣除公休假日计算累计发薪日129天)仍在休息者,从超过之日起,停发病伤假工资,填写《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疾病救济费审批表》(详见表格编号:HGGL0527-01A),办理审批手续,改发疾病救济费。员工在领取疾病救济费期间,仍按病假管理,必须按月交邯钢职工医院病假证明、就诊病历及医药费收据,否则按旷工处理。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3.1.6在事假、丧假、探亲假、产假以及公休假日、法定节日期间患病者,按原批假处理,不得改为病假。如因患急性病住院,而延期返回公司者,持出院证,可将延长的时间按病假处理;虽属急性病,但又未住院治疗而延期返回公司者,应提供乡及乡以上医院(家居城市,应提供县市级医院)就诊病历和医疗费收据,由单位根据情况,调查研究酌情处理。凡是慢性疾病而延期回公司者不得按病假处理。4.3.1.7对连续或累计休病假超过30天的员工,所在单位要组织人员前往医院或家庭走访,并将走访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
4.3.1.8病假期间待遇4.3.1.8.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息期间,连续或年内累计六个月之内待遇按冀劳人险[1988]284号文件执行,停发保留工资,岗位工资按以下比例计发: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为本人岗位工资的60%;满5年不满10年的为本人岗位工资的70%;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本人岗位工资的80%;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本人岗位工资的90%;满20年的为本人岗位工资的100%。
4.3.1.8.2若员工连续或年病休累计在六个月以上的,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5年为本人岗位工资的55%;满5年至10年的为本人岗位工资的60%;满10年至15年的为本人岗位工资的65%;满15年至20年的为本人岗位工资的70%;满20年的为本人岗位工资的75%。
4.3.1.8.3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4.3.1.9操作人员当月请病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作业长(工长)批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由车间主任批准,七天以上(含七天)由厂、部级领导批准;管理人员请病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科长批准,三天以上由主管厂、部级领导批准,批准后到劳资管理员处备案。休病假连续或者累计超过一个月及以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带请假资料)
4.3.2工伤假4.3.2.1员工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的原因负伤不能工作或在上下班路途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能工作,在工伤认定前,暂按病假处理,办理病假相关手续。在认定为工伤后,凭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休息证明,按工伤假处理,并对前期因病假扣发的工资按照工伤医疗期待遇标准予以补发。4.3.2.2停工留薪期内休工伤假的员工必须按月交验邯钢职工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安全部门盖章确认后,按工伤假考勤,否则一律按病假处理。
4.3.2.3员工原工伤复发,持邯钢职工医院证明、办理相关的手续确认后,可继续按工伤假处理。4.3.2.4员工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由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医疗期满12个月后没有经确认需延长医疗期,无故不回单位上班的,视作旷工。
4.3.2.5员工因工致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由公司根据员工的身体状况适当安排工作,无故不回单位上班的,视作旷工。
4.3.3事假4.3.3.1员工请事假必须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事由。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内事假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除4.3.3.2条款规定情形外,其他事假不得连续审批。事假期间不发工资。4.3.3.2员工有下列情况时可以申请十五天以上事假:a)员工亲属死亡需请假处理的;b)员工亲属有病、伤需请假护理的;c)员工家中出现突发性不可抗力事件需要处理的。4.3.3.3员工在事假期间发生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仍按事假处理。4.3.3.4员工在学徒期、熟练期和见习期内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时,须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按照事假天数相应延长学徒期、熟练期和见习期。
4.3.3.5两级机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人员执行有资事假制度,每季度三天、全年累计不超十天者,工资照发。有资事假应符合下列情况:a)在正常休息日之外确有急事要处理;b)本人负担的工作,单位能够妥善安排;c)年休假已经休完;d)必须本人书面申请,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休息。
4.3.3.6操作维护人员当月累计请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作业长(工长)批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由车间主任或科长批准,七天以(含七天)上由厂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管理、技术、业务人员请事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科长批准,三天以上由主管厂、部级领导批准,批准后到劳资管理员处备案。连续或累计假期在一个月以上的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3.4婚假4.3.4.1员工请婚假,凭结婚证,填写请假单,经工会确认,车间主任或科长批准后,到单位劳资管理员处备案执行。4.3.4.2员工初婚、再婚时,给结婚假三天。如一方系外地户口,需去外地结婚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4.3.4.3初婚年龄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结婚时可增加晚婚假15天(包括公休日)。如一方属晚婚初婚则一方享受,晚婚假应与婚假连续使用。凡事前不办理婚假手续的,事后不补假,假期按事假处理。4.3.4.4婚假(含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4.3.5丧假员工亲属死亡,按下列规定给丧假。员工按要求填写请假单,经车间主任或科长批准,到单位劳资管理员处备案后执行。期间工资照发。4.3.5.1员工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假期三天。4.3.5.2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给假一天。如经有关单位证明死者已无子女,必须本人料理丧事的,可给假期三天。4.3.5.3如死者在外地,须由本人亲自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4.3.5.4在规定的丧假、路程假期间,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的不另补假。
4.3.6女员工孕期保胎休息4.3.6.1女员工怀孕期间,经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可按病假处理。4.3.6.2女员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的(按二十八周计算),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4.3.7产假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确定。员工按要求填写请假单,经工会确认,车间主任或科长批准,到劳资管理员处备案后执行。产假期间工资照发。4.3.7.1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14周(含公休日,下同),其中产前可以休息2周,产后休息12周。
4.3.7.2提前生育或超期生育的,均按产假14周计算;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4.3.7.3年满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的初产妇,增加晚育假六十天,男方给护理假十天。在休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再增加产假四十五天,以上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4.3.7.4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4.3.7.5女员工因病休假(含保胎休息)期间生育的,自生育之日起算产假,产假期满后继续病休的,病假与生育前的病假合并连续计算。4.3.7.6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人工流产的停工期间作事假处理,不能享受有关劳保福利待遇。
4.3.8哺乳假。女员工有一周岁半以内婴儿的,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哺乳两次,上下午各一次,每次30分钟,路途假可酌情另加,亦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4.3.9节育手术假。员工施行节育手术的假期及按医院通知进行检查所需要的时间,凭邯钢医院证明,经工会确认,按公假处理。4.3.9.1宫内节育器4.3.9.1.1放置宫内节育器时,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天。4.3.9.1.2取宫内节育器时,当日休息一天(包括有丝节育环)。4.3.9.2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七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三十天。4.3.9.3皮下埋植。4.3.9.3.1埋植时,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五天。4.3.9.3.2取皮下埋植时,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天。4.3.9.4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诊断性刮宫休息五天。4.3.9.5再次人工流产及节育手术并发症病人的假期,按病假处理。公假指的是按照国家规定你必须履行的义务及接受参加政府机构或其它机构所举办会议或活动者,若你在工作时间请假去参加,经申请批准,在此期间不扣薪水。
4.3.10探亲假4.3.10.1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父母或配偶分居在相距300公里范围以外的两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回家团聚者,由本人填写《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探亲假申请表》(详见表格编号:HGGL0527-02A),经车间主任或科长批准后,报各单位劳资管理员处审核备案,机关职能部门由本部门考勤员审核备案,可享受探亲假。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以下同),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4.3.10.2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4.3.10.3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4.3.10.4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4.3.10.5新员工连续工作在上半年满一年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假;在下半年满一年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假。
4.3.10.6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军龄或军龄加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可以享受探亲假。4.3.10.7员工调动工作后造成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如符合探亲条件,上半年调动工作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调动工作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假。4.3.10.8原来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男女员工(即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利用休息日与父母团聚的),如去对方的工作地点结婚时,凡当年未享受过探亲假的,可按探亲假处理。原来不符合探亲条件的,到对方工作地点结婚时,不能享受探亲假,在结婚当年也不能享受探亲假。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从婚后第二年起算。
4.3.10.9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产假,超过规定的产假天数以后,再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双方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4.3.10.10员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其超过假期可按路程假处理。4.3.10.11员工在探亲假期内患病不另给病假。
4.3.10.12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本款规定的同居一地系指市(包括市区、市郊)或县的管辖范围内。4.3.10.13已婚员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未婚员工的探亲待遇。上半年丧偶或离婚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丧偶或离婚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4.3.10.14具备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员工,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主管领导批准即可探亲,但不能分期使用。
4.3.11带薪年休假4.3.11.1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在岗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4.3.11.2员工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4.3.11.3员工疗养和病疗时间均抵消年休假,抵消不完的假期可继续休息。
4.3.11.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a)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b)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c)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3.11.5员工休假原则上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可分段安排两到三次,一般不跨年度安排。4.3.11.6员工休假期间因工作的紧急需要必须中断休假的,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可再行安排一次,其规定的假期差额天数应予补足。4.3.11.7员工休假须事前履行请假手续。员工请假手续经车间主任或科长批准后,报各单位劳资员备案执行。机关职能部门由本部门考勤员备案。
4.3.12陪护假4.3.12.1员工因病(非因公负伤)住院,生活不能自理时,经邯钢医院批准,确定陪床时间和陪床人数,签发陪床证。可借用在公司内工作的子女或家属陪护,填写《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借用陪护审批表》(详见表格编号:HGGL0527-03A)),履行审批手续。4.3.12.2员工休陪护假期间,工资、奖金均由员工所在单位根据规定支付。员工休陪护假期间不支付岗位津贴、误餐费、中夜班津贴和保健津贴,陪护期间遇有节假日一律不发加班工资,奖金标准为600元。
4.3.12.3员工因病(非因公负伤)住院,生活不能自理时,经邯钢医院批准,确定陪床时间和陪床人数,签发陪床证。由公司以外人员陪护,公司按规定支付患病员工陪护费,标准为20元/人/天,陪护费由福利费支出。4.3.12.4员工应妥善安排好工作与家庭的关系,原则上一年内休陪护假连续或累计不能超过两个月。4.3.12.5离休、工伤人员的陪护,一律由陪护员工原所在单位正常考勤,陪护期间的工资、各类津贴、补贴、奖金均按在岗标准不变,陪床期间遇有节假日一律不发加班工资。
4.3.13法定假4.3.13.1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我公司全体员工享受下列法定假日:元旦: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4.3.13.2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我公司部分员工享受下列法定假: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4.3.13.3全体员工享受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4.3.13.4全体员工享受的法定假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员工,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给予明确答复,即: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4.3.14其他非正常情况考勤4.3.14.1员工请假,必须事先填写《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请假审批单》(详见表格编号:HGGL0527-04A),按管理流程办理审批手续,员工请假审批流程图详见附件一。未经批准擅离职守、请假逾期不回岗位者均视为旷工。员工旷工期间不发工资。一年内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按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4.3.14.2病假、事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别期满后,员工应按时返回岗位上班。如有其他请假事由需要延期,应及时凭有关证明向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4.3.14.3员工因被司法机关传讯(配合司法机关调查除外),或因被拘留、打架斗殴受伤及其它违法行为而不能出勤的按旷工考勤。4.3.14.4员工不服从组织分配,不到指定岗位上班,经教育仍不到岗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4.3.14.5员工弄虚作假或骗取假诊断书和证明信者,其诊断书和证明信无效,考勤按旷工处理,追回病假工资,并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4.3.14.6员工被司法机关拘留、收容审查、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停发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28、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2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1、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3.15中、夜班考勤:20点以前上班,20点至24点工作4个小时或接近4个小时,记中班;0点至8点在岗工作4小时以上,记夜班;中班和夜班连续上班超过10小时的,记大夜班。公司和二级单位的机关值夜班人员及巡夜执勤人员按中班记考勤。
4.3.16员工休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假,其假期之中含有公休日、节假日时均按所请假别对待,计算假期天数和考勤,但计算扣发病、事假工资时,应扣除公休假、节日假的天数。公休与节假日重叠时,凡属倒班轮休的员工,其休息按已休法定节假日对待,若工作需要不能休息时,除发节日加班工资外,另给公休日相同时间的补休。
4.4补休规定4.4.1常白班员工,每周一至周五上班,周六、周日为休息日;四班三运转岗位的员工,除按制度规定正常排班确定的休息日外,全年另给补差休假十五天,其中:十二天为月补休,三天为年补休,月补休由班组、作业区每月安排一天,年补休在不影响生产任务完成的情况下,年内安排,不得跨年度使用;四班二运转岗位的员工,除按制度规定正常排班确定的休息日外,全年另给补差休假十天,由班组、作业区在不影响生产任务完成的情况下,每季度安排休息两天,其余两天为年补休,不得跨年度使用。
4.4.2员工补休假,由作业区统一确定休息日期。员工必须按规定的日期休息,不按规定或私自借用、串换补休的按旷工处理。4.4.3在规定休息日内参加各种会议、培训班、值班、公假、疗休养以及工作日内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而加班的,一律不再另计补休,亦不计发加班工资。4.4.4设备检修人员休息日遇设备检修、定修、年修,休假日应在设备检修、定修、年修结束后安排补休,不得积累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一时难以安排的,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原计划补休期可以顺延一个月。
4.4.5四班三运转和四班二运转班制岗位的员工因工作需要调到常白班岗位工作,当年未休补差休假的,可按当年调动之日前在四班三运转或四班二运转岗位工作的时间折算补休时间,一次结清。常白班制员工调到四班三运转或四班二运转岗位工作的,补差休假按其在四班三运转或四班二运转岗位工作的时间折算。
4.5病假复工、试工规定4.5.1员工病愈复工(试工)必须持《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复(试)工审批表》(详见表格编号:HGGL0527-05A)办理复工(试工)手续。4.5.2员工连续休病假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病愈复工,凭批准后的复工审批表向单位办理销假复工手续,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4.5.3连续病假三到六个月者,试工期为一至二个月;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试工期为三个月。
4.5.4凡患传染性疾病者不论时间长短,必须凭批准后的复工审批表方可复工。4.5.5经邯钢医院确认已经恢复健康者,凭批准后的试工审批表实行试工。在试工期间,如旧病复发,需要停工休养,其病假时间应和试工前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假期。4.5.6长期病假员工未办试工、复工手续,擅自上班者,仍按病假处理。
4.5.7试工期满,确已恢复健康者,由邯钢医院开具正式复工证明,原病假中断。4.5.8员工在领取疾病救济费后身体恢复健康,邯钢职工医院建议恢复全日工作,办理试工手续,试工期三个月,在试工期内若旧病复发又休息时,仍转为领取疾病救济费(试工期内能正常工作的按正常出勤计发工资)。
4.6考勤管理规定4.6.1员工考勤周期为每月的1日至月末。目前同时采取手工考勤方式及IC卡考勤,在IC卡考勤系统完善及各项制度健全后逐步实行IC卡考勤。4.6.2以作业区(班组)为单位建立考勤卡《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年月员工考勤卡》(详见表格编号:HGGL0527-06A),实行一月一区(组)一卡的公开考勤制度,由考勤单位负责人或指定的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卡记录工作。
4.6.3考勤员上班后一小时内必须如实考勤,严格按考勤卡规定的考勤符号及时做好考勤记录,保存好各种假期证明,月末要公布当月考勤情况,确认无误后做好相关统计数据,逐级按要求报送到分厂,审核后作为计发工资依据。4.6.4员工请假按规定办理手续,必须把经批准的请假条及相关证明材料交考勤员审查,同意后方为有效,后补办请假手续或证明材料一律无效。
4.6.5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考勤记录。确因考勤有误需要更正考勤记录的,应由考勤员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负责人说明事由,经查实情况后,方可同意更正,并加盖人力资源负责人章。4.6.6建立员工年考勤卡,员工的各类假条和证明材料均粘附在员工年考勤后面,员工调动后及时转入调入单位。4.6.7员工考勤卡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考勤员签字确认,对于没有单位公章和考勤员签字的考勤卡,以及未作数据统计的,一律不得收集,也不得作为计发工资的依据。
4.7监督与考核4.7.1各单位考勤员对本单位考勤的真实性负责任,对各类假条的请假材料和审批程序的真实性负责任,负责对本单元特殊考勤情况的及时逐级上报;各层级负责人对所辖区域内的考勤负有审核和管理责任;各单位劳资管理员、主管科长及主管厂、部长对本单位考勤工作负责任,及时处理和解决本单位出现考勤异常情况,并按规定上报人力资源部。
4.7.2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管理不规范者,严格进行考核。4.7.2.1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各类假别,每月每一人次考核考勤责任人100元,考核单位奖金500元。4.7.2.2员工不符合各类休假条件,仍违规审批,每月每一人次考核考勤责任人100元,考核单位奖金500元。4.7.2.3员工休假超过期限,仍违规审批,导致员工超期休假,一人次考核考勤责任人100元,考核单位奖金500元。
4.7.2.4对本单位员工异常出勤情况不及时处理和解决的,每月每一人次考核考勤责任人100元,考核单位奖金500元。4.7.2.5考勤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考核考勤责任人100元,考核单位奖金1000元。4.7.2.6考勤存在重大失误,造成群体性影响,考核考勤责任人100元,考核单位奖金1000元,并由本单位自行处理善后事宜。4.7.2.7各类假别应经人力资源部备案而未履行备案手续的,每月每一人次考核考勤责任人100元,考核单位奖金500元。
4.7.2.8请病假在六个月及其以上的应办疾病救济费而未及时上报办理的,每一人次考核考勤责任人100元,考核单位奖金500元。4.7.2.9对旷工、判刑、劳教应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拖延不报的,每一人次考核考勤责任人100元,考核单位奖金500元。4.7.2.10疏于管理,存在特权员工、长期不上班员工,引起其他员工不满进行举报的,一经查实考核考勤责任人100元,考核单位奖金1000元。
几点要求1、各单位从8月1日起严格按照新的考勤管理办法执行,从9月份起纳入正常的检查考核;2、各单位现在的考勤表和各类假条允许用到年底,从2014年1月起要用文件规定的格式;3、各单位现在有建年考勤的或者建月考勤的,在年底前维持现状,但必须按文件要求严格考勤,从2014年1月起建立规范的年考勤和月考勤;
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