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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7 13:25:15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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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及考勤管理办法1目的为规范考勤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职工,下属各子公司按此制度原则,细化本单位管理办法,外地子公司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当地有关政策制订。3职责3.1考勤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工作之一,职工既有遵守考勤管理办法的义务,又有监督考勤管理办法执行的权利;3.2综合管理部负责考勤表的备案及考勤管理办法的监督、执行;3.3各部门负责日常考勤管理工作并按时上交考勤表。4工作时间4.1公司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职工必须自觉地按规定时间上下班。4.2职工在上班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可正常开展工作。5假别、假期以及相关待遇5.1国定假5.1.1全体公民各族人民的节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月1日、2日、3日)。5.1.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5.1.3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按照该民族习惯执行。5.1.4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是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5.2带薪年休假5.2.1第9页共13页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1.1.1职工新进公司且符合本办法5.2.1条款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1.1.2职工可享受的休假天数如下:(一)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二)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三)累计工作已满二十年的(或具有高级技师,或具有高级职称),年休假十五天。1.1.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二)从集团内部公司调入且当年已在原单位享受满规定的年休假天数的;(三)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二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1.1.4各部门应在每年的一月底前做好职工年休假计划,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1.1.5年休假应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可分段安排,但不得超过三次,不得跨年度安排。1.1.6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须职工本人同意,经部门领导批准、签字确认后,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需支付职工应休未休假期工资。1.1.7经员工本人事先申请、所在部门批准后,年休假可与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等其他假期合并使用。1.1.8职工已经安排休假后,当年内再发生本办法第5.2.4(三)款规定的情形时,应在其次年的休假天数中扣除。1.1.9第9页共13页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指职工在公司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公司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1.1.1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1.2公司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折算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折算方法:(当年度在公司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假天数。5.3病假5.3.1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不能上班的,需凭本市医保定点医院的病假证明、挂号单及病历卡方可请假。在外地患急病、重病(不包括慢性病)应及时电话报告公司,事后凭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的疾病证明(包括病历及发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事假处理。5.3.2职工医疗期(病假天数)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一)、职工在本公司工作第1年,医疗期(病假天数)累计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病期(病假天数)增加1个月,但累计不超过24个月。(二)、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公司与职工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款的医疗期合计不低于24个月。5.3.3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5.3.4病假工资的计算(一)、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员工,按基本工资加上岗位工资的合计数计算;实行目标薪酬制的员工,按基本工资计算。(二)、日平均工资扣款:计算基数除以当月计薪日。(三)、绩效奖金每天按二十一分之一减发(全月病假的,扣全月奖金)。(四)、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第9页共13页
及超过6个月的(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具体见下表: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休假超过6个月的连续工龄假期工资基数连续工龄假期工资基数不满2年60%不满1年40%满2年不满4年70%满1年不满3年50%满4年不满6年80%满3年及其以上60%满6年不满8年90%满8年及其以上100%5.3.5职工疾病休假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5.3.6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5.3.7医疗期按职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设置,职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公司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5.4工伤假5.4.1职工因工负伤不能工作,必须凭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并填写事故报告单,报综合管理部安全专员确认,并报公司所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方可按工伤假处理,享受工伤待遇。5.4.2职工原工伤复发,经医院证明,综合管理部确认后,可继续按工伤假处理。5.5事假5.5.1职工已享受完当年带薪年休假(或当年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因事必须本人亲自处理的可请事假。5.5.2职工请事假五天(含五天)以上的,须由本人提出,部门负责人核准,报综合管理部核准后方可视为事假。无公司书面核准的,按旷工处理。5.5.3事假工资的计算(一)、日平均工资扣款:假期工资基数除以月计薪日。(二)、事假四天(含四天)以内的绩效奖金每天按十分之一减发,事假超过五天(含五天)以上的,当月绩效奖金为零。第9页共13页
5.5探亲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5.5.1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日回家团聚者,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在内。5.5.2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5.5.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5.5.4新职工连续工作在上半年满一年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在下半年满一年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5.5.5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军龄或军龄加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5.5.6职工调动工作后造成分居,符合探亲条件,上半年调动工作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调动工作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5.5.7原来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男女职工(即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日与父母团聚的),如去对方的工作地点结婚时,凡当年未享受过探亲假的,可按探亲假处理。原来不符合探亲条件的,到对方工作地点结婚时,不能享受探亲假,在结婚当年也不能享受探亲假。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从婚后第二年起算。5.5.8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假,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以后,再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双方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5.5.9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的意外事故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其超过假期可作路程假期处理。5.5.10职工在探亲假期内患病不另给病假。5.5.11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这里的同居一地系指市(包括市区、市郊)或县的管辖范围内。5.5.12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未婚职工的探亲待遇。上半年丧偶或离婚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丧偶或离婚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第9页共13页
5.5.13具备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综合管理部核准后即可探亲,但不能分期使用。5.6婚前体检假和婚假5.6.1职工需进行婚前体检的,可享受婚前体检假一天。5.6.2职工初婚、再婚时,凭结婚证,填写请假单,给结婚假三天。如一方系外地户口,需去外地结婚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5.6.3初婚年龄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结婚时可增加晚婚假七天(包括公休日)。如一方属晚婚初婚则一方享受,晚婚假应与婚假连续使用。凡事前不办理婚假手续的,事后不补假,并按违规处理。5.6.4申请结婚假期需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婚假以结婚证书日期为准,一年内申请结婚假为有效,凡有效期内不办理婚假手续的,事后不补假。5.7丧假5.7.1职工亲属死亡,按下列规定给予丧假。5.7.2职工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假三天。5.7.3职工的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给假二天。如职工配偶属独生子女的,可给假三天。5.7.4职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给假一天。如经有关单位证明死者已无子女,必须本人料理丧事的,可给假三天。5.7.5如死者在外地,须由本人亲自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5.7.6在规定的丧假、路程假期间,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的不另补假。5.8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固定部分的工资全额支付,绩效奖金每天按二十一分之一减发(一个月之内假期超过二十一天及以上的,扣全月奖金)。5.9女职工孕期检查和保胎休息5.9.1孕期检查,妊娠三个月至七个月每月检查一次;妊娠七个月至八个月,每二周检查一次;妊娠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5.9.2孕妇产前检查每次给公假一天。第一次给假须凭女工委员证明,并写明已婚未育。5.9.3经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的时间按病假处理,请假条件同5.3.1款规定。第9页共13页
5.9.4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从生育之日起改发产假工资,产假期满后仍病休的,其病假应与生育前的病假、保胎假合并连续计算,并从产假期满的次月起按疾病救济费待遇规定执行。6产假6.1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6.2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的(按二十八周计算),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批准,综合管理部核定后,可请产前假二个半月。6.3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含公休日,以下同),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系指预产期前十五天,除提前生育者外,不得放在产后休息。6.4提前生育或超期生育的,均按产假九十天计算;难产的增假十五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假十五天。6.5年满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的初产妇,增加晚育假三十天,男方给护理假三天。女方三十天晚育假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6.6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的,给产假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给产假四十五天。6.7因病休假在六个月以内生育的,自生育之日起算产假,产假期满继续休息的,其病假与产前病假合并连续计算。6.8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人工流产的停工期间作事假处理,不能享受有关劳保福利待遇。6.9授乳期6.9.1哺乳假: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或确有母婴身体等原因,需要申请哺乳假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医院(二级以上)开具证明,部门负责人批准,综合管理部核准后,可休哺乳假六个半月。6.9.2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超过一年。第9页共13页
6.9.3授乳:在婴儿一周岁以内,女职工不请哺乳假或哺乳假届满后上班的,每日给二次授乳时间,上下午各一次,每次不超过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7相关待遇7.1女职工产假期间,参加了本市生育保险的,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保缴费部分、工会个人缴费部分以及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先垫付,以后在工资中扣回。7.2没有参加本市社保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工资按其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工资发放。7.3女职工在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按其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80%发放。延长哺乳假的,按其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80%发放。8考勤管理a)职工必须自觉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严格执行公司的工作制,任何人、部门不得擅自更改上下班工作时间。b)以部门为单位建立《考勤表》(见附件2),由部门指定的考勤员负责部门的日常考勤工作。c)各部门每月五日前将上月《考勤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综合管理部,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d)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经书面批准擅离职守、请假逾期不回者均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罚,具体如下:(一)旷工三天(含三天)以内的,旷工工资计算:1、日平均工资扣款:假期工资基数除以月计薪日*2倍;2、绩效奖金每天按十分之一减发。(二)连续旷工四天或年累计旷工五天的,解除劳动合同。e)综合管理部作为考勤工作的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监督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出勤情况。f)有请假均须报综合管理部备案。g)职工在公司内部调动的,自到新部门报到之日起,由新部门进行考勤。当月调动之前的考勤信息由原部门提供。9领导干部出差管理9.1领导干部:指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及以上人员;第9页共13页
9.2出差:指在参加外省市(含出国、出境)的一切活动,但分管领导到所分管外地子公司检查工作不在出差范围;9.3领导干部出差均应执行人事、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三个工作日以内(含三个工作日)的,报分管领导口头同意,并告之综合管理部备案,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应填写《领导干部出差审批表》(见附件4),于出差前报相关领导审批后,送综合管理部备案。10审批权限和程序10.1审批权限10.1.1各部门职工所有请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报综合管理部核准、备案。10.1.2各部门负责人请假,由综合管理部核准,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交综合管理部备案。10.2程序10.2.1各部门员工请假:本人填写《请假申请表》(见附件3)→部门负责人批准→综合管理部核准、备案→休相应假期。10.2.2各部门负责人请假:本人填写《请假申请表》→综合管理部核准→公司领导审批→综合管理部备案→休相应假期。10.2.3领导干部出差:本人填写《领导干部出差审批表》→分管领导审批→综合管理部备案→出差。10.2.4特殊情况可请他人代办,或事先电话报告,但必须在三日内补办手续。11相关记录11.1《考勤表》11.2《请假申请表》11.3《领导干部出差审批表》12附则12.1本管理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本页无正文)第9页共13页
附件1有限公司年月考勤表考勤部门:考勤员:负责人:序号姓名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出勤缺勤出勤日加班出差休假病假工伤事假探亲婚假丧假产假应试其他延长时间休息日国定假日假别符号:年休假〇,病假◎,工伤△,事假S,探亲☆,婚假⊕,丧假X,产假+,应试Y,迟到、早退▲,公假□,旷工#,出差*,正常出勤¦。共13页第10页
附件2员工请假单姓名工号部门职称岗位代理人代理人确认连续工龄起算年月请假假别病假□工伤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其他□(请注明)请假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请假事由:附件名称(具体附后):部门意见:部门负责人:日期:综合管理部意见:部门负责人:日期:审批意见:主管领导:日期:备注:说明:1、请假人应寻妥代理人,并请代理人签署。2、请假期间及准假权责按《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办理共14页第13页
加班申请表姓名部门法定假日加班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共计小时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共计小时双休日加班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共计小时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共计小时平常加班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共计小时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共计小时加班事由:部门经理意见:分管领导意见:日期:此单一式二份,部门留存及综合部留存加班申请表姓名部门法定假日加班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共计小时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共计小时双休日加班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共计小时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共计小时平常加班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共计小时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共计小时加班事由:部门经理意见:分管领导意见:日期:此单一式二份,部门留存及综合部留共14页第13页
领导干部出差审批表单位姓名部门出差类型□学习培训□参加会议□出国出境□业务活动出差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出差地点及事由综合管理部审批年月日备注注:本表一式叁份,本单位留存、综合管理部各备案一份。共14页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