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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7 13:25:14 发布

中心考勤管理办法(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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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总则1.1考勤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工作之一,职工既有遵守考勤制度的义务,又有监督考勤制度执行的权利。1.2本办法适用于宝山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职工。2工作时间2.1职工必须自觉地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更改上下班时间。2.2为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职工必须严格按照排定的休息日休息。职工个人之间不得私自以调换、借用、赠送休息日等方式擅自停工休息,违者按旷工处理。3各种假别期限及请假手续。职工因故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按管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离职守、请假逾期不回岗位者均视为旷工,并根据情节轻重按中心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3.1病假3.1.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上班,应凭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向主管领导请假。3.1.2职工因病去医疗机构就诊,如属一般慢性疾病,应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前往医疗机构就诊,应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填写零星请假单,就诊时间(包括路程)当月累计超过四小时的凭病历按病假处理。3.1.3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病假证明,须凭病历、发票到办公室备案方可有效。如需定期治疗,由医疗单位开具累计治疗时间证明,凭证明到办公室备案证明。连续请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原则上应由同一医疗机构开具病假证明。3.1.4在外地患急病、重病(不包括慢性病)应及时报告所在部门,事后凭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疾病证明(包括病历及发票),经办公室审核,方为有效,否则按事假处理。共12页第12页 3.2工伤假3.2.1职工因工负伤不能工作的,应在认定为工伤后,凭医疗机构开具的休息证明,并经办公室确认后,按工伤假处理。3.2.2职工原工伤复发,经办公室证明、相关部门确认后,可继续按工伤假处理。3.3事假3.3.1职工请事假必须填写请假单,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3.3.1.1职工请假按管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假期在一个月以上的报主管局备案。3.3.1.2中心职工当月累计请假一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办公室备案。3.3.2职工在事假期间发生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仍按事假处理。3.3.3职工在试用期内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时,须经分管领导批准。3.4婚前检查假和婚假3.4.1职工在结婚登记前需进行婚前检查的,享受婚前检查假。户籍在宝山区的给假半天,户籍在宝山区以外地区的给假一天。3.4.2职工初婚、再婚时,凭结婚证,填写请假单,给结婚假三天。如一方系外地户口,需去外地结婚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3.4.3初婚年龄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结婚时可增加晚婚假七天(包括公休日)。如一方属晚婚初婚则一方享受,晚婚假应与婚假连续使用。凡事前不办理婚假手续的,事后不补假,假期按事假处理。3.5丧假。职工亲属死亡,按下列规定给丧假:3.5.1职工父母、配偶、一周岁以上子女死亡时,给假三天;一周岁以下子女死亡时给假一天。3.5.2职工的兄弟姐妹、公婆或岳父母死亡时,给假二天。如职工配偶为独生子女,给假三天。3.5.3职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给假一天。如经有关单位证明死者已无子女,必须本人料理丧事的,可给假三天。3.5.4如死者在外地,须由本人亲自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3.5.5在规定的丧假、路程假期间,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的不另补假。3.6女职工孕期检查和保胎休息共12页第12页 3.6.1孕期检查,妊娠三个月至七个月每月检查一次;妊娠七个月至八个月,每二周检查一次;妊娠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3.6.2孕妇户籍在宝山区的,产前检查每次给公假半天,户籍在宝山区以外地区,产前检查每次给公假一天。第一次给假须凭工会证明,并注明已婚未育。3.6.3经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可按病假处理。3.6.4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的(按二十八周计算),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二个半月。3.7产假。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确定:3.7.1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含公休日,下同),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3.7.2提前生育或超期生育的,均按产假九十天计算;难产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假十五天。3.7.3年满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的初产妇,增加晚育假三十天,男方给护理假三天。女方三十天晚育假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3.7.4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产假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给产假四十五天。3.7.5女职工因病休假(含保胎休息)期间生育的,自生育之日起算产假,产假期满后继续病休的,病假与生育前的病假合并连续计算。3.7.6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人工流产的停工期间作事假处理,不能享受有关劳保福利待遇。3.8授乳期3.8.1哺乳假。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经本人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休哺乳假六个半月。3.8.2授乳。在婴儿一周岁以内,女职工不休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后上班的,每日给二次授乳时间,上下午各一次,每次不超过30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3.9节育手术假。职工施行节育手术的假期及按医院通知进行检查所需要的时间,凭医务部门证明,按公假处理。3.9.1宫内节育器共12页第12页 3.9.1.1放置宫内节育器时,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天。3.9.1.2手术后,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内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一年内每月经期休息一天。3.9.1.3取宫内节育器时,当日休息一天(包括有丝节育环)。3.9.2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七天。3.9.3单纯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三十天。3.9.4输卵管药物粘堵的:休息三十天。3.9.5人工流产。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环、结扎、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按如下规定给假。3.9.5.1怀孕小于十三周的: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十四天;行钳刮术的,休息二十一天。3.9.5.2怀孕大于等于十三周的,休息三十天。3.9.6皮下埋植。3.9.6.1埋植时,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五天。3.9.6.2术后半年内每月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3.9.6.3取皮下埋植时,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天。3.9.7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诊断性刮宫休息五天。3.9.8再次人工流产及节育手术并发症病人的假期,按病假处理。3.10探亲假3.10.1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不能利用休息日回家团聚者,由本人填写探亲申请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享受探亲假,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工资30%的部分,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补贴(以下同)。3.10.2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3.10.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3.10.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3.10.5新职工连续工作在上半年满一年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假;在下半年满一年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假。3.10.6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军龄或军龄加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可以享受探亲假。3.10.8共12页第12页 原来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男女职工(即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利用休息日与父母团聚的),如去对方的工作地点结婚时,凡当年未享受过探亲假的,可按探亲假处理。原来不符合探亲条件的,到对方工作地点结婚时,不能享受探亲假,在结婚当年也不能享受探亲假。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从婚后第二年起算。3.10.9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产假,超过规定的产假天数以后,再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双方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3.10.10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其超过假期可按路程假处理。3.10.11职工在探亲假期内患病不另给病假。3.10.12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本款规定的同居一地系指市(包括市区、市郊)或县的管辖范围内。3.10.13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未婚职工的探亲待遇。上半年丧偶或离婚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丧偶或离婚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3.10.14具备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主管领导批准即可探亲,但不能分期使用。3.11搬迁假。职工调动工作从外地搬迁到本市的,除路途时间外,另给搬迁假十五天。3.12公假3.12.1职工子女参军,需本人送行,给假三天。3.12.2职工因住房动迁,凭动迁部门证明,给假二天。3.12.3献血假按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和中心有关规定执行。3.12.4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假按规定的给假时间执行。3.13带薪年休假3.13.1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3.13.2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政策,按规定执行。5考勤规定5.1考勤记录规定5.1.1职工因被司法机关传讯,或因被拘留、打架斗殴受伤及其它违法行为而不能出勤的按旷工考勤。共12页第12页 5.1.2职工连续请假七天以内(含七天),假期中的公休日,仍予享受。连续请假七天以上,除病假外,公休日按前一天所请假的假别考勤。连续请假满一个月者,法定节假日按前一天所请的假别考勤。5.1.3当月累计缺勤半小时及以内,按半小时计算;半小时以上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依此类推。5.1.4职工不服从组织分配,不到指定岗位上班,经教育仍不到岗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5.1.5职工在中心内部调动的,自到新部门报到之日起,由新部门进行考勤。当月调动之前的考勤信息由原部门向新部门提供。5.2补休规定5.2.1因工作需要周六、周日加班(监考或任课四小时以上),但不要求享受加班补贴的职工可以申请补休。补休由部门负责人统一安排填写补休单,同时报办公室核查备案。补休要求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年内安排,不得跨年度使用。5.2.2职工补休假,由部门负责人、办公室统一确定休息日期。职工必须按规定的日期休息,不按规定或借用、串换补休的按旷工处理。5.2.3在规定休息日内参加各种会议、培训班、值班、公假、疗休养以及工作日内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而加班的,一律不再另计补休,亦不计发加班工资。6考勤管理职工考勤周期为每月的1日至月末。职工因故不能上班的,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且获得批准。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工处理。迟到、早退按《中心职工惩处实施细则》处理。6.1考勤6.1.1考勤表以部门为单位建立考勤表,实行一月一部一表的公开考勤制度,由考勤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表记录工作。中心领导的考勤由办公室记录;部门负责人的考勤受分管领导监督;部门员工的考勤受部门负责人的监督。职工考勤记录是反映出勤的原始资料,必须严肃认真、及时正确地填写考勤表并保存好原始证明。6.1.2职工考勤表必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共12页第12页 6.1.3考勤员上班后一小时内必须如实考勤,严格按考勤表规定的考勤符号及时做好考勤记录,保存好各种假期证明,月底最后一天考勤结束后填好相关统计数据,交办公室,经审核后作为结算工资依据。6.1.4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涂改考勤记录。确因考勤有误需要更正考勤记录的,应由考勤员向部门负责人说明事由,经查实情况后,方可同意更正,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名。月底汇总时,须向办公室说明。6.1.5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考勤的管理,发现私自涂改或不按规定记录考勤的,对责任者按中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所涉及的考勤按旷工处理。共12页第12页 宝山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职工补休审批单部门:姓名加班日期申请补休日期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共12页第12页 附件:职工请假审批流程图请假职工请假职工所在部门主任室填写请假单调整休假计划N审批权限YN休假记录考勤Y批准否审核N备案批准否Y审核共12页第12页 宝山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职工请假审批单部门:姓名工号假别连续工龄起算年月请假日期共天准假日期共天实际请假日期共天备注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共12页第12页 宝山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职工探亲假审批表工号姓名性别部门工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婚姻状况探亲年度每年一次年四年一次年至年探望亲属姓名是何关系工作单位探亲详细地址起点交通情况终点本人要求自200年月日起探亲部门意见批准探亲日期200年月日起至200年月日止单位领导意见对方单位证明盖章年月日备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作考勤依据,一份盖章送财务部作报销凭证。共12页第12页 宝山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复(试)工审批表姓名工号身份证号照片参加工作前单位进宝钢时间联系电话详细住址所属街道邮编所在部门岗位名称合同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在厂工作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主要疾病病假起始日期连续病假天数职工申请(主要疾病、身体现状、本人要求):申请人签名:年月日部门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公章部门工会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部门行政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备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本人工资档案袋,一份作考勤依据。共12页第12页 宝山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年月姓名日期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星期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上午下午上午下午                               上午下午                               上午下午                               上午下午                               负责人:     注:1、考勤符号:正常出勤√,病假〇,工伤△,事假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旷工⊙,迟到¢,公假□,年休假,培训□,补休护理假早退学习2、每天的考勤格中:上格内记录当日上班时考勤情况(出勤、迟到或请假),下格内记录当日上班期间发生的请假或早退、旷工、加班等情况。考勤员:共12页第12页共15页第15页共15页第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