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99 KB
- 2022-05-17 13:36:28 发布
-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考勤管理规定第一章考勤管理第一条考勤管理是我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计发员工奖金等劳保福利待遇及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为维护中心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官渡地政综合服务中心全体员工。第三条中心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早上8∶30至12∶00,下午12∶30至17∶00,周六、日为法定节假日。第四条中心员工实行指纹打卡制度。打卡时间为早上8∶30以前,下午17:00以后;测绘工程院外业作业人员下午不打卡,其中测绘工程院管理人员及内勤按中心打卡制度执行。第五条个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单位规定的时间上下班打卡的,必须以电话形式告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领导,并由本人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填写《因公外出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确认后,方可计算考勤,否则按旷工处理。第六条迟到1、员工迟到或早退累计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包括10分钟)罚款10元,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包括20分钟)罚款20元,2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罚款30元,迟到及早退30分钟以上(包括30分钟)1小时之内算旷工半天,迟到及早退1小时以上(包括一小时)算旷工一天。2、一年内累计迟到或早退时间达6小时以上(包括6小时)者,不得参与中心年终考核及年终奖分配。情节严重者,中心有权解除《劳动合同》。6
第七条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旷工每天罚款300元)论处:1、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假期已满,超过一个工作日不办理续假手续且不上班者;2、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工作者;3、请假原因与事实不符者;4、迟到及早退1小时以上(包括1小时)者按旷工一天论处;5、无故连续旷工三天或全月累计旷工五天或全年累计旷工七天者,不得参与中心年终考核及年终奖分配,情节严重者,中心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加班正常情况下单位是不提倡员工加班的。在不损害员工利益的前提下,中心有权根据工作和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1、除正常工作时间和正常工作日外,周末加班,加班费为每天(9:00-17:00)50元,每半天(9:00-12:00,12:00-17:00)为25元;正常工作日加班:17:30以后视为加班;加班4小时以内(包括4小时)加班费按半天25元计算,加班4小时以上加班费按一天50元计算。如周末17:30以后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加班规定计算,特殊情况报中心办公会决定。2、员工需核报加班费的,加班呈报单需部门负责人或证明人签字确认,加班呈报单未有签字确认,加班一律不认可。加班期间,必须指纹打考勤,加班时间严格按打卡时间核算,3、《加班呈报单》必须于次月1号(节假日顺延)统一报到人事劳资人员处,经人事劳资人员严格与员工当月考勤数据核对一致后,方可由呈报人报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并于4号(节假6
日顺延)之前交回人事劳资人员处,用于统计加班汇总表,否则不予核报。4、如遇紧急项目及特殊情况的,需报中心领导批准同意后,予以核报加班费。5、不服从中心安排加班者,中心将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第二章假期规定第九条法定节假日1、元旦;2、春节;3、妇女节(限女性);4、清明节;5、劳动节;6、端午节;7、中秋节;8、国庆节。第十条事假1、员工因需在上班时间办理除工作以外的事情请事假的,须在事前填写请假单,根据请假时间长短报相关领导按权责批准。事假在3天以上的,需做好工作交接。请假单交由办公室保管。2、请事假3天(包括3天)以下者,由请假人报部门负责人核实后,呈分管领导批准。请事假3天以上者,需呈主管领导批准。3、事假必须事前请准,不得事后补假,否则一律以旷工论处。如遇特殊情况,根据请假时间的长短须以电话形式报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领导同意。并在假后24小时内补签请假单。4、事假每月累计超过7天(包括7天)以上或全年累计超过6
15天以上者,不得参加中心年终考核及年终奖分配,逾假者中心有权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5、事假每天扣款50元,在当月工资中扣除。第十一条病假1、员工因生病无法正常上班需请病假的,必须填写请假单,根据请假时间长短报相关领导按权责批准。病假在3天以上的,需做好工作交接。请假单交由办公室留存备案。2、请病假3天(包括3天)以下者,由请假人报部门负责人核实后,呈分管领导批准。请病假3天以上者,需呈主管领导批准。3、员工患重病或非因公负伤需住院的,根据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及病历,经中心领导同意并签字批准后,给予一定的医疗期。4、请假单必须附带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病历,若请假人未出示医院证明,则病假无效,一律按事假处理。5、请假人因病不能在假前填写请假单的,根据请假时间的长短须以电话形式报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领导同意。并在假后24小时内补签请假单。6、病假连续10天以内(包括10天)者,每天扣款10元,在当月工资中扣除;病假连续10天以上或当月病假累计达15天以上(包括15天)者,只发基本工资。病假每月累计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30天者,不得参加中心年终考核及年终奖分配。员工患重病或非因公负伤需住院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中心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中心有权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二条婚假1、员工需申请婚假的,须至少提前一周填写请假单,写明请假理由,并做好工作交接,由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6
领导和主管领导核准。2、员工结婚婚假18天。家在外地者,适当增加往返路途时间(法定节假日在内)。3、婚假期间正常核发员工工资。4、婚假超过批准期限的,超出天数按事假计算。第十三条产假1、员工需申请产假者,须至少提前一周填写请假单,写明请假理由,并做好工作交接,由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核准。2、女职工产假不得少于158天,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男方护理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3、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4、产假期间只发员工基本工资。5、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6、生育第二胎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7、员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丧假1、员工需申请丧假者,应填写请假单,特殊情况须以电话形式经各级负责人按权责同意后,方可请假。并在收假后24小时内补签请假单。6
2、员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或依靠其赡养的非直系亲属(如养父、养母、养子女等)死亡时,给予丧假7天。其他亲属,如兄弟姊妹等亲属死亡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路途遥远的,可适当给予往返路程的天数。3、丧假期间正常核发员工工资。4、丧假超过批准期限的,超出天数按事假计算。第十五条以上各种休假期限除(病假、事假)外,均包含法定节假日在内。第十六条特殊情况员工请假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如路途中发生洪涝灾害、雪灾、火山、大地震等,需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及中心领导汇报。第十七条本规定最终解释、修改权归昆明市官渡地政综合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原有考勤管理规定即刻废止。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