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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7 13:18:2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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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纪律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4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考勤范围全校在岗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包括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人员、合同用工人员、校聘(返聘、临聘等)人员。二、基本要求(一)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二)工作尽职尽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串岗、上网聊天或玩游戏等,不得中途离岗,擅离职守。(三)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非坐班制的教职工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积极承担单位安排的公共服务,并按时参加学校、学院、部门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专任教师授课不得无故缺课、迟到、提前下课、无故调课或请人代课。
(四)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及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并直接与个人工资、福利挂钩。三、考勤内容(一)出勤。(二)私假: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工伤假。(三)公假:因公外出,包括学校批准的国内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讲学、函授面授、考试等。(四)迟到、早退。(五)旷工:1、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2、教师无故缺课、教职工无故不参加单位正式集体活动的按旷工处理,即教师无故缺课一节以上两节以内(含两节)的,按旷工半天处理;教师无故缺课四节以上(含四节)的,按旷工一天处理,以此类推;教职工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按集体活动起止时间计算【2个小时以内的,按旷工半天处理;2个小时以上(不含2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以此类推】3、教职工超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岗的,请假事由与事实不符的,编造请假证明的,按旷工处理。四、考勤管理(一)各单位必须以本规定的条款为基本要求,制定本单位考勤管理实施细则。各单位必须指定领导班子成员1
人和工作人员1人负责具体考勤工作。(二)各单位于每月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据实向人事处报送上月考勤情况(《湖北师范大学月考勤报表》),如有请销假的,必须同时附上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或销假审批表。负责考勤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均须在考勤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人事处每月10日(逢节假日顺延)全校通报各单位上月考勤情况。(三)新职工从报到后开始考勤。(四)学校人事处根据考勤结果,核发教职工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因考勤扣发的个人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返还各单位,由各单位并入本单位年终奖励绩效总量分配。(五)人事处对各单位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随时受理关于各单位考勤情况的举报。(六)单位报告考勤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校按个人应扣发金额的4倍扣减单位年终奖励绩效总量,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直至相应处分。五、请假类别(一)事假。教职工因私事必须请假处理的,经批准可以请事假。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1年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5年的,1年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
(二)病假。教职工因病、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凭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办理病假手续。一周以内病假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一周以上一月以内病假由学校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一月以上病假须由三甲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患急症的,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病不能按时回校工作的,返校时需持学校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药费及检查费收据等证明材料,补办病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病休1年以上人员,应每年提交三甲医院诊断结果与病休证明。未按期提交者,按旷工处理。(三)探亲假。教职工探亲假应在寒暑假期安排。探亲路费报销标准由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出国探亲费用自理。(四)婚假。符合法定年龄结婚的教职工,婚假为3天。属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增加婚假15天。(五)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丧假为3天,外地者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六)生育假。生育假分为产假、流产假、护理假、节育假和哺乳假。1、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8天(含产前休息15天);晚育(女23周岁以上)的增加产假30天;经医院证明属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如产假遇寒暑假,假期可以顺延。2、流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至30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超过42天。
3、护理假已婚妇女晚育的,其配偶护理假为10天。4、节育假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节育手术证明按医务部门意见给予假期。5、哺乳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可休哺乳假。在每个工作日可哺乳(含人工喂养)婴儿两次,每次不超过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若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休哺乳假。6、工伤假。教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凭单位报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按工伤假对待。(七)公假。教职工因公(含出差、学术交流、社会调查等)短期外出的,经批准可以请公假,公假时间不超过30天。六、请销假程序(一)教职工请假和销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应的《湖北师范大学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一式两份),按审批权限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二)教职工请销假的,3天(含)以内的,由所在单位审批;4至6天(含)以内的,由所在单位审核,报人事处审批;
7天(含)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审核,报人事处复核、分管校领导审批。(三)各单位按照审批权限及时履行请假审批、报批及销假等手续。(四)教职工请销假必须报校人事处备案。经审批的《湖北师范大学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报校人事处一份存档。(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请销假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学校和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的相关规定。七、请假期间工资待遇(一)事假。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基础绩效全额发放。当月的奖励绩效,按实际在岗天数发放。(二)病假。教职工病假期间,视不同情况按以下标准执行。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全额发放,奖励绩效按实际在岗天数发放。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基础绩效按90%发放,奖励绩效按实际在岗天数发放,基本工资按下列标准执行: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开始,基础绩效按70%
发放,奖励绩效按实际在岗天数发放,基本工资按下列标准执行: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发放;工作年限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90%发放。4、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休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全额发放,奖励绩效按实际在岗天数发放。5、教职工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其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三)探亲假。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全额发放,奖励绩效按探亲占用工作日实际天数扣发。(四)婚假、丧假。在规定的婚假、丧假期限内,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全额发放。(五)生育假。产假、流产假、护理假、节育假和不完全离岗的哺乳假,在规定假期内,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全额发放。申请完全离岗的哺乳假,假期期间的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全额发放,扣发奖励绩效。(六)工伤假。在规定的工伤假期内,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湖北省有关工伤政策执行。
(七)试用期、见习期人员休产假、病假的,其试用期、见习期相应延长,产假、病假待遇比照转正职工待遇执行。女职工怀孕后须保胎的、非计划生育的女职工怀孕后引产或做手术的、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按病假对待。(八)公假。在规定假期内,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全额发放。八、旷工(一)每旷工1天扣发2倍日工资,日工资计算公式为(全年应发工资/(12*22),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二)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旷工连续超过7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解除聘用合同。九、迟到、早退(一)每迟到或早退1次扣发0.2倍日工资,日工资计算公式为(全年应发工资/(12*22))。(二)迟到或早退连续超过15次或者一年内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30次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迟到或早退连续超过30次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60次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十、附则(一)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若国家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湖北师范大学教职工请(销)假审批填报单位(单位公章):经办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岗位职务联系方式请假类别1.事假2.病假3.婚假4.产假5.丧假6.探亲假7.公假 8.其他请假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具体请假事由本人签名:年月日(证明材料请附后)所在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人事处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会签单位意见分管校领导意见校领导(签字):年月日销假销假时间:年月日本人签名:年月日单位负责人:年月日人事处意见负责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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