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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7 13:02:55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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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文件院政字[2007]44号唐山师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强化教职工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岗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考勤制度(一)全校党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度。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二)所有教师必须按要求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并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及其它集体活动,教师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不得无故调课和请人代课。(三)教职工因故不能出勤的一律实行请假制度,请假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11
(四)教职工请假期满,应及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续假、销假,履行手续。未履行续假、销假手续的人员,其超出的日期按旷工计。(五)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单位主管行政的领导负责考勤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统计。考勤员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表报人事处,迟报的单位,造成本单位工资、酬金不能按时发放等后果的,单位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六)各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填报《教职工考勤表》,不得瞒报、少报、不报。一旦发现在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视情节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七)各单位报考勤表时,对各类休假人员要附带请假条及相关证明材料。没有履行相关手续的,所填各类假期无效,按旷工处理。二、请假规定(一)病假教职工因病经诊断(急诊除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请病假。1、请病假手续:(1)请病假须持门诊病例、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属实后向所在单位申请病假。急诊的教职工,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时,要补办请假手续。(2)教职工需休病假两个月以内的,所在单位领导可根据其病情和本单位情况批准其休假天数。11
(3)教职工病假休满两个月仍须休假的,所在单位及校医院派专人陪同到指定医院检查身体。经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单位提出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4)教职工病假休满六个月仍需休假的,填写《长期病假登记表》,持有效证明经校医院和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长期病假人员要定期到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身体,病假每满六个月持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及检验单到人事处备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者,学校将停发其病假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5)因病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2、病假有关规定:(1)病假工资发放。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90%计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80%计发。(2)病假岗位津贴发放。当月病假超过11天的扣发岗位津贴;不足11天的,按病假天数*岗位津贴/11扣发。教学人员按此方法扣除教师工作量津贴。(3)病假一次性津贴发放。当月病假超过11天的,在核发各类一次性奖金时扣发当月部分。11
(4)病假工龄计算。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需经医院证明确已康复。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正常坚持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正常坚持工作再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教职工病假六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5)长期病假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须持学校指定的市级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及校医院的审查意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报人事处批准。批准复工者,竞聘上岗后试工作三个月,试工作满三个月后又病休者,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开始计算;试工作未满三个月又病休者,其试工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试工作期间执行原病假工资,待试工期满后能够坚持全日制正常工作再补发其试工期间的工资差额。(6)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7)一年中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者,不参加年终考核、不定等次。(8)教职工为了休病假而开假证明或小病大养的,对其要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停发全部工资福利待遇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二)事假教职工因私事占用工作时间,必须由本人处理时,可申请事假。1、请事假手续:(1)教职工请事假,本人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提交事假申请书,按照审批权限批准事假天数,经批准后方可离校。11
(2)请假五天以内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请假五天以上,十五天以内,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请假十五天以上者由人事处报请主管院长批准。2、事假有关规定:(1)事假工资发放。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按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60%计发。超过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2)事假岗位津贴发放。事假超过5天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不足5天的按事假天数*岗位津贴/5扣发。教学人员按此方法扣除教师工作量津贴。(3)事假一次性津贴发放。当月事假超过5天的,在核发各类一次性奖金时扣发当月部分。(4)一年累计事假20天及以上者,不能参加当年考核优秀的评选。(5)逾假者,事后须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事假对待,否则按旷工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三)探亲假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都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内探亲的,均按事假处理。1、报销探亲路费手续:11
教职工报销探亲路费经人事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审批报销。2、报销探亲路费规定:(1)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交通费每年报销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交通费每四年报销1次,交通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给予报销。(2)见习和试用期人员,均需期满后方可享受探亲报销待遇。(3)新婚夫妇分居两地的,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配偶)报销待遇。(4)教职工与配偶虽分居两地,但当年因各种原因在同一地居住6个月以上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报销待遇。(5)教职工夫妇分居两地,对方已报销了探亲交通费,或对方是军队干部已休假探亲,本年度不再报销探亲交通费。(6)教职工探望父母的交通费报销,以其父母户口所在地为基准,超过户口所在地的部分,教职工本人自理,低于户口所在地的,按实际路程计算报销。(7)所乘交通工具为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座,但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可报硬席卧铺;乘轮船的,可报三等舱位;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际支付额报销。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8)教职工出国(境)探望定居的配偶或父母,国(境)内段路费报销至其出入境口岸,国(境)外段所有费用自理。11
(四)计划生育假女职工请计划生育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报人事处备案。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可在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4周岁以上的已婚初产妇视为晚育,奖励产假4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妇奖励产假30天。产假如遇寒暑假,产假时间可以顺延。符合晚育条件女职工的配偶可享受10天护理假。2、女职工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可按下列规定休产假。(1)怀孕两个月以下的休产假20天;(2)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的休产假30天;(3)怀孕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休产假42天;(4)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休产假90天。3、结扎手术假30天,上节育环假5天。4、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期为12个月。哺乳时间上、下午各为半小时。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6、女职工怀孕经诊断后需保胎休息的,按照病假有关规定处理。7、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经医务部门诊断后仍不能工作的,按照病假有关规定处理。(五)婚丧假11
婚丧假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工会批准报人事处备案。1、教职工本人结婚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奖励婚假15天。2、教职工直系亲属(含配偶的父母)死亡可准丧假3天。3、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或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4、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超过的期限要请事假。三、请假批准权限(一)教职工请假,一般由所在单位领导在规定的权限内审批。如超过规定期限需学校审批的,应填写请假条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二)正处级及以上党务干部请假由院党委书记批准,正处级及以上行政干部请假由院长批准;副处级干部请假由本单位正处级干部批准。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请假或外出要向组织部备案。四、旷工(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旷工: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未获得批准,擅自离岗者;2、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逾期不归者;3、外出学习人员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归者;11
4、本人要求调动工作,但尚未办理调动手续无故不上班者;5、不服从组织调动,虽经多次教育仍不按指定日期到工作岗位报到者;6、因打架斗殴而耽误上班者;7、已准假但其请假理由确系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8、参加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及按作息制度上班的人员,迟到或早退在2小时及以上,以及教师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无故不上课一次(2节课),按旷工半天处理;9、不履行协议或协议期限已满未续签协议,而又不回学校上班者;10、其他未办理合法的请假手续而擅自缺勤者。(二)旷工人员的处理1、一经发现教职工旷工现象,所在单位必须及时上报人事处并积极与其进行联系、说服教育(记录联系和教育的过程),或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动员其返回工作岗位(直接送达要由当事人签收、邮寄送达要留收据)。2、旷工2天及以上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及岗位津贴。不足2天的按旷工天数*当月全部工资(含岗位津贴)/2扣发。3、旷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4、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及其以上者,予以辞退。五、其他11
1、本规定所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2、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院政[2004]6号)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文件中若有与本规定相冲突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附件:1、《教职工考勤表》2、请假条(单位审批权限内使用)3、《长期病假登记表》4、请假条(单位审批权限外使用)唐山师范学院2007年7月30日主题词:人事工作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主送:各单位唐山师范学院办公室2007年8月13日印(共印10份)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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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请假存根同志请假,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销假日期:本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年月日……………………………………………………………………………….请假条人事处:兹有本单位同志请假,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销假日期:负责人签字:单位(章):年月日附件三:14
长期病假登记表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病休时间 工作部门、职务 情况说明年月日 校医院审核意见 年月日部门审核意见年月日人事处审批意见年月日14
附件四:请假条:兹有本单位同志请假,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请审批。负责人签字:单位(章):年月日审批单位意见: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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