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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7 13:02:2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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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为严肃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分类与管理 (一)岗位分类与管理 学校所有教职员工根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性质,分别实行坐班制、登记和签到制的考勤制度。管理岗位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专业技术岗位的教辅人员,原则上实行坐班制。以上人员须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遇事有病要请假。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任教师实行登记和签到制,即根据岗位特点和任务要求,科学合理自主安排时间,认真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积极参加业务研究、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等,其中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等实行签到制,上课、辅导及教研活动等实行登记制。 (二)考勤责任与分工 考勤工作是学校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人事处是主管部门,各中层部门和单位是具体管理和直接责任者。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部门、各单位的考勤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当月考勤结果于下月3日前报送人事处,遇节假日可以顺延。人事处要根据岗位职责,及时检查、指导、督促和汇总各部门、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落实有关规章制度。 二、请假与销假 (一)审批手续 1.请假者须填写请(销)假单(见附件),其中病假还须附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2.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者,应于期满前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办理请假手续相同。未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3.请假者按正常请假审批权限办理手续后,将请假审批材料报送人事处。 4.假期期满上班后当日,到人事处销假。 (二)审批权限 1.教职工请假3天(含,下同)内,由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5天以内由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人事处审批;5天以上由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人事处报分管领导审批(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请假,按有关规定审批,审批材料同时报送人事处)。 2.事假一般不得超过1周,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病假时间长短依据医生医嘱确定。
三、请假类型与规定 (一)病假 1.病假2个月(含,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当月病假超过5天的,扣发当月学校内部津贴。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按90%发放;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请假期间学校内部津贴扣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发放; (2)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80%发放。 请假期间学校内部津贴扣发。 4.病假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当年的考核,不参加正常的薪级工资晋级,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5.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二)事假 1.当月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扣发当月学校内部津贴。 2.事假连续满1个月的,当月基本工资按80%发放;扣发学校内部津贴。 3.事假连续满2个月的,请假期间基本工资按70%发放;扣发学校内部津贴。 4.事假连续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请假期间基本工资按50%发放;扣发学校内部津贴。 5.事假超过6个月的,请假期间扣发全部工资和学校内部津贴。 6.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当年的考核,不参加正常的薪级工资晋级,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探亲假 见习期已满的教职工,夫妻分居或与父母不在一处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1.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1次,假期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2年探亲1次的,假期45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20天。 2.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个人自己负担,超出部分由学校负担。 (四)婚假 婚假一般为3天,晚婚(男年满25周岁以上、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者)再增加14天;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工资及学校内部津贴照发。 (五)丧假 教职工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及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若在外地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工资及学校内部津贴照发。 (六)产假 1.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晚育者(女职工年满24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一胎者)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含法定节日和产前休息),合计150天(寒暑假顺延)。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学校内部津贴。
2.已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学校内部津贴。 (七)工伤 因工(公)负伤,必须有工伤鉴定证明,并按工伤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 1.因本人履行岗位职责有误或违规操作导致受伤的,治疗期间只发工资。 2.因个人原因肇事(交通或打架斗殴等)受伤的,休息期间扣发全部工资和学校内部津贴。 四、旷工与处理 (一)旷工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工论。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事后又无正当请假理由办理补假手续的; 2.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已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的;
3.请假、补假、续假理由不实的; 4.教学人员擅自缺课或在规定时间不参加集体活动的(缺课1节或不参加1次集体活动按旷工1天处理); 5.未经学校批准或虽经学校批准但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到校外兼职的。 (二)旷工处理 1.每月旷工半天的,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当月学校内部津贴; 2.每月旷工累计1天以上5天以下的,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和学校内部津贴; 3.每月旷工累计5天以上10天以下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和本学期学校内部津贴; 4.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除扣发相关待遇外,学校可单方面解除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 五、其他 1.婚假、产假、病假和探亲假等假期,包含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不再补假。 2.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个月的)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3.擅自离职的,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及学校内部津贴并按旷工处理。 4.经学校批准脱产学习、培训、进修的,按规定或协议执行。 六、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12日学校印发的《潍坊学院教职工考勤请假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