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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7 12:56:35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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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节能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上海国际节能环保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1.2考勤是对每个员工出缺勤情况的记录,是结算工资,津贴和奖金的可靠依据。1.3公司的考勤管理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各部门的考勤管理应指派专人负责,并报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1.4各部门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录考勤,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及时汇总考勤结果,并做出报告。1.5本制度适合在上海国际节能环保开发有限公司工作的除高级职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外的所有员工。2劳动纪律2.1公司作息时间公司规定的标准上下班时间为8:30~17:00,中午半小时为午餐时间,员工下班时应完成当日该完成的工作。2.2员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应严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离岗,更不得旷工。3迟到、早退和旷工及处理规定3.1员工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未到岗者,记为迟到一次;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15分钟离岗者,记为早退一次。3.2员工临时离岗,需向直接部门领导请假,在安排其他职工暂管其职责后方可离岗,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3.3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为旷工:3.3.1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3.3.2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3.3.3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两小时的;3.3.4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的。3.4在一个自然月份里,允许二次迟到,给员工应急时使用。迟到第三次起,每人每次罚50元。3.5早退者,每人每次罚50元。3.6旷工按下列规定办理:3.6.1旷工不发当日薪资;3.6.2连续旷工3日或1个月内累计6日,均予辞退。4假别及处理规定4.1任何类别的假期都需部门领导事前批准,并到综合管理办公室登记,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两小时以内电话通知本部门领导和综合管理办公室,并在上班后当日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计。4.2事假4.2.1员工如有私事需请事假,必须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事先请假。事假期间工资不发。4.2.2事假的批准权限4.2.2.1事假1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报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4
上海国际节能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4.2.2.2事假1日以上,部门领导同意后,由公司领导批准,同时报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4.3病假4.3.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的,凭正规医疗单位出具的病假证明,给予请病假;长病假达六个月以上,须凭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病假证明,同时提供就医病史,就医结算清单才有效;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不再需要出具病假证明。4.3.2病假期间工资4.3.2.1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六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工资的60%发;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工资的70%;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工资的80%发;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工资的90%发;连续工龄满八年的按工资的100%发。4.3.2.2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时,病假工资停发,按市及公司有关工资支付办法支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4.3.2.3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上海市企业员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4.4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经公司审核鉴定,凭医疗单位出具病假证明,作工伤假处理。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4.5婚丧假4.5.1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凭结婚证书给予婚假三天,凡初婚员工符合晚婚年龄者,可另增加婚假一周。4.5.2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或需由员工亲自料理丧事的下列亲属死亡时,应填写请假单,经公司批准后,可请丧假。4.5.2.1员工的父母或配偶死亡,给丧假三天。4.5.2.2员工的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丧假三天。4.5.2.3员工的子女死亡,视其年龄大小给丧假一~二天。4.5.2.4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给丧假一天。4.5.3婚丧假的路程假符合上列4.5.1和4.5.2.1,4.52.2,4.5.2.3规定享受婚丧假的员工,因婚丧事必须离开本市,经批准,可按实际需要时间给予路程假。4.5.4婚丧假及路程假应包括公休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另给假。如果未及时请假,事后不准补假。4.5.5婚丧假及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4.6女员工生育假4.6.1产前假,女员工妊娠七个月后,如有困难及工作许可,由本人申请,部门同意,报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批,可请产前假二个半月,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前休假。对不请产前假的,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一般不安排其做夜班。产前假期间工资按80%发给。4.6.2产假女员工生育必须由医疗单位出具产假证明,凭产期证明单可请产假。产假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4
上海国际节能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4.6.2.1女员工计划内生育(包括提前或超期),给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的初产妇(包括再婚夫妇没有孩子的初产妇),可另增加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给假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给假45天。4.6.2.2女员工因病休假在6个月内生育时,自生育之日起算产假,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其应与产前病假合并连续计算。4.6.2.3产假包括公休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另补假。产假期间工资停发,享受生育生活补贴。4.6.2.4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晚育条件生育的晚育妇女,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4.6.3哺乳假产假期满后,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申请,部门同意,报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工资与产前假一致。4.6.4产后休假女员工在哺乳假期满后如正常上班确有困难,且领有《独生子女证》者,工作许可,由本人申请,部门同意,报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可请产后休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者可酌情延长至孩子四足岁。产后休假期间工资按70%发给。4.7探亲假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员工享受探亲有关规定者,可按以下办法给予探亲假。4.7.1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一方探亲假30天(个别因往返时间长,自愿两年一次的为60天)。4.7.2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给探亲假20天。4.7.3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一年一次,给探亲假20天(资源2年一次的为45天)4.7.4根据探亲往返路程远近情况给予路程假员工享受探亲假需填写探亲假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可享受探亲假。探亲结束后需凭探亲证明单销假及报销有关费用。有特殊情况需办理请假手续,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4.8公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需离开工作岗位时,凭有关证明,经领导批准,离开岗位的时间,可作公假。4.8.1年休假。4.8.2女员工产前检查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措施。4.8.3无偿献血。4.8.4享受民族政策。4.8.5机关,学校,街道等单位,因社会性活动或召开会议,必须由员工本人出席。4.8.6其它情况。公假期间工资,奖金和津贴照发。5考勤统计4
上海国际节能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每月底各部门考勤月报必须考好记全,经考勤员,部门领导共同签名后于次月五日前交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各类请假单也一并附上,查核后作为结算工资的依据。6附则6.1本办法如与上级机关、部门有关规定不符时,以上级机关、部门规定为准。6.2本办法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