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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7 12:55:1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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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嘉兴电力局员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企业集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深化人力资源集约化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安全生产,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员工队伍素质,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家有关休假制度以及《浙江省电力公司勤假管理标准》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机关本部及各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集体资产经营中心及下属单位参照执行,各县(市)供电局可参照本细则自行制订。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员工是与嘉兴电力局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各单位(部门)劳务派遣人员、农电劳务派遣人员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参照执行。第二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条根据
劳动部《关于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5]232号)有关规定,企业实行的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和岗位特点,合理确定各岗位的工作时间。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员工休息权利。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各单位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和休假权利以及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第三章请假手续第六条员工因病、事、婚、丧、探亲、带薪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假、补休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事先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见附表一),并附上请假相关证明,经相关程序审批,并办理有关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并及时将请假批准单交考勤员。如因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请假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办请假手续。第七条局副科级及以上领导
干部请假按《嘉兴电力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管理办法》(嘉电办〔2012〕39号)文件执行。第八条机关部门员工请假程序:五天及以下假期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五天以上向局分管领导请假。第九条基层单位(部门)请假程序:一天以内假期班员由班长批准,班长由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批准。二至五天假期班员、班长均由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批准。五天以上假期班员、班长均由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批准。第十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请假时,须在当日由局医务室出具病假证明书,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特约医院或局指定医院的病假证明须经局医务室批转。急诊病人限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因急诊而住院治疗的限七日内补办请假手续。第十一条特殊情况须在事前用口头或电话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由本人出具补假报告,根据请假程序规定按级追批,但在补请假期间因事前未用口头或电话请假、或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或未交清工作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第十二条员工在办妥请假手续后,须将请假单交考勤员。假期结束回单位时,应及时向批准人销假。第十三条新进人员在培训、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第四章假期规定及审批权限第十四条病假员工病假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1、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休息必须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如无证明一律按事假处理。2、员工出公差期间因病超过预定时间的,必须有镇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方可按病假处理。3、员工因病急诊而未能按时上班时,须及时通知所在部门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4、员工在探亲假、婚丧假、事假、产假、休假、哺乳假等期间患病,不另给病假。5、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十年以下五年以下三个月五年以上六个月十年以上五年以下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员工因酗酒、打架等违法行为导致病、伤的,除其休息时间不作病假处理外,公司可视不同情况给予事假或者旷工处理。7、员工病假逾期6个月以上,要求复工时,必须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经审批同意后才能复工。复工后,试复工期三个月,在三个月试复工期间,若旧病复发,前后病假合并连续计算。如试复工期间能正常工作,期满后,由单位领导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复工的鉴定,按正式恢复工作办理。8、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全日病休一段时间后,经医务部门检查诊断,需半休者,由局医务室开半休证明。员工由全日病休改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在计算
连续休养时间时,应将其连续全日休养的时间和连续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的休养时间(休养二个半日算作休养一天),合并起来计算。员工在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其连续休养时间(按1/2日计算病假期)在六个月以内时,应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病假工资;超过六个月以后,应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疾病救济费。9、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工资。连续工龄病假工资发放标准%不满十年者本人薪点工资的5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本人薪点工资的60%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者本人薪点工资的70%满三十年以上者本人薪点工资的80%10、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停发病假工资,按月付给疾病救济费,其标准如下:连续工龄疾病救济费%不满十年者本人薪点工资的4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本人薪点工资的50%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者本人薪点工资的60%满三十年以上者本人薪点工资的70%11、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事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时,
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流程批准后,方可请事假。员工请事假原则上全年累计不超过30天;如遇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全年累计不超过90天。事假期间薪酬保险福利等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婚假1、符合结婚条件(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并持有合法证件的结婚员工,可请婚假3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2、符合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员工,增加婚假12天。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婚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已婚丧偶或离婚后再结婚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第十七条丧假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经批准可享受丧假三天。如须在外地办理丧事者,经批准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第十八条探亲假凡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假期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第十九条带薪年休假员工的带薪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省公司带薪年休假规定执行,各单位、部门应在不影响工作、不影响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合理、均衡、统筹安排员工休假。第二十条产假、计划生育假和哺乳假1、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2、
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对在知情选择基础上自愿落实长效、安全避孕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女职工意外妊娠造成引流产的,给予20天的假期,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职工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可以给予七天的假期,工资照发。3、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晚育条件的,男员工可享受7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4、女职工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放,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第二十一条凡是病假、婚丧假、工伤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均包括法定假日或公休假在内。第二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均属旷工论处。1、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擅自不上班工作者;2、请假但未经批准即离开工作岗位者;3、请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超假者;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或调动工作末按规定时间报到者;4、伪造、涂改病假条请假者;5、出勤后无故不干活,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任务者;
6、无故迟到、早退时间在二小时及以上者。第二十三条凡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的人员,根据绩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情节较为严重的,按《嘉兴电力局职工奖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加班与调休第二十四条各单位、部门领导均应关心员工身体健康,注意劳逸结合,在正常工作期间内,合理组织员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组织职工加班加点:1、在法定假日内,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行)的。2、平时无法停电检修的输变电设备,需要在法定节日期间停电检修的。3、由于输变电设备发生严重故障,必须及时进行检修的。4、由于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故,使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及时进行抢修的。5、必须按时完成国家或上级部门下达的紧急生产、工作任务的。6、经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其它需要加班加点的。7、加班工时计算:实际工作满三小时以上算半工;六小时以上算一工。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部门按上述规定需要加班时,应事行提出加班理由,计算出工作量,加班的时间、人数,报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考勤员备查、记录。法定假日加班的,需要提前三天填写《嘉兴电力局法定假日加班申请单》(附表二),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签字后报局人力资源部。如遇突发性事故,应当事发后三天内补办审批手续,并报局长签字批准(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第二十六条各单位、部门在法定节日及紧急事故抢修加班的,发给加班工资。在公休假日加班的,原则上不发加班工资,只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少数人员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确实不能补休的,才能发加班工资。超过标准工作日以外的时间进行生产(工作)的加班加点,只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不发工资。第二十七条加班工资的发放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工资基数按照省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未定级的见习生、培训生,原则上不加班。如确系生产(工作)需要,并能独立工作者,加班后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一般不发加班工资。第二十九条员工加班补休,各单位、部门应有计划地在当月内安排补休。当月补休不完的,应作出年内补休安排计划。员工补休日最多保留十四天,超过部分跨年度不予保留。第三十条
员工的补休天数应按月统计,如需调休时,应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员工之间补休日不能互相借用。没有欠休的员工不得倒挂,否则作旷工处理。第六章考勤管理第三十一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考勤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考勤管理档案。第三十二条各单位(部门、班组)领导为本单位(部门、班组)考勤管理责任人,负责考勤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执行。第三十三条各单位、部门、班组要设置兼职考勤统计人员,按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地做好考勤记录,做到日结月清,每月3日前基层单位(部门)上报《嘉兴电力局职工劳动出勤率月报》(附表三),机关本部上报《嘉兴电力局职工考勤表》(附表四),并附上各类请假单、加班申请单和证明材料,全体员工应支持、督促、监督考勤员认真履行职责。第三十四条建立督导检查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工会等部门每半年对考勤工作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不断提升考勤管理规范化水平。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应将退休返聘人员、借用人员,外来培训实习人员等纳入考勤管理范围。第三十六条本细则之条款与政府有关法律文件相抵触时,以政府有关法律文件为准。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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