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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4 15:54:52 发布

工会会务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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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任工作人员。?工会会务工作人员管理办法??2001-12-19?有效文】工会会务工作人员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会务工作人员系指由工会聘雇承办各该工会会务、业务、财务及人事等之工会会务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3条?工会会务工作人员编制规定如左一工会视实际需要置会务工作人员分别掌理组训、福利服务、文教宣传、国际活动、研究发展、安全卫生、主计、总务等事项,并得分组办事。二全国性工会置秘书长、副秘书长、处长(组长)、秘书、干事、助理干事,并得雇用雇员。三省(市)级工会置总干事、副总干事、秘书、组长、干事、助理干事、并得雇用雇员。跨越省(市)行政区域之工会比照省(市)级工会办理。四县(市)级总工会置总干事、组长、干事、助理干事,并得雇用雇员。五产业工会、职业工会置秘书、干事,并得雇用雇员。 前项编制员额由理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核定之。第4条?工会会务工作人员资格规定如左:一全国性工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省(市)级工会总干事、副总干事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一)大专院校劳工、政治、法律、社会、经济等相关科系毕业,曾从事劳工有关工作六年以上。(二)高等考试及格,曾从事劳工有关工作六年以上。(三)曾任荐任职或相当荐任职并从事劳工有关工作六年以上或任省(市)级工会组长职务满十年以上。 二全国性工会组长(处长)、秘书、省(市)级工会秘书、组长、县(市)总工会总干事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一)大专院校劳工、政治、法律、社会、经济等相关科系毕业,曾从事劳工有关工作三年以上。(二)高等考试及格,曾从事劳工有关工作三年以上。(三)曾任荐任职或相当荐任职并从事劳工有关工作三年以上或任县(市)级工会组长职务满六年以上。三省(市)级以上工会干事、县、市总工会组长,产、职业工会秘书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一)大专院校劳工、政治、法律、社会、经济等相关科系毕业。 (二)普通考试及格,曾从事劳工有关工作三年以上。(三)高中、高职以上学校毕业,曾从事工会会务工作六年以上。四县(市)级工会干事暨助理干事须高中以上学校毕业。第5条?工会新进会务工作人员之年龄,秘书长、副秘书长、处长(组长)、总干事、副总干事、秘书、组长不得超过五十五岁,干事以下人员不得超过四十五岁,年龄之计算,以户籍登记为准。第6条?组长以上会务工作人员之聘任,应由理事长依规定标准提经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其任期与理事会同。但新任理事会对原任工作人员,除其犯有重大过失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予以解聘或资遣外,仍应继续聘任。 第7条?第7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雇为会务工作人员,已聘雇者,应予解聘(雇)一犯罪经判决确定,在执行中者。二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三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四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各级工会负责人不得聘任其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姻亲为其工会会务工作人员。但在该负责人接任前已聘任者不受此限制。 第10条?会务工作人员应于到职前觅具保证人填具保证书载明保证责任缴由工会派员对保无误后,始准到职,并应每年对保一次。前项工作人员经管财物者,应另觅具经登记殷实铺保一家予以保证或投保相当数额之信用保险。第10条? 第10条?会务工作人员之保证人换保或退保时,应即函请该工会通知会务工作人员于一个月内另觅保证人办妥保证手续。第11条?会务工作人员薪额支给标准应由各工会视其财务状况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待遇自行订定 函请主管机关备查。第12条?会务工作人员到职离职日期,均以主办人员签章之到职离职通知单所记载者为准,如其记载不实或主计出纳人员违反规定,致工会蒙受损失者应予查明责任,责令失职人员赔偿。第13条?会务工作人员应遵守左列事项: 会务工作人员支领薪给以专任者为限,调兼调用者得经理事会通过酌发交通费,其发给标准由各级工会自行订定之。第14条?会务工作人员应遵守左列事项: 一尽忠职守依法令章程执行职务。二对机密事件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三应诚实廉洁谨慎勤勉,不得有损害名誉之行为。四执行职务不得接受馈赠,如有涉及本身或家族利害之事件应行回避五保管之文书财物应善尽保管责任。六离职或调职时,应将所经管会务业务、财物交代清楚。第15条?会务工作人员,应按时办公,不得迟到早退。 第16条?第16条?会务工作人员出差,日期应予确切登记,销差时并应提出书面工作报告。第17条?会务工作人员有左列情事者,得申请给假:一因事得请事假,每年合计准给事假三星期。超过规定期限者,应按日扣除薪给。二因病得请病假,每年合计准给病假四星期。三因公伤或致病者得请病假,最多不得超过二年。四本人结焙得请焙假二星期 五本人分娩得请分娩假八星期,流产者(怀孕三个月以上)得请假四星期均须缴医生证明文件。六祖父母、父母、翁姑或配偶或子女死亡者,得请丧假三星期。七参加训练、研习、考试或兵役召集者,应按其所需日数给予公(差)假。第18条?请假应填具请假单,病假在三日以上者应附证明文件,并请主管指派人员代理报请核准。第19条?请假经核准者除另有规定外,照发请假期间之薪津;未经请假擅离职守或假期已满仍未销假到公者以旷职论,旷职应按日扣除薪津,连续旷职三日或旷职全年累计达十日以上者予以解聘(雇)。 第21条?请病假满四星期,仍需续假时,得以事假、休假抵充之。如仍须继续医疗或休养,经医疗机构或医师证明属实者,得报请核准延长之,其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长期满仍不销假者,由理事长(常务理事)酌情予以留职停薪或退职退休。第21条?捏请假原因经查明属实者,由工会依法处理。第22条?会务工作人员之休假规定如左: 第21条?一经考核满三年者,自第四年起每年得休假二星期,满六年者自第七年起每年得休假三星期,满九年者自第十年起每年得休假四星期。但年终考核列为丙等者,次年不予休假。 二因业务需要,不能休假者,得视团体财力按不休假日数,依薪给标准发给不休假奖金。第23条?会务工作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应予考核,计分工作、学识、操行三项,以分数评定之,最高分数及评定标准如左:一工作五十分:各属主管人员以其工作计划及特殊事件完成情形并参酌工会会员对其所经管会务业务反应情形为准,如非主管人员以其所担任职务之特殊表现为准。二学识二十分:以关于国策、政府法令及一般业务上之常识与其进修情形为准。三操行三十分:以其思想是否纯正,为人是否忠实是否守法及品德是否良好为准。 前项考核于年度终了时为之。 第24条?第24条?依前条评定之各项分数合计为总分数依左列规定予以奖惩:一总分数在八十分以上者为甲等晋一级并给予一个月薪额之一次奖金。二总分数在七十分以上未满八十分者为乙等,晋一级。三总分数在六十分以上不满七十分者为丙等,不予奖惩。第25条?工会会务工作人员应接受主管机关或上级工会举办之训练,其成绩由训练单位通知所 属工会作为年终考核之参考。第26条?工会会务工作人员奖惩标准如左:一奖励:(一)记大功: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记大功一次:1执行劳工政令绩效特着。2规划或办理工会业务有特殊成效。(二)记功: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记功一次: 1协助推行劳工政令着有绩效。2办理工会业务着有成效。(三)嘉奖: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嘉奖一次:1办理工会业务工作努力。2全年未请事(病)假并未迟到早退。二惩处:(一)记大过: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记大过一次: 1对劳工政令推行不力致引起不良后果。 2对重大事件处理不当致遭受严重损害。(二)记过: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记过一次:1对劳工政令推行不力。2办理工会业务不当。(三)申诫: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申诫一次:1办理工会业务工作不力。2全年迟到早退超过二十次以上。三会务工作人员考核成绩,于年终考核时并入计算。功过互相抵销。 第27条?第27条?工会应为会务工作人员办理投保劳工保险。第28条?会务工作人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应予解聘(雇)一犯罪经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确定、未宣告缓刑者。二考绩年度内经处分记二大过或累计二大过未抵销者。三年度考绩核定为丁等者。前项第一款所犯之罪为贪污及叛乱者,不发退职金。 第30条?经解聘之会务工作人员应于离职之日办清离职手续,缴回经管财物后,核发离职证明书。第30条?工会因编制紧缩或其他原因须裁遣会务工作人员时,得经理事会议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除发给一个月之预告薪津外,并依左列规定发给被裁遣人员资遣费:一在工会继续服务满一年者,发给在职最后薪额一个月之资遣费。 第30条?二在工会继续服务满二年者,发给在职最后薪额二个月之资遣费。三在工会继续服务满三年者,发给在职最后薪额三个月之资遣费。四在工会继续服务满三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发在职最后薪额十天之资遣费。 第32条?工会会务工作人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退休或申请退休,发给一次退休金。秘书长、副秘书长、总干事、副总干事服务满二十五年或年满六十岁者,得申请退休,年满六十五岁者,应予退休。但各该工会如因基于实际业务需要,得经理事会议通过,予以延展退休一年,以三次为限;并应附具公立医院证明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之文件。 第32条?处长、组长、秘书、干事、助理干事、雇员服务满二十年得申请退休,年满六十岁者应予退休。但各该工会基于实际业务需要,得经理事会议通过,予以延展退休至六十五岁止。前项退休金发给标准,由各该工会视财务状况自行订定经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实施。退休年龄之计算以户籍登记为准,服务年资之计算以在同一组织团体连续服务之年资为限,其他年资概不计入。 会务工作人员退休后,如再服务原团体时,其已领退休金之服务年资不予合并计算。第32条?会务工作人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与一次抚恤金:因公死亡二在职病故。前项抚恤金发给标准,由各该工会视财务状况自行订定经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实施。第33条? 依前三条发给之退职金、退休金或抚恤金应以会务工作人员在职最后薪额为计算基准。由理事长提经理事会议通过后办理,并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34条?第34条?工会应依年度预算中所列人事费百分之十每年提列准备基金专户储存作为支付会务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抚恤金之用,不得移作他用。第35条?抚恤金领受顺序如左: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 四孙子女。五兄弟、姊妹。第36条?工会会务工作人员之退职、退休或抚恤,其原订标准优于本办法规定者,从其规定。第37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