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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4 15:54:3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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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1、目的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2、使用范围本规定适用我公司从事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含各类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操作工(含电梯操作工)、汽轮机工、司炉工、水质化验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3、规定内容3.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3.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4
3.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公司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3.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3.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3.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3.8各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3.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违章行为4
进行制止和处理。3.10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3.10.1各部门需要增加特种作业人员的,需要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企业管理科核准后,安全科组织培训和考核。3.10.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所在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和考核。3.11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企业管理科、安全科同意,方可变动。3.12企业管理科负责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3.13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复审或初审,由安全科负责组织办理。3.14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告知安全科。3.15安全科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负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资料和档案。3.16外来人员在我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相关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人员或单位,确4
保安全作业。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