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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7 13:05:06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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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集团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为了使员工明确工作和休息时间,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障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条作息时间1、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2、员工每日正常上班时间为:(1)机关、后勤员工实行作息制;(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3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2)安全生产一线、二线员工实行每日三班制、每班8小时制。第2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3条打卡地点为楼门厅处。第4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制度:(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每日实行三考勤制度,即:每天上午八点至八点十五分,中午十二点至十二点十分,下午五点半至五点四十分(或夏季六点半至六点四十分)。(2)所有员工上下班必须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带人打卡者一经发现,打卡者与持
卡者每次各扣5分。(3)因公外出或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办理外出等手续。集团领导及下辖各子公司的经理因公出差必须提前一天向集团董事长(董事长不在向总经理)办外出手续,并及时将批准的《外出公差单》报综合办公室登记(特殊情况除外)。员工因公外出或漏打、错打等未能打卡的,由行政综合办主任或分管副经理签《外出公差单》等手续方能有效,以上《外出公差单》月终交人力资源办登记出勤。(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第5条员工须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15分钟以上到岗者为迟到,超过30分钟时为旷工;在工作时间结束前10分钟以上下班为早退,提前30分钟为旷工。第6条每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一次扣5分。第7条考勤卡损坏或丢失,影响打卡考勤的,须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备案。第8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考勤第一责任人,公司考勤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第9条员工的法定休假日如下: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五一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共计11天。
第10条事假1、集团领导及下辖各子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向集团董事长(董事长不在向总经理)办请假手续,并及时将批准的《请假单》报综合办公室登记(特殊情况除外),月终交人力资源部登记出勤(两日之内记出勤,超出日数不予记出勤)。2、各部门负责人因私或工作外出,不论几天都须提前填妥“请假单”,经分管领导批准。3、员工遇事必须在工作时间亲自办理时,应事先填写“员工请假表”,由本部门主管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4、无法事先请假的,可以以电话、传真的方式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请假。5、事假必须事前请假,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别事故须申述充足理由,呈请领导批准后方可补请。6、一般员工请假一天内由直接主管领导批准;两天至七天分管领导批准;七天以上事假必须报总经理批准。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自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一次一天扣20分。第11条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公受伤,可以凭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休病假。第12条婚假1、符合法定婚龄的员工可享受婚假3天;符合法定晚婚年龄的员工增加婚假7天。
2、休婚假的员工须持《结婚证》办理休假手续,否则按事假处理。第13条产假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正常分娩期产假90天,难产者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将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对工资标准作适当调整。第14条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第15条年休假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第16条探亲假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六)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实现人事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章 材料归档管理
第1条收集的人事档案范围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善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整、具有保存价值。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方能归人事档案。第2条不属于档案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可分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均须详细登记,并报请有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由专人负责监销。第二章 档案的检阅与查阅第3条档案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阅时,须持注明借阅理由的单位介绍信,经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外单位来公司查阅档案时,必须盖有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或身份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第4条本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员工档案时,应由部门出具证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第5条借阅档案要如期归还。逾期不还的,档案员必须及时追回。第6条借阅档案时,档案管理员和借阅者要当面点清材料份数和页数,登记签名。归还时当面交清,双方签字认可。借档人员要保证档案的安全完整,有遗失、缺页、损坏等情况时,应承担相应责任。第7条未经同意,不得摘录、复制档案材料。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第8条
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每月检查、核对一次借用和查档次数,并及时做好档案的入库归位工作。第9条公司建立档案查阅登记制度,对查阅职工档案的情况做好记录。第三章 档案的转递第10条档案应通过公司机要部门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第11条调出人员持“调档通知”要求转递档案的,必须经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第12条接受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时应及时催回,以防档案丢失。第四章 人事档案安全保密管理第13条档案室门窗必须坚固耐用,有防盗、防火等设施和其他安全措施。严禁在档案室内吸烟、放置易燃物品,以确保档案安全。第14条档案应专人负责保管,档案管理人员离开档案室时,应及时将门窗锁好。第15条档案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档案,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防范工作,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第16条档案处理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整理档案过程中不得丢失档案材料,不随便议论档案内容;不得随意泄露人事软件密码,不得将档案材料带至公共场所。第17条
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材料,需要销毁的材料,必须进行登记,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第18条档案管理人员在保管档案期间不得私自翻阅人事档案,对所了解的档案内容不得向外泄露,非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库房,以确保档案安全。第五章 档案整理工作规定第19条员工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其任务是:收集、保管、鉴别、整理员工人事档案材料,办理档案的查询、借用和转递,建立科学的档案检索工具,调查研究档案管理工作情况,逐步实现人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第20条离职、退休等人员的档案,按公司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第21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在其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人事科转交至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第22条加强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做到每月归档一次,每年整理档案及装订一次,不得存在有档案未整理、未装订的现象。第23条对人事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建立各类档案名册。每年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做到档号与档案名册编号一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和准确无误。第24条做好档案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编制检索工具,逐步实现人事档案的科学管理。
第六章 附则第25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七)薪酬福利管理制度为充分发挥薪酬导向和激励作用,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制定本管理制度。第1条基本原则本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工资制度,薪酬福利管理贯彻市场导向按劳分配、绩效导向奖勤罚懒、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第2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集团公司人员的薪酬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各子公司员工的薪酬福利,由各子公司遵照本制度并结合公司经营实际自行管理。第一章劳动合同工资第3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第4条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技能考核工资、安全责任工资和附属工龄、津贴、安全奖金等工资。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按公司工会与公司行政签订的工资集体专项协议规定执行。
第5条工资向苦、脏、累一线工种及技术含量高的工种倾斜。第6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2天,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第7条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的工资。第8条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第9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第10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0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第11条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12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13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第14条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15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依公司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16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公司经理层领导因私事请假,每月请假两天以内不扣除工资,超出天数,公司不予发放工资,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第17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第二章劳动合同工资和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的调整第18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调整劳动合同工资(1)当社会物价指数急剧变化(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劳动力市场供求与工资行情发生变化、国家法规政策有新规定、公司经营效益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调整劳动合同工资的。(2)职工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或调整岗位、职务应当调整劳动合同工资的。第19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调整岗位绩效工资标准(1)公司经营效益发生重大变化,职工岗位工作环境和复杂程度发生变化,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调整岗位绩效工资的。(2)职工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发生变化,或职工转正、调整岗位或职务应当调整岗位绩效工资的。(3)其它按公司规章制度应当调整岗位绩效工资的。第三章福利第20条职工福利主要包括法定福利和补充性福利。第21条法定福利:五险:公司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公司应当为职工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第22条国家规定法定假日共11天,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国庆节3天、中秋节1天。第23条其他假日员工婚嫁、产假、事假、病假期间,其休假计量如下:假日相关说明薪资支付标准婚假1.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2.如双方不在同一地,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全额发放员工的基本工资产假1.女职工产假有90天,产前假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的假期。按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政策执行事假员工必亲自处理,方可请事假。扣除请假日的全额工资病假员工必须请病假的,必须提供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证明按员工本人所在岗位标准工资的X%确定。丧假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死亡时,给予1-3天的假期;2.如在外地的,经领导批准可增加路程假全额发放员工的基本工资第24条因工作原因,公司必须发放在岗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员工在岗时,必须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得将其私自挪作他用。第25条补充性福利:
公司在传统节日及特殊季节为员工提供补充性福利,如:置工作服、发放防暑降温品、中秋节水果、春节米面、冬季供炭(按低于成本价60元/吨)。第26条公司每月为员工补工作餐100元,按月拨入职工食堂。第27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